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神话:悟空》火爆出圈,浅谈游戏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挑战

作者 | 贾常巍 周惠珍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目次

· 引言

一、游戏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一)游戏出海的知识产权问题

(二)游戏联名的知识产权问题

(三)AI+游戏的知识产权问题

二、相关建议

(一)针对游戏出海的相关建议

(二)针对游戏跨界合作的相关建议

(三)针对AI赋能游戏的相关建议

· 结语

引言:2024年8月20日,备受期待的国产3A游戏《黑神话:悟空》正式上市,该款游戏以中国经典名著《西游记》为背景,凭借其精美的游戏画面、丰富的游戏内容在全球各大游戏平台上稳居销量榜冠军。该款游戏不仅是国产游戏与AI融合的典范,更是国产游戏走向国际市场的表率,吸引了诸多国内外品牌与之开展跨界联名活动。《黑神话:悟空》的火爆,进一步引发了我们对于游戏出海、游戏跨界联名以及游戏与AI结合等问题的关注,本文将以此为契机,探讨在游戏行业发展新趋势下,游戏知识产权保护遇到的新问题及新挑战。

一、游戏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一)游戏出海的知识产权问题

根据中国音数协和伽马数据联合编制的《2023年中国游戏出海研究报告》,2023年中国自研游戏在海外市场的收入为163.66亿美元,此外,5个重要的美、德、英、日、韩移动市场中的中国游戏产品的数量呈增长趋势,中国游戏企业有更多产品进入头部榜单。中国游戏企业在出海过程中,面临的合规风险类型多样。全球游戏市场的法律监管环境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特征,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拥有各自独特的法律要求及监管侧重点。在全球化背景下,游戏行业的出海之路虽然充满机遇,但同样面临很多挑战,例如知识产权、主体合规及资质合规、数据合规、未成年人保护、广告及内容审查等。其中,知识产权问题目前较为常见的,主要包括跨国版权侵权及海外商标抢注等问题。

1. 跨国版权侵权问题

全球化背景下,网络游戏出海过程中面临的跨国版权侵权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主要介绍两种典型形式:一是同人作品引发的版权争议,二是山寨盗版游戏的侵权纠纷。

同人作品是指基于原作品的衍生创作,创作者根据原作中的角色、情节和世界观等元素,创作出全新的内容。大多国内游戏企业出海首站会选择同为亚洲国家的日本与韩国,由于日韩“同人文化”历史久远、发展成熟,且对于同人作品持较为宽容的态度,故对于中国游戏公司而言,在游戏出海至日韩时,必须妥善处理“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版权平衡问题。优秀的同人作品不仅能够提升游戏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还能增强粉丝的忠诚度,若直接针对同人作品发出警告信或广泛提起诉讼都可能会引起负面效应,但若不加以制止,也可能损害游戏的版权独立性,导致游戏企业失去对同人作品的控制,进而对游戏本身造成伤害。[1]

东南亚地区作为全球第四大游戏市场,已经成为国内游戏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战略要地,该地区具有巨大潜力的同时,也存在大量猖獗的山寨和盗版游戏问题。亚洲视频产业协会(AVIA)的反盗版联盟(CAP)在2023年和2024年仅在印度尼西亚就封锁了超1100个盗版网站。山寨盗版行为使得中国游戏企业在进入东南亚市场时面临巨大的版权保护挑战,也增加了游戏的运营成本与大量的维权成本,不仅可能影响游戏的品牌形象和用户体验,还会降低正版游戏的市场吸引力,导致游戏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及声誉损失。

2. 海外商标抢注问题

商标具有“地域性”,并需遵循“注册在先”原则。游戏企业产生游戏出海计划后,若未及时在海外进行商标布局,很可能面临他人已将相关商标进行恶意抢注的困境。商标一旦被抢注,可能会阻碍游戏企业进入当地市场或者进一步拓展当地市场,并对游戏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使其在相关市场面临巨大的销售损失。并且,即便游戏企业付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双重成本进行维权,依旧会面临维权失败的风险。若游戏企业重新设计新的商标,则又需耗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且新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可能远不及原商标,这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国际化战略和长期发展规划。以游戏《少女前线》日服商标被抢注事件为例,该游戏在日本上架即将向公众开放预约时,游戏公司散爆网络发现“少女前线”的日本商标在两年前就已被先前合作的代理商抢注。在耗费一年多的诉讼和调解时间之后,原本双方即将达成和解,但抢注公司又私下将该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导致散爆网络最终并未收回“少女前线”商标,《少女前线》日服也被迫改名为《人形前线(Doll Frontline)》。

(二)游戏联名的知识产权问题

《黑神话:悟空》游戏于发售首日,就已有瑞幸、联想、英伟达、海信电视、滴滴青桔等10余家公司官宣与其开展跨界联名活动。近年来,随着《原神》《王者荣耀》等游戏打开了跨界联动的新视野后,游戏产业的跨界联动开始呈现频繁化、多元化的趋势。

在与游戏产业相关的跨界合作中,最常见的是联名模式是著作权联名,具体表现为联名活动中的一方,在获得合作方的授权许可之后,将合作方享有著作权的游戏IP用于联名商品的外观、包装以及店铺的装潢中,并在联名商品宣传活动中使用合作方名称或者作品名称等进行宣传。此外,针对游戏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某一特定的人物形象、符号,如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形象、道具等,则可以通过商品化联名的方式进行合作。例如,《超级马里奥》是任天堂公司著名的游戏IP,其中的游戏主角马里奥拥有独特的世界观、角色和故事,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衍生出了“马里奥靴”等成功的联名商品。

跨界联名的火热促进了游戏行业与其他行业的互动交流,也使得跨界合作过程中的诸多知识产权问题逐渐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作方超出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进行联名活动

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被许可方超出授权范围将联名IP使用在其他产品、物料及其他网络平台或账号的行为,以及在合作期限届满后仍在产品及对外宣传中使用联名IP的行为,甚至是直接超越许可权限擅自对外授权的行为等。例如,在几米漫画一案中[2],原告授权被告联名使用几米、几米漫画的部分作品,但被告却未经许可对许可使用的作品进行改编,并在经营场所、微博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使用所改编的作品,最终法院认定该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改编权。

2. 合作方针对衍生作品的权属约定不清

由于合作方式的不同,联名过程中并非仅涉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当企业之间开展深度合作时,还可能产生新的知识产权内容,例如,包含联名产品的新包装设计、为推广而创作的新形象以及新造型等。若合作双方未事先约定此类衍生作品的权属,则可能对衍生作品的权属问题以及衍生作品所产生的收益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3. 合作方对损害赔偿责任约定不明

由于游戏企业作为许可一方,通常不会参与联名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环节,若联名期间合作方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其他可能导致社会评价被降低的行为,鉴于此种情形难以预料,合作双方极少会对相关责任问题进行事先约定,故双方之间对于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能产生争议。

(三)AI+游戏的知识产权问题

全球游戏开发者大会(GDC)官方在今年3月发布的《2024游戏行业现状报告》显示,49%的游戏开发者称生成式AI已应用于他们的工作场景,伽马数据发布的《中国游戏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报告》也显示99%受访游戏行业从业者所在公司已引入AI技术和工具。

在游戏行业,AI技术的应用场景非常丰富,包括美术、程序、策划、运营、安全、测试等多个核心环节,涵盖智能NPC、智能游戏助手、场景建模、AI绘画、AI剧情、AI配音等多个方面。在游戏创作过程中运用AI工具,不仅能够提升游戏的整体质感与玩家的体验感,还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创作成本。在《黑神话:悟空》中,AI渗透到了游戏的每一个角落,无论是动态环境的生成,还是 NPC 的行为模式,乃至具体的动作驱动均系由先进的AI技术辅助生成,极大程度提高了游戏的体验感,体现了游戏与AI的奇妙交融。

现阶段,AI技术赋能游戏行业主要面临以下知识产权问题:

1. AI训练数据的合法性问题

AI技术需经过大量的数据训练与调试后方能在游戏创作中发挥工具性作用。在数据训练阶段,若所使用的数据系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数据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公开数据,不仅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复制权、改编权等著作权,还可能由于违反Robots协议或未经授权抓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或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2. AI生成内容的版权侵权问题

知名PC游戏服务平台Steam曾多次拒绝上架使用AI技术生成的游戏,并明确规定:“由于AI的合法著作权及拥有权存在灰色地带,除非开发者能够确认拥有AI训练资料库的使用权及拥有权,否则无法发布这些用AI生成的游戏。”由于AI训练过程中会接触到大量现有素材,AI生成内容可能会涵盖或者融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及音乐作品等素材,如果AI合成的内容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就可能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权,导致游戏企业面临高额索赔。[3]

二、相关建议

(一)针对游戏出海的相关建议

为应对游戏出海带来的诸多知识产权挑战,游戏企业出海前应对出海地区所在国家版权法律规定和版权保护现状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避免违反当地法律规定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引发巨额索赔,同时也应善于利用当地法律积极维权。

1. 针对游戏出海版权侵权风险的防范及应对建议

针对同人作品,游戏企业可以依据游戏的特点在发布游戏时同步发布《同人创作指南》,明确规定同人创作的范围和限制,根据是否超出限制范围的情况对同人作品展开针对性处理,对于划定范围内的同人创作不予追究,但对于超出划定范围的同人创作则积极维权。[4]

针对盗版作品,游戏企业可以从侵权预防与侵权救济两个方向开展工作。在侵权预防方面,游戏企业应重视版权登记问题。国内游戏出海的大部分国家均属于《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作品创作完成后无需版权登记即可直接在成员国中获得保护。但在部分未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国家,或者将版权登记作为维权启动前置要件的国家中,若游戏企业未及时进行版权登记,将对后续的维权工作产生阻碍,例如,美国《版权法》第412条即明确规定版权登记是版权诉讼中主张法定赔偿和律师费的前提条件。因此,游戏企业在出海前应当充分做好目标国家相关规定的调研工作,对于明确要求版权登记的国家及时布局登记工作。同时,游戏企业还可以通过设置技术规避措施防止不正当地访问、复制等以进一步提升侵权预防能力。在侵权救济方面,游戏企业首先应当对侵权证据及时取证,然后可以通过向游戏分发平台投诉下架、向有关政府部门行政投诉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开展侵权救济,针对严重盗版行为还可以考虑通过刑事手段进行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如果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当游戏企业遇到境外盗版等侵权行为时,可以考虑通过向国内法院起诉的方式追究境外主体的侵权责任。

2. 针对商标抢注的相关建议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作为企业商标布局的“八字箴言”,同样适用于旨在拓展海外市场的游戏企业。为应对商标被抢注的风险,游戏企业必须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策略。

首先,需要确定目标市场并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游戏企业应根据企业的业务需求和市场分析,确定需要注册商标的国家和地区,并提前针对目标国家或地区进行调研,了解目标国家商标法律体系、注册流程及其审查标准,并检索目标国家是否已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以避免产生注册冲突提高注册成功率。游戏企业在与海外合作伙伴签订代理、运营等协议时,也应加入明确的知识产权条款,以防范潜在的商标抢注等风险。

其次,需要选择合适的注册途径并尽早申请注册。企业可以选择直接在目标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也可以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进行商标的跨国注册, 以实现品牌在多个国家的保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游戏衍生品已成为游戏企业收益的关键部分,游戏企业在注册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地注册所有相关类别,构建一个由核心商标和防御商标组成的完善商标体系,以有效预防潜在的侵权行为。

最后,游戏企业应建立包含注册、使用、检测和维护在内的全球品牌常态化监控体系,实时追踪商标的使用状况以及类似商标的注册动态,及时进行商标纠纷防控和风险预警。在应对恶意抢注行为时,游戏企业可以运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采取投诉、举报、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也可通过溢价购买、商标异议、协商转让等方式来妥善解决纠纷。[5]

(二)针对游戏跨界合作的相关建议

跨界合作对于游戏产业创设多元业态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开展跨界合作之前,游戏企业除应当对合作对象的权利基础进行确认,对其商标权的注册及持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索与分析,确定商标权属及核准使用范围之外,还应当着重考量以下问题:

1. 明确授权方式、授权内容、授权期限及授权范围

在开展合作之前,建议双方明确许可的方式是属于普通许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若合作方不希望游戏企业在合作期间再与其他同类品牌进行联名,则应当在品牌联名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除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具体包含哪些人物形象或者特殊的名称、道具之外,还建议明确许可对方使用的期限、地域范围、使用渠道以及可使用的产品数量。由于品牌联名涉及双方的共同利益,故建议在合同中对相关诉权及具体的诉权行使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在合作后期及期限届满阶段,则建议明确库存产品的回收或销毁方式,以避免低价抛售联名款产品导致任何一方的品牌形象受损。

2. 明确联名过程中衍生IP的权利归属及利益分配

当联名企业之间展开深度合作,如结合游戏IP针对某个主题创作衍生IP时,若无事先约定,此种衍生IP究竟归属于一方独有还是双方共有就存在争议。因此,建议企业在合作初期即在合同中明确联名期间产生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的归属问题、使用问题以及利益分配问题,以避免后期针对此类衍生IP产生纷争。倘若事先并无约定,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合作、委托等其他情形,参考相应的法律规范确认权利归属。另外,对于合作过程中未被采用的样稿或者样品,建议企业提前约定相关的著作权等权利归自己所有,并明确双方合作期限届满之后可以在其他联名合作中使用。

3. 明确联名收益的分配及“声誉保证”条款

游戏联名包含多种收益分配模式,通常包括一次性权利金、权利金加收入分成,以及单纯收入分成三种方式,游戏企业可以结合自身IP的特点以及联名产品的类型等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分配方式。联名过程中,可能产生因联名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消费者提出赔偿要求等问题,因此,建议事先在合同中加入“声誉保证”条款,并明确约定合作中名誉受损的赔偿方式、赔偿比例、赔偿范围。若联名期间合作方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其他使其社会评价被降低的行为,可约定由合作方自行承担责任,且联名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该条款有助于避免联名一方出现危机时,另一方被连累承担不良后果。

(三)针对AI赋能游戏的相关建议

1. 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训练数据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时,应当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游戏企业在对AI进行专业化训练的过程中,需要确保所使用的数据具有合法来源,在利用爬虫等手段获取数据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Robots协议等内容,避免使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数据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公开数据。若是向第三方采购数据,应在采购前对数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供应商保证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若所使用的数据或素材涉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则应当事先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具体的使用范围及权利种类,避免著作权侵权风险。

2. 加大对合成游戏内容的审查力度

运用AI工具创作辅助创作游戏的过程中,除需确保AI训练的数据及素材来源于合法渠道外,对于利用AI生成的游戏内容也需及时进行合法及合规性审查。在游戏开发阶段,游戏企业可通过人工与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利用AI识别等技术进行初步筛查,同时介入人工进行进一步过滤和筛选,以确保AI生成游戏内容的合规性。游戏开发结束之后,游戏企业还可以组织多轮内容合规性测试,确保游戏输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若发现AI生成游戏内容涉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音乐等作品,游戏企业应及时寻求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在无法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时,则应当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删改以规避侵权风险。

结语

《黑神话:悟空》的火爆出圈不仅再次吸引了公众对游戏行业的瞩目,更彰显了我国游戏制作水平的卓越和文化输出的成就。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我国将在游戏领域持续推出精品力作,同时,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将由被动防御转为积极构建,一个日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为游戏行业的繁荣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 感谢实习生陶佩和龚浏权对本文的贡献!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孙洁:《<中国企业出海知识产权保护>系列之四——游戏出海企业应关注的版权问题》,2024年06月26日,载自微信公众号“融理达观”,https://mp.weixin.qq.com/s/UMdvhQrwiw4e1VPWZ6lMnw

【2】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7054号民事判决书。

【3】唐丽子,孙及贾,潇寒:《AI原生应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之(三):AI+游戏法律问题》,载自微信公众号“金杜研究院”,2023年12月01日,https://mp.weixin.qq.com/s/FixqnyjjV2_9jhqb4Sj93w

【4】同引注1。

【5】谢军:《防止出海企业商标被抢注要出招见效》,载自微信公众号“法治周末报”,2024年4月26日,https://mp.weixin.qq.com/s/Cq7wyhj9Bl_H7sZm31amkQ

来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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