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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研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课题执笔人:王栖鸾、张筠曼、李思頔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为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描绘出了宏伟蓝图。在该纲要第三部分“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中,明确要求“全面建立并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近年来,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到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都在不断建构、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随着《民法典》、知识产权各专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商业秘密”条款相继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基本实现“全覆盖”。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发布,进一步细化了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的适用规则,为未来全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指引。

在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为进一步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裁判规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课题组在2020年即开始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展开调研。课题组在2015年至2020年已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筛选与惩罚性赔偿直接相关的典型案例,从实证研究出发,对已有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进行提炼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根据《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结合域外实践经验,对未来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惩罚性赔偿提出对策和建议,并对诉讼参与人更加高效地参与诉讼作出提示。此次调研中,课题组还就惩罚性赔偿适用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制作问卷,向二十余家企业、百余位企业员工发放了问卷。课题组对回收问卷进行了整理、分析,并作为本调研报告附件以作参考。

课题主持人:邵明艳

课题组成员:张弓、杨德嘉、张璇、王栖鸾、李莉莎、刘佳欣、陆燕、陈昱晗、李思頔、张筠曼、李园园、洪嘉君、曹文涓、徐天宇

来源: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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