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电工钢”三国杀

日本制铁起诉中国宝钢、丰田公司侵犯其“无取向电工钢”专利一案持续在全球发酵,各国主流媒体都进行了重点关注。
那这起案件背后的“无取向电工钢”的专利为何这么重要?这项技术可以认为是新能源电动车的关键技术之一。

根据浙商证券的研报分析显示,电工钢可分为取向和无取向两大类,取向电工钢技术门槛最高,其次是高牌号无取向,最后是中低牌号无取向。取向电工钢用于变压器行业,产品附加值高但需求总量小。无取向电工钢用于电机行业,量大面广。新能源汽车使用的是高牌号无取向硅钢和无取向两大类,取向电工钢技术门槛最高,其次是高牌号无取向,最后是中低牌号无取向。

来源:浙商证券

日本制铁在电工钢上的技术实力不仅仅体现在此次起诉宝钢的“无取向电工钢”方面,实际上在技术门槛更高的“取向电工钢”方面,日本制铁依然是领导者,技术超群。

而且在九年前就曾毫不手软的将韩国浦项制铁送上法庭,指控浦项制铁侵犯其晶粒取向电工钢(grain-oriented electrical steel, GOES)专利。GOES是用于电力和配电变压器铁心的专用钢。

2012年4月24日,日本制铁在美国起诉韩国浦项制铁,指控浦项制铁侵犯其四项专利:US5,261,972(172专利)、US6,613,160(160专利)、US7,442,260(260专利)、US7,976,644(644专利)。在美国,除了专利侵权诉讼之外,日本制铁的诉讼请求还包括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

与此同时,日本制铁在日本也对浦项制铁发起盗取商业秘密的指控。浦项制铁则在韩国选择回击日本制铁。

日本制铁认为,浦项制铁参与了一项针对日本GOES技术多年的企业间谍活动,包括盗取技术和商业贿赂,并将获得的日本GOES技术纳入到自己的GOES制造过程。

在起诉书中,日本制铁认为其是钢铁行业长期的全球领导者,已投入了数十年和数百万美元来创新GOES技术,浦项制铁则是日本制铁在GOES行业的直接竞争对手。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制铁声称其在全球GOES市场中居于领先地位,但浦项制铁当时在GOES的制造能力上落后于竞争对手。

日本制铁提到,当时浦项制铁曾经寻求改进其GOES制造的方法,并就日本的GOES技术许可事宜试图与日本制铁接洽谈判,但是日本制铁拒绝这样做。

拒绝的后果就是日本制铁认为浦项制铁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取GOES技术,这就包括对前日本制铁员工使用“贿赂”的手段,以获得日本制铁的专有文件。在法庭的文件中显示,浦项制铁与日本制铁的退休员工签订了合同协议。

直到2007年,日本制铁怀疑浦项制铁可能在使用日本制铁的GOES技术,并开始与浦项制铁沟通,例如要求浦项制铁解释浦项低温GOES制造方法与日本制铁的专利方法相比,处于什么位置。

但是,浦项制铁却拒绝就其是否侵犯日本制铁的专利表明立场,只是说其GOES制造工艺与日本制铁的工艺是不同的。

就在日本制铁与浦项制铁深陷专利、商业秘密纠纷的同时。

韩国政府逮捕、起诉和定罪了两面前浦项制铁的员工,原因是他们将与GOES相关的商业机密泄露给一家中国钢铁企业。

但是在日本制铁看来,所谓的浦项制铁泄露给中国的商业秘密,实际上并不是浦项制铁的商业秘密,而是日本制铁的商业秘密。

日本制铁认为,自2010年以来,浦项制铁对美国的GOES进口增长了五倍,相比之下,日本制铁的市场份额则大幅下降。日本制铁声称提供了一些证据,表明它失去了72%的GOES市场份额,而POSCO相应的将其市场份额扩大了412%。

在美国的专利诉讼中,浦项制铁对日本制铁提出的四件专利向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巡回和上诉委员会PTAB提出了无效请求,最终结果644号专利和160号专利经过审查,所有权利要求全部被无效掉。260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但是继续维持权利要求6和7的有效性。

最终,在2015年9月,浦项制铁与日本制铁达成了和解协议,以浦项制铁向日本制铁赔偿300亿日元(约2.5亿美元)而结束了双方之间的诉讼。

结语

日本制铁此次起诉宝钢,认为在日本销售和使用的宝钢钢板侵犯了其在成分、厚度、晶粒直径和磁性方面的专利权利要求。

而企业里,对于这种核心材料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般会采用“商业秘密+专利”的方式,将可以逆向获得的组份等技术特征用专利保护,但是对于难以逆向以及特殊工艺的参数控制则选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这一点,其实在日本制铁和浦项制铁一案中,就有充分的体现,日本制铁用专利和商业秘密两方夹击,最终迫使浦项制铁不得不赔地割款。

目前来看,宝钢一案目前仅暴露出专利纠纷,而且仅局限于日本法院一地,未来日本制铁是否会扩大诉讼区域和诉讼理由,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是日本制铁希望通过知识产权争端来维护原有的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对中国钢铁企业做出海外经营限制的目的是明确的。

所以说,这场中日韩关键技术的三国杀,真正看点或不在专利战,而是背后看不到的不适合用专利保护的商业秘密之战。

编辑:梵高先生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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