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获刑5年!湖州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近日,吴兴法院公开宣判郭某一、郭某二销售假冒茅台酒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吴兴法院采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系全市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速递

郭某一、郭某二系父子关系。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郭某一在明知是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白酒的情况下,仍以每瓶3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假冒茅台酒。后经郭某二介绍,郭某一以每瓶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672瓶,销售金额共计100.8万元,违法所得共计80.64万元。其中郭某二参与销售部分假冒茅台酒。案发后,侦查机关从郭某二及案外人处查获茅台酒443瓶。经鉴定,上述茅台酒均系假冒茅台酒。

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

郭某一、郭某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此向吴兴法院提起公诉。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

郭某一、郭某二的违法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食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向吴兴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郭某一、郭某二就其前述违法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销毁假冒茅台酒所需的销毁处置费用、运输和人工装卸费用共计1114元。

法院审理认为

郭某一、郭某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制裁。同时,案涉假冒茅台酒属于食品类商品,两被告人的前述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食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郭某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万元;郭某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禁止郭某一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类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郭某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类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责令郭某一、郭某二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销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费用共计1114元。

郭某一、郭某二退缴的赃款、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

判决生效后,郭某二已主动缴纳罚金50万元,并于2022年1月7日在《浙江日报》上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两被告人销售假冒茅台酒,侵害“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食品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次高效审结全市首起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彰显了湖州法院全方位加大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 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源: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兴法院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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