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使用“XEQ方程式”商标,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包装上印着“XEQ方程式”商标

生产商写的却是植某公司

这样的混搭你见过吗?

未经授权使用“XEQ方程式”商标

却表示产品不是其生产的

植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跟随本期案例一起寻找答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合法拥有第19620286号“

”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以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被告吴某某在拼某某平台上经营的名为陈博士的店铺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了带有与第19620286号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产品。而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生产商显示为被告植某公司。

原告诉称 “XEQ方程式”相关产品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1、被告植某公司是否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2、被告植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理由

关于被告植某公司是否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的认定问题。原告主张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标注信息,生产商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均指向被告植某公司,故被告植某公司应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封存产品上的生产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信息均指向被告植某公司,但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粤妆20160317”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2018年2月18日已经过期,且被诉侵权标识中的“立可雅”文字商标经查询并非被告植某公司注册;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二维码扫描显示生产者亦非被告植某公司;植某公司提供其实际生产的化妆品产品名称备案信息中未包括被诉侵权产品;被告植某公司就涉案商标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亦已经向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投诉。

被告植某公司的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公证购买的产品为假冒产品,原告主张根据封存产品标注的生厂商信息确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植某公司生产,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植某公司承担本案商标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白云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恒奢公司普通许可使用的第19620286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恒奢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费用);驳回原告恒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由于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均系公开信息,通常情况下仅凭涉案产品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等,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且被告所标注的生产者不认可生产过涉案产品,此时则需要结合产品条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标志、化妆品产品备案信息、近似商标申请情况及产品宣传情况等外在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在本案中,虽然涉案产品所标注的生产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信息均指向被告植某公司,但涉案产品使用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2018年2月18日已经过期,涉案产品上的被诉侵权标识中的“立可雅”文字商标并非该公司注册;涉案产品标注的二维码扫描显示生产者并非是被告植某公司;该公司实际生产的化妆品产品名称备案信息中未包括被诉侵权产品;被告植某公司就涉案商标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亦已经向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投诉。

结合多种外在相关因素综合认定,证明原告公证购买的产品为假冒产品,仅根据封存产品标注的生厂商信息无法确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植某公司生产

来源:广州市白云法院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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