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烽 | 从境内外司法案例谈 NFT产品版权法律风险规制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入应用,互联网环境日新月异,也出现了包括元宇宙在内的全新业态。2021年被称为“元宇宙元年”,国内外科技大厂纷纷开展元宇宙布局,NFT数字藏品迎来交易热潮。2022年,国内多地政府推动元宇宙产业前瞻性布局,7月12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这是国内首个城市以政策形式肯定了NFT对数字发展的价值。

在此背景之下,知产前沿线上直播特别邀请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烽,在7月14日以“从境内外司法案例谈 NFT产品版权法律风险规制”为主题进行直播分享。直播中,张律师为大家阐明NFT技术与数字版权保护的关系,以案例形式解读了NFT作品铸造、授权、流转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同时展望了NFT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未来。知产前沿现将本次直播内容整理成文,供各位读者朋友参考学习。

本次直播的视频回放和PPT请关注“知产前沿”公众号,后台回复“NFT&文娱知识产权保护”获取。

数字经济对作品版权的影响

数字化:数字化有利于创作与消费,即创作素材数字化,创作工具数字化,创作场景数字化;可以最大程度丰富激发创作灵感,最大可能展现创作表现力,最大可能贴近应用场景。

网络化:网络化有利于确权与传播,即权益确认公共化,商业运营社区化,价值共识生态化;可以最大限度确认作者权利,最大程度调动各环节积极性,最大可能获得生态认可。

智能化:智能化有利于交易与流通,即产品功能智能化,交易组织智能化,权益保障智能化;产品功能实现可编程智能,交易秩序智能合约操作,各方权益自动落实稳定有效。

原生数字内容与传统载体作品比较

传统载体作品:传统作品确权相对容易,因为原始载体在作者手中,而物权载体被作者控制,其他人并不易获得,因此作者容易证明在先创作和在先权利。

原生数字内容:数字作品确权较难,因其创作过程都在网上,不需要或者说没有明确原始载体,而创作过程时间短只有一个作品作为最后成果,往往很难证明作者在先创作和在先权利。

数字版权

数字版权的含义

一般而言,数字版权有两层含义,一是传统载体作品的数字传播,即基于传统载体作品网络出版权,另一层含义数字内容的基于版权保护框架下的确权保护利用,即是原生数字内容的著作权

数字版权与数据权利比较

  • 数据权利与知识产权一样,都不需要依附于特定物理载体;
  • 数据权利是以人为中心,保障数据主体生存发展需求,维护主体的人格与财产权贯穿始终,因此数据权利与人格权、隐私权联系紧密;
  • 知识产权是以作品/产品为中心,为保障其智力成果,因此是否具有独创性是贯穿始终,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主要体现为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均是围绕作品而产生。

NFT技术促进版权管理

数字版权的确权、授权、交易、使用、认证、支付等环节,都可以通过NFT产品的形式来实现。

  • NFT产品可以有效确立作品创建者、权利拥有者,实现作品版权登记确权功能。
  • NFT产品可以通过与APP等操作权限的有效结合,实现相应作品权利的授权许可及认证功能。
  • NFT产品通过相应与APP等操作权限及应用场景结合,更充分发挥作品的使用功能。
  • NFT产品通过可追溯智能合约交易,实行数字版权的交易与支付功能。

NFT产品与创作作品的关系

首先,NFT产品可以用来控制作品的原件和副本:当你拥有一个NFT产品,就代表持有者拥有该NFT所联系的作品副本。

其次,它可以用来控制作品的版权:谁拥有无形版权NFT,谁就有权决定谁能制作新副本。两者可以同时进行,但不一定如此。

即NFT产品的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控制原件和副本,物理副本或数字副本;二是控制版权,包括不同范围不同形式的版权

区块链NFT技术协议,可以在公共网络设施上确定原始权利人,并基于底层区块链网络进行跨生态流转,NFT作品的权利人可利用智能合约,分享到作品交易所带来的版权收益,在最大程度促进作品利用、传播、发挥作品价值的同时,有效保障作者及各相关参与者的利益。

铸造NFT产品需要获得相应授权

在境内外,都有一些NFT产品,在其铸造时并未获得艺术家或者说原创作者的授权。复制这些作品作为NFT营销的一部分(如在NFT平台产品列表上展示)可能会侵犯版权。

事实上,由于版权侵权是一项严格的责任,复制被盗艺术品的NFT所有者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即使他们被NFT创作者误导,认为他们获得了适当的许可。甚至包括一些善意的侵权,比如擅自利用电视台为自己录制的短片制作成NFT产品。

任何NFT产品都需要获得一定的版权许可

每台与工作互动的计算机都会制作一个单独的副本,即使只是浏览一个网页,它也会在你的计算机上制作一个副本上的图像。所谓浏览即复制。

因此,为了所有的实际目的,任何NFT产品,包括那些声称不包含版权的NFT数字艺术品,都必须包含一些版权利益(转让或许可),否则NFT所有者将成为侵权者。因为任何NFT持有者,都需要复制,基本上也需要信息网络传播。

加密朋克(cryptopunks)

加密朋克(cryptopunks)的版权风险

作为NFT项目的开山鼻祖,如今的CryptoPunks项目已经形成了特定的文化社区,而CryptoPunks就是进入这个社区的门票。

目前,包括cryptopunks在内的一些流行NFT项目在发布时没有明确的版权条款,行业内似乎默认持有该产品并未获得版权授权。这对所有相关方都有法律风险。

如果有人获得相应创作者版权或授权后,起诉NFT买家侵权,因为他们将图片放在个人数据图片和一些平台产品列表上。但这不是创作者和买家的意图。也就是说,持有人因展示NFT产品而必要使用作品的版权,是创作者和买家的共识,但是双方并未就此明确达成共识。

加密朋克(cryptopunks)发行后能否更改版权声明

2022年3月,无聊猿BAYC开发商Yuga Labs收购Cryptopunks,Yuga Labs获得了Cryptopunks系列的知识产权,并宣布将其商业权授予代币所有者。这对Cryptopunks所有者来说是有利的,但在最初推出和铸币后更难更改许可条款。

铸币后以及发行后,能不能改变许可条款?理论上认为是可以的,原先未授予的,现在可以授予。但是不能随意收回。

但理论上也还是要得到社区的共识,但这可能需要走一个流程。

对于NFT中“T”(即token)法律性质的探讨,主要有商品、货币、证券几种观点,张律师认为,NFT是当前数字经济条件下,产品或服务进行数字化的技术工具。NFT具有一定公共属性,其版权归属的更改需要得到社区共识

NFT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便利

Beeple的NFT作品《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EVERYDAYS:Thefirst5000Days)在拍卖会上以69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

NFT作品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

在中国,李宁集团、绿地集团和倍轻松先后购买了无聊猿来为其生态提供活动国。Bored Ape yacht club(无聊猿游艇俱乐部)的惊人崛起是由于其对版权许可方法的个性化处理。

更多的艺术家和开发人员正在进入这个行业。

“无聊猿”版权声明

一、您拥有NFT。

每个无聊猿都是以太坊区块链上的NFT。当您购买NFT时,您完全拥有底层无聊猿作品。非同质化代币的所有权完全由智能合约和以太坊网络控制:作为发行方我们无法扣押、冻结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任一无聊猿的所有权。

二、个人使用。

在您继续遵守这些条款的前提下,Yuga Labs LLC在全球范围内、授予您在全球范围内、免版税的使用、复制和展示购买的作品,以及授权您用于创建或使用的任何扩展的仅用于以下目的:

(i)用于您自己的个人非商业用途;

(ii)用于参加允许购买和销售您的无聊猿/非同质化代币的市场,前提是市场以加密方式验证每个无聊猿所有者为其无聊猿展示作品的权利,以确保只有实际所有者才能展示作品;

(iii)允许用于包含、密切联系或参与无聊猿的第三方网站或应用程序,前提是网站/应用程序加密验证每个无聊猿所有者为其无聊猿展示作品的权利,以确保只有实际所有者才能展示作品,并且一旦无聊猿的所有者离开网站/应用程序,作品不再可见。

三、商业用途。

在您继续遵守这些条款的前提下,Yuga Labs LLC授予您无限制的全球许可,允许您使用、复制和展示购买的作品,以及创建基于作品的衍生作品(“商业用途”)。此类商业用途的示例:使用作品生产和销售商品产品(T恤等)展示作品的副本。

为明确授权定义,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被视为限制您

(i)拥有或运营一个允许使用和销售无聊猿的市场,前提是该市场以加密方式验证每个无聊猿所有者为其无聊猿展示作品的权利,以确保只有实际所有者才能展示作品;

(ii)拥有或运营第三方网站或应用程序,以允许包含、密切联系或参与无聊猿,前提是该第三方网站或应用程序以加密方式验证每个无聊猿所有者为其无聊猿展示艺术品的权利,以确保只有实际所有者才能展示艺术品,并且一旦购买无聊猿的所有者离开网站/应用程序,该艺术品不再可见;或

(iii)从上述任何一项中赚取收入。

CC0权利授权条款

CC(“CreativeCommons”)其实是⼀个⾮营利性组织,于2001年在美国斯坦福⼤学创⽴,著作权 ⼈以⾃愿形式加⼊,其⽬标为 “直⾯⽇益增⻓的版权法的限制,促进参与性⽂化中的知识共享”。

CC的运作模式主要是⿎励著作权⼈⾃愿加⼊,利⽤CC系列协议控制,以共享为原则和前提,著作权⼈在“保留或放弃部分权利”的前提下,将其作品开放给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即提供给公众使⽤,该协议可应⽤于⽂字、图⽚、⾳乐以及软件等。

当前NFT产品版权模式

第一层含义,持有者可以欣赏,展示,网络传输

第二层含义,持有者可以享有基于个人使用目的复制、改编

第三层含义,持有者可以享有基于商业活动目的复制、改编

NFT商标产品开始出现

越来越多的品牌通过发行NFT产品加积极地创造自己的NFT资产,品牌所有者此时可以考虑扩大其商标注册,以涵盖包括NFT产品在内的商标用途和分类。这样可能会让品牌方更好地控制和监测他们基于区块链的知识产权使用,在此基础上NFT所有者可以起诉侵权者更好地保护品牌。

NFT产品与版权常见问题

  • 上链后被人下载,还是面临盗版侵权问题。但是上链至少解决了所有权问题。
  • 上链后以太坊结算,如何交税?计价货币与结算货币是不一样的。
  • 联动大公司IP进行二次创作(例如玩梗等)时,协议先签好。
  • 大公司IP改编发行NFT,还是先找IP方权利人。
  • 歌手的成名作大概率不在歌手本人手中,如何发行NFT?NFT所有人并非代表拥有版权,需要与版权方去讨论。
  • 关于内容版权维护,与艺术品类似,版权保护的是作品形式

NFT产品知识产权授权使用与实物相联系

想做一个艺术家的设计图案,我们把图案印在T恤上,然后给每个T恤一个NFT证书,每件T恤是唯一的,然后卖T恤,给证书,在目前国家法律框架下是否合理?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交易吗?如果能够锚定NFT与T恤的一一对应,且不涉及募集资金,应该是有合法的操作的可能的。

NFT产品如何与线下权益相关联

一是,如果NFT产品是与物本身一定关联,那么持有NFT产品则意味着享有对物的所有权,可以享有对该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该物转让时,此NFT产品也应当转让给受让人,即受让人成为NFT产品权益人。

二是,如果NFT产品是与相关合同权益关联,那么可能根据不同的合同内容,在行使前中后NFT产品将呈现不同的法律状态。假设此时NFT产品所负载的是获得相应物的权利,那么持有NFT产品则意味着享有获得该物所有权的权利,但并没有实际获得。持有人凭NFT产品获得该物时,则该NFT产品则要么被发行方收回并注销相应权利,要么将成为一种无法再行使权利的纯数字作品。

一般而言,NFT产品关联具体实物商品,兑换后NFT产品即销毁,这是最简单易行的操作

碎片化的NFT版权收益

NFT碎片化的过程相当于“资产再分配”——通过智能合约,基于ERC-721的NFT作品被分割成多个ERC-20代币,其所有权也被一同拆分,易于流转与交易。

NFT碎片化后相关权益问题,关键在于是否用技术手段解决相关权益的专属性。

如果所有的版税收益都通过区块链支付进入相关公共和权益钱包,那么就类似于基于慈善基金的智能合约的捐助一样,是可以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的。

碎片化NFT版权风险主要在于:如何确保所有用于购买NFT碎片的资金都进入了产品钱包

国内NFT“第一案”——胖虎打疫苗

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括哪些法律问题?

杭州互联网法院“胖虎打疫苗”NFT产品侵权案中,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展示)三方面行为。

我们总结,在本案中的NFT数字作品具有如上特征,但就NFT技术应用内在特征和发展前景而言,其铸造过程未必仅仅是复制可能还包括其他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改编和再创作,出售过程可能结合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因而可能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传播过程中也可能并不一定所有人都能读取和利用相应数据,因而这可能不是一个简单的信息网络传播过程,因此在未来案件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用户购买所得的NFT数字作品是一种什么权益?

法院认为,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并非对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亦非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NFT数字作品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财产权的转移。

我们看到,法院对本案审查中,对NFT数字作品业务环节的相关行为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法律分析,明确了该NFT产品性质是数字内容,用户享有对数字内容的财产权益,拥有NFT产品即为拥有财产权益,该NFT数字作品没有涉及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可许可授权,NFT数字作品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NFT数字作品交易效果是对其财产权的转移,但其财产权来自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NFT数字作品发行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中的复制行为被信息网络传播权吸收

NFT数字作品停止侵权如何承担?

法院认为,可采取经该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我们理解,任何数字作品的信息一旦上链,将不可篡改地记载和存储在区块链上,但由于目前大多数NFT数字作品,只有Token是在区块链,其元数据仍然是保存在发行者或平台服务器中,因此法院所称的“在区块链上断开”可能是要求对NFT所指向的内容与相应服务器中所保存的数字内容断开指向,在数字内容保存在链下的情况下这种技术操作是可能实现的。同时还将地址打入黑洞,即把原Token也进行“销毁”操作。如果这么理解,法院的上述判断是非常准确的。

NFT数字作品交易与传统载体作品复制品的转售有什么区别?

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不适应著作权的权利用尽原则。

我们认为,和我们在相类似项目中的判断一致,如果转售发行针对的是作品而不是该作品的载体,那么就应该认为是侵害了作品的著作权;而如果针对的是该作品的具体物理有形物理载体,那么就不能认为是侵害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本质上是属于基于“物”的交易。

也就是说,具有物权载体的知识产权作品才可能适用权利用尽,而NFT产品产生的复制导致对作品的复制传播,而其有形载体不转移,因此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海外典型案例分析

Yuga Labs诉Ryder Ripps无聊猿商标权案

一位知名艺术家声称,地球上最大的NFT品牌无聊猿是由纳粹支持者秘密经营的,这位艺术家随后开始出售该品牌的山寨版NFT系列,净赚了 80万美元。但Yuga Labs 并没有起诉Ryder Ripps诽谤或侵犯版权,而是指责Ryder Ripps侵犯了“无聊猿”的商标。你花10美元买了一个Louis Vuitton仿冒包,你知道这不是真包,对吧,但问题是,你买它是因为商标。

艺术家兼律师Dave Steiner指出,Yuga Labs 可能根本没有任何 “无聊猿” BAYC 的权利。按照Dave Steiner的解释,除了第一批“无聊猿”,法律会将随后的每一个“无聊猿”NFT视为这些“原件”的某种变体。举个例子,如果在米老鼠图像上画了一个耳环,法律不会认为这个戴耳环的米老鼠受到版权保护,只是一个带着耳环的米老鼠,仅此而已。倘若从这个法律角度解读的话,绝大多数无聊猿(超过 99%)NFT 在版权方面其实毫无价值。

耐克和Stock NFT纠纷案

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看,StockX发布的Vault NFT可兑换StockX平台上的实体球鞋,兑换后则对应的NFT自动销毁,但在兑换前可以在StockX上交易。Vault NFT只能在StockX上流通。

Vault NFT上线不久后,耐克起诉StockX。耐克认为该产品未获得品牌授权,违规使用耐克商标、商誉和球鞋图片,并以此拉动虚拟产品或数字权益销售。StockX认为该指控“毫无根据且具有误导性”,Vault NFT基本上等同于实体球鞋的“购买票据”,绝不是耐克宣称的“虚拟产品或者数字球鞋”,他们就是在销售产品,NFT就是实体球鞋的凭证。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Vault NFT只有在兑换成实物时才需要缴纳相应税款,那这款NFT确实是和实物销售区分开来了,是一个独立的销售。那么是否构成侵权呢?其实,无论Vault NFT销售与耐克球鞋销售是否属于两个行为,都不构成对耐克的侵权。

StockX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耐克是否基于Vault NFT的销售而利益受损?如果StockX并没有声称Vault NFT的发行和销售本身与耐克有合作,Vault NFT所关联的耐克鞋也是合法获得和转卖, 那么Vault NFT的销售也应该不会影响耐克鞋本身的销售。目前来看,很难说耐克会因Vault NFT的销售导致利益受损。假如平台从市场上购买正品球鞋进行二次销售,对耐克商誉并无直接减损影响,因此如果Vault NFT发行和销售是合法的,那么StockX行为也谈不上构成不正当竞争。

NFT平台与知识产权

平台知识产权。一般情形下,平台运营方为NFT平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与本软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界面设计、版面框架、有关数据或电子文档等)均受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际条约保护,平台依法享有上述相关知识产权,但相关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应享有的权利除外。

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平台并不当然的拥有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往往由发行方或其他权利人拥有。该类知识产权是否会随着用户购买数字藏品随着数字藏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共享,可以由发行方在发行数字藏品时自行约定。同时,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也可以由数字藏品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自行约定。平台需要在其中起到提示作用

未来NFT产品知识产权新特点

数字内容是知识与信息的结合,NFT产品是数字内容的外在形式和其载体。NFT产品使传统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创建确权、流通利用和治理保护均具有不同特点。

与传统数字产品相比,NFT产品功能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保障用户权利即共享交易与确权,即能够对用户特定数字内容确权并交易;二是保障利益共享即促进利用共享流通,这种利用包括改编与再创作,同时维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治理共担即促进社交治理,即能够更有效促进各参与方的分工协作。

因此,元宇宙中,数字内容创建与知识产权等权利保护呈现出全新特点。

作者:张烽

编辑:Sharon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领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