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如何支付版权费?付酬标准协商工作昨日启动

随着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直播中使用音乐的相关版权问题一直被社会所关注。今年6月1日新《著作权法》生效,依据第45条规定,新增了录音制品的获酬权,意味着网络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不仅要向音乐作品(词曲)的权利人支付版权费,还需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版权费。这意味着音乐制作产业在互联网领域能获得的版权回报除了传统的流媒体、下载所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多了一项重要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

获酬权在互联网上最主要的应用场景是主播的直播,除了大家熟知的秀场直播(唱歌)要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生活、才艺、带货等各类直播同样广泛播放录音制品用作背景音乐。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上半年的调研估算,泛娱乐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的月活跃直播间数量约600万间,电商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约8.8万间,这将是一个给音乐产业带来划时代变革的巨大市场。

版权费怎么支付?支付多少?各方协商来确定

按照新《著作权法》第8条的规定,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为了将权利人的获酬权落到实处,同时为促进互联网直播产业健康发展,2021年12月21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与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数协)共同启动了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获酬权的费率协商工作,在京召开了第一次“协商工作会议”。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社会服务处副处长管军、中国音集协代理总干事周亚平、中国音数协副秘书长张传静、中国音数协数字音乐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刘阳、中国音数协唱片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太合音乐集团高级副总裁刘鑫,中国唱片集团副总经理焦路军、滚石唱片代表王健、福茂唱片董事长张耕宇、启韵文化董事长林可忠、摩登天空版权部总监苏宁、大象音乐首席运营官刘光涛、无限星空首席执行官唐月明等版权方代表,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总法律顾问杨奇虎、字节跳动副总编辑于津涛、快手科技法务部业务支持中心(产运)中心总经理刘超、网易云音乐法务总监姚婉等直播平台代表出席了会议。会上,直播平台表示尊重版权方的权利并愿意积极推动版权问题解决。中国音集协副总干事国琨代表版权方介绍了付酬协商方案。参会各方就法理依据、付酬主体、付酬标准、付酬方式、监督机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参会领导

(左:中宣部版权管理局社会服务处副处长管军,右:中国音集协代理总干事周亚平)

参会领导

(左上:中国音数协副秘书长张传静,右上:中国音数协数工委秘书长刘阳,左下:唱工委副主任、太合音乐集团高级副总裁刘鑫,右下:中国音集协副总干事国琨)

音集协代理总干事周亚平:侵权使用是给直播行业埋雷 合理付费才是解决之道

“版权方的获酬权应当得到尊重,如果平台和主播在初期不重视不解决版权问题,那未来可能同目前直播行业所面临的内容、税收等各类重大风险一样,为经营埋下重大隐患,所以说合理付费才是解决之道。”周亚平说:“获酬权意味着使用者就一个义务——支付使用报酬,怎么制定合理付酬标准,应当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利益协商确定。”

数工委秘书长刘阳: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建立共赢的良好版权生态

“开展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获酬权付费机制的协商是一个很好的探索,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权利人利益,一方面也要考虑能够推动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健康有序和高效发展。在机制制定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考虑头部平台,也要考虑中小企业和新成立的公司,同时要在国家主管部门、国家版权局认可的框架及相关法律人士的参与中积极推进,建立权利人和使用方和谐共赢的良好版权生态。”

唱工委副主任、太合音乐高级副总裁刘鑫:参照KTV模式由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是有效途径

“直播行业一直以来都是版权侵权的重灾区,由于直播间众多,直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具有海量、随机性、即播即完等特点,与线下KTV使用模式高度相似,权利人自己行使权利困难。因此,以直播间为计费单位,由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协商制定收费标准,进行统一收取、管理和分配是实现这一权利的有效途径。”

现场参会权利人代表

(左:中国唱片集团副总经理焦路军,中:大象音乐首席运营官刘光涛,右:无限星空首席执行官唐月明)

中国音集协和中国音数协负责人表示,今天只是启动工作第一步,协商会此后每半月召开一次,扩大参会代表的范围,广泛征求权利人、直播平台以及相关各方意见,预计于明年上半年完成协商工作。

直播平台代表

(左上: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总法律顾问杨奇虎,右上:字节跳动副总编辑于津涛,左下:快手科技法务部业务支持中心(产运)中心总经理刘超,右下:网易云音乐法务总监姚婉)

来源: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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