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起诉获利百万,有人卖一箱梨赔上万

据报道,“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诉讼维权事件,曝光了商标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随后表态,对协会收取相关“会费”、“加盟费”进行否定。

随后,作为我国第一件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库尔勒香梨”,其所在协会发布紧急声明,称该协会不存在高额加盟费、没有强制入会,其“正常维权不存在起诉敛财”。

然而,注册商标诉讼维权事件引发的争论,并未停止。12月12日,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作出回应,明确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

澎湃新闻梳理了“库尔勒香梨”的五百多起商标纠纷判例并采访了多名水果商户,试图揭开其背后知识产权维权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当引起注意的现象。

库尔勒香梨注册商标 来源:中国商标网

“卖几箱水果,最后赔了九千块。”

一只小小的梨,成为某些经营困难的水果店被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短短三年时间,注册资本仅3万元的新疆巴音郭楞州库尔勒香梨协会,通过诉讼至少获得了上百万元的利益。

在这场水果商户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中,香梨协会在法律团队运作下,进行的是规模化、程序化的起诉。平均一起侵权案件获赔金额一万余元。众多被诉商户,有的畏于诉累、不懂如何应诉而迫于无奈与协会和解;有的不懂得保存、搜集证据,以及不擅长进行合法来源抗辩,只能付出远超其获利金额对协会进行赔偿。还有的,原本就经营不善,经过这场赔偿额不低的诉讼后,直接关门停业了。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指出,一方面普通老百姓对注册商标的权利边界认知较少,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倾向于高额赔偿,在此导向驱使下,相关主体利用对处于底层的水果店主、小商贩进行‘批量’诉讼,并依靠庞大的侵权案件数量获取高额回报,尽管其在法律上看似没有问题,“但其价值观是扭曲的”。

百万回报的维权“生意”:胜诉后平均可获万元赔偿

当巴音郭楞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以商标授权方指出,商户所售香梨涉嫌商标侵权时,大部分被起诉的库尔勒香梨商户,无言以对。

尽管有商户向法庭表示,他做水果生意二三十年了,都不知道箱子上“库尔勒香梨”五个字会侵权。还有的商户观点更“朴素”:“我摆个摊卖个梨子,也不清楚怎么回事,香梨也到了该处理的时候了。”

面对河南民生频道《大参考》栏目采访,有商贩说,“现在弄得我们不敢进货,不知道哪个是侵权或者不侵权。一箱东西能罚一万多,我这卖完我也挣不了那一万多。”

商户们面对的是专业商标维权团队进行的商业维权。

在被告知侵权之前,库尔勒香梨协会的专业维权团队,已经事先对其地点通过手机地图进行定位截屏,对其商店门头进行拍照,又在商户处购买了一箱“库尔勒香梨”,录制了购买视频,并将该香梨包装证据贴封条进行了封存,全程都由公证员进行公证。这件公证封存物将在法庭启封查验。

这样的证据可以称之为“铁证”,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有判例显示,被起诉的商户辩解“我是卖苹果的,不卖梨”。但光凭口说,并不能让法院采信。

实际上,在“侵权铁证”之下,不用等到法院判决,大多数商户就选择与协会“和解”。

澎湃新闻根据公开的568份库尔勒香梨商标纠纷裁判文书分析发现,其中,66%的案件均以原告方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告终。协会与商户和解的费用没有公开数据可供统计,但澎湃新闻采访的商户,大多数交的和解费在8000元以上。

协会撤诉原因不排除是其发现被告不构成侵权等,而主动撤诉。但多名撤诉案件的被告商户告诉澎湃新闻,他们接受了协会提出的和解条件,支付了8000元的费用并签署和解协议书,之后协会就撤诉。

多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的商户表示,选择与协会和解,一来是自己不懂法、不会辩,二来是要忙于生意,没时间去处理,所以会用“生意人的思路”来处理此事。“我们对那些法律程序也一窍不通,人生第一次打官司,也不知道具体该怎么样去弄,花个大几千去请一个律师也不划算,毕竟他们(协会)最初要我们赔七千元和解,(与请律师的价钱上)都差不多了。”信阳市浉河区谋水果商贩吕先生说,他是在开庭之后,与协会进行了和解,最终赔偿对方8000元。

“出钱了事,打官司太耗时了,影响做生意。他们(协会)天天给你打电话,要你给个七八千私了,天天打,打得心烦。”曾尝试打官司的河南信阳市浉河区水果商户陈女士对澎湃新闻说。

“打官司花钱花时间,速战速解脱。”水果商户面对协会起诉时的心理,被拿捏得死死的,成为协会让商户庭前“和解”的密码。

实际上,胜诉判决,才是促使“和解”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

据107份判决书披露,协会的诉讼请求“开口要价”金额多在2万元以上,根据商户经营规模,最高达12万元。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共计436万余元,法院最后判决支持总计约100万元。

在上述107起判例中的87起协会胜诉的案件中,除去被告是电商而被判赔10万元的案件外,86家商户平均每家的判赔金额为10283元。

在多份判决书中,协会表示,其规模化商标维权是从2019年开始。

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商户和解的微信聊天 受访者提供

被利用的“侵权”概念:“他们是想‘敲诈’不敢走法律的人”

面对协会的商标侵权状告,也有商户不愿接受私了赔钱。

四川崇州市的汤先生2020年收到起诉传票,最终他获胜了。他告诉澎湃新闻,“只要坚持走法律道路,有足够的证据文件,商户会胜诉的。他们协会主要就是想‘敲诈’一下那些不敢走法律想私了的人。”

行业内不乏一些专业人士,利用商户对法律的“不懂”和权利认知的偏差,以及诉讼的专业性进行谋利,“能获赔一个是一个”。

在一些商户看来,侵权等于赔钱。

实际上,站在法律的角度,被起诉的商户在进行“赔钱”时,可以考虑两个问题:一、香梨包装使用“库尔勒香梨”名称,就一定构成商标侵权吗?二、存在侵权,就一定要赔偿吗?

《商标法》有两处法条,为商户考虑了以上两种情况。

首先,正当使用地理名称不构成注册商标侵权。《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告诉澎湃新闻,“这里的正当使用,指的是在描述、说明涉案商品所来自的特定地区(地名),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也就是说,商户无论是否在新疆库尔勒地区销售香梨,只要其销售的‘香梨’确实来自于新疆库尔勒原产地,在满足销售品质标准符合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取得‘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许可,也可以在其销售的香梨水果上打上‘库尔勒香梨’字样。因为这种情况属于对于‘库尔勒’这一地名的正当的、善意的使用。”

冯晓青介绍,“地名作为公共资源,不能被任何人所垄断,不能因为被某个市场主体申请注册为商标后,就连在地名意义上也不能使用了。否则,对于包括市场竞争对手在内的社会公众来说就是不公平的。上述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商标法中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其次,存在侵权但可免于赔偿的“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冯晓青介绍,“商标法的上述规定,目的在于为善意销售者提供免除赔偿责任的‘安全港’。否则,由于善意销售者在一般情况下很难查实其进货的商品是否涉嫌侵害商标专用权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就会在事实上阻碍有形商品的自由流通。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商标法对自由竞争的保障,以及公平合理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量。同时,从法理上说,该规定还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的‘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理念和原则。”

只有少部分商户,会仔细思考这两个问题,并坚持把官司打下去。

对于水果商户来说,坚持打官司,胜算有几成?

澎湃新闻粗略统计,在107起实质判决的案件中,81%的案件部分或者全部支持了原告库尔勒香梨协会的诉请。也就是说,商户们的抗辩,只有不到20%获得支持。其中,部分案件原审支持商户,库尔勒香梨协会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最终仍以商户败诉告终。

而败诉,面临的就是赔偿。

1万元左右的商标侵权赔偿,引发一些商户不满。

“一提起这事,我气不打一处来。卖几箱水果,最后赔了九千块,俺就是卖多少也挣不到九千啊!现在我是再也不敢卖这个香梨了。”被判决赔偿1万元、最终与协会和解赔偿9000元的河南焦作市兴缘商店刘女士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

在多起判决中,被告商户均提到,其仅销售了几箱香梨,其中一箱还是卖给协会的人。这些香梨一箱的售卖价多为25元或20元,进货价16元。

商户向协会转账 受访者提供

停业的夫妻店:“获得了高额收益”是一种“诬告陷害”

对另一些本来就经营不善、也更底层的水果商户来说,“高额”赔偿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如,浙江嘉兴秀洲法院判例中的小腾水果店。

作为原告的协会,起诉状是严肃的法言法语:“被告作为同行业的销售企业,明知原告商标与产品的知名度,仍然故意攀附原告商誉和知名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并非原告会员擅自使用‘库尔勒香梨’等相关标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系由原告提供,并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非常高的主观恶性,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

商户收到的协会起诉材料。受访者提供

被告的答辩则是另一种语言。“小腾水果店店主是45年前的三年级未读完的小学生,在家务农41年,在嘉兴卖水果帮忙才三年多一点。”

小腾水果店辩称,其并未售卖库尔勒香梨给原告。原因是,2020年11月1日那天,协会两个人来买“库尔勒香梨”,其明确告“没有了,只有普通香梨”。在顾客要求下,将“库尔勒香梨”的空箱子装了一箱散称的普通香梨。称秤结帐后,协会的人让其开收据,其还说不会写字。在协会的人的指教下,才写了收据。

小腾水果店还称,此次交易不久,接到协会律师函,“主要内容是,小腾水果店你已侵犯库尔勒协会注册的孔雀牌商标,限你店三日内赔偿库尔勒协会2万多元,若不赔偿就用法律手段强制执行,毁了你店的名声。”“小腾水果店在接函后,担惊害怕,心慌意乱,无心作业,一直到后来只要一听到那个手机号码的来电与短信,夫妻二人就会浑身发抖,六神无主。”

在法庭上,协会对于律师函没有否认,但表示“是之前另一个律师发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法庭没有认可小腾水果店已明确告知协会其销售的是“普通香梨”的说法。而是围绕“库尔勒香梨”纸箱的来历及源头商机是否有协会授权进行了调查。

小腾水果店称其产品来自新鑫二部水果批发市场,并提供了销货单及其营业执照,此外,还提供了9段与老板娘的对话录音以证实交易存在。但庭审中,新鑫二部的人表示,其不确定小腾水果店是否从其拿货,其从唐莲英处拿货,梨是新疆的。唐莲英则表示,其每年向纸箱厂交钱,纸箱厂是有香梨协会的授权的。其香梨是从阿拉尔市、库尔勒收的,家里也有果园,自己种的。家里种植的也有(商标)授权,总之其卖的是正宗香梨。

协会当庭表示,唐莲英不是其会员。小腾水果店反驳道,“那是原告方会员之间的内部事情,小腾水果店作为最底层的销售商分辨不清。”

然而,小腾水果店最终败诉了。法院以“无法确认销售来源于新鑫二部,而被告与唐莲英并不构成直接的销售关系。即便其从新鑫二部进货,但在进货时被告未对其权利问题进行过必要审查,难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最终认定小腾水果店构成侵权,判决赔偿协会7000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小腾水果店对协会称其通过侵权商品“获得了高额收益”非常气愤,认为是一种“诬告陷害”,“案发的10月~11月份两个月正是店里最困难阶段,每天的总营业额也很少超出400元,仅仅是维持店面不关门。”

判决书载明,该店铺现已停业。“现在夫妻二人正处在失业状态。守诚信应诉库尔勒协会的所谓侵权案,小腾水果店夫妻二人之所以落如此下场,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跟本案的发生引起的心情落魄有主要原因。”小腾水果店在答辩状中称。

11月28日晚,澎湃新闻联系到了小腾水果店的经营者腾女士。她带着无奈的语气告诉记者“我们穷人实在耗不起,最后就认栽了”,随后挂断了电话。

癌症晚期商户的疑惑:“为何不去处罚批发商、商标印刷厂?”

那么,历尽艰辛胜诉又怎样?

在梳理107起判例中,澎湃新闻注意到一个现象,就算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合法来源抗辩成功,90%的法院仍然会判决由商家来承担协会维权起诉产生的“合理费用”。这笔费用至少包括律师费700元、公证费300元,一般在1000元以上。

刘凯介绍,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权利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合理费用,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或发布的相关案例及公告中曾表示:“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被诉侵权的销售者、使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于合理开支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且损害赔偿与合理开支法律属性不同,原则上被诉侵权人仍应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法开支。”

然而,对于被诉商户来说,他们并不区分这种“合理费用”与“侵权赔偿”的性质。

一位姓刘的女士告诉澎湃新闻,与她一起被起诉的许多商贩选择了与协会私了,“很多商户给协会2000块钱,他们就撤诉,我就没有想私了,我觉得我没有犯什么法,但没想到最后赔更多.......”

对此,冯晓青认为,“既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被告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费具有法律依据。但是,仍要承担原告为其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于法理也不符。”

“合法来源抗辩成功也要赔偿对方维权的‘合理费用’,助长商标持有者以维权来牟利的动力。”刘凯认为。

实际上,在多位商户看来,某种程度上,他们也是受害者。维护库尔勒香梨注册商标权益的主要义务,不应该在他们。

上述小腾水果店,曾在答辩状中称,“原告方作为库尔勒香梨货源地的协会,维权多年,难道不应该要求自己的会员,在发货时在香梨箱体上,作库尔勒香梨与孔雀开屏是商标、侵权必究的相关宣传吗?难道不应该把宣传作为维权的重点吗?一味的怪罪茫茫人海中的小腾水果店的一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库尔勒协会没有宣传做到人人都知道‘库尔勒香梨’和孔雀开屏是商标,小腾水果店不知情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12月1日,郑州市二七区水果商户白女士也向澎湃新闻表达了类似观点,“你说他们(协会)不去从源头打击维权,不去起诉大的批发商、商标印刷厂,而来起诉最底层的我们,不知道是怎么想的”。

在今年上半年河南许昌中院的庭审中,处于癌症晚期商户杨先生,也发表了类似观点。

他向法庭表示,其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有正规的进货渠道,随后提出“四大疑问”:普通老百姓都能认识到库尔勒香梨外观和商标?不合格的香梨是如何出现在正规批发商处?假商标并不是我们自己打印出来的,是出现在我们购进的香梨包装箱上,是否要查找上一级销售商户?香梨协会深知该商标的重要性,应该查找假商标的出处,一些商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该商标物品并销售,协会发现后为何不是提醒、督促商户停止销售及销毁,而是以此理由对众多商户进行罚款?

同时,杨先生向法院提供了鄢陵县中心医院住院病案、许昌市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鄢陵医院住院证各一份,据此证明其是癌症晚期患者,经济条件堪忧,无力承担协会索赔的3万元赔偿。

但许昌中院认为,被告杨先生提交的证据“违背证据的关联性原则”,不予采信。

最终,许昌中院以“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声誉及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情况等因素”,酌定被告杨先生赔偿库尔勒香梨协会经济损失1万元。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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