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 |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务新进展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知产北京”公众号11月8日介绍,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两起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该两案是北京首例专利侵权纠纷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江苏某科技公司因智能清洁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裁决处理,经知识产权局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

此后,双方当事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就上述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作出裁定,申请人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充分保障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快捷性,同时强化了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基本定位

1、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政策背景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党中央从顶层设计角度对此进行了战略安排。《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均明确提出,我国要推进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进一步明确,“完善司法确认程序。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

2、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衔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两条轨道的重要途径。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在“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部分提出,“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同样提出,“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可见,虽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都明确提出相同的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政策部署,但是前者将其作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后者将其作为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并且后者进一步明确这一任务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由此可见,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两条轨道的衔接点

3、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调整的调解协议确认程序,可能会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提供法律依据。

近期,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10月23日,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被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二百零二条对现有调解协议确认程序进行全面调整,提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三)当事人申请由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提出。”

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调解而言,《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专利法》第七十条进一步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可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可以做出行政裁决,并且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如果可以将上述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按照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二百零二条第(三)项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司法确认,并且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等特别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将大大提升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行政裁决的效力和效率。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实务总结

1、各地对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进行了制度层面的探索。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部省级层面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对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上海市建立知识产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2021年7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在本市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侵犯专利权赔偿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作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协议,并且明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各地对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进行了实务层面的探索。

2021年10月23日,长春知识产权法庭对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该案是吉林省首例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员工李某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经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于2021年10月13日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就此调解协议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调解协议等材料依法审查后,长春中院当即立案并移送审查。

长春知识产权法庭在收案当日即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有效,同时明确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内容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期,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司法确认。

该案中,昆山某电子产品公司发现上海某电子科技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一款产品涉嫌侵犯其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遂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组成合议组进行先行调解。

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争议达成和解、签署行政调解协议书,并就该协议书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后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同时明确了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应用启示

1、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有助于保障专利行政保护途径的快捷性、便利性优势,权利人在设计整体专利保护策略时可以将“行政保护——司法确认”作为重要路径加以考虑。

我国专利保护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根据《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力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下,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同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同时,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由于行政执法程序相对于司法程序具有更简洁的特点,这种制度设计可以有效发挥行政机关对于处理专利纠纷的“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1]”。

在缺乏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情况下,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专利行政保护的行政决定后续有两级行政诉讼程序,导致快捷性优势无法充分发挥。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可以改变这一点,有助于保障专利行政保护途径的快捷性、便利性优势,权利人在设计整体专利保护策略时可以将“行政保护——司法确认”作为重要路径加以考虑

2、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可以获得裁判意义上的形式确定力和强制执行力,更加强化“行政保护——司法确认”这一保护策略的可行性和实务价值。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是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衔接的有效路径,可以给予行政调解实质上的支持,从根本上解决非诉调解协议缺乏法律强制力的问题。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并未对此条文进行修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在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扩大调解协议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可能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提供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会赋予专利侵权行政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的形式确定力和强制执行力,从而更加强化“行政保护——司法确认”这一保护策略的可行性和实务价值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罗东川主编:《中国专利案例精读》,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1页。

作者:张鹏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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