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反转 “猴姑”与“猴头菇”未形成对应关系 | 附判决

“猴姑”标识可以被申请为商标么?还是仅直接描述了产品的主要成分和原料,应视为通用名称?8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猴姑”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宁波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猴姑”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欢迎点击文末在看,留言评论。

江中猴姑饼干因加入猴头菇成分,所以叫猴姑饼干。长期以来,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食疗公司)也是以“江中猴姑”为名进行宣传,打响了自家猴姑饼干的知名度。

不过,近年来市面上也出现了诸如“猴菇饼干”“猴头菇饼干”“猴菇风味饼干”等产品,造成部分消费者混淆误认。

“李鬼”出现,李逵岂能坐视不理?江中食疗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起维权攻势。不成想,各地生产销售猴姑饼干的企业联名向江中食疗公司名下“猴姑”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猴姑”标识可以被申请为商标么?还是仅直接描述了产品的主要成分和原料,应视为通用名称?

第一折:原商标评审委作出裁定认为,维持争议商标有效。

“猴姑”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该文字与“猴菇”、“猴头菇”含义不同,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能证明“猴姑”成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猴姑”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二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裁定认为:

诉争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虽然认定相关公众会将“猴姑”识别为“猴头菇”的含义,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猴姑”已经成为法定的通用名称或者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第三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北知院一审判决。北京高院认为:

“猴姑”与“猴头菇”并未形成对应关系;

诉争商标标志“猴姑”并非仅直接表示核定使用商品主要原料等特点,具有显著性。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江中食疗公司通过其对诉争商标在饼干等商品上的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诉争商标标志的显著特征得以进一步增强。

下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全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pFfLOrP-KEPwj1n2Q10OFw


编辑:I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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