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在线教育软件未经同意推送商业短信 用户诉至法院主张侵害个人信息及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首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罗某与某在线教育软件运营者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罗某诉称的被控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授权收集手机号码用于发送短信营销,在软件注册阶段强制收集信息进行用户画像,向涉案软件的关联产品提供账户和订单信息等。

庭审中,双方发表了诉辩意见。罗某诉称,2021年初,在未经其明确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涉案软件擅自收集其手机号码,并为其配置了软件的账号和密码,发送至手机。罗某为了解具体情况,用上述账号和密码登录涉案软件,发现涉案软件在登录过程中存在强制收集其用户画像信息的情况。并且,涉案软件将账号信息和订单信息在其关联产品中超范围使用。罗某认为,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和私人生活安宁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并导致其相关损失。

为此,罗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以书面形式提供所处理的全部个人信息副本。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删除原告尾号为8688手机号码账号中的全部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的手机号码及密码,关联原告“上班族”“商务职场”“会说简单单词”等画像标签,以及订单课程信息。

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并删除原告尾号为0038手机号码账号中的全部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告手机号码及密码,关联原告幼儿的“幼儿园大班”“会说简单单词”及学习目的等相关画像标签,以及订单课程信息。

4.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超范围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包括立即停止将其产品中的账号信息和订单信息在其关联产品中超范围使用。

5.判定被告立即停止向原告尾号为8688和0038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

6.判令被告在产品首页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道歉。

7.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有关原告的个人信息副本已在诉讼中依法提供,已经删除了涉案手机号码注册的账号,停止向涉案手机号码拨打电话、发送信息。涉案手机号码是由其合作的线下体验店收集,其并不存在侵害原告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故意。线下体验店仅发送3条短信,并不存在反复打扰原告生活安宁的情形,不会给原告造成精神和财产损害。故被告不同意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请。

庭审过程中,法院围绕手机号码、用户画像、订单信息等内容是否属于个人信息;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原告主张的查询权、删除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诉请是否存在依据等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审理。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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