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茶起诉弘韵喜茶一审胜诉:被告被判停用近似标识并赔56万

近日,喜茶起诉弘韵喜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相关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共计56万元经济损失。

裁判文书网9月18日公开了该一审判决书,系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

判决书载明,原告系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西西公司”),被告系广州瑾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瑾丰公司”)、东莞市石龙茶太浪饮食店(以下简称“茶太浪饮食店”)。判决书显示,美西西公司诉称,其旗下的“HEYTEA”(喜茶)是极具影响力的茶饮料品牌,并在全国多个城市开设以“HEYTEA”为品牌的店铺,该公司也已将“Heytea”、“HEYTEA”、“INSPIRATIONOFTEA”等商标申请注册并已获准,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内。美西西公司称,瑾丰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弘韵喜茶”特许加盟经营项目,特许加盟经营形式包括标识许可,统一店铺空间设计、装修标准、装潢样式、标识规格等。该公司授权茶太浪饮食店合作开设以“弘韵喜茶”为名的奶茶加盟店,在经营活动中未经原告许可以与原告使用商标同样的使用方式,在提供茶饮及服务中在店招、墙饰、菜单、茶杯、宣传单、包装纸袋、标签等部位大规模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HEYTEA”等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美西西公司还诉称,瑾丰公司以多种方式及渠道推广招商加盟“弘韵喜茶”奶茶店,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扩大推广及授权开设实体店铺。

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审理查明,茶太浪饮食店在其经营的店铺店招、墙饰、菜单、茶杯、宣传单、包装袋、标签等多处突出使用“HEETEA”标识,均与美西西公司“Heytea”“HEYTEA”商标构成近似,茶太浪饮食店经营的为茶饮料店铺,与前述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相同或类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瑾丰公司和茶太浪饮食店立即停止使用美西西公司“Heytea”“HEYTEA”等近似标识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美西西公司共计56万元的经济损失。


编辑:梵高先生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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