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专利制度考察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

2022年7月1日,习近平主席出席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并视察香港。

文|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落月摇

编辑|Sharon

重点导读

一、香港回归以来专利立法概览

二、可享专利发明

三、专利类型

四、专利代理业

五、结语

回顾近代中国香港的历史,带有辛酸。不论是基于地理水文,或是经济贸易等条件,得天独厚的战略地位使香港成为近代西方国家窥探的觊觎之地。1841年1月26日,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强占香港岛。此后又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试图为其强占香港找到形式合法性。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原名《江宁条约》),割让香港岛给英国。1860年10月24日,中英签订《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地区给英国。1898年6月9日,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俗称“新界租约”,强行租借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区,以及200多个大小岛屿,租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结束)。

1982年至1984年,中英两国就香港问题谈判,1984年12月19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决定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香港回归祖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到,要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从相关数据上来看,截至2021年,香港本地生产总值名义计算为2.86万亿港元。而1997年的香港本地生产总值为1.37万亿港元,由1997年至2021年作计算,香港本地生产总值年均实质增长为2.7%。与此同时,香港的人均GDP也在逐步提高,回归前香港人均GDP(以名义计算)为19.2万港元,2021年香港人均GDP(以名义计算)为38.71万港元1,升幅显著。[1]

香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繁荣、稳定与发展同样表现不俗。根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公布的“2021年全球竞争力报告”,香港在知识产权的评分全球排名第七。香港特区政府正全速推动创新科技发展,成果渐现。2021年,香港在世界数码竞争力排名中位居亚洲之首、世界第二,其中“科技”方面的表现为世界第一。[2]本文主要探讨香港的专利制度。

一、香港专利制度概览

1997年之前,申请人获批英国的专利,或获批适用于指定英国的欧洲专利后的5年内,在香港注册,就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只要相应的“基础专利”仍然有效,有关的香港专利就可以持续在香港生效获得相应保护。之后为本地化专利制度,香港政府在1986年成立专利权事务指导委员会 展开检讨,成员包括法律界、专利界人士,向政府提供意见。委员会经研究后,于1993年向政府提交报告书。其后,新的《专利条例》(第514 章)于1997年6月通过成为法例。根据该法例,香港特区可批予两种专利:一是标准专利、二是短期专利。前者的专利最长有效期为20年;后者的专利最长有效期为8年。

香港于1990年7月2日成立知识产权署,统一管理知识产权的注册和其他行政事务。2015年4月21日,知识产权署向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提交了《专利条例》的立法修订建议获得通过。2015年11月11日,政府向立法会提交《2015 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该草案经审议修改后于2016年6月2日通过,产生了《2016 年专利(修订)条例》(于2019年12月19日生效)。之后又立法通过了《2019年专利(一般)(修订)规则》(于2019年12月19日生效)。2019年12月19日,新专利制度在香港特区正式推行,原授专利制度正式运行。

二、 可享专利发明

香港特区现行《专利条例》 (章/文件號︰514) (版本日期:2020年9月7日)第9A条从原则上正面规定了可享专利发明的条件。大致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下文简称《专利法》)一致。任何发明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是新颖的(new)[3];包含创造性(involves an inventive step)[4];能作工业应用(is susceptible of industrial application)[5]。则属可享专利。

《专利条例》中直接排除可享专利的对象有: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美学上的创作;用以实行智力活动、进行游戏或进行业务的计划、规则或方法,或用于电脑的程式;呈示资料;植物或动物品种;用作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基本上属生物学的方法(微生学方法或其产品除外)。藉外科手术或治疗以医治人体或动物身体的方法,或施行于人体或动物身体的诊断方法,均不得视作能作工业应用的发明。这与《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大体相同。如果某发明的公布或实施,是会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该发明即不属一项可享专利发明。这与《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类似。

笼统而言,《专利法》与《专利条例》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大体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一是《专利法》并未排除授予生产动物、植物的生物学方法专利权的可能性,而根据《专利条例》则无可能获得专利权。二是《专利法》明文规定了,对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而《专利条例》似乎并无规定。至于《专利法》第25条第(六)项,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主要针对的是外观设计。

下文以表格形式更为清晰地对比呈现《专利法》与《专利条例》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表1:《专利法》与《专利条例》不授予专利权的对比

三、 专利类型

根据香港特区现行《专利条例》第2条释义的解释,

专利的申请 (application for a patent)及专利申请 (patent application)指 ——

(a) 转录标准专利的申请;

(b) 原授标准专利的申请;或

(c) 短期专利的申请;(由2016年第17号第5条增补)。

标准专利 (standard patent)指 —— (由2016年第17号第5条修订)

(a) 转录标准专利;或

(b) 原授标准专利;(由2016年第17号第5条修订)。

因此在香港特区现行的专利制度体系下,香港特区的专利可以分为三大类:转录标准专利、原授标准专利与短期专利。转录标准专利、原授标准专利合称为标准专利。转录标准专利,即为2016年法例修订之前的标准专利。但当下大多商业专利数据库并未细分香港特区的转录标准专利与原授标准专利。香港特区《专利条例》中的“标准专利”(standard patent)与当下的研究热点——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实际上并无甚关联。命名为标准专利,更多的意味着这在香港是一种标准情况的、普通的专利,在很大程度大可以说是相对短期专利而言的有较长保护期的专利。

转录标准专利

1997年《专利条例》规定的标准专利,实质上即为现《专利条例》规定的转录标准专利(Standard Patents by Re-registration),并不由香港特区知识产权署直接审查批予。(对知识产权部门的专利授权,香港不称授权,而称批予)。香港批予的转录标准专利,需要以三个指定的专利当局批出的专利为基础,指定的专利局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英国专利局、欧洲专利局(适用于指定英国的专利)。因此香港的专利制度也常被称为“再注册”(Re-registration)制度。

根据香港知识产权署的统计,在2010年,香港的11702件(转录)标准专利申请中,有56.9%、40.1%和1.8% 分别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及英国专利局的专利申请为基础。同年在香港获批予的5 353项标准专利中,有65.4%、32.2%和2.4% 分别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及英国专利局批予的专利为基础。可以看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专利在申请与批予中均占据了极大比重。

表2:2010年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批予情况统计

申请转录标准专利获得批予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专利条例中规定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申请人已在指定专利当局提交该项发明的专利的申请,而该项申请已由指定专利当局发表;并且已按照条例规定(第15条-第22条)将该项指定专利申请记录在注册纪录册内和在香港发表;第二阶段:申请人已依据该项指定专利申请在指定专利当局获批予专利;并且已按照条例规定(第23-27条)将该指定专利注册。

香港专利注册处就转录标准专利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文件。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意即,香港专利注册处并无权力或义务评价、审查相关转录标准专利申请中所涉发明的可专利性、申请人是否实际上具有其申请书中声称的优先权、相关发明是否已经在申请书中充分公开以及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应用等等问题,虽然这些问题对批予专利权可以说是相当重要的。

这种“再注册”专利制度的优点极为明显,实施起来简便快捷。对申请人来说,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都较为友好。对当地政府而言,不必实质审查意味着并无高昂的人力成本、编制成本、时间成本、制度成本等财政支出。从权利稳定性来看,可再注册的专利仅限于在指定专利局申请的“发明”专利,而不包括其他类型专利。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权利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得到保证。“转录标准专利”的命名,可以理解为因是经过指定专利局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在香港再注册只是形式审查,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转载记录”。这种制度安排有明显的历史原因与现实原因,例如《专利条例》规定的三个指定专利局。在检视本地专利制度的过程,亦有关于是否考虑改良再注册制度,扩大指定专利局范围的讨论。

与此同时无可否认的是,该制度安排所带来的劣势同样直观。在“再注册”专利制度下,意味着如果有申请人,即使只想在中国香港这一特殊司法辖区获得专利保护,但是却并无任何法律可能。反而必须舍近求远,首先向三个指定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以实现“再注册”。此外,因为香港当地未有实质审查,则引起一些人士对当地培育专利人才、发展专利代理行业等问题的担忧与讨论。

原授标准专利

因经济、社会、科技不断发展,同时呼吁专利制度改革的声音也不在少数。香港特区开始检讨反思当地的专利制度。再注册制虽然方便快捷,也行之有效,但并非全无劣势,尤其对于当地许多初创企业而言,要绕道香港司法辖区之外申请专利并不必友好。有关原授标准专利(Standard Patents by Original Grant)的讨论逐渐兴起。

2011年10月,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同知识产权署联名发布了咨询文件《香港专利制度检讨》。该文件对比了世界其他司法辖区的专利制度经验,也意在邀请相关专业人士讨论关于原标准专利制度(再注册制度)、短期专利制度的优化问题、存废问题,是否应设立原授专利制度,以及专利代理业的规管等问题。

2013年12月,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香港知识产权署关于专利领域的合作安排签署仪式上的致辞中提到“自二〇一一年,香港特区政府对专利制度展开全面检视。在二〇一三年二月接受了香港专利制度检讨谘询委员会的建议,公布香港专利制度的未来定位,其中包括设立「原授专利」制度,进一步发展及健全当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落实在香港实施「原授专利」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2月6日在香港签订《关于专利领域的合作安排》。当时的新闻公报称,知识产权署现正积极工作,建立关键基础设施。视乎修订法例及其他准备工作的进度,新专利制度可望最早于二〇一六至二〇一七年度实施。[6]

2017年6月28日,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安排》,以深化和增进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上的交流和合作。交流合作的内容涉及人员培训、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贸易、展览及研讨会、帮助香港特区完善调整与实施专利制度、研究讨论专利议题、加快审查安排等。[7]

2019年10月11日,香港特区政府在宪报刊登公告新专利制度的实施日期。2019年12月19日,新专利制度在香港特区正式推行,知识产权署的专利注册处亦于同日开始接受根据新专利制度提交的申请,以及进行有关的审查工作。虽比预计时间晚了两年,但终于付诸实施。《2016 年专利(修订)条例》(于2019年12月19日生效),《2019年专利(一般)(修订)规则》(于2019年12月19日生效)是新专利制度的法律依据。

“原授标准专利” (Standard Patents by Original Grant)与“转录标准专利”(Standard Patents by Re-registration)的命名已经直截了当地展示了二者的特点。原授标准专利可以理解为,香港当地知识产权署的原地授权、原始授权,并不需以其他专利局的专利申请或审查为基础。在是否将实质审查工作外判给其他专利当局的讨论中,选择了否。

建立原授专利制度后,香港知识产权署专利注册处成为通常意义的专利受理局,对原授标准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因此申请人如果有需要,可以只在香港特区这一司法辖区申请专利,例如只以香港为目标市场时,这一制度比之原先显然极具优势。同时也更方便身处香港的申请人,在香港尽早取得专利首次申请日。而伴随而来的自然是更高的制度成本、财政支出等。若干年后,或许有相关研究讨论 这一改革是否符合,或者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成本效益、促进科创发展的考虑。

自2019年12月新专利制度生效实施以来,至今已有两年多,尚未满3年。2021年6月4日,香港知识产权署的新闻报道称,专利注册处已批出原授专利制度下的首项标准专利,审批时间少于十四个月(自申请人提交申请当日计起)。根据香港特区知识产权署官网公布的数据,自2019年12月新专利制度实施以来,截至2021年5月31日,香港知识产权署专利注册处共接获426件原授专利申请,当中33%(142件)由香港居民或本地企业提交,67%(284件)由非本地申请人提交。截至2022年4月30日,专利注册处共接获566件原授专利申请,其中香港当地申请人占38.2%,61.8%为非本地申请人。非本地申请人主要来自韩国(230件),内地(43件),日本(23件),美国(17件),新加坡(9件)。[8]上述五地为排名前五的申请人来源,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例如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德国、爱尔兰、意大利、俄罗斯、泰国、土耳其、美国等国家均在香港特区有相关原授标准专利申请。[9]相关专利申请主要涉及的技术领域为电学(物流、人工智能)、机械工程(消费品、家具)、化学(生物技术、制药)等。一些研究者指出这些技术领域与当下香港科技市场的现状分布是相契合的。

表3:原授标准专利相关数据(根据官网公开数据整理统计)

2022年7月1日,在知识产权署官网检索原授标准专利,显示有403 条公开记录,对比今年4月30日官网公布的数据(566件原授标准专利申请)可以发现,很显然官网公布的数据,包括了尚未公开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香港本地在2019年度的申请量为5件,2020年度的申请量为94件。[10]但考虑到新专利制度的生效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因此2019年度与2020年度的申请量数据直接对比并无太大意义。

2021年4月20日,香港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就“原授专利制度的实施情况”为主题召集会议。会上知识产权署总结了新制度的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了相关数据,当时三分之一的原授标准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内容属于首次申请,而本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中,约八成为首次申请。对比几次公开数据中的申请人占比,本地申请人占比出现升高趋势。加之申请量的绝对值不低,可以说明原授标准专利制度的建立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本地申请人,促进了本地专利申请以及技术发展,还有不少申请人选择向中国香港提交其发明创造在世界范围内的首次专利申请。

公开的403件原授专利申请中,韩国企业Coupang, Corp. 共有225件专利申请,其技术领域涉及电子商务、通信、物流等。明显直接影响了前文提及的香港原授标准专利制度现在包括的技术领域范围。Coupang是一家总部位于韩国首都首尔的电子商务企业,创始人为Bom Kim,公司成立于2010年。2015年5月,该公司的融资总额已经达到了14亿美元,其估值已经超过一万亿韩元,约合9.13亿美元。2020年8月4日发布的《苏州高新区·2020胡润全球独角兽榜》中,Coupang排名第26位。前文提及2021年6月4日,香港知识产权署新闻报道称,专利注册处已批出原授专利制度下的首项标准专利。在知识产权署官网检索,该首项专利应为专利号为HK20018592的原授标准专利。其名称为“用於機器學習輔助的庫存放置的系統和方法(SYSTEMS AND METHODS FOR MACHINE-LEARNING ASSISTED INVENTORY PLACEMENT)”。专利注册处2020年4月8日收到实质审查请求,2021年6月4日批予专利。可以说审查效率相对高效。该专利基于2019年4月10日的美国优先权(优先权编号16/380,239),若无原授标准专利制度,Coupang不可能基于美国优先权直接在香港特区申请专利,而必须首先向指定专利局申请,自然不可能如此迅速地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实际上,该专利也并非Coupang唯一声明美国优先权的专利。而第一波原授标准专利申请人显然也吃到了特别的红利——制度起步,没有案件积压以及当局力图做出成效的决心。

当时首项原授标准专利批予后,受到了学界、业界较为广泛的关注。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2021年6月5日表示:“首项原授专利的获批标志着香港专利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令人鼓舞。……原授专利制度可提供方便、直接和快捷途径,让专利申请人无须先在境外进行专利注册程序,便能直接在香港取得标准专利,有助于吸引和便利更多这类原授专利申请,并展示香港专利制度的效率和效益。” 知识产权署署长黄福来表示,实施原授专利制度显示特区政府有决心提升香港专利制度,与国际社会主流专利制度的做法看齐。新制度亦有利促进香港的创科发展。当时中新社、人民网、新华网等媒体亦有相关报道。[11]

短期专利

香港的短期专利(Short-term Patents)制度,最初的设计目的在于保护商业寿命较短的发明。原则上,短期专利制度保护的发明与标准专利的可享专利性相同。这明显不同于《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存在明显区别。而方法发明也不可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但可能获得短期专利授权。目前实用新型的最长保护期为10年,实行梯度年费制;香港短期专利的最长保护期为8年,可以分为前4年与后4年。如果权利人要在一项短期专利的申请的提交日期起计的第4年届满后将该短期专利再维持有效4年,则订明的续期费须在该第4年的届满前的3个月期间内缴付;如没有如此缴付该续期费,则短期专利在该第4年届满后须停止有效。从审查时长来看,在中国大陆,实用新型获得授权的等待时间明显短于发明,香港特区的短期专利比之标准专利同样如此,而且短期专利获得授权比之实用新型往往也更快。

2011年咨询文件中,给出关于短期专利可能的改变方向有:进行实质审查;降低可享专利标准;延长有效期;放宽对权利要求数目的限制;乃至废除短期专利制度。在后来的法例修订中总体延续了短期专利制度,主要改变之处仅在于对权利要求数目的限制一点:由原先1997年《专利条例》只允许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调整为允许至多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均未限制从属权利要求)。这一改变的主要优势在于,便于申请人可以同时将产品发明和相关方法发明申请同一短期专利。

任何申请人如果要申请短期专利,可以直接在香港提交申请,而不必先向指定专利局提出申请。在仅有“再注册”制度,而无原授专利制度的时期,部分申请人可能因该原因而申请短期专利。知识产权署对短期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中除了申请专利一般应当提交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关于该项发明的查检报告 (search report),根据《专利条例》的规定,查检报告是由订明的查检主管当局就关乎所涉发明的先有技术而承担进行的查检的报告,并且是基于有关的权利要求和适当地顾及有关说明和绘图(如有的话)而制备的。从内容上看,查检报告类似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专利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

香港知识产权署并不主动对短期专利进行实质审查,但短期专利的所有人(即专利权人)或其他任何人均有权利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短期专利的所有人可以直接按规定请求对其短期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其他人要请求对某一短期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应当使(专利注册处)处长相信:该短期专利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或不能工业应用。并且基于该人的正当商业利益,进行该实质审查是合理的。需要注意,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后是无法撤回的。此外,如果已有他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而该审查程序尚未结束;或者在相关诉讼中,短期专利已被法院裁断为全部有效的,那么便不得再提出请求对该短期专利进行实质审查。

知识产权署虽然原则上并不主动进行实质审查,但根据《专利条例》的规定,却有可能直接拒绝批予某项短期专利。如果认为某项发明由于第9A(5)条所指明的任何事宜而不属可享专利发明,可以拒绝就该项发明批予短期专利。处长应当将拒绝批予短期专利这一事项通知申请人。(第9A (5)条,凡某发明的公布或实施,是会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该发明即不属一项可享专利发明。)

短期专利制度有时也被一些人称为小专利制度,小专利制度应该是更上位的概念。短期专利制度的主要优势在于快捷方便,因为并不实质审查所以收费并不昂贵。而且比之其他司法辖区的小专利制度,香港的短期专利制度覆盖了更广的发明创造类别。例如在中国大陆,方法发明不可能获得实用新型授权。但不经过实质审查即可获得批予,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为此,香港《专利条例》第89条规定遭到无端指控侵权者可以向法庭寻求补救;第91条规定,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某项短期专利(类似于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第129条更为重要,规定短期专利的权利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短期专利的有效性。

四、 专利代理业

专利申请、管理、维护等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中国大陆对专利代理的规范较为严格,目前的专利代理行业属于准入行业,有专门的专利代理师职业资格考试,一般一年一次。须具有理工科学位才有资格参加考试。成为执业专利代理师,需要具有职业资格,法定实习期为一年。有关专利代理行业的相关问题,同样是2011年《香港专利制度检讨》咨询文件中重点议题之一。当时提出,如果建立原授专利制度,很可能需要更为规范的专利代理行业,以提高服务质量;还提及可能促进就业或培养相关专利人才。同时亦考察了其他司法辖区的经验,并非均实行了较为严格的专利代理规范。虽然后来实行了原授专利制度,但香港目前尚未推行全面规制本地专利代理服务的制度。

《专利条例》对如何成为专利事务的代理人并无特殊的规定。在未建立全面规定专利代理服务制度的情况下,为防止一些人滥用“注册专利代理师”等类似名称招揽业务甚至欺诈行骗,法例中做了一些负面规定。香港拒绝承认任何既非居于香港亦非在香港有业务地址的人为代理人。[12]凡任何人在其业务地址或在任何由他发出的文件中或在其他方面使用“专利注册处”或“Patents Registry”的字样,或任何带有其业务地址即专利注册处或与专利注册处有正式关连的意思的其他字样,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13]任何人不得在该人在香港境内的业务、行业或专业的过程中,或在与该人在香港境内的业务、行业或专业相关的情况下,明知而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可合理地致使他人相信是法律承认、政府认可专为批准在香港境内提供专利代理服务而授予该人的资格或名衔,例如认可专利代理人、注册专利代理人、认可专利师、注册专利师等等,英文亦然。但如果在其他司法辖区合法取得的资格,在清楚、明确地指明该司法辖区的情况下则可以使用相应名称。违反以上规定的属于犯罪,可处罚款$500,000。[14]

五、 结语

在“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的制度安排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有高度自治权,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司法体系,是较为特别的司法辖区。香港回归前后,知识产权体系难能可贵地实现了较为平稳的过渡。近年专利制度的改革,是香港特区与国际主流接轨的举措之一,意在确保本地的专利制度与时并进,配合香港创新科技和创意产业的需要,推动香港长远的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支持香港服务业向高端高增值方向发展,支持香港发展中外文化艺术交流中心。相信香港的未来必将更加繁荣。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参见央视新闻报道,https://mp.weixin.qq.com/s/nqeUm7z2iR2VCI73AX12GQ

【2】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投资推广署,https://mp.weixin.qq.com/s/28b8mj14muPcqvkrmFzg1w

【3】 (1)任何发明如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须视作是新颖的。

(2)就一项发明的专利申请(主体申请)而言,现有技术包含在主体申请的关键日期之前,提供予(在香港境内或境外的)公众人士的一切事物(不论是藉书面或口头的说明、藉使用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提供的)。

……

【4】(1) 如在顾及现有技术后,某项发明对擅长有关技术的人而言,并非是明显的,则该项发明须视作包含创造性。

(2)为施行第(1)款,如现有技术亦包含第9B (3)条所指的申请的内容,则在决定是否已有创造性时,不得考虑该等申请。

【5】某项发明如能够在任何种类的工业(包括农业)中作出或使用,则须视作能作工业应用。

【6】参见https://sc.isd.gov.hk/gb/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312/06/P201312060389.htm

【7】参见https://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706/28/P2017062800795.htm?fontSize=1

【8】相关数据收集整理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官网。

【9】参见https://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ip_statistics/2021/ip_statistics_of_std_patent_o_appl_tc.pdf。

【10】参见https://www.ipd.gov.hk/chi/intellectual_property/ip_statistics/2021/ip_statistics_of_std_patent_o_appl_tc.pdf。

【11】参见http://hm.people.com.cn/n1/2021/0605/c42272-32123325.htm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1723435180081152&wfr=spider&for=pc等。

【12】参见《专利条例》(章/文件號︰514) (版本日期:2020年9月7日)第140条。

【13】参见《专利条例》(章/文件號︰514) (版本日期:2020年9月7日)第144条。

【14】参见《专利条例》(章/文件號︰514) (版本日期:2020年9月7日)第144A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领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