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红 | 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难点与视点

近年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全球汽车产业也在不断转型升级,“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成为汽车产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信息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相关技术与汽车产业的高度结合,知识产权成为整车企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来源,加强自主品牌创新能力、提升专利质量,是我国新能源车企共同的目标。

在此背景下,知产前沿新媒体于近日举办“2022汽车知识产权网络研讨会”直播活动,特别邀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学发明审查部原部长李永红,李永红女士曾在汽车企业从事过汽车设计,曾从事过汽车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曾主持过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规则的修订。其以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难点与视点为切入点,为本次研讨会介绍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与实践经验,以及海牙协定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注意事项。

知产前沿新媒体现将李部长的发言整理成文供业内参考交流,本次直播的视频回放请关注“知产前沿”公众号,后台回复“2022汽车知识产权”获取。

重点导读

一、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

1、整车性能限定

2、功能部件(位置/形式)限制

二、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难点

1、功能限定与外观设计

2、整体保护的判断

3、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追问

三、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视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一、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

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具有受到汽车本身强限定的特征,主要限定因素包括:整车性能——动力性,以及汽车功能部件——位置与形式。

1.整车性能限定

汽车的外观设计与汽车整车性能具有密切的关联。例如,汽车外观影响其运行中的风阻系数,风阻系数越大,意味着汽车运动时受到的迎风阻力越大,而风阻系数影响汽车所需动力性。因此,汽车车身外观设计随着汽车动力性的要求而演变。

如福特T型车外观设计就是典型的车厢型设计,虽然这是汽车中的经典,但从该车型可知其与整车的动力性能存在一定冲突。

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这个问题在车速增加的趋势中越发明显,于是诞生了以1931年大众甲壳虫车为代表的水滴型车的概念,即汽车外形越接近水滴型,风阻系数越低。

同时期,1934年克莱斯勒气流型汽车更满足了气流形状风阻系数小的要求。

针对跑车,其风阻系数对形状要求更高,例如1971年兰博基尼跑车的形状被设计为楔形;青鸟赛车(blue bird)的形状类似于鱼型,该车装备航空燃气轮机,1964年在澳大利亚干涸的爱尔湖由唐纳·坎贝尔驾驶,以648.71km/h刷新陆上行驶速度世界纪录。

2.功能部件(位置/形式)限制

汽车车身的外形作为汽车功能部件的包络面,其功能部件所在位置和总成型制也会限制汽车的外观设计。如汽车的前后运行取决于车轮与地面的附着性能;在区分场景、动力要求下,汽车驱动的形式不同,提供动力的发动机位置便存在差异,发动机位置差异也决定了车型的不同。

常见的发动机前置,如奥迪TT跑车。

发动机后置,如1938年TATRA87。

推力SSC赛车(Thrust SSC),该车配备两台劳斯莱斯制造的鬼怪式歼击机的喷气发动机,由英国皇家空军飞行员安迪·格林驾驶,于1997年10月以1227.73km/h(超过声速)创造陆上行驶速度最高世界纪录。

总而言之,汽车外形设计并非随心所欲,而是严格受制于整车性能的要求、功能部件的位置和形式。需要明确的意识是,虽然外观设计与艺术品设计都以美感为追求,但外观设计是服务于工业品的,必须在工业品的约束下创造美感,而汽车领域工业品功能限定对其外观设计的美学空间压缩更大,设计难度更高,需要更高的设计智慧。

二、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难点

1.功能限定与外观设计

“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的影响“,该论断常被用来形容产品设计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的创造性要件。即、从宏观看很有特点的设计,可能只是为了实现某个产品功能的要求,那么该特点则在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中并不能带来相应的优势。

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设计是否“仅由”功能限定。例如,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仍存在一定设计选择的情形通常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例如车灯设计具有技术上的功能要求,但车灯的形状、位置可选择的、可具有独特美感的;同样,进气格栅是为满足发动机或车厢进气功能而设置,但其形状,可以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同时又有充足的美学设计空间,能够体现设计者的构思。这些便能够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显著特点时脱颖而出。当然,在有些情形下,例如车身腰线的凸起,客观上兼具提高强度的功能和美观效果,对此,可以通过举证论证其满足美学效果的特质。

2.整体保护的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不同,传统上,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需要汽车作为整体出现的,提交的专利附图需要体现汽车的所有面。而汽车具有体积大、可视面多的特点,因而在专利审查、审理被控侵权行为时要对比判断的点、面数量多,也会面临重点不够集中的问题。曾经就出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在无效决定、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均被认定为与现有专利相近似,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中却被认定为不相近似的情况,如果要求保护的创新点更为集中,或可提高判断上的一致性与可预期性。

关于外观设计的创新点,在原有专利法框架下,存在认定上的固有难题。一方面,申请人可以在简要说明中明确设计要点,但另一方面,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满足授权条件,是以一般消费者而非申请人的主观认识来确定。

所幸的是,我国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规则。这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

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细化规定,目前还未公布最后版本。因而,仅参考尚未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送审稿)进行预测。其中,第30条第2款规定:“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第31条第3款规定:“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第37条第2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看到,在实施细则中提出了以虚线与实线相结合的方式来表达要保护的部分。

3.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追问

在我国明确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规则的前提下,还有一些实际问题有待明确。在此,仅从观测的角度分享一些思考:

(1)可否同时申请整体与局部外观设计?

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带来的最大改变是,图片/照片从原有的公开设计与限定保护范围的二合一的功能改变为两分功能。具体说,在整体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上,既体现了公开内容部分的依据,又划定了专利保护范围;而在局部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上,实线部分是划定保护范围,而通过虚线和实线结合体现公开内容部分。这与发明专利中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两分特性具有可类比性。由此推测,同时申请整体与局部外观设计不存在实质性的障碍,以公开内容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应当是被允许的。

(2)虚线部分与实线部分可否转换?

虚线部分与实线部分的关系可以认为是设计与产品的关系,决定了产品类型、位置关系和比例关系。而虚线部分与实线部分可否转换,目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尚未有相关规定,未来可能会在指南中作进一步指引。虚线部分与实线部分转换可能会触犯修改超范围的条款以及享受优先权的条件。从类比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角度看,相互转换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是,是否会受到修改时机、单一性等要求的限制尚不确定。

(3)何为“局部”的最小单元?

既然可以以局部外观设计作为专利保护,那么该“局部”的最小单元如何界定呢?可以小到只有一个车灯,还是必须为某个侧面?对此,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所选“局部”,应当能够清楚地体现出某种设计构思,这是保护范围清楚的固有要求。另一方面,在此前提下,如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样,“局部”选择大小不同,在权利稳定性与维权强度上各有利弊。

三、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视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国内外的发明专利申请流程是趋同的,但外观设计专利有区别。若采用前往单一国家申请,可以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以及互惠关系申请。多国申请模式下,为提高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便利性,可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快速、简便地获得在多个国家有效的申请日。因此,申请人可以向一局提交一申请并指定多个缔约方(可以是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申请一经注册,该注册日将在所指定的缔约方视同申请日(即《专利法》第28条所指的申请日)。当然,该便利也存在一定限制,即注册不等于初步审查。申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主体资格:提交申请的主体资格包括缔约方的国民或有住所、经常居所、营业场所。提交机构是国际局,若提交至缔约方,则缔约方仅为转送机构。

2、指定缔约方:指定缔约方是指申请时指定的准备进入的国家、地区作为指定缔约方。但是,不得指定申请人的缔约方(即自己所在国家和地区)。

3、国际注册公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送审稿)第143条,外观设计专利在国际注册后需要公布,公布后才进行审查,这与我国目前外观设计专利公布制度不同。虽然可以根据《海牙协定》申请时可请求延迟公布,仍然可能导致在审查后未被授予专利权即被公布了,这种情形在其他缔约国也可能发生。

此外,关于单一性的判断,提交优先权的程序等,取决各个缔约方的规则,对此需要关注指定缔约方的相关规则。

作者:李永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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