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前沿 | 6月原创文章合集

长期以来,知产前沿编辑组专注于探索“行业+知识产权”前沿热点话题,每年举办多场不同细分产业知识产权论坛及不定期线上线下沙龙研讨会专题活动。为国内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有深度、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讯,为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赋能。

原创作品生生不息,聚力前行,共绘精彩。本期小编汇总了知产前沿6月份原创文章共15篇,按主题分为知产时评、法规解读&学术争鸣、实务探析三大板块分类呈现给读者,方便大家查阅交流。以写作传递灵感,用知识武装头脑,让我们在学习知识产权的道路上携手同行,6月文章汇总如下:

知产时评

1. 何丹 | 从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看新质生产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6月14日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布:吉利诉威马侵害技术秘密案迎来终审判决,历时六年,最终以威马汽车需赔偿吉利控股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人民币告终,创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新高。该案在社会各界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烈回应,本文对该案的裁判观点进行分析、得出启示,为新质生产力企业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阅读原文:何丹 | 从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看新质生产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2. 霍夫曼艾特勒专栏 | Adam Lacy:欧洲专利局近期判决摘要欧洲专利局近期判决摘要

文章整理以下四项判决摘要:一、T 1252/20:简化了医疗用途权利要求的法律适用;二、T 1006/21:你说可受理,我说不可受理——让我们终止整个讨论吧?三、T 293/19:再见,川崎钢铁?四、T 439/22:关注新的提请进行。本文由知产前沿翻译,以原文英文为准。可以向霍夫曼艾特勒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索要原文。

阅读原文:霍夫曼艾特勒专栏 | Adam Lacy:欧洲专利局近期判决摘要欧洲专利局近期判决摘要

政策法规解读&学术争鸣

1. 孙那 王雅洁 | 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专题(二)——加拿大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综述

加拿大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加拿大《商标法》和《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中。加拿大在《商标法》中规定了两类地理标志保护客体:第一类是葡萄酒和烈酒,加拿大对葡萄酒和烈酒提供专门保护,该定义与TRIPs协议的第22.1条的内容基本一致;第二类是其他产品和服务,加拿大《商标法》规定其他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获得保护。

阅读原文:孙那 王雅洁 | 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专题(二)——加拿大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综述

2. 陈兵 傅小鸥 | 以问题为导向推动反垄断司法制度完善——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亮点

竞争是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维护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的核心要义,反垄断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基石,已成为市场经济法治实践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反垄断执法司法工作,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首次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写入报告,要求“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强化反垄断,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有助于“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深度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及新发展格局的构建,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

反垄断民事诉讼不仅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法院审判的重要领域。202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发布,该解释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吸收了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效做法与经验,依据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制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解释》共包含五十一条,包括程序规定、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杜绝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解释》的出台与施行,有助于推动反垄断司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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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析

1. 陈博 | 侵害商标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之实务探讨

随着严重恶意侵害商标权的情形呈上升态势,权利人在寻求救济时如何有效的主张惩罚性赔偿,十分值得研究和探讨。本文深入探讨了侵害商标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实务问题,并分析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通过案例分析,阐释了如何认定侵权人的故意以及侵权情节严重,包括重复侵权、侵权规模巨大、以侵权为业等情况。同时,文章还讨论了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方法和考量因素以及如何根据这些因素适当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阅读原文:陈博 | 侵害商标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之实务探讨

2. Rayan McCarthy | 美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诉讼审理态势及车企SEP风险应对

美国斐锐律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合伙人&首席代表Ryan McCarthy5月31日在第二届知产前沿汽车论坛(IFAF 2024)上的演讲回顾。

阅读原文:Rayan McCarthy | 美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诉讼审理态势及车企SEP风险应对

3. Matias Ferrario | 应对海外锂电池企业专利挑战和全球诉讼的策略

美国凯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Matias Ferrario5月31日在第二届知产前沿汽车论坛(IFAF 2024)上的演讲回顾。

阅读原文:Matias Ferrario | 应对海外锂电池企业专利挑战和全球诉讼的策略

4. 高富平 | 智能汽车数据重用的制度架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5月29日在第二届知产前沿汽车论坛(IFAF 2024)上的演讲回顾。

阅读原文:高富平 | 智能汽车数据重用的制度架构

5. 会前研讨会回顾(一) | 构建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良性许可机制

5月29日,在第二届知产前沿汽车论坛(IFAF 2024)上,由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协办的会前SEP闭门研讨会B以“构建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良性许可机制”为主题,由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仲春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广良、思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合伙人王安武以及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黄武双进行相关观点分享与探讨。

阅读原文:会前研讨会回顾(一) | 构建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良性许可机制

6. 会前研讨会回顾(二) | 圆桌讨论:构建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良性机制及当下车企SEP许可解决思路

5月29日,在第二届知产前沿汽车论坛(IFAF 2024)上,由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协办的会前SEP闭门研讨会B圆桌讨论以“构建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良性机制及当下车企SEP许可解决思路”为主题,由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仲春主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Via Licensing Alliance中国区总经理甘海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毛昊教授参与讨论。

阅读原文:会前研讨会回顾(二) | 圆桌讨论:构建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良性机制及当下车企SEP许可解决思路

7. Laurie Fitzgerald | 详解Avanci为智能网联汽车提供的一站式专利许可解决方案

Avanci车辆平台总裁Laurie Fitzgerald5月31日在第二届知产前沿汽车论坛(IFAF 2024)上的演讲回顾。详细介绍Avanci为智能网联汽车提供的一站式专利许可解决方案并回答现场问题。Laurie演讲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Avanci车辆平台简要介绍,接下来是Avanci的4G、5G车辆项目介绍,最后是针对Avanci常见问题的解答。

阅读原文:Laurie Fitzgerald | 详解Avanci为智能网联汽车提供的一站式专利许可解决方案

8. 张祥 | 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知识产权诉讼新态势及趋势

柳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师、律师张祥5月30日在第二届知产前沿汽车论坛(IFAF 2024)上的演讲回顾。

阅读原文:张祥 | 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知识产权诉讼新态势及趋势

9. 黄诚 李士林 | 地理标志恶意诉讼的识别、抗辩和赔偿

地理标志的私权范围服从商标权的边界限定,并遵从其所标示的产品条件限定。如果将捏造虚假地理标志资料、非地理标志权利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归于虚假诉讼的类型,那么根据地理标志的私权权利范围,从地理标志标识符号和地理标志产品特性两个提起恶意诉讼的情形主要为:诉讼正当使用者、合法使用者;恶意取得、撤销后仍诉讼;诉讼实质不成立。针对恶意诉讼,被告可以提出的合法抗辩理由主要包括:公有领域内的地名、通用名称使用;地理标志本身的瑕疵;合理使用;合法来源的不赔偿抗辩。由于恶意诉讼导致被告的直接利益损失和开支成本损失应当由恶意诉讼的原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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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庆辉 完颜雨倩 | 侵害数据权益案件中的数据类型及司法认定

侵害数据权益案件的裁判结果,除受到司法裁判路径、被诉行为类型等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到涉案数据类型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或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涉案数据的类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原告能否就涉案数据享有合法权益,以及被诉行为是否不正当等,最终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数据类型直接影响法院对原告合法权益、被诉行为正当性等问题的认定,并影响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对分析数据权益保护问题具有相当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本文将介绍并讨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数据类型及相应的司法认定特点,希望能为市场主体提供一定的指引与帮助。

阅读原文:刘庆辉 完颜雨倩 | 侵害数据权益案件中的数据类型及司法认定

11. 张宏斌 | 厘清 “通知删除”和“必要措施”的关系

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执行“通知-删除”后,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执行“通知-断链”后,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以上《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通知-删除”以及“通知-断链”执行,仅是免于损害赔偿责任,但未涉及到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能够抗辩免于损害赔偿责任后,在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仅承担“删除”或“断链”的法律责任,这一观点是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至少上述《条例》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并不支持这一观点。

此外,在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仅承担“删除”或“断链”的法律责任,这相当于把“通知-删除”以及“通知-断链”等同于“避风港”原则的全部内容,这是错误的,我们会在下文介绍为什么是错误的。

阅读原文:张宏斌 | 厘清 “通知删除”和“必要措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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