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栋 | 破除行政权力垄断 摆正政府市场角色


作者:陈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第四庭法官

破除行政权力垄断 摆正政府市场角色

——谈新反垄断法关于反行政垄断的修订内容

从计划经济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发展过程中,行政垄断一直是反垄断执法中的一大痼疾。如何摆正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地位,建立约束性制度是反垄断面临的重要课题。各地反垄断执法部门通过细化操作规范、加大执法力度等方式努力破除行政权力造成的垄断。2021年7月,北京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提出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等内容。2021年11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湖南省娄底市企业联名举报发现,娄底市双峰县卫生健康局与国药控股长沙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协议中约定了其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到国药控股长沙有限公司采购额度1.2亿元的药品设备;该局以涉嫌垄断为由决定对双峰县卫健局立案调查;最终,前述协议被依法解除。

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从顶层设计层面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为保障制度落实,新反垄断法建立了更为具体的实施机制,通过扩充特定领域负面行为清单、优化分级分类的执法资源、完善约谈等执法手段,强化法律责任等制度威慑,拓展行政司法衔接等实施体系,织密打破行政垄断制度之网。

明确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五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将抽象行政行为全面纳入竞争约束和审查范围。

扩大行政垄断行为主体范围

相关条款均将义务主体由行政机关扩展到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防止行为主体出现漏网之鱼。

明确限制政府通过合作协议等排除限制竞争

新增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既“破除地方保护”又“防止本地歧视”

修正后第四十二条将旧法“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修改为“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在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同时,防止“优待外地企业、歧视本地企业”的现象。

增加约谈调查程序,强化威慑性

新反垄断法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调查主体,并在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增强了对涉嫌行政性垄断行为调查程序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增加改正报告的责任,确保查处实效

新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了承担改正、直接负责人的主图案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外,还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为避免反垄断执法流于形式,违法主体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外,还要书面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确保改正措施真正落实。

来源:知产北京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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