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售卖专利发夹,海南一网店店主被起诉侵权败诉
基本案情
韩国人金某从事美发用品的研发、设计,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发夹”的发明专利。金某发现关某未经许可,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相似的水晶鳄鱼夹。金某经购买并进行对比分析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逐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关某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金某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赔偿金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关某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认为根据夹子形状判断,涉案专利申请前市场上就已经流通和销售类似夹子,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关某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使用的是公开的现有技术,故关某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综上,认定关某侵害金某的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和销量(单独购买19元、发起拼单16.2元,总售250+件)、专利贡献度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关某赔偿金某经济损失3000元及合理开支12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示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对抗专利权关于侵权的抗辩事由。如被诉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或者系该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则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被诉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与现有技术或设计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这些证据包括专利文献、技术资料、产品样本、销售记录等,用于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关技术或设计已经为公众所知。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