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认定仅将他人商标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未构成侵权

近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裁决,认定仅将他人商标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的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1-800 Contacts是一家隐形眼镜线上零售商,其网站为1800contacts.com,是“1800 Contacts”、“1800contacts.com”等商标的权利人。被告JAND, Inc.以“Warby Parker”的名义开展业务,是一家线上和实体眼镜零售商,近期刚进入隐形眼镜线上市场,通过warbyparker.com网站和实体店销售隐形眼镜。原告诉称,被告在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业务中购买了原告的商标作为关键词,当消费者搜索原告的商标时,搜索结果页面的顶部会显示Warby Parker网站的付费搜索结果,通常位于原告网站搜索结果的上方,从而将消费者误导至Warby Parker网站的登陆页面,且该登陆页面“欺骗性地、故意地模仿1800contacts.com网站的外观和感觉”,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销售的隐形眼镜与原告相关,因此“转移了大量原本希望访问1800contacts.com网站的潜在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关于商标侵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对此,主要考虑如下因素:(1)原告商标的显著性;(2)商标近似程度;(3)商品类似程度、竞争力及质量;(4)被告具有恶意的证据;(5)消费者在相关市场的成熟度。

在逐一分析上述因素后,法院认为,首先,成熟理性的消费者在浏览在线市场时,在点击任何网站链接之前都非常谨慎。而隐形眼镜放置于角膜上,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视力,更是消费者注意程度较高的产品。因此,消费者在访问Warby Parker网站登录页面之前,会花时间阅读和理解相关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且被告的付费搜索结果已经标注了“广告”字样,被告显示在顶部的搜索结果亦未引用原告商标。

其次,成熟理性的消费者在浏览在线市场时,在点击任何网站链接之后亦非常谨慎,即使部分消费者错误地点击了Warby Parker的付费搜索结果,并无意间进入了Warby Parker网站页面,这些消费者在采取进一步行动前也会花时间仔细检查网站的内容和布局。

最后,成熟理性的消费者即使进错网站,也容易快速识别并纠正错误。换言之,即使意图购买原告商品的消费者进入了被告网站,也会在网站页面顶部和中间位置发现“Warby Parker”标识,并发现被告网站与原告网站的页面并不相似,亦未使用原告的商标,从而选择离开被告网站。

图1 Warby Parker网站页面

图2 1-800 Contacts网站页面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消费者具有混淆可能性,支持了被告要求法院根据诉讼文书作出判决的动议。

本文所述案件为1-800 Contacts Inc. v. JAND Inc.,案件编号为1:21-cv-06966,由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

来源:Law360法律资讯平台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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