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虚拟/数字场景擅用“豪车”商标也可能构成侵权




导读

从现实世界里的汽车,到虚拟世界里的游戏载具,当商标使用场景拓展至虚拟领域,商标权的边界该如何界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首例涉虚拟商品商标侵权案。该案率先明确虚拟/数字场景擅用他人商标可能构成侵权,有力维护和促进元宇宙经济健康发展。


在实体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保护范围能否延伸至虚拟空间?

某汽车科技公司是汽车品牌“乔治巴顿”(“G.PATTON”)在中国唯一的合法品牌权人,其陆续在中国注册及从其关联公司受让了多件与“乔治巴顿”“G.PATTON”及其品牌LOGO”相关的商标,上述商标均注册在第12类上。某实业公司等被告未经许可,大量使用与某汽车科技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乔治巴顿” “G-PATTON”“”“USG-PATTON”“”等标识,自行或授权他人从事汽车的制造、销售和广告宣传,并以汽车品牌的名义从事虚拟游戏品牌联名、资金募集等商业活动,某汽车科技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各被告还实施编造经销关系、杜撰品牌历史、虚假宣传公司背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某汽车科技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实业公司授权案外人在其游戏中使用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汽车虚拟模型,与第12类商标类目下的汽车商品不属于同类商品,已超出某汽车科技公司注册商标所保护的范围,故在游戏中联名授权的行为亦不属于对某汽车科技公司案涉商标的侵权行为。鉴于某实业公司等被告其他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实施了虚构经销关系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某实业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某汽车科技公司对在游戏中联名授权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商标在虚拟/数字场景中不能随便使用

杭州中院认为,虚拟游戏中的汽车载具商品与案涉权利商标第12类商品类目下的汽车商品确实不属于相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但是二者并非毫无关联。

虚拟游戏汽车载具商品与汽车商品,一定情况下可能构成类似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虚拟游戏中的汽车载具与现实中的汽车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方面确实存在差异,但两者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和重合:

功能用途方面:游戏中的车作为虚拟游戏载具,可使玩家快速移动至指定目的地或参与驾驶竞赛,具有类似于汽车产品的载人运输功能;虚拟汽车载具在一定程度上可模拟汽车的外观和内饰结构,与汽车商品在展示汽车外观方面存在关联。

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方面:汽车商品主要通过经销商、专卖店等专业渠道销售,面向有购车需求的消费者;而游戏载具面向游戏玩家。但玩家通过游戏载具获得驾驶体验,从而可能关注或购买现实中的汽车产品,两类消费群体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合。

相关公众认知方面:游戏玩家容易产生“汽车品牌与游戏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认识,进而造成混淆。

综上,虚拟游戏汽车载具商品与汽车商品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构成类似商品。

在虚拟场景/数字场景中使用相同商标,容易导致公众混淆

某汽车科技公司的权利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某实业公司在实际宣传中突出“乔治•巴顿”为越野车品牌,强调其联名关系与品牌价值,同时涉案游戏官网称其为“官方正版授权”,相关公众接触上述宣传内容及在游戏体验的过程中势必将“乔治•巴顿”识别为汽车品牌,并误认为该品牌已就相关商品或活动作出授权,割裂了涉案商标与原告之间的指示关系,构成商标侵权。故二审改判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100万元赔偿请求。

法官心语

虚拟可跨“界”,商标不越“界”

徐珺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级高级法官

当元宇宙成为商业创新的新赛场,商标也开始“走进”虚拟空间。权利人在实体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保护边界能否延伸至虚拟空间?这是元宇宙时代新的知识产权命题。

虚拟与现实的深度交融,让“虚拟可跨界”的场景愈发丰富,但也使得商标侵权的场景更趋复杂,跨场景混淆的风险随之攀升。不同于传统商标保护中对商品或服务类别的严格划分,元宇宙语境下,判断相关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更需突破固有框架,将“关联性审查”置于核心位置。综合考量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生产主体、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是否存在重合或高度关联,重点判断相关公众是否会基于通常认知,误认为两类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之间存在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同时,若主张权利的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并积累了一定知名度时,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性权重应进一步提升,在相关公众基于一般交易观念认为二者存在特定关联的情况下,可视情纳入类似商品或服务范围

虚拟空间可以成为商业创新的沃土,但绝不能沦为商标侵权的“灰色地带”。司法需为虚拟世界的商标使用行为划定红线,引导市场主体恪守商标保护边界,实现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互动,推动元宇宙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来源:杭州中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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