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大疆公司诉国知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01基本案情

第三人杜文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专利号为ZL201520653490.5、名称为“云台”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无效。本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公司)。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81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2-5、7-18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图为涉案专利

大疆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一审判决驳回大疆公司的诉讼请求。大疆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专利发现并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没有注意到的技术问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 

大疆公司认为,根据权利要求1和6的技术方案,其提出的云台利用了在俯仰轴结构或横滚轴结构上设置锁定结构,以阻止俯仰轴结构或横滚轴结构上的电机在云台处于非工作状态下随意转动,从而保证了在云台处于非工作状态下可以进行确定的位置固定。通过上述结构的巧妙设计,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云台非工作状态下无法固定或者固定的结构复杂的问题,从而方便了云台保管以及用户的携带与使用。上述技术手段在本专利被公开之前并没有任何技术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6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02争议焦点

一、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云台”“非工作状态”以及“锁定结构”的解释和相关认定是否正确;

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6是否具有创造性。


03裁判思路
一、关于专利确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云台”的理解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说明书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发明内容部分明确记载的内容(详见说明书第[0001]-[0003]段)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云台”的理解,应当是指带有电机调整三轴转动功能及相应结构的云台,而非一般意义上用于安装和固定摄像机的支撑设备。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云台”的解释有误,应予以纠正。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非工作状态”的理解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明确地推导出,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非工作状态”指的是云台处于“电机调整角度范围”之外的位置,而在这个“非工作状态”,电机不会给三个轴施加力矩,因而云台无法固定在某一位置而晃动,从而存在如本专利说明书所提及的在云台处于非工作状态下时乱摆动,不便于保管以及用户的携带与使用的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非工作状态”应当理解为云台的“电机调整角度范围”之外的位置,并不是泛指所有类型云台的非工作状态。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非工作状态”的解释有误,应予以纠正。

二、关于区别技术的认定

最高院认为,创造性的评价对象是整体技术方案,而非某一技术特征,但鉴于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在适用三步法评价创造性的过程中,原则上需在技术特征的层面上进行逐一比对,并在此过程中确定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一般情况下,不宜将本专利的多个技术特征组合起来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因为此种对比方式会难以准确识别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实质性区别点,导致对发明实际要解决技术问题予以宽泛化理解,并最终影响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准确判断。

本案中,本专利的“锁定结构”以及“在云台处于非工作状态下将相机锁定在预定角度”,实际上属于分别对本专利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起到独立的限定作用的两个技术特征,其中“锁定结构”限定了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存在具有“锁定”功能的零部件,而“在云台处于非工作状态下将相机锁定在预定角度”则进一步限定了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锁定结构”的锁定作用位置,这两个技术特征对于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各自发挥着限定作用。

由此可见,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6的“锁定结构”与证据1(公开日为2014年1月9日、公开号为US2014/0010525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中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并无不当。但不可否认的是,因对本专利的“云台”“非工作状态”理解上存在偏差,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忽略了本专利与证据1之间实际还存在着的区别特征,即“在云台非工作状态下将相机锁定在预定角度”(对于权利要求1)、“在云台非工作状态下将俯仰轴结构锁定在预定角度”(对于权利要求6),但不能据此就认为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就“锁定结构”的理解和认定上存在错误。

三、关于创造性判断
(一)关于“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的考量

本案中,大疆公司主张,本专利发现并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没有注意到的技术问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创造性。该主张涉及到“问题的提出”是否需要在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虑以及如何判断“问题的提出”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问题。

最高院认为,提出新的技术问题或者发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缺陷本身是否应该在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量,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多数情况下,提出技术问题和发现技术问题是发明创造的动因和起点,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形成与“问题的提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大多数情况下,“提出问题”和“发现问题”比较容易,找到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相对困难。但是,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提出问题”“发现问题”可能比“解决问题”更重要。有时,技术进步的难点在于寻找问题,一旦要解决的问题被确定,则可以通过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组合、相近技术领域之间的技术转用、合乎逻辑的技术推理、有限次试验等获得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如果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缺乏关于“‘问题的提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考量,可能导致创造性判断陷入后见之明的误区。

具体到本案中,本专利虽然提出了“云台电机轴在非工作状态下的锁定”的具体技术问题,但是,当云台处于电机调整角度范围之外的“非工作状态”时,该类型云台所存在的“随意摆动、不便于保管、携带与使用”的缺陷是显性的、直接能够发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甚至是云台的使用者在面对该缺陷时,自然就会想到该缺陷是由于云台在“非工作状态”无法锁定位置这一技术问题而引发的,因此,大疆公司所主张的“本专利发现并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没有注意到的”技术问题,即“云台电机轴在非工作状态下的锁定”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本案专利的创造性判断中,仅就“问题的提出”而言,应当认定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6所限定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
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前已述及,在“云台电机轴在非工作状态下的锁定”这一技术问题本身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创造性问题的焦点,就集中于对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本身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并结合说明书所记载的发明内容,一方面,本专利权利要求1解决“云台电机轴在非工作状态下的锁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在俯仰轴上设置锁定结构,并且该锁定结构在云台非工作状态下将相机锁定在预定角度;另一方面,权利要求1并未针对锁定结构的具体结构以及如何保证恰能在“云台非工作状态下”产生锁定相机的作用给出其他限定。

在此情形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针对“云台电机轴在非工作状态下的锁定”这一技术问题,仅通过云台应当包含有“锁定结构”这一零部件(部件)、“锁定结构”设置在俯仰轴上(设置位置)、该“锁定结构”在云台处于非工作状态时将相机锁定在预定角度(作用位置)这三个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手段,不足以使得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因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证据1公开的可用于锁定平移轴结构的“旋转分度和锁定组件”,同样能够解决相机的锁定问题,且锁定结构、设置位置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并无实质性差异。

至于证据1未公开锁定的作用位置问题,即“在云台非工作状态下将相机锁定在预定角度”这一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云台电机轴在非工作状态下的锁定”这一显而易见的问题时,在证据1已经给出了“旋转分度和锁定组件”的情况下,自然就能想到将该具有相同锁定功能的锁定组件应用于本专利所涉的带有电机调整三轴转动功能及相应结构的云台,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 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与权利要求1的差异在于权利要求6多了“横滚轴结构”“俯仰轴结构安装于横滚轴结构上”这两个技术特征,并且,“锁定结构”是设置于“横滚轴”结构上,“锁定结构在云台非工作状态下将俯仰轴结构锁定在预定角度”,据此,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在“云台电机轴在非工作状态下的锁定”这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方面具有相同的技术构思,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亦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6中的“云台”“非工作状态”技术术语的理解上存在偏差,导致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6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时遗漏了实际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但是,该遗漏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能够给权利要求1和6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因素,故并未影响到创造性判断结论的正确性。


04判决结果

一审:驳回大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案号

一审:(2019)京73行初250号

二审:(2020)最高法知行终183号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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