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涛 | 十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

十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

董涛: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中国知识产权取得了巨大成就。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显著,知识产权各项基础数据稳步增长,中国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从五方面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道路。通过制度引领,释放创新创业潜能活力;通过机构改革,开创高效严密保护格局;通过统筹协同,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通过数字赋能,构建便民利民服务体系;通过观念转型,重塑知识产权社会文化。十年来,在党中央决策的指引下,中国知识产权在波澜壮阔的社会实践中作出了五方面的理论创新,形成了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治理观、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发展观、一体化的知识产权法治观、有作为的知识产权外交观及总体性的知识产权安全观。未来十五年,是中国知识产权从大国迈向强国的关键时期,为此必须认真归纳总结十年来知识产权成就与经验,认清有利因素,克服不利因素,将党的二十大精神贯穿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过程,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关 键 词

党的二十大 知识产权强国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知识产权的生动实践,增强了对新时代对知识产权规律的认识,丰富和拓展了知识产权在新兴市场大国运行的经验。认真归纳总结这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的成就与经验,结合本土国情深入考察知识产权运行的潜在力量,设计良好的建设蓝图,认清有利因素,克服不利因素,才能更好走上将智力创新与诚信经营作为国际竞争力的道路,实现跻身于世界知识产权强国的伟大使命。

一、十年来中国知识产权的巨大成就

  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日益完善,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各项基础数据稳步增长,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与经济转型的贡献度更加显著,对创新资源的配置作用越来越大,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格局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国际影响力。知识产权为我国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知识产权基础数据

  自施奇穆克用专利来表征创新水平开始,知识产权的基础数据就成为反映一国创新活动情况的重要指标。全球创新指数(GII)、洛桑报告(IMD)、全球竞争力指数(GCI)、欧洲创新记分牌(EIS)等测量全球创新能力的报告及国际创新调查标准规范《奥斯陆手册》中,均有大量的知识产权指标。从基础数据看,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活动呈现整体性的增长态势(见表1)。尽管数量指标在某些方面会有“失真”现象,但从大面和总体趋势看,其反映的不仅是前期积累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的投入产出情况,同时也反映了作为创新主体的国民使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观意愿。

  专利授权和商标注册数量反映了一国知识产权审查的能力,是国家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方面。我国专利授权量从2012年的125.50万件,增长到2021年的460.20万件;商标注册量从2012年的100.50万件增长到2021年的773.90万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除体现国家权力机关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投入度外,还反映了技术创新活动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活跃程度,以及创新主体遇到纠纷时愿意求助于一国司法体制的信赖度。2012年,知识产权法院审判案件10.31万件,其中民事案件8.74万件。2021年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上升到57.72万件,其中民事案件55.03万件。专利行政执法的数量也大幅增长,从2012年的0.90万件左右增长到2021年的5.46万件。《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反映了一国海外创新布局的态势。2012年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1.99万件,2021年增长到7.30万件。

  在制度用户方面,我国专利制度建立之初,主要是促进外资与技术的引进,以外国申请人居多。当时还一度引发“专利制度是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还是保护外国产业利益”的争论。但是,十年来在国内外专利申请分布状态方面,国内专利申请人已经大大超过了国外专利申请人,成为我国专利制度的绝对用户主体。在国内专利申请类型方面,实用新型数量最大,其次是发明,最后是外观设计。在发明专利的用户类型方面,职务发明专利权人占绝对主体,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占比较小并呈逐年递减的趋势。在职务发明专利权人的构成当中,占比较高的依次是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等。在国别分布方面,日本、美国、韩国、德国和法国是这十年来使用我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用户,列于我国专利申请前五位。在国际专利分类方面,物理、运输作业、电学、机械工程、化学冶金、医学等领域是专利申请量靠前的领域。

(二)知识产权经济贡献度

  十年来,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贡献度越来越大。据鲍莫尔计算,自1870年至今,美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GDP)增长的90%归功于创新。其中,以知识产权法为主的利益机制对创新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回馈了近20%的收益,其余则贡献给了社会。知识产权撬动的技术外溢大幅促进了一国经济发展。目前,知识产权对我国经济创新贡献度尚无类似计算。不过,可以用全要素生产率(TFP)来大体计算技术创新贡献度。根据李平等2013年的计算,技术创新贡献度,即全要素生产率占40%左右。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的计算,2012—2021年中国的全要素生产率约40%。因此,可以借助OECD的TFP来计算技术创新对中国经济的贡献度(见表2)。

  根据欧盟创新调查的研究,企业对不同利益回馈机制的需求程度不同,其中外观设计占4%,专利占9.5%,复杂性占17.5%,商业秘密占18.5%,先发优势占50.5%。采用这一比例计算,得出2012年专利(在我国包括外观设计)对GDP的贡献约2.78万亿元,2021年增长到约7.23万亿元(见表3)。

  联合国、欧盟委员会等编写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8》,将原来的“无形生产资产”改成“知识产权产品”,放在固定资产名下。目前,我国虽已采纳这一核算方法,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并未单独列出。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公布的数据,2018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为107,090亿元;2019年为114,631亿元;2020年为121,289亿元。对我国版权产业的计算相对较早,从2016年至2020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从5.46万亿元增长至7.51万亿元,产业规模增幅38%。在GDP中的占比在7%至8%间波动。目前,在国内品牌经济方面尚未有相关统计数据,但是根据中国“沪深上市公司商标品牌价值排行榜”报告,2015年100家上榜企业的商标品牌价值之和约为3.2万亿元;2021年,100家上榜企业的商标品牌价值超14万亿元。地理标志在整合区域农业生产要素资源,培育优势特色产品,发展区域特色农业农村文化方面起到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在促进农产品出口额与出口价方面都有显著的正向提升作用。

(三)知识产权创新引导度

  知识产权创新引导度是指知识产权作为创新发动机引导资金人才等创新资源流转的动力大小。知识产权创新引导度反映了知识产权在一国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引导下,十年来,我国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创新指数排名,我国从2012年的第34位上升到2021年的第12位。从R&D投入情况来看,2012年约为1万亿元,到2021年,增长到了2.8万亿元左右。从R&D内部结构来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知识产权反应不甚敏感的基础研究经费;另一类则是对知识产权反应更加敏感的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前者2012年为500亿元左右,到2021年增长到1700亿元左右。后两者2012年为9500亿元左右,2021年增长到2.6万亿元左右。从投入主体看,一般说来,企业研发投入对知识产权的反应更为敏感。2012年,政府投入约2200亿元,企业投入约7600亿元。到2020年,政府投入约4800亿元,企业投入增长到了1.9万亿元左右。R&D经费投入构成比例的变化表明了知识产权对创新资源引导力的影响。

  从研发人员投入来看,2012年研发人员全时当量为320万人年左右,其中对知识产权反应比较敏感的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全时当量为300万人年左右。2021年研发人员全时当量为562万人年左右,其中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全时当量为480万人年左右,占比与绝对数量都大幅提升。据美国经济统计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统计,2014年美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中雇员平均收入比一般产业中雇员薪水高出46个百分点。据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有关专利密集型产业报告中,2020年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比非专利密集型产业人员平均工资高出19%左右。工资差距一定程度反映了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人才流动的吸引度。

  十年来,知识产权服务业也逐渐成为一个对高级人才具有吸引力的朝阳产业。据统计,2019年从事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人员约为82万人,2020年则约为86.5万人。而从专利代理行业情况来看,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14,744人取得了专利代理资格,8064人获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截至2021年底,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60,369人,执业专利代理师26,840人。从知识产权产业吸引融资的情况来看,2012年,我国专利质押贷款金额约为140亿元,到2020年,上升到2200亿元左右。2018年,“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批,实现了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零的突破。2019年广州开发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了我国首支纯专利证券化产品“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9年和2020年,广东又接连发行了“平安证券-高新投知识产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南山区-中山证券-高新投知识产权1期资产支持计划(疫情防控)”。在一系列相关政策的支持下,我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证券化融资也进入积极的探索和尝试阶段,以吸引资本市场的关注。

(四)知识产权市场规范度

  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规范市场,其也是构成一国营商环境的重要部分。根据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12年中国的营商环境排名在世界的第91位,到2020年,中国的营商环境排在世界第31位,有着大幅的提升。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升营商环境,国务院成立了“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其中包括:严处假冒、仿冒知名品牌违法等的“铁拳”专项行动;打击网络交易中网络盗版行为等的“剑网”专项行动;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专项行动;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保护专项行动;全国种业监管执法活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龙腾”行动;邮政系统针对寄递渠道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等的“蓝网”行动;等等。十年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成绩斐然,对规范行业秩序,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我国一直对网络中的盗版侵权活动保持高度关注。重点打击网络盗版行为等的“剑网”专项行动采取关闭盗版侵权网站、删除侵权盗版链接等措施,有力打击了网络盗版行为。2014年起,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多个部门集中开展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专项治理,净化了网络知识产权环境。同时,国家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重点督查,推进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建设。2013年底,中央和国家机关推进其直属所有事业单位完成软件正版化任务已经达到79.7%左右。2021年,我国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金融机构软件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单位的计算机中,杀毒软件、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工业设计软件的正版率分别是100%、99.25%、98.55%、99.99%。此外,随网络与数字经济发展,各大型网络平台也纷纷构建起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京东的“护宝锤”、淘宝的“三振出局”机制、腾讯微信的“全场景+全电子化的侵权投诉与反馈机制”等,通过采用图像比对与AI识别技术等方式,构建起有效的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十年来,知识产权在保障我国顺利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世界博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北京冬季奥运会等大型国际展会与体育盛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4年,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了“保护2014年世界杯足球赛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拦截涉嫌侵犯世界杯足球赛相关知识产权货物及商品。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云上”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展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在东京奥运会期间,我国坚决打击恶意申请“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商标,清理涉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短视频侵权链接。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国家版权局等6部门组成了冬奥会反盗版工作组,严厉打击涉奥侵权违法行为,确保赛事的顺利举办。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回应广大社会的密切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严厉打击了“火神山”“雷神山”等恶意提交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五)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度

  十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事业驶入快车道,实现了大发展、大跨越、大提升。各类知识产权申请量和拥有量大幅增长。截至2021年,发明专利申请量、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用户,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中国参加了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中的地位逐渐提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世界五大局之一,受理来自世界各地的专利申请,并处理了大量PCT业务。目前,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合作伙伴数量达30个,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格局中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对待现有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具有与其他国家都不重合的独特诉求。2009年,巴西等国在WIPO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第18届会议上提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便利盲人、视障者和其他阅读残疾者获得作品的条约”草案。2012年WIPO召开“成员国大会特别会议”,决定于2013年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召开外交会议以通过新条约。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利益诉求差距极大,条约的谈判之路异常艰辛。在谈判过程中,呈现出七大区域集团,亚洲集团、非洲集团、拉美和加勒比集团、中欧和波罗的海集团、中亚及中东欧集团、发达国家集团和中国。中国在世界知识产权格局中的重要地位开始展现出来。

  2012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在北京签署。《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中国缔结、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大大提升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国际地位。2016年以来,中国连续举办两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建立起“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的常态化机制。2020年,中国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1年,中国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2022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正式对中国生效实施。中国与东盟国家、金砖国家、非洲等国家与地区展开知识产权合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调整,深化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务实合作,统筹推进多边、周边、小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中国对现行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态度既不是“推倒重来”,也不是“忠实维护”,而是“利用 + 限制 + 改革”。对于世界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中国基于现实国情和总体考虑,并未从政治和技术层面推动其革命性变革。多年来,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提出了一件与标准有关的知识产权提案,并未被纳入正式议程。在RCEP知识产权章节谈判中,中国虽然参与其中,但并未提供谈判文本。在专利制度的国际合作上,中国要求纳入对生物基因资源的披露规定。这既是中国专利法明确的规定,也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随着世界创新中心的东移,中国成为知识产权运用最为活跃的地方。中国不仅涌现出大量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企业,还涌现出许多优秀的知识产权运营与服务机构。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积极探索与努力,为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活力、新的气象。中国正以一种积极但温和的方式在世界知识产权格局中释放着自身的影响力。

二、十年来中国知识产权的实践探索

  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通过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从五大方面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一)制度引领,释放创新创业潜能活力

  十年来,我国深刻地认识了制度在规范权力运行中的作用,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改革方向。知识产权治理理念发生转变,更加注重制度的顶层设计与规范和引领作用,以充分释放创新创业的潜能和活力。

1.制定与修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十年来,国家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作进一步修改与完善,夯实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2019年我国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增加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可依法自由汇入、汇出的规定。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同年,我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正,完善了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2020年《民法典》出台。《民法典》除在第123条中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规定外,还对知识产权的质押、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婚姻中知识产权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内容进行了规定。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升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的惩处力度,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等进行了补充完善,并新增第219条的“商业间谍罪”。2021年,我国修订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其中涉及多项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条款。

  自2019年开始,我国知识产权法进入新一轮的修改。2019年《商标法》完成了第四次修正。2019年《商标法》明确注册商标须以使用为目的,加大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增加声音商标的规定,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规范,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的宣传和使用,并对商标异议复审制度进行了完善。2020年《专利法》完成了第四次修正。2020年《专利法》进一步加强专利权人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加强专利公共服务,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并建立药品专利相关制度。2020年《著作权法》完成了第三次修正。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内容包括科学设定作品定义,强化权利人技术保护措施,对合理使用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加强著作权的行政执法力度,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专门条款,进一步加大著作权侵权惩罚力度。

2.出台知识产权重大政策文件

  十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出台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重要政策文件。党的十八大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2015年12月,《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指出要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发〔2016〕4号)提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为“十三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提供了行动规划。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明确要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提出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作出整体部署,明确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21〕20号),科学谋划“十四五”期间的知识产权工作,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蓝图。

(二)机构改革,开创高效严密保护格局

  十年来,我国紧紧抓住机构改革的核心关键,改革与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构,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改革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开创高效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1.以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为主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提出在北京、上海、广州进行知识产权法院试点。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提出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以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为契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法发〔2017〕13号)等文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

  (1)知识产权审判体系。2019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建立起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先后支持南京等27地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目前,已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地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体系。

  (2)知识产权审判模式与管辖。为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7号)强调推动知识产权审判模式“三合一”改革,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明确了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布局。

  (3)知识产权案件事实查明。为帮助提高法官案件事实查明能力,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成立时开始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2号)出台,将适用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法院由知识产权法院扩大至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为了能够更加准确查明争诉案件事实,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颁布实施,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作出了专门规定。

  (4)知识产权侵害行为打击力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新修正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施行,对侵害商业秘密等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进行了细化,加大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力度。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公布,对司法裁判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5)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受法官主观意识的影响较大。为解决这一问题,案例指导制度是一个积极的尝试。2010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指明了方向。2015年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行先试,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建立起先例判决指导审判工作制度,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了实践素材和试验样本。

  (6)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与协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是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效能的重要因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2022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包括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对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的具体标准作出进一步规定,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间的衔接与协调。

2.以知识产权机构重组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

  为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效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提出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建立高层级的统筹协调机构。为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建立了由28个成员部门组成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这一制度层级不高,总体协调能力不足,在解决知识产权公共事务方面还缺乏调控能力。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升格为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每年制定发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各成员单位、各省区市相继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指导性文件,建立战略实施工作机制,从上到下有力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

  (2)“二合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在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之前,深圳、上海等地,就已尝试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二合一”或“三合一”改革探索。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采用管理职能“二合一”的方式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实现了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类别的集中统一管理。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还进行多元化探索,如省部会商工作机制、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城市(园区、企业)试点示范项目等,大力提升宏观管理能力。

  (3)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职能与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力量下沉。围绕党中央与国务院行政执法改革的方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台了新修改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1号)《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26号)《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35号)等文件,统一行政执法标准,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

  (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积极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加强行政执法以外,还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比较有特色的探索。

  构建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为主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2016年起,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托地方共同建设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为主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截至2022年11月,在建和已建成运行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数量已达62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过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协调联动方式,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2011年,商务部曾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在境外展会协调处理知识产权重大案件。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向中国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援助。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0〕22号),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创新监管手段,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2020年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目标。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202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将知识产权列入公共信用信息收集的重点领域。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公布,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认定及对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统筹协同,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之一逐渐转向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与运用之上,并进行了多方面探索与实践。

1.明确知识产权权属与利益分配的法规政策

  为促进科研成果商业转化,2007年《科学技术进步法》将国家财政资金投资科研项目成果权利下放到承担单位。但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加上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管理,这一规定未能产生预期效果。2014年,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授权试点单位可以自主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但应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2015年印发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规定,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相关政策仍没完全有效解决权利下放问题。2021年,我国对《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该法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2021年《科学技术进步法》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方面的效果尚有待观察。此外,2013年《公司法》也对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70%出资比例的限制,允许以100%的无形资产入股。2021年施行的《专利法》加强了对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关注,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承担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的职责,并增加了“专利开放许可”的相关规定,以推动和促进专利的推广与运用。

2.构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运营体系

  自2014年开始,我国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来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构建起具有特色的“平台+ 机构 + 资本 + 产业”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这一探索主要可分为两个阶段:2014—2016年为项目布局的试点阶段;2017—2020年为城市集成阶段。2014年,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4〕92号),由国家财政投入资金试点,采取股份投资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2015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国知发管字〔2015〕1号)提出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探索建立公益性与市场化互补互促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按照“1 + 2 + 20+ N”的建设思路,建设1家全国性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和2家特色试点平台,在部分试点省份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一批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提出要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先后在湖南、北京等10余个省或市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市场化的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根据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军民融合和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16〕259号),中央财政安排14亿元资金,引导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重点产业专利运营服务试点,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和运营工作。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部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遴选工作,对选取的重点建设城市投入2亿元财政经费作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资金。

  在推动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城市的同时,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试点建立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和运营中心。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牵头建设。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部共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随后又建设了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军民融合特色试点平台、华发七弦琴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二是由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复、地方政府建设的平台,包括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试点平台等。三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复的运营中心,包括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2021年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2号)对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从提高认识、促进运营、规范管理和工作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引导各方协同努力,实现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由点上推进向面上推进转变。

3.完善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的配套系统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影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一个大难题。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以《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为主要的政策依据。2017年,中国资产协会印发了新修订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统一了知识产权专项资产评估政策。为规范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2018年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财会〔2018〕30号)。由于知识产权价格难以确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不少当事人开始以诉讼方式作为替代交易价格的策略性安排。法院具有历史价格的可参照性,并具备发现合理价格的“程序机制”,使得司法定价成为在不确定的市场中提供基准价格一个方案。近年来,中国法院判决了一系列重要知识产权案例,如“华为诉三星案”等,构建了较为清晰的公式计算侵权产品销售额和利润率,为司法定价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此外,一些地方也展开积极探索。2022年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印发的《重庆市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工作指引》,对在重庆市辖区内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的定价方式和主要交易模式等予以了明确与规范。

  2013年出台的《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对商业银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目前,我国有多家银行开始试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创设了直接质押融资、间接质押融资等不同的模式。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提出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创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工作等事项。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鼓励商业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融资方式,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提供更多金融产品服务。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国知发运字〔2021〕17号),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深入园区、企业和金融机构基层网点。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保险是近年来探索的知识产权融资形式。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提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随后,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纷纷涌现出来,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2020年,《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指出,要将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经验予以推广。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已有十余年的探索,但由于受诸多因素制约,总体发展速度不快、规模不大。为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发布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46号),提出要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为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等服务。各地银保监局也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知识产权保险业务。2022年公布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险创新试点改革方案》和5个知识产权保险创新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围绕知识产权国际布局创新推出相关产品。

(四)数字赋能,构建便民利民服务体系

  十年来,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能够加大信息集成和开发力度,实现多元数据汇聚、融合、关联、分析,提升知识产权服务精确性,为产业发展和社会应用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1.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构建

  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规〔2012〕110号),提出了加快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目标,将知识产权服务定义为“获权—用权—维权”的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也要求增加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为编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夯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提供了实施方案。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10号),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同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对“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目标作出了规划。

  目前,我国基本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个层级,覆盖全国各区域、各行业,辐射各类社会主体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体系。截至2022年5月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在全国副省级以上省(区、市)实现全覆盖,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132家,覆盖率达39.6%。截至2022年6月,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WIPO共同推广的项目,在华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已分四批建成101家,圆满完成首期建设目标。《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和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国知办发服字〔2020〕43号),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网点如何开展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规范要求,以引导和促进节点、网点积极发挥作用,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质量和传播利用效能。

2.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社会服务

  为释放知识产权机构改革的公共管理效能,更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2020年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地方专利商标业务窗口名称 稳步推进知识产权业务“一窗通办”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0〕36号),整合优化知识产权政务服务资源,推动知识产权业务集中受理,实现专利商标申请受理“最多跑一地”的一窗通办。2021年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版)》(国知发服字〔2021〕36号),以正面清单的方式,统一向社会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标准化、规范化的公共服务内容,推动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是由社会化机构提供的服务。2012年《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极大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截至2020年底,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超过7万家,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数超过80万人。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吸纳就业作用持续增强。自2012年起,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全国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推动在全国形成专业化服务高地。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服务不完善、恶性竞争等不规范现象。2018年,国务院颁布了《专利代理条例》。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并启动“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对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以及专项整治行动,大大强化了对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规范与监管,促进了知识产权服务业良性发展。

(五)观念转型,重塑知识产权社会文化

  2013年,在中央宣传部的支持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文化部等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知发办字〔2013〕22号),有力推动了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日益繁荣,极大地改善了国家形象,为知识产权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支撑。

1.知识产权人才教育

  人才教育是知识产权建设的基础。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国知发办字〔2015〕60号),在全国选取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认定和培育工作。截至2022年4月,我国已累计评定165所国家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全国有超1400所学校、近200万中小学生接受了知识产权教育。全国有50多所高校建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上百所高校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产权人才工作顺利完成了“十三五”时期的工作目标,全国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快速壮大,达到69万人。我国基本形成了“素质教育—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为主体框架的人才培养体系。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改革,将知识产权专业纳入“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知识产权师”命名。知识产权专业开始有了专门的职称序列。根据2018年的学科目录,我国知识产权以二级学科层级设置在法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等一级学科下。部分高校依托本校优势和特色学科,近年来开始探索知识产权交叉学科。《纲要》明确提出“支持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高校自主设立知识产权一级学科”。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国知发人字〔2021〕38号),明确了到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目标规划。

2.知识产权舆论宣传

  媒体宣传是涉及国家形象与话语权的重要工具。十年来,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数据,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加强媒体平台建设,采用政务微信、微博等新媒介模式,加强与中央部委、新华社、人民日报等机构和媒体的合作力度,形成知识产权“大宣传”工作格局。十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进一步打造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等活动平台,引发广泛关注,扩大了国际国内影响。各地方纷纷开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进市场”等宣传活动,让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深入到全国各地。同时,还通过切实加强知识产权舆情处置,回应社会关切,正面引导舆论,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制作《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公益宣传片》《餐桌上的“地标”故事》等一批有创意、受好评的知识产权文化产品,大大增强了知识产权文化影响力。

3.对知识产权大众理念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曾经历激烈的话语论争。随着经济发展与科技能力提升,中国人突然发现,从文化传统来看,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蕴含的创新精神更为契合。尊师重教、聪慧勤劳、积极创造、革故鼎新,都是根植在中国民族品格中的文化基因。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纲要》明确提出,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经过十年的发展,全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满意度也开始变化。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80.61分,创历史新高,相较于2012年提高了16.92分,连续两年迈过80分门槛,整体步入良好阶段。2022年6月,中国欧盟商会联合罗兰贝格发布了《商业信心调查2022》,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欧洲在华企业的营收状况向好发展。这些表明,知识产权内含的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已经改变了国民的财产权意识,知识产权作为合法财产应受社会尊重的认识普及开来,并深入人心。

三、十年来中国知识产权的理论创新

  十年来,在党中央决策的指引下,中国知识产权在波澜壮阔的社会实践中做出了以下五大方面的理论探索与创新。

(一)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治理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种综合性的治理观,要求从国家治理体系到治理能力全方位的现代化。国家知识产权工作与时俱进,探索了一种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治理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道路。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表现。

  第一,综合性的治理观将知识产权放在关涉国家未来命运的一个更高层级来看待。2008年,国务院出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一重要文件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但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发展,其已不能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19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成为首个以知识产权为主题的中央文件。《纲要》将知识产权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进行全面升级,将指导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纲要上升为推动国家强盛的纲领,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描绘了蓝图。

  第二,综合性的治理观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建设。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采用专利、商标、著作权单行法的模式,导致存在不同单行法间分散冲突、空白遗漏等问题。因此,《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强调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在严格执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同时,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纲要》提出要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做好专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深度融合发展。

  第三,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治理观更加注重链条式、流程式的管理模式。过去常以一种截面式、片段化的方式来推进工作,强调知识产权流程中的某一环节,导致一些制度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如知识产权数量增长过快、质量不高、行政/司法保护不协调等。因此,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治理观更加强调一种链条式、流程式的管理模式,能更有效地对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进行解构和重构。

  第四,综合性的治理观更加注重构建大的知识产权治理格局。知识产权保护并非只是司法或行政机构的事情,更是整个社会的事情。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同时,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治理观还强调保护与运用并重,积极促进知识产权及时转化与运用,以及为社会构建良好的公共服务体系等。

  除上述四点特征以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治理观还高度重视统筹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一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治理观重视理顺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中央宏观事务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新一轮国家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确权事务为中央事权,由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并同时负责推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职责。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承担具体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而将商标、专利等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国家市场监管机构地方综合执法队伍承担。这一改革方案也符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行政执法权下沉,由市县两级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的规定。通过这种权限划分,厘清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明确知识产权的市场属性。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提出我国将在2021年6月底前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就意在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让知识产权重归市场。

  三是国内与国际的关系。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治理观在强调完善国内知识产权治理的同时,也注重知识产权的国际布局,为中国创新的世界布局提供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二)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发展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十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开始从单纯注重数量增长转向数量与质量并举,既关注如何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自身的体制机制,又关注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推动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高质量发展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构建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机制。2013年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突出专利资助政策的质量导向。2020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科创规〔2020〕15号),要求从中央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等方面来加强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造。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1)》(国知发运字〔2021〕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等文件,强化知识产权发展的高质量标杆引领。

  第二,构建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审查授权机制。十年来,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注重加强知识产权审查能力建设,强调提质增效,强化源头保护。为实现高效率审查、高规格授权,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从两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开展“双监督、双评价”质量管理,推动专利审查高质量发展。通过内部审查质量监督与外部审查质量反馈,及时发现审查中存在的不足。通过内部审查质量评价与外部审查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相结合,开展问责式审查质量评价,发现审查中全局性共性问题,保障同领域审查质量统一。另一方面,健全审查质量保障体系和业务指导体系。首先,通过颁发专利审查质量保障手册,明确提出专利审查质量目标,详细规定各级审查质量保障职责;其次,构建三级质量保障体系,加强专利商标审查员队伍建设,提升审查员的审查能力水平,对全局审查质量进行整体评价,持续改进专利审查质量。

  第三,构建高效益的知识产权运用机制。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发展观不仅关注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良性发展,同时也更关注知识产权如何高效益地运用以推动经济社会与技术创新的良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激励创新,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纲要》也提出,要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为此,《纲要》提出一系列举措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此外,《纲要》还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机制,注重考核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成效。通过这种考核方式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关注构建高效益的知识产权运用机制。

(三)一体化的知识产权法治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自2015年以来,我国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三份纲领性文件,提出一体化的法治观。一体化的法治观包括三个维度: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一体建设;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并重建设;既注重静态制度建设,又注重动态治理过程的“良法善治”。十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发展也贯穿了一体化的法治理念,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一体化的知识产权法治观注重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一体建设。知识产权审批制度通过随机分配、管道流程、环节相扣、电子留痕等措施,将审批权力科学配置,对权力寻租与异化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数量处于一个急速增长期,知识产权审查机构处理了上千万件专利,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内含的权利意识与契约精神也改变了国民财产权意识,激发了全社会企业家精神。十年来,“知识产权是合法拥有的财产,应当受到社会尊重”的意识普及开来,并深入人心。知识产权也改善了国家营商环境,提升了国家法治形象。在2018年中国国际进出口博览会上,中国明确表示,将尊重国际营商惯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其次,一体化的知识产权法治观不仅注重完善知识产权实体权利,同时也注重完善知识产权的程序规则。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执法司法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十年来,我国制定了《民法典》,修改了《刑法》,提升了知识产权犯罪惩处力度,并对知识产权各单行法以及《科学技术进步法》《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的实体权利相关的规定。此外,还修改了《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辖、诉讼及证据方面的特别规定,从程序角度完善了知识产权相关规则。

  最后,一体化的知识产权法治观既确保知识产权法符合一个更高的价值,是“良法”;又确保知识产权法被忠实地执行,是“善治”。十年来,我国确立了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道路。知识产权制度因保护创新者利益而被认为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支柱。知识产权制度奉行的是一种权利法定的准则主义,使得所有具有创造性天赋的人才都有通过市场交换获得财富的机会。这与《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提到的“人民利益至上”的宗旨是契合的。国家未来的发展道路与党的“人民至上”的精神都为知识产权法成为“良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十年来,国务院进行了机构改革,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执法权下沉;合理地在中央与地方配置事权;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等一系列的重大改革举措都确保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能够得以忠实地执行,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善治”。

(四)有作为的知识产权外交观

  党的十八大提出中国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中国的外交政策进入奋发有为的新时期。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外交议题,在国家总体外交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十年来,在国家整体外交原则指引下,我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我国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外部空间,维护国家利益,提升国际形象。这种有作为的知识产权外交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知识产权外交的总体方略来看,中国对于世界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基于现实考虑,并不主张从政治和技术层面进行革命性的变革,而是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促进其改良与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国际争端的焦点。我们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决不放弃正当权益,决不牺牲国家核心利益。要拓展影响知识产权国际舆论的渠道和方式,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要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倡导知识共享。

  其次,从知识产权外交的国别(区域)策略来看,我国主要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外交策略。中国除积极开展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合作及构建PPH等合作项目外,还根据具体情形,对不同国家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外交策略。知识产权分歧成为中美贸易博弈的关键冲突点。中国以国家支持与外交斡旋、行政命令与双方磋商(如调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等方式进行有理有力的回应。中美双方于2020年达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其中第一部分即知识产权安排。中国与欧盟一向保持着积极的知识产权合作。2021年,中国与欧盟签订的《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正式生效,双方知识产权合作进入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中国与周边国家也保持积极合作。中国先后加入与申请加入RCEP及CPTPP,全面接受了两个条约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同时,中国还积极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倡导人类知识的共享。

  最后,从知识产权外交的合作平台来看,我国积极参与并构建不同层面的知识产权外交合作平台。中国积极通过财政支持、人员派驻、建立特别工作组等方式,积极参与WIPO的日常运用,参与WIPO框架下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DIP),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等组织的会议;同时还积极参与WTO、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标准组织等的知识产权议题设定、议程安排等活动。在区域合作平台建设方面,中国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APEC)知识产权工作组活动,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知识产权海关方面合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知识产权合作、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以及与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等。我国还积极展开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2014年,WIPO第5个驻外办事处落户北京,充分说明WIPO对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肯定。我国还积极构建外交平台,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国际商标协会、国际知识产权律师联合会等进行交流与沟通,以开放的态度与全球知识产权产业界开展沟通交流。

(五)总体性的知识产权安全观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国家安全理论的重大创新,是新形势下维护和塑造中国特色国家安全的行动指南。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从顶层设计层面知识产权开始与总体国家安全观联系起来。总体知识产权安全观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知识产权与产业安全。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对于我国产业安全的影响可以归结为三类:第一类是因技术创新受制于人而导致的产业安全问题;第二类是因专利许可费用负担难以摆脱而导致的产业安全问题;第三类是因关键技术产品或装备遭遇“卡脖子”而导致的产业安全问题。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要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2021年《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规定,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国家财政投入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二,知识产权与国家安全。美国前总统特朗普执政时期,知识产权成为中美经济与科技博弈的主要议题。美国无端指责中国窃取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安全问题,并通过知识产权调查与诉讼、域外管辖等手段,危害我国企业海外利益。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并指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严格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的严格管理。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要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大对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国办发〔2018〕19号),明确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规定。2020年,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调整。2021年,商务部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以阻断对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

  第三,知识产权与全球性危机。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处于流行态势,以知识产权为借口引发的贸易保护主义加剧了国际知识产权治理格局的碎片化,中国面临重新被推回信息“孤岛”的危机。但一国在国际行动中的声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化解疫情危机的能力,以及对缓解国际疫情所作的贡献。在本轮抗击疫情中,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主导下抗击新冠病毒所需的国际合作,响应WTO关于新冠疫苗等抗疫物资知识产权豁免提案。在第七十三届世界卫生大会上,中国庄严承诺,中国新冠疫苗研发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将作为全球公共产品。在运用知识产权应对全球疫情危机中,中国展现出大国智慧与担当,破解了疫情封闭文化,提升了国家声望。

结语

  百年兴衰史,百年强国梦。今天的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知识产权内含推动国家产业升级与经济转型的机理,承担着国力提升与国家强盛的光荣使命。十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摸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显著,专利商标数量常年居于世界前列,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未来十五年,是中国知识产权事业从量变向质变转变的关键时期,为此必须认真归纳总结十年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成就与经验,认清有利因素,克服不利因素,将党的二十大的精神贯穿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过程,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知识产权杂志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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