浙江公布2022年全省保护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祖传秘方”“家传绝活”,商业秘密古已有之,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12月19日,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一手抓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一手抓商业秘密案件查办,强化执法震慑,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2022年,全省新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140个,宁波市、温州市、杭州市余杭区等3个市(区)成功获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产业变革和科技变革,企业的创新活动日益活跃,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类型不仅有涉及客户资料、产销策略等经营信息,也有与技术有关的技术图纸、研发记录等技术信息。

为发挥案例警示作用,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全省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案例一:湖州长兴县局查处安吉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2年4月7日,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湖州某电竞公司举报,反映其公司前员工汪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侵犯其商业秘密。2022年4月12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吉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同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汪某某于2009年1月入职湖州某电竞公司,从事外贸销售工作,于2016年9月提拔为该公司外贸业务经理,担任该职务直至2020年12月离职,其间掌握客户名单资料。2020年12月,汪某某于离职前与湖州某电竞公司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并在离职前与湖州某电竞公司移交了客户名单资料。安吉某公司利用湖州某电竞公司客户资料与企业达成交易,截至查处当日,交易销售额达人民币928.6万元,违法所得24.7万元。

安吉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鉴于当事人在本案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2022年10月9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7万元,罚款人民币26万元。

案例二:宁波慈溪市局查处宋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1年6月28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慈溪某公司举报件,反映其内部员工宋某、夏某在企业邮箱采购项目中内外勾结,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经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初步调查,发现宋某、夏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2021年7月16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

经查:慈溪某公司采购项目有具体的流程,且在项目立项流程中均有“本流程中相关的项目预算、项目信息、供应商信息及合同信息均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请予以保密”的警示信息,且OA系统中的文件均进行加密。慈溪某公司对所有员工包括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宋某为慈溪某公司IT采购负责人,夏某为宋某朋友,是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宋某在2021年5月初得知慈溪某公司将有企业邮箱采购项目,并知甲公司和乙公司已入围洽谈,宋某欲联合夏某利用手中权力和掌握信息从中获利。夏某分别于甲公司代理商和乙公司代理商取得联系,并要求他们在帮助完成中标后要获得合同成交价10%的报酬。最后通过报价并从中操作,决定让乙公司代理商中标。

宋某、夏某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鉴于宋某、夏某有从轻情节,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2022年1月6日、10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对宋某、夏某分别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案例三:绍兴柯桥区局查处绍兴某科技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2年8月15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某网络公司举报,反映绍兴某科技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当天,执法人员依法对绍兴某科技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8月15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绍兴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及其余三位股东都曾在浙江某网络公司担任不同职务。四个股东入职浙江某网络公司时签订过含有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书。绍兴某科技公司四个股东陆续于2022年3月、5月中旬从浙江某网络公司离职,于2022年5月30日注册成立绍兴某科技公司。2022年5月21日,绍兴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利用在浙江某网络公司掌握的账号,擅自登录浙江某网络公司后台,截图取得系统中“前端用户”信息49页,并发到其公司的股东组建的微信群中。2022年6月1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又在群聊内发送了其掌握的账号密码。绍兴某科技公司利用浙江某网络公司客户信息及交易情况等数据,与部分意向客户取得了联系,并完成了公众号交易。绍兴某科技公司违法所得共计2520元。

绍兴某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鉴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2022年11月11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绍兴某科技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20元,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案例四:嘉兴经开区局查处嘉兴某设备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1年11月12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接到嘉善某公司举报,反映嘉兴某设备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执法人员通过对举件材料分析和对举报人了解,嘉兴某设备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2021年12月3日,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9月3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已对嘉兴某设备公司、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判赔嘉善某公司损失8万元(含合理费用)。嘉兴某设备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彭某(另案处理)于2015年11月入职嘉善某公司,2020年4月离职。曾在职期间与嘉善某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并进行了规定。2018年12月13日,彭某在就职嘉善某公司期间,擅自以他人名义注册了与嘉善某公司产品目标客户群高度重合的嘉兴某设备公司并擅自使用嘉善某公司的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用于嘉兴某设备公司经营活动。2019年1月8日-2021年3月4日,嘉兴某设备公司共与嘉善某公司31个客户产生交易,开票金额是45.3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嘉兴某设备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鉴于当事人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2022年3月8日,经济开发区分局责令嘉兴某设备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案例五:台州黄岩区局查处袁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1年12月16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台州市甲模具公司的举报,称其前业务员袁某某指使其公司在职员工曹某某盗取其公司模具设计图纸,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2021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对袁某某的电脑、移动硬盘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侵犯商业秘密。2022年1月25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4月,袁某某入职台州市甲模具公司,2016年6月1日,袁某某与台州市甲模具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内容包含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保密期限为乙方在甲方受雇佣期间以及解除或者终止雇佣关系后两年内要遵守保密协议内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21年4月,袁某某从台州市甲模具公司离职,于6月份入职台州市某森模具公司。2021年6月6日,袁某某指使在台州市甲模具公司上班的曹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之机拷贝其公司的模具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准备用在台州市某森模具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曹某某利用工作便利条件,陆续拷贝台州市甲模具公司的模具设计图纸等资料。从笔录等相关材料证明袁某某和曹某某(系夫妻)行为属于他们个人行为。由于台州市甲模具公司对服务器上的模具设计图纸进行了加密,所有模具设计图纸均无法打开查看,袁某某也未实际使用过,尚无违法所得。

袁某某和曹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鉴于两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且其获取的商业秘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规定,2022年4月28日,黄岩区市场监管局责令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袁某某罚款人民币7万元,对当事人曹某某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例六:宁波镇海区局查处宁波市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2年7月18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某计量公司举报,称宁波市某公司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2022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侵犯商业秘密。2022年8月1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张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入职浙江某计量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了《销售人员保密协议》,该《销售人员保密协议》明确“乙方保证不将其所知悉的、本协议所约定的信息采用告知、或暗示、或其他方式使甲方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获知…”等规定。入职期间,张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工作便利,将掌握的客户信息发给宁波市某公司,并承接完成了14笔业务,成交金额共计10.3万元。

2022年7月4日张某某从浙工某计量公司离职并带走了公司的客户信息。2022年7月6日,张某某入职宁波市某公司。截至2022年8月24日,张某某使用浙工某计量公司客户信息,为宁波市某公司承接完成了7笔业务,成交金额共计4.2万元。宁波市某公司先后共承接完成了21笔业务,成交金额共计14.5万元,从中获利4.4万元。

宁波市某公司和张某某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和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2022年10月21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宁波市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4万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张某某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七:温州市局查处龙港市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2年1月4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温州某公司举报,反映其公司员工伙同他人盗取公司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1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港市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侵犯商业秘密。2月17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底,龙港市某公司推荐夏某某应聘温州某公司销售职位。2021年2月25日,夏某某入职温州某公司后签订了《保密协议书》、《承诺书》。龙港市某公司教唆夏某某进入公司后非法获取权利人保护的PP背景板客户资料、产品报价等商业秘密。龙港市某公司在得到夏某某提供的上述信息后,通过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向温州某公司客户低价销售PP背景板。截至案发,龙港市某公司销售PP背景板合计金额66.7万元,获利19.1万元。其中夏某某违法所得9.4万元,龙港市某公司违法所得9.8万元。

夏某某和龙港市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和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2022年4月6 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夏某某违法所得9.4万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龙港市某公司违法所得9.8万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八:金华义乌市局查处林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2年3月3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义乌市某工艺品公司举报,反映其前员工林某某侵犯其商业秘密。3月3日,执法人员对林某某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林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3月3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林某某于2016年7月8日入职义乌市某工艺品公司,2021年10月从该公司离职,同年11月入职义乌市某包装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负责开发联系客户。检查发现林某某电脑硬盘中储存有义乌市某工艺品公司的客户经营信息,林某某电脑桌面上安装了一款“富通天下外贸管理云平台”软件,状态为已登录,登录账号名为周某某。该平台软件为义乌市某工艺品公司涉密管理的客户经营信息系统,仅供公司在职员工授权登录使用。无法查证义乌市某包装公司参与侵犯商业秘密。

林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2022年5月17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林某某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九:杭州滨江区局查处马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2年1月,滨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杭州某贸易公司举报,反映马某某及杭州某科技公司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科技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马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2022年月8月19日,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07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马某某在杭州某贸易公司工作,在职期间与杭州某贸易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相关要求保密要求。为了让员工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及公司保密规定,杭州某贸易公司一直根据员工岗位及保密等级向员工发放保密费。2021年3月5日,马某某设立杭州某科技公司,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也是公司的股东。2021年5月马某某从公司离职。2022年1月18日,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某科技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马某某使用的办公电脑上存有大量杭州某贸易公司经营信息。马某某现场确认这些电子文档是在离职前陆续复制的。2021年7月6日,马某某把上述电子文档复制到其在杭州某科技公司(另案处理)办公电脑上,直至案发。至案件调查终结,杭州某贸易公司没有提供造成损失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也没有发现马某某等直接使用杭州某贸易公司的商业秘密证据,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马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鉴于马某某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2022年9月9日,滨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马某某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十:金华婺城区局查处金华市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2年2月19日,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某旅行用品公司的投诉信,投诉金华市某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2022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到金华市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022年2月23日,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金华市某公司王某(已另案处理)于2013年12月就职于某旅行用品公司,入职后进行了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并明确员工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与工厂生意上有往来的客户联系或进行合作等规定。王某于2020年9月离职,2020年10月份成立金华市某公司并作为实际控股人,同某旅行用品公司一重要客户发生了9笔订单,金华市某公司销售的产品、交易习惯和某旅行用品公司的一样。截至案发,违法所得11.9万元。

金华市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2022年6月23日,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金华市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9万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

来源:浙江新闻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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