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大话西游”半年获利795万余元 主犯获刑3年6个月

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网游《大话西游》著作权案。赵某模仿《大话西游》制作一款名为“江湖西游”网络游戏,短短6个月发展的玩家充值金额795余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主犯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网易《大话西游》海报)

据悉,2015年5月,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取得《大话西游》游戏软件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2018年7月,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共同出资23万元,委托一家公司模仿《大话西游》制作一款名为“江湖西游”(后更名为“江湖手游”)的私服网络游戏,于2019年1月完成制作。


为运营“江湖西游”,赵某、李某成立了公司,租用了场地,雇佣了吕某、孙某、曹某、王某、张某等负责运营,还向李某乙租赁服务器、联系黄某等提供违法第三方支付平台。


为推广这款山寨手游,赵某还通过QQ联系发展了史某等7人为游戏代理。截至案发,赵某发展的所有下线代理及玩家累积充值795万余元,代理提成最多的分得127万余元,少的8万余元。负责游戏运营的吕某等人获得了10万至9千不等的报酬。


法院认为,《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互联网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赵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各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部分或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主犯赵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他十四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
庭审法官表示,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产生了一批经济效益高、社会影响大的游戏产品。被告人正是看到了网络游戏巨大的经济利益,利用互联网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以换皮、加工等形式制作成同类游戏并上线运营。


短短6个月发展的玩家充值累计8万余条,充值金额795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法院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程度等情节,对主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对从犯判处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罚金,体现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犯罪重拳打击的司法态度。


来源:封面新闻

编辑:I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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