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迪 |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最新动态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更新迭代、深入应用,互联网环境日新月异,平台经济蓬勃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涉及数字经济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大数据“杀熟”、网络诋毁、擅自非法抓取后台数据...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数量多发、类型多样化的趋势。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此背景之下,知产前沿线上直播特别邀请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佳迪律师,在6月21日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最新领域动态”为主题进行直播分享。直播中,刘律师为大家梳理了当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以案例形式分析了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审判要点,并为企业经营者提出了极具参考价值的维权建议

知产前沿现将本次直播内容整理成文,供各位读者朋友参考学习。

本次直播的视频回放请在关注“知产前沿”视频号后,点击“直播回放”观看。

重点导读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类型

二、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实践

三、特别关注:数据权益的竞争规范

四、企业面临网络不正当竞争如何维权

网络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类型

1、网络混淆(傍名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网页、网站等相同或近似标识;

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游戏界面等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标识;

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字号等)、商品名称、姓名(笔名、艺名、译名)等设为搜索关键词;

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其本质是混淆行为。

2、虚假网络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虚假宣传行为:

1、通过网站、自媒体等方式虚假宣传

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平台虽然不一定是直接销售平台,但依然承载了企业宣传的功能,在这些平台发布的介绍文字、图片应当客观真实,否则也会落入“虚假宣传”的规制范围。

2、通过直播/话题营销等方式虚假宣传

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当下,直播带货、话题分享等已经成为企业的常见营销手段之一,也属于宣传行为的一种。

3、帮助他人实施网络虚假宣传

例如第三方公司为企业提供文案或技术支持、组织虚假交易等

3、虚假交易等造假行为

  • 虚假成交交易、虚假排名
  • 虚构交易额、成交量等经营相关数据
  • 虚构评价、点击量等流量/互动数据
  • 隐匿差评、好评前置等误导评价展示
  • 谎称现货、虚构预定、抢购等虚假营销
  • 通过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诱导用户互动评价

这些行为在司法实践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实践中,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4、网络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通常情况下,员工行为不被认定为代表公司,但某些特殊情况下,员工为CEO、或负责网络宣传的情况下,其个人社交网络账号发布某些不当言论,可能被认为代表公司行为。

注意:不得自行或组织、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恶意评价;通过网络散布虚假或误导信息;发出虚假或误导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此种行为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5、技术干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其目的在于流量劫持,最终影响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应用,不提供卸载功能,不正当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他人软件等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影响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手段:技术干预

恶意网络插件、不当抓取数据、恶意刷单、基于算法分析差别对待交易相对方(如通过苹果手机和安卓手机使用同一打车app,该app提供的价格不一致)等。

方式:影响用户选择/其他方式

1、诱导、强迫用户选择

安全类软件经营者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或完全未告知用户、或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等方式擅自变更或诱导用户变更其浏览器主页,劫持他人流量。

2、擅自安装下载己方程序

在没有确认用户意愿的情况下,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

3、增加己方链接、破坏用户粘性

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误导用户点击该链接并跳转至自身软件,影响用户选择,破坏用户粘性。

目标:影响他人产品/服务正常运行

法院与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主要以是否造成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为判断标准,例如:

  • 是否导致他人产品/服务无法正常使用
  • 是否导致他人产品/服务无法正常下载、安装或卸载
  • 是否导致他人合法产品/服务运营成本不合理增加
  • 是否导致他人产品/服务用户或访问量不合理减少
  • 是否导致消费者体验不合理下降或者其他利益不合理损害
  • 考量该行为实施的次数、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等

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实践

  • 互联网插件降低用户粘性——违反商业道德
  • 组织虚假交易——构成虚假宣传
  • 不当网络抢购服务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
  • 网站会员账号租赁——构成不正当竞争
  • 强制跳转链接

特别关注:数据权益的竞争规范

大数据时代,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数据正逐步成为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数据收集、数据运用等方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也在逐年增多,数据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执法部门关注的焦点。以下是司法实践中涉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判决要点。

数据所有权归属

网络运营者只能依其与网络用户的约定享有对原始网络数据的使用权;“生意参谋”类数据产品所提供的数据内容系其在收集海量原始数据基础上,经过深度分析处理、整合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开发的大数据产品,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性权益。

被告行为是否正当

某些案例中,被告公司未付出自己的劳动创造,仅是将“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其所用“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也仅是提供同质化的网络服务。拿他人市场成果直接为己所用,从而获取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的行为,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

是否利用技术手段

鉴于数据获取的隐蔽性,数据运营方已经穷尽举证责任情形下,将是否使用技术手段获取数据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是否构成“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的行为

将非公开数据通过自行整理计算后予以公开展示,使得本来无法通过自然人为方式获得的数据能够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破坏用户粘性,进而损害原告竞争优势

是否妨碍、破坏合法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 侵犯包括打赏用户和主播在内的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利,损害消费者利益;
  • 影响用户对原告数据安全保护的期待和信任,损害原告利益及竞争优势;
  • 获取及使用数据行为无创新,涉案数据展示的透明反而会造成平台之间恶性竞争,使得社会福祉总体降低。

非法抓取数据行为分析

1、平台数据类型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他人合法收集或利用其平台中已公开的数据,否则将可能阻碍以公益研究或其他有益用途为目的的数据运用,有违互联网互联互通之精神。

  • 公开数据:未设定访问权限的数据,应属已经在微博平台中向公众公开的数据(如用户在未登录状态下即可查看的新浪微博)
  • 非公开数据:通过登录规则或其他措施设置了访问权限的数据,则应属微博平台中的非公开数据(需用户登录后才可查看的,或在微博产品任何前端均不再展示故用户登录后亦不可查看的新浪微博)

2、数据抓取及使用的正当性

数据抓取

  • 非公开数据:在双方不存在合作关系的情形下,即便蚁坊公司自称系使用网络爬虫抓取微博平台数据属实,其要获取微博平台非公开数据,显然只能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微梦公司所设定的访问权限,而此种行为显然具有不当性。
  • 公开数据:抓取公开数据行为正当的要件之一为其抓取数据的手段系合法正当。但蚁坊公司关于其抓取微博平台公开数据系使用网络爬虫技术的辩称缺乏事实证明,故即便鹰击系统中存在该部分数据,亦不能证明其该项行为正当。

数据使用

  • 存储:非公开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存储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和被侵害,影响微博平台数据安全、破坏软件运行;平台数据受用户控制,用户可以随时修改或删除,存储导致数据脱离用户协议控制。
  • 展示、分析:因抓取、存储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存在不正当性,故其将这部分数据用于鹰击系统中展示和进行分析的后续使用行为,因数据来源不合法而不具有正当性之基础

3、数据抓取及使用的合法性边界

对于涉数据抓取及使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在裁判时主要由以下几个考量因素:

  • 数据本身是否是开放数据
  • 获取数据的手段是否合法
  • 数据的使用目的是否合法
  • 爬取及使用是否造成损害

企业面临网络不正当竞争如何维权

从诉讼角度来讲,企业处理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有初步调查、证据收集与保全、法律风险评估、发送律师函、诉讼行动&申请禁令等几个阶段。

1、初步调查

这一阶段主要进行事实调查,如第三方实施了何种侵权行为?对我方造成了何种损害?

2、证据收集&保全

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侵权行为发生地主要在网络中,因此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尤为重要,证据调查和收集的主要思路如下:

  • 明确侵权行为主体(证明侵权主体)
  • 分析具体行为模式(证明侵权行为)
  • 提供对方广告投放等收入证据(证明行为不当)
  • 出示己方损害证据(如流量/广告/用户数量减少等)
  • 确定己方损失数据(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等)

3、法律风险评估

  • 事实层面:对方实施了什么行为?
  • 该等行为本身是否合理正当?
  • 己方的权利基础是否稳固?
  • 该等行为落入反法哪条禁止规范?或违反某项商业道德?
  • 仅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同步行政举报?
  • 诉讼策略与后续行动方案?

4、发送律师函

5、诉讼行动&行为禁令

诉讼策略的考量

  • 管辖法院的选择
  • 是否提出行为禁令?
  • 如何提出停止侵权?
  • 损害赔偿怎么提?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 是否需要专家辅助人?

行为禁令的考量

  • 选择诉前禁令 or 诉讼禁令
  • 诉讼禁令的内容——希望停止什么行为(禁令的时间、地域、范围)
  • 是否紧迫、不采取措施是否会造成无法弥补损害
  • 是否导致己方产品/服务无法正常运行
  • 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总结

  • 准确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网络竞争权益,关注司法动态
  • 确保企业自身合法合规运营,开展新业态及时法律评估
  • 关注业内动态,遭遇第三方侵权则及时取证、谨慎法律评估
  • 提前部署全面诉讼策略,精准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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