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职能定位改革看商标行政诉讼二审案件再审的新变化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重庆、陕西12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自《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2021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印发了《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此正式启动了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

《试点实施办法》共六大部分23条,其中第四部分(11-16条)对现行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着重区分了高院和最高院受理再审的范围。此次《试点实施办法》给商标行政诉讼二审案件的再审带来了什么样的变化?申请人应当如何申请再审呢?

首先,再审的申请应该向谁提起?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再审的申请不再像过去一样,直接向最高院提起,而是原则上应当向北高提起,只有在“认为生效裁决法律适用有错误”或者“高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时才可以向最高院提起。

其次,申请人向最高院提起再审时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除有关法律规定列举的再审需提交的常规材料外,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2)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

另外,申请人如果直接向最高院提起再审,应当委托律师。没有委托律师的,最高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的必要性。申请人委托律师有困难的,最高院应当及时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申请人提起再审后,再审法院是否会发生变化?

在申请人直接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的案件中,最高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认为“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情形的”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但不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最高院可以决定将再审交由北高审查决定。最高院决定将再审交由北高审查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决定书、再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北高立案庭,并书面通知再审申请人。

在申请人向北高提起再审的案件中,符合特定情形的,最高院应当提审。而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北高也可以报请最高院审理再审。具体如下: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院应当提审:

(1)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2)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3)其他应当提审的情形的,最高院应当提审

如果北高认为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最高院应当提审的情形(1)或者(2)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短评: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实行两审终审制。我国法院审级制度的设立,旨在让基层法院解决大部分纠纷,中级法院二审有效终审,定分止争,高级法院通过再审起到审判监督、依法纠错作用,最高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但是,在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一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在北京高院。由于各种原因,案件中止审理无法实现,商标申请人无法在二审终审之前成功移除冲突权利,导致越来越多的二审案件基于情势变更进入最高院的再审程序。

为了有效实现各级法院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此次《试点实施办法》旨在强调最高院“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职能,聚焦司法政策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发挥”的功能,提高了最高院受理再审案件的门槛,以后绝大部分的针对二审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需要向做出生效裁决的北高提起。

无独有偶。2019年4月30日,欧盟法院颁布53/19号通知,对其上诉制度进行了调整,收紧了向欧盟法院上诉的案件类型。这是2019年欧盟法院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如果针对一些独立机构,例如欧盟知识产权局的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起上诉,普通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当事人继续上诉的,除陈述上诉理由之外,还要提交一份7页以内的“上诉请求”,明确上诉涉及的是与欧盟法律统一性,一致性或发展性有关的重要问题。没有这个请求,上诉不予受理。如果符合这个形式要求,会有一个专门为此成立的法庭进一步审查。该法庭由欧盟法院的副院长主持,成员包括承办法官以及承办法官在上诉请求提出时所属的三人庭的庭长。该庭基于承办法官的建议,并听取总法务官的意见,决定是不是继续推进程序。因此,即使当事人上诉,欧盟法院也不一定进行审理。[1]

可见,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使其集中精力在法律的解释与适用上、主要处理那些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是全球的趋势。根据《试点实施办法》,如果最高院能够将有限的精力放在审理具有全国指导意义的案件上,真正实现最高院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能,

但是,对于北高审理再审案件,笔者有几个疑问:

1、做出生效裁决的北高能否对自己审结的案件起到审判监督作用?

虽说为了避免“自审自纠”带来的问题,再审案件会由北高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审查,但是再审的效果如何,尚待实践验证。

2、在巨大的审案压力下,由北高审理的再审案件审查标准是否会有变化?

据国知局2021年第3期《商标评审案件审理情况月报》,“2021年1—3月,行政诉讼共收到一审被诉案件4969件,同比增长118.51%;二审被诉案件2139件,同比增长69.36%;收到再审被诉案件161件,同比增长101.25%。”

今年8月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了缓解法院日益增长的立案压力和审限压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在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增加诉前调解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将一审诉讼程序延长了1-2个月,为申请人移除冲突权利争取了一定的时间。但是根据当前对移除冲突权利案件的审查速度,以及等待裁定生效和国知局安排公告的时间,延长1-2个月应该还不能从根本上缓解压力。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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