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骥 | 莫让学术资源平台念歪生意经

本文首发于《经济日报》,作者黄骥,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近年来,学术资源平台侵犯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并非个案。司法部门多次判定平台违法,社会各界也加以指责,表达对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满。

国内学术资源平台往往是在“构建知识基础设施”“推动知识交流共享”的名义下创办运营的,得到社会各方的普遍支持。此类平台从相关部门获得了政策、资金、荣誉等多方面支持,其核心产品是广大学者的创作成果,其主要收益来自于教育科研机构缴纳的使用费。可以说,公共部门和社会力量的支持是学术资源平台顺畅运行、发展壮大的基石和支柱。当平台成为开展科研活动的“刚需”“标配”、传播科研成果的关键渠道时,其本身也应践行承诺,肩负起相应的公共职能,提供普惠的知识服务。这既是诚实信用的要求,也是公平正义的要求。

然而,某些平台的行为与社会的期待仍有不小差距。借鸡生蛋、不问自取、店大欺客、坐地起价,这些“乱栽摇钱树、念歪生意经”的做法,说明相关平台已渐渐忽视增进公益的初心和承诺,甚至涉嫌侵权,令人不满。

从更深远的层面看,学术平台的某些不正当行为,还可能成为阻碍创新的“关卡”。学术是追求真理、探究本源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学术创新引领着社会创新,影响着创新发展的制度设计。基于学术作品特性、学术发展规律,学者都希望其作品能广泛传播,在行使著作权时,也会着力确保公众获取该作品的可能性和便利性。公众对作品的研读、检验、引用、评价,不仅会增进作者的学术声望,也能为后续研究提供启示。因此,学术作品的作者与公众之间具有互惠共生、互利共赢的天然倾向。这种共生共赢,是学术创新薪火相传的基本保障,也是学术创新向社会创新转化的重要路径。平台对学术作品的违规“圈占”和不当营销,会把这种共生共赢的良好局面扭曲为资本主导的“寡头市场”,不仅让创新者难以获得充分回报,还可能让创新成果变成少数人的“特供品”。由此,制约创新的动力与绩效,或成为创新发展的掣肘。

要回应公众的正当诉求,矫正和防范学术资源平台的不当行为,关键要让平台从“资金本位”“盈利本位”回归到“知识本位”“创新本位”上来。

有的平台在多次败诉之后仍未主动全面地纠正侵权行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多数作者在考虑维权成本和成果下架风险之后,不会对平台提出指控和索赔,这就使平台承担的侵权赔偿远远小于侵权获利。因此,有必要综合运用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等法治举措,真正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为创新保驾护航。

加大违法成本的同时,也要加强合规指引。如何平衡学术作品的私人财产属性与公共产品属性,怎样调和平台的商业化运作与公共性职能,是不小的难题。有必要汇集监管部门、著作权人、教育科研机构、期刊杂志社、消费者、平台等多方主体的意见,在授权流程、付酬标准、收费定价、收益分配等方面,形成具有广泛代表性、科学合理性的规范标准,为平台运营提供更明确、周全的合规指引,引导平台在构建知识链、创新链和保障创新成果普惠性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此外,还可推动建立学术资源跨平台整合机制,打破平台间的资源壁垒,提供“一站式操作”“多平台覆盖”的检索、查阅、比对、下载服务。由此,在提升学术服务效率和质量的同时,降低创新群体对巨型平台的依赖,防范平台垄断及其对创新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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