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判决 | 重拳打击“影子公司”:蜜雪冰城香港高等法院胜诉,六家影子公司被判立即改名


2025年12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知名茶饮品牌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Mixue Group)(下称“蜜雪冰城”)起诉六家香港本地公司的商标侵权案件作出最终裁决:在被告全数缺席的情况下,法官颁布了缺席判决,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定,涉案的六家被告公司具有典型的“影子公司”特征,其行为构成了严重的假冒侵权。法院正式颁布永久禁制令,禁止这六家公司继续使用包含“蜜雪冰城”、“Mixue”等字样的名称,并下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茶饮巨头光环下遭遇“影子公司”寄生
作为中国现制饮品行业的领军企业,蜜雪冰城近年来加速了全球化布局,其商业版图极其庞大且营收能力惊人,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指出:“原告在全球拥有超过40,000家门店,其中海外门店数量已突破4,800家,网络遍布香港、中国内地、印尼、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蜜雪冰城门店网络的商品交易总额(GMV)呈现爆发式增长:2021年约为228亿人民币,2022年增至307亿,2023年达到478亿,而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前9个月更是达到了449亿人民币。
然而,巨大的品牌声誉也引来了觊觎者。原告发现,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有多家公司在名称中擅自使用了“蜜雪冰城”或其英文“Mixue”字样。这些公司包括:蜜雪冰城饮品(香港)有限公司 (HCIP 55/2025)、天津蜜雪冰城食品有限公司 (HCIP 56/2025)、蜜雪冰城港式饮品有限公司 (HCIP 57/2025)、蜜雪冰城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HCIP 58/2025)、广州蜜雪冰城饮品有限公司 (HCIP 60/2025)、蜜雪冰城(香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HCIP 61/2025)。
图:香港法律资料参考系统搜索“蜜雪冰城”最新相关案件
这些公司虽然在香港持有合法的商业登记,但原告调查发现,它们均未开展实质性业务,且具备极为相似的背景特征。为了维护品牌权益及消费者利益,蜜雪冰城于2025年10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上述被告构成假冒,并申请禁制令。
二、 揭开“影子公司”的伪装
尽管庭审当天被告未提交抗辩书也未出庭,法庭仍基于原告证据,将六家被告公司定性为“影子公司”(Shadow Company),并在判决书第3段第(10)节中详细列举了其经典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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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高度雷同:其中文名称与蜜雪冰城的知名商号或商标极其相似,甚至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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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背景单一:所有涉案公司的唯一董事和唯一股东均为中国内地个人,这在跨境抢注案件中极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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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运营迹象:其注册办事处地址与公司秘书(或前任秘书)的地址完全一致,显示其在香港并无独立的实体经营场所。
(D exhibits classic characteristics of a“shadow company”including: (a) its Chinese name is confusingly similar and/or nearly identical to the name or mark of P; (b) its sole director and sole shareholder is an individual from the PRC; and (c) its registered office address is the same of its company secretary (or former company secretary)
据此,认定被告公司注册与蜜雪冰城近似名称的目的,“旨在导致公众将其与原告混淆,或误以为其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这种行为不仅利用了原告辛苦建立的商誉,更直接误导了公众,属于搭便车行为。
三、 通过缺席判决迅速发布禁制令
在香港,利用公司注册处的审查机制(主要审查重名,较少审查商标冲突)注册与知名品牌相似的“影子公司”,长期以来是一些不法分子的灰色敛财手段。他们往往通过这种方式误导消费者,甚至反过来向品牌方“勒索”转让费。本案表明,香港法院对此类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即便被告采取“鸵鸟政策”拒不出庭,法院依然会通过缺席判决机制,高效、有力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案的一大法律亮点在于法院如何处理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申请。根据《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19号命令第7条,当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抗辩书时,法院有酌情权直接作出判决。本案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了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6的权威观点(See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6, Vol.1, §§19/2/1, 19/7/11 and 19/7/14.),指出:“在未提交抗辩书的情况下,法院将假设申索陈述书中的事实已被默示承认。”再次向以往试图钻香港公司注册处审查机制空子的投机取巧者敲响警钟。
法庭将审查重点放在了原告的指控是否满足普通法下假冒(Passing Off)”侵权的三个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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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原告必须证明其名称享有商誉。判决书第6页详细列举了蜜雪冰城自2009年起在中国内地及全球注册商标的记录。法官认定,经过多年的经营,“蜜雪冰城”和“Mixue”已经成为该领域内具有极高辨识度的符号,原告对此享有实质性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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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被告在公司名称中包含“Mixue”或“蜜雪”字样,客观上构成了一种虚假陈述。这种陈述极易导致公众误认为被告的业务、商品或服务属于原告,或与原告有特定联系。鉴于被告的“影子公司”特征,这种误导被法官认定为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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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法庭采纳了原告的主张,即如果不制止被告的行为,原告的商誉将因公众的错误信念而遭受损害。
周燕珠法官基于被告的行为满足了上述三点(详见判决书第8段),并援引Biostim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td v France Heson Paper等先例,最终裁定原告胜诉,确立了在缺席判决阶段颁布永久禁制令的合法性,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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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禁制令:根据原告传票的申请,法院禁止六名被告继续使用其当前注册的中文名称;对于其中三家被告(HCIP 55, 58, 60/2025),禁令同样涵盖其英文名称。这意味着这些公司必须立即启动更名程序,否则面临被强制注销或藐视法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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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承担:法庭命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次诉讼的全部法律费用。鉴于被告缺席,费用将由法官进行简易评估(Summary Assessment)后直接确定金额。
本案从2025年10月发传票立案,再到12月判决,耗时仅两个月左右,香港高等法院便支持了原告诉请,迅速颁布禁制令(Injunctive Relief)及时阻断了被告公司的仿冒行为。
四、案件影响
随着判决落槌,法院以明确而直接的方式,为近年来屡屡出现的“影子公司”搭便车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知名商标和品牌商誉并非可以随意攀附的公共资源,恶意假冒和混淆行为终将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本案中,这六家寄生于蜜雪冰城品牌光环之下的影子公司,因自知理亏而缺席判决,最终被法院判决禁止继续使用其现有公司名称,只能选择更名或退出市场。
在中国品牌加速“出海”、积极布局海外市场的背景下,围绕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正日益频繁。商标抢注、名称近似等问题,在多个司法辖区反复出现,也不断考验着企业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此次蜜雪冰城在香港高等法院获得胜诉,不仅为其迈向全球饮品巨头的战略路径清理了潜在的品牌风险,也为其他中国企业,尤其是处于国际化初期或快速扩张阶段的品牌,提供了一套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维权样本:在面对“影子公司”问题时,企业并非只能被动承受,而是可以依托当地法律体系,主动出击以减少后续可能对品牌形象造成的损害。
香港法院此次的高效裁判,更是向市场释放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信号,不仅巩固了本地营商环境的口碑,也为寻求跨境保护的品牌和出海企业注入了信心。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