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0个典型案例】天津知识产权法庭:自成立起共受理案件5313件

4月20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19年4月-2021年3月)》和典型案例,全方位介绍该院天津知识产权法庭的工作情况。

据记者了解,天津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履职办案,截止2021年3月31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共计受理案件5313件,其中2019年受理案件1795件,2020年受理案件2336件,2021年1季度受理案件1182件。受理的全部案件中,著作权案件4090件、专利案件399件、计算机软件案件221件、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179件,其他案件424件(包括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件、行政案件3件)。上述案件中集中管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共计634件。

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持续增长态势明显。2020年收案较2019年增加61.5%,今年一季度收案远超去年同期。全部案件中,一审案件比重大,占收案总数的72.5%。二是案件类型多样。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的刑事、行政案件逐渐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垄断纠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涉及互联网黑灰产业、诱导分享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涉及域名、软件应用市场的著作权纠纷等。三是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占一定数量。2020年受理一审技术类案件316件,占一审收案总数的14.6%,较2019年增长26.4%。共计受理涉外案件46件,即有外国企业做原告的案件,也有国内当事人起诉外国公司的案件。四是众多案件涉及知名作品、知名企业、知名商标。包括《舌尖上的中国》《中国好声音》《明朝那些事儿》等知名作品,“腾讯”“京东”“百度”““戴森”等知名公司,“加多宝”“剑南春”“中粮”“潍柴”等知名商标。

两年以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以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为抓手,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一是审判效率不断提高。2019年结案1223件,结案率为68%,法官人均结案245件;2020年结案2620件,结案率为90%,法官人均结案262件。二是案件质量精益求精。审结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垄断案件、全国首例诱导分享案件、涉及知名作品案件等。其中,《五环之歌》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一案裁判结果引发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业界人士积极正面的评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50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腾讯公司与安悦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裁判文书获评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文书二等奖;腾讯公司诉天津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评天津市十大影响性案例;人人车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获评天津市法院系统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张士华与博山公司等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获评天津市优秀庭审一等奖。三是保护效果广受赞誉。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努力将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将每一起疑难复杂、影响力大的案件办成精品,司法保护创新的效果愈加明显,两年来法庭收到国内外当事人送来的锦旗、牌匾和感谢信等。众多知名企业将天津知识产权法庭作为诉讼优选地。

履职两年以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以创新保护创新。一是技术事实查明创新,在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率先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聘任了涵盖机械、光学、电学、通信等技术领域共计16名技术调查官,制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工作规则》,技调官全程参与案件,协助法官准确、高效查明技术事实,办案质效大幅提升。二是庭审方式创新,率先推广在互联网线上开庭模式,总结经验,制定《在线庭审规程》,规范在线庭审活动。两年来,采用互联网方式开庭询问的案件超过一千件,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实现了审判工作和疫情防控两不误。三是协作机制创新,与专利审查天津中心,市知识产权局、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局两级行政机关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两级保护中心分别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并在工作中积极落实,形成全方位保护合力。

发布会上还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既有专利权属和专利侵权案例,又有涉及本市老字号的商标侵权案例;既有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案例,又有广受关注的《五环之歌》著作权案。上述案例各具典型意义,有代表性地反映了三中院天津知识产权法庭的工作成果。


下附典型案例:

目录:

1.天津因科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特米斯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2.天津福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宋某金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天津百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隆耀(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典金尚角海鲜酒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6.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宋某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
8.天津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艺汇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9.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心梦想(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0.魏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天津因科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特米斯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摘要】

崔某曾经作为因科公司的技术研发人员参与并完成了因科公司拥有的脉冲涡流扫查技术成果的技术研发工作。崔某离职后创建特米斯公司,从事与因科公司相同技术领域的技术服务与技术研发工作,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作为发明人,以特米斯公司的名义申请“201710872279.6一种瞬变电磁管道缺陷扫查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因科公司认为,诉 争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崔某在因科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因此,崔某作出的诉争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因科公司享有。故诉 至法院要求判令诉争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因科公司。

【裁判结果】

虽然劳动合同中记载崔某系销售人员,但诸多证据证明其工作内容包括相关技术问题的研发,且其作为发明人申请的诉 争专利技术与其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的本职工作及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所依据的基本技术原理、所采用的主要系统架构、工作流程为崔某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间所熟 知的技术原理、系统架构和工作流程。崔某在与因科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诉争发明创造,与其在因科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及因科公司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依法属于因科公司。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申请号为201710872279.6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因科公司。

【典型意义】

对于离职后的发明创造是否构成职务发明创造,认定的思路包括:(1)诉争发明创造是否在离职后一年之内作出;(2)明确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的内容是什么;(3)明确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内容是什么;(4)诉争发明创造本职工作及单位分配的任务是否相关。本职工作的具体内容是此类案件认定的前提, 一般情况下会以劳动合同为证据。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工作职责约定过于宽泛,或者约定的职责和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同。此种情况应当以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为准,不能机械地引用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合同并非认定本职工作和分配的任务的唯一证据,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内容进行认定。


编辑:Lucille
来源:天津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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