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中的行为保全

案例简述

刘某于2012年入职A公司,从事药物研发工作,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2013年1月,刘某将A公司大量文件转存至其私人存储设备,A公司认为上述文件中的21个文件为商业秘密。经交涉,刘某签署同意函,承认下载了33个属于公司的保密文件,并承诺允许A公司指定人员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此后,A公司数次派员联系刘某,但刘某拒绝履行同意函。2013年7月,A公司以刘某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诉至法院,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刘某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从A公司处盗取的21个商业秘密文件。为此,A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涉案21个商业秘密文件的名称及内容、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并就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A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刘某获取并掌握了A公司商业秘密,由于刘某未履行允许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的承诺,致使A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存在被披露、使用或者外泄的危险,可能对A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符合行为保全的条件,故裁定禁止刘某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A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

商业秘密遭受侵害后,大多数权利人会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然而,诉讼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侵权人可能利用这一时间差,通过继续披露、使用或扩散商业秘密,进一步加剧对权利人的损害。因此,企业不能仅依赖最终的胜诉判决,而应在诉前或诉中主动采取措施,如申请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并在诉后通过有效执行诉讼禁令,全面保护自身权益。本案例中,A公司即是通过及时申请行为保全,成功阻止了侵权行为的持续,避免了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所带来的严重损失。

一、什么是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商业秘密纠纷中保护权利人权益、防止侵权扩大的一项重要法律手段。具体而言,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或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避免损失扩大,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或禁止作出某些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二、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考量因素

01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能性

即申请是否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权利人需初步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及其构成要件(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并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法院通常以“高度盖然性”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而非要求完全证明侵权事实。

02行为保全是否具有紧迫性

即“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权利人需证明商业秘密存在被非法披露、使用或扩散的紧迫风险。例如,侵权人可能将商业秘密公开或投入市场,导致其核心价值被削弱或丧失。紧迫性的证明是促使法院快速裁定保全的关键。

03行为保全是否具有必要性

即“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权利人需证明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会综合考量不采取保全措施对权利人的损害与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影响,确保保全措施合理且必要。

04其他考量因素

法院还会审查行为保全是否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以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权利人如何申请行为保全?

01确定管辖法院

  • 诉前行为保全: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 诉中行为保全:直接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申请。

02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需包含以下内容: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 申请采取的具体行为保全措施(如禁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等);
  • 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期限;
  • 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
  • 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说明无需担保的理由;
  • 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03提供支持证据

权利人需提交能够初步证明侵权成立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涉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及其构成要件的证明材料;
  • 被申请人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证据(如电子记录、公证书、承诺书等);
  • 证明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材料(如专家意见、市场损失评估、商业秘密价值报告等)。

通过及时申请行为保全,权利人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持续,防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并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合理运用这一法律手段,将帮助企业在商业秘密纠纷中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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