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店提供游戏“代充”服务,诉赔50万,法院判了!
知识产权宣传月
四月的开福,“创”意盎然绽放。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将推出系列活动以及典型案例宣传,让更多人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共同抵制侵权行为,为科技、文化、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生态。
玩小游戏时「看广告领道具」已是常态
玩家看广告领取游戏道具
运营商赚取广告费
看似双赢的规则却被一家网店打破
他们提供“代充”服务
让玩家跳过广告直接白嫖!
游戏运营商因而起诉索赔50万元
法院怎么判?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普法案例吧~
PART 01 案情回顾
深圳某公司开发了两款闯关小游戏,在微信和抖音上具有较高的人气以及知名度。游戏里的金币、钻石这些道具,还有体力值等,都可以靠玩家看广告免费获取。而这家公司也是通过用户观看视频广告而获取广告收入,广告收入构成了公司运营案涉两款游戏的重要收入来源。
结果,长沙某公司在拼多多开设店铺,并在店铺中提供“代充”服务——花钱就能帮你改游戏里的金币数量、道具数量,跳过广告直接白嫖资源。
因此,深圳某公司直接将长沙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张某某一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包含原告的维权损失:律师费、取证费);
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交易机会的争夺与此消彼长的损益关系,存在竞争利益关系。被告明知在拼多多提供修改案涉两款游戏道具、金币数值以及免观看广告的服务涉嫌违法,仍提供各种价格不等的充值套餐业务并从中牟利,属于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
一、原被告并非同行业从业者竞争者,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二、被告对销售案涉产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经营并不知情,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三、被告已积极采取措施停止销售,避免造成可能发生的损害。四、被告的案涉店铺经营时间短,销售的案涉产品销量有限,获利微薄。五、原告主张的5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缺乏合理依据。
PART 02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一、原、被告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在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认定不应局限于同业竞争。若经营者双方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关联,一方经营者因其行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资源或交易机会造成损害,两者间亦构成竞争关系。被告长沙某公司的行为挤占原告通过游戏版权应享有的上下游相关市场,存在其因此获利并导致原告获益减损的可能性,因此二者存在竞争关系。
二、被告长沙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原告系案涉两款游戏的著作权人,通过经营与宣传案涉两款游戏获得竞争优势,并且在游戏中提供广告展示为其主要收益,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告长沙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对外提供游戏生命值及道具的代充值,该行为使得原告游戏内广告播放量下降,减损原告因广告展示而获得的营业收入。被告长沙某公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明知自身行为妨碍、破坏原告游戏正常运营,仍向买家提供代充值服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
一、被告长沙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
二、被告张某某对被告长沙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PART 03 法院提醒
陈慧
马栏山法庭 法官助理
“勿以恶小而为之”,技术绝非违法护身符,技术能力须用于合法合规场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侵入游戏系统后台,篡改数据以获取无限游戏金币、道具等虚拟资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游戏的正常运营秩序和数据安全,构成不正当竞争。游戏玩家也应自觉抵制“无限资源”外挂或作弊工具,避免因短暂获利陷入法律纠纷。任何破坏数字世界规则的行为,终将受到现实法律的严厉制裁。
END
来源:长沙开福法院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