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机关强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附典型案例)

11月25日,市检察院召开“强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检察机关在强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将实现100%


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司法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知识产权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度不深,有的甚至无法第一时间了解到被侵权情况,诉讼知情权、参与权保障还不充分。且由于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践中开展较少,权利人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无形中增加了维权成本。

早在2013年 ,本市检察机关首创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并被最高检采纳在全国范围推广。在多年的工作中,检察机关不断拓宽需要向权利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的案件范围,并将告知时间由审查起诉阶段前移至审查逮捕阶段,保障权利人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协助提供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对于外国权利人,则同步提供英文版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年,在全市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共告知1169名权利人,告知率99.69%。今后,本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细化权利义务告知适用,实现告知率100%。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取证难度大、周期长、赔偿少等问题,被侵权人往往因为诉讼成本高赔偿不到位而选择放弃维权。对此,本市检察机关探索开展检察环节合理赔偿,在打击侵权犯罪同时,为有调解意向的双方当事人创造协调空间,促成犯罪嫌疑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及时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合理赔偿情况还成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据此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促进社会关系修复。2020年,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开展合理赔偿数额共计5300余万余元。今年1至9月,已经开展合理赔偿数额共计5700余万,取得较好效果。

实现“全流程”“全覆盖”


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和被告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工作制度,仅仅是畅通权利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第一步。

在总结8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市检察院近日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规则》,涵盖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规程、健全综合性司法保护的规定等4方面共27条内容,厘清了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以及权利义务边界,有效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初步形成以权利人保障为核心的立体化、全流程的办案工作制度。

《规则》明确,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的案件类型覆盖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避免因为案由变更导致权利人丧失及时主张权益、提供证据的权利。同时,在立案、审查逮捕与起诉、法院审理、裁判执行等所有诉讼阶段中,权利人均享有程序性告知、控告申诉、参与听证、协助调取证据、参与庭审等权利。《规则》还规定,检察机关可通过诉讼执行监督、定期案件回访、开展公益诉讼、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等方式履行职能,从而及时回应权利人合理诉求。

着力加强特定商标权益保护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服务商标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对此,本市检察机关开展服务商标保护专项活动,强化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助力进一步打响“上海服务”品牌。

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接连走访了市知识产权局、市律协、现代服务业联合会等多家单位,排查出一系列侵犯服务商标的违法犯罪线索。随后,通过联合举行知识产权论坛、专题研讨会等方式,探讨侵犯服务商标法律适用问题,为服务商标侵权入刑标准提供理论支撑。同时,又与市双打办、市市场监管局等8家市级机关联合制定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意见,加强侵犯服务商标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协作。近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已对全国首例侵犯服务商标案提起公诉。

南汇水蜜桃、奉贤黄桃、马陆葡萄、崇明大米等,是上海广受欢迎的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但近年来市场上陆续出现不少假冒商标产品,既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更极大侵害了地理标志品牌的声誉和商业价值。结合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本市检察机关坚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办理了一批假冒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案。同时,通过走访地理标志商标属地监管机构、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等,听取维权需求,发现了部分地理标志存在未及时续展,商标印制不规范,甚至被侵权的情况。对此,检察机关及时向相关权利人进行预警提示,助力维护地理标志合法权益。

本市检察机关还创建了服务创新知识产权巡回课堂,以上海知识产权专业办案团队为核心组建巡讲队伍,通过在本市临港新片区、市北高新园区等重要功能承载区开展知识产权巡回授课,向企业和群众普及维权常识与技能,并针对不同功能承载区特色,提供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管理、合规、维权等方面的专题授课,回应不同类型权利人司法保护需求。

典型案例

假冒“乐高教育”服务商标保护

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孙秀丽

案件特色

服务商标作为服务品牌价值最浓缩的体现,代表服务的质量和声誉,其重要性不亚于商品商标。近年来,随着教育培训行业快速发展,假冒知名教育培训服务的行为时有发生,侵害了权利人、广大家长和孩子的权益。近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就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乐高教育”服务商标案,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服务商标入刑背景下,本案是我们上海检察机关起诉的第一起假冒服务商标犯罪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侵犯服务商标刑事案件。

简要案情

2017年7月起,姚某作为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本市松江区某商城内租赁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服务。2021年3月至同年6月,姚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LEGO”“LEGO education”“乐高教育”商标的《授权书》《乐高教育教练资格证书》等文件在店铺内展示,并将“LEGO”等商标用于店铺招牌、店内装潢、海报宣传、员工服装、商场指示牌等处,假冒乐高博士公司正规授权门店,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经审计,2021年3月至案发,赤某公司共收取培训课时费用人民币51万余元。

经验做法

确立服务商标案件认定规则,探索入罪路径。因服务商标对应的“服务”本身没有物理载体,在认定“同一种服务”和服务商标的“使用”方面存在现实难题。为此,检察机关采用“物理载体呈现+服务内容固定”两方面分别比较的方法来判别“同一种服务”。一方面,将被告单位在侵权店铺招牌、室内装潢、授权材料等处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商标进行对比;另一方面,通过权利人认定、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形式,比较两者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合。经审查,侵权人在店铺招牌等处使用权利人商标,服务内容均是向青少年提供科学知识、编程等教育,存在高度重合。综合“物理载体呈现”和“服务内容固定”二方面的比较,最终认定为侵权人与“乐高教育”提供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

准确认定犯罪主体,确保指控质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仅以自然人姚某移送起诉,但“LC乐高机器人中心”店铺的经营主体以及伪造乐高教育授权书中授权对象均为赤某公司,应属于单位意志。为进一步查清单位收益情况,承办检察官就犯罪金额流向向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经补充审计,赤某公司收入的绝大比例均用于了单位经营。本案遂认定为单位犯罪,依法对赤某公司追加起诉。

深化权利人权益保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收案后第一时间,检察机关即向服务商标权利人乐高博士公司送达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积极听取权利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建议,为权利人调阅卷宗提供便利,并建议法院通知权利人出席法庭,充分保障权利人的诉讼参与权。

“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

典型事例

奉贤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周颖

“奉贤黄桃”地理标志基本情况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之一,用以标示商品源自于特定地区,商品的特质、信誉与该地区息息相关,紧密相连。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是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可以有效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发展,商标申请也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质量标准。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有效期为十年。

奉贤黄桃主要产自奉贤区青村镇,发展至今已经有三十多年历史。“奉贤黄桃”概念于2009年提出,2010年被农业部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2011年3月21日,奉贤黄桃图形组合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正式审批注册为证明商标,且当年经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评估,奉贤黄桃品牌价值1.47亿元人民币,先后获“国家绿色食品”“世博特供果品”“国家级标准化农业示范项目”等一系列殊荣,已经成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标杆。

地理标志检察保护的经验做法

为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更好服务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将地理标志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专项工作之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排查地理标志商标维护情况。奉贤区检察院经线索初查,发现“奉贤黄桃”商标于今年3月已过有效期,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申请尚未审批,宽展期将于9月到期。对此,奉贤区检察院针对“奉贤黄桃”地理标志保护开展了以下工作:

实地走访,排摸地理标志侵权线索。为打好品牌保卫战,检察机关先后走访该商标属地监管所、奉贤黄桃业协会,了解得知“奉贤黄桃”注册商标因注册人社团登记证书过期、法人代表变更等情况,导致未能在商标有效期内顺利续展,虽在宽展期限尾期内提出,但申请尚在审查中。在走访黄桃业协会过程中,检察官还发现“奉贤黄桃”组合商标在官方委托印制的宣传载体上存在商标字体改动等使用不规范问题,并获悉市场上已经有仿冒“奉贤黄桃”注册商标包装盒的侵权现象。

上下联动,护卫地理商标及时续展。针对上述情况,奉贤区检察院一方面提示黄桃业协会积极配合国家商标局跟进商标审核进展、及时完善申请材料。另一方面,将相关情况汇报给市检察院,由市检察院向上海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反映了相关情况。2021年8月19日“奉贤黄桃”商标及时通过实质审核,避免了估价上亿的“奉贤黄桃”面临“价值归零”的风险,有效保护了区域品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紧密对接,有的放矢提出检察建议。经过对黄桃包装商标侵权线索“行刑衔接”研判后,检察机关建议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包装企业进行相应行政处罚。通过将宣传教育与行政执法相结合,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督促地理商标规范化使用。

时值“奉贤黄桃”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十周年之际,检察机关延伸履职,主动作为,携手打击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行为,推动商标续展获得核准通过,擦亮“奉贤黄桃”这张特色农产品靓丽名片,让一方桃农切切实实感受到关心爱护,更彰显出守护本土商标品牌的检察决心。

李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合理赔偿

典型案例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 任志伟

案件特色

如今,科技赋能让人们的生活品质有了极大提升,我们越来越能够感受到智能家居产品带来的快捷与便利。但如果不小心买到假货,不仅消费者烦忧苦恼,企业更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毕竟,每一个智能产品的背后,都承载着企业高昂的科研成本,知识产权作为极具价值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本案是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侵权人与权利人均系科创型民营企业,主营智能家居产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贯彻打击犯罪与社会关系修复并重,探索知识产权案件合理赔偿机制,促成双方谅解,解决企业急难愁盼,切实把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和服务保障营商环境落到实处。

简要案情

2018年8月,权利人T公司研发出一款智能垃圾桶,为满足“双11”“双12”订单需求,与J公司洽谈委托代加工事宜,并签署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后因J公司试产样品未达T公司质量标准,且无法按时交货等原因,双方于2018年12月终止合作。合作终止后,J公司因前期投入遭受损失,双方协商解决未果,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J公司总经理李某等人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赵某、廖某等人生产假冒T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及配套垃圾袋对外销售以获利。经审计,涉案金额合计560万余元。

2020年7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廖某、赵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0年11月,浦东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廖某、赵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罚金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经验做法

坚持能动司法,关切企业急难愁盼。检察机关经过走访了解到,权利人T公司系一家新型高科技民营企业,涉案智能垃圾桶在全球拥有数百项专利及商标权利,其先进的“零接触式”垃圾处理技术在疫情期间的全球市场潜力巨大。在投放市场初期遭遇假冒,导致理赔投诉、退换货情况频发,而且部分假冒产品销往海外,对权利人市场拓展及品牌形象均产生较大影响。对此,检察机关及时对权利人损失进行核算评估,并为权利人提供法律咨询建议,指导帮助补足知识产权保护短板,完善保护措施,得到权利人重视和感谢。同时,通过网络、电视媒体开展案例宣传,提醒老百姓“谨防假冒”,帮助企业减轻假冒产品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侵权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警示教育。

注重损失恢复,督促开展合理赔偿。对疫情和假冒侵权给权利人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检察机关积极履职,针对各被告人辩解,通过自行侦查及补充侦查相结合的方式,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材料,以客观证据排除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辩解。经过交叉指认、证据开示、释法说理等大量工作,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部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作出赔偿弥补损失。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适用诉前调解机制,经权利人客观评估侵权损失状况后,在各诉讼当事人共同努力下,涉案单位J公司一次性向权利人赔偿700万元,取得权利人谅解。知识产权合理赔偿既修补了社会关系,又在短时间内缓解了权利人的经营困难,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助力。

被告人李某曾多次荣获某市“优秀人才”“工业创新人才”等荣誉称号,在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等人从轻处罚,使两个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均得以生存发展,实现了权益维护、公正司法和经济发展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

蔡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典型案例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 柏陞阳

案件特色

企业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类型之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的特征。企业内部的经营信息一旦非法泄露,甚至被他人恶意利用,不仅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巨大影响,情节严重的甚至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认定权利人的库存信息、折扣信息、拟到货信息属于经营信息,重拳出击,打掉了一条恶意利用商业秘密建立的灰色产业链,阻断了不法商贩非法获取限量产品库存等信息后囤积居奇、炒高商品价格从而牟取暴利的经营模式,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了权利人诉讼权益,实现了政治、法律、社会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简要案情

N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整合了商品的价格信息和库存(包含在库和拟到库)信息等用于经营,并以签订保密条款等措施对上述信息进行保密。经鉴定,该公司商品的价格信息和库存信息等,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2018年,被告人蔡某设立“折扣店扫货”微信小程序,在明知系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要求而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通过支付费用等方式获取上述商业秘密后使用并收取相应会员费。经鉴定,“折扣店扫货”微信小程序、蔡某手机内相关电子数据等信息与N公司经营信息实质相同。至案发,蔡某经营的“折扣店扫货”微信小程序使用N公司商品的价格信息和库存信息等经营信息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

2021年4月26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蔡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蔡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部分罚金。同年7月23日,被告人蔡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96万元。蔡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经验做法

实地走访与调研询问相结合,引导权利人协助调查取证,为准确定罪量刑夯实证据基础。案发后,杨浦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通过调查走访详细了解企业保密措施情况,引导权利人协助提供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以及证明涉案经营信息经济价值等关键性证据,督促公安机关进行数据比对,夯实了全案证据体系。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认定等疑难问题,通过实地走访、召开现场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权利人意见,结合行业情况确定相关计算标准,在保证办案质量前提下,实现快捕快诉。

积极听取权利人意见,着力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权益。检察机关及时向权利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详细了解权利人受损情况。针对商业秘密案件权利人权利特点,量身制定“套餐”,采取指定保密场所阅卷、起诉书等文书不公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强调保密要求等措施,防止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二次泄密。

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灰色产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从理论上讲,促销抢购对每个参与的消费者都是公平的,所有人都有平等的购买机会,但非法获取利用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犹如一把“撒手锏”,使一般消费者丧失了参与公平抢购的可能性,也使权利人的产品无法在市场上正常流通。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蔡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等系列案件,严厉打击了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利用他人知识产权,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破坏公平竞争,违背诚实守信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和权利人权益,为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来源:上海检察

编辑:梵高先生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领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