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低价倒卖网课构成侵权,法院:网络培训课程受著作权法保护,切勿擅自转载、出售



以为低价倒卖网课能赚点“小利”,却不知已触犯法律。

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认定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低价售卖他人网络课程,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案情简介

陈某系《今夜来补课讲座课》《三土PS插画基础班》《三土板绘插画进阶班》网络授课视频的著作权人,其于2023年在“CCtalk”网络平台开设并运营“银河CG绘画学院”账号,专门出售《三土PS插画基础班》等课程视频,依法享有对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之后,陈某发现,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经营的店铺,以“Redum三土PS插画基础班+今夜补课Redum色彩插画教程素材笔刷齐全”为商品标题,低价售卖课程,标价仅0.05元起,实际付款金额均为1.99元。该公司未经陈某任何许可,擅自倒卖其享有著作权的网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将该公司诉至福鼎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庭审过程中,陈某确认涉案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已被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

福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涉案网络授课视频的著作权人,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某公司经营的店铺,在未经陈某许可、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百度网盘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课程视频,使得公众可以下载、观看,该行为已侵害了陈某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无法证明某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的标价、实际销量、涉案店铺数量,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同时结合陈某系批量维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相关因素,依法判令某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培训课程作为常见的视频作品,其包含的教学内容、讲解思路等均是著作权人智力成果的集中体现,具有独创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件,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主体不得擅自通过网络平台、网盘等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观看服务。无论侵权人是否获利,其行为均侵害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打破正常的网络课程市场秩序,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法在新罗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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