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诉“大鑫众”,法院:侵犯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搜索大众公司想搬家,找到网站点进去,商标好像对的,网页长得也和官网差不多,打电话联系却是"大鑫众公司很高兴为您服务!"

“大鑫众”VS“大众”,是同一家搬家公司吗?记者近日从广州海珠法院获悉,大众公司认为大鑫众服务部及为其提供网络宣传的公司攀附名牌,遂将二者告上法院并索赔。

大众状告大鑫众"傍名牌"索赔19万

大众公司、大鑫众服务部、知青公司均是从事搬家服务、搬运服务的经营者,三者均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其中,大众公司企业名称及使用在搬家服务、搬运服务的第7328345号 、第11463395号商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在广州市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然而,大鑫众服务部在其网站上使用与大众公司两权利商标相近似标识,借大众公司的荣誉、业绩进行宣传,使用与大众公司相同的宣传语,使用大众公司网站图片,宣传自己是“广州老字号”,以吸引客户。

大众公司认为,大鑫众服务部、知青公司两公司上述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其诉至法院。

大众公司控诉,大鑫众服务部在同一行业或近似行业上擅自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装潢,导致混淆,误导公众,严重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知青公司在其主办网站(www.gzdzbwyxgs.com)为大鑫众服务部侵权行为提供网络宣传,亦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0000元。

面对控诉,大鑫众服务部辩称,其系“大鑫众”商标的专用权使用人。大众公司起诉是基于其驰名商标来起诉我方以相似商标、装潢进行宣传,但大众公司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大众公司指控的所有网上的具体行为不属实,都与其无关,其公司已经在工商局的监督下经过整改,网站的备案所有人不是大鑫众服务部。

此外,大众公司起诉的是网络侵权,而不是商标侵权,涉案的网站与其无关。为此,大众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所有诉请。

知青公司辩称,www.gzdzbwyxgs.com网站虽为其主办,但该网站建立后已转让给大鑫众服务部并由大鑫众服务部实际使用,是大鑫众服务部的官方网站,大鑫众服务部运营网站及发布被诉侵权内容行为与其无关,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究竟两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大鑫众服务部使用与大众公司两权利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大众公司商标专用权,抄袭大众公司相关宣传语、企业荣誉、企业业绩,其行为实际上是对外夸大自己有多年的搬家经营历史,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大众公司存在关联,主观上“攀附”知名企业的意图明显,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站还使用“20年搬家老品牌,你的搬家优选!”“广州老字号”的虚假宣传语,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另认定2018年7月4日前网站上的上述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知青公司与大鑫众服务部,之后的侵权行为实施者是大鑫众服务部。

综上,海珠法院认定,大鑫众服务部在知晓大众公司企业及其大众搬屋服务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实施了仿冒网站、盗用大众公司的荣誉及业绩、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等各项侵权行为,既有商标侵权行为又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遂判决大鑫众服务部赔偿160000元(包括维权合理费用),知青公司对大鑫众服务部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在8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大鑫众服务部、知青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的消除影响声明。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产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公司网络宣传也要严守诚信

经办法官指出,随着经济的急速发展,行业竞争也越发激烈,通过网络进行公司宣传也越来越普遍,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持续经营与市场扩张的过程当中,必须严守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攀附名牌、山寨他人商标、模仿宣传装潢等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的经营者务必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编辑:Shawn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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