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趣睡科技核心商标案撤三成功;腾讯诉陌陌侵权使用周杰伦歌曲获赔;“前高管”承诺再次侵权就赔偿1000万,法院会酌减吗?
#8.18知产快讯3则
1. 趣睡科技核心商标案撤三成功 数年商标之争即将落幕?
回溯到2022年9月8日,趣睡科技发布了《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该上市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21)浙01民初1797号】判决,除了判决趣睡科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外,还要求趣睡科技停止在官网、小米商城、京东等各大电商平台使用带有“8H”标识(包括将“图片”变形为“8H”)。
近日,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并联系上市公司核实得知,目前趣睡科技以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浙江豪中豪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中豪”) 第15064876号“8H”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23年3月14日和2023年7月21日作出决定,决定豪中豪持有的第15064876号“8H” 在所有商品上的注册都予以撤销。
巧合?
趣睡科技与豪中豪商标案争议数年,最早起源于2021年6月,正值趣睡科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即将到进行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前夕,豪中豪以趣睡科技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将趣睡科技、杭州尚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趣睡科技停止商标使用、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为此双方展开了历时两年多的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另外一份《第61727396号“8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1974号)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豪中豪共申请注册商标一百余件,其中不乏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有多家相关权利人对其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由此,认为豪中豪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争议或落幕
目前,趣睡科技与豪中豪的诉讼处于最终决战阶段,2022年8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浙01知民初1797号),趣睡科技随后将该案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于2022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2023年4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浙民终1239),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截至目前案件尚未判决。
近日,趣睡科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关于第15064876号“8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3]第0000203392号),将豪中豪持有的15064876号“8H”商标在“家具;床垫;床;医院用病床;按摩用床;理发座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加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的《关于第15064876号“8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3]第0000071824号)将豪中豪持有的15064876号“8H”商标“1.软垫;2.枕头;3.家具用非金属附件;4.家养宠物用床”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豪中豪持有的15064876号“8H”商标在所有商品上的注册都予以撤销。
趣睡科技认为,豪中豪持有的商标被撤三成功,失去了权利基础,双方的商标争议终将落下帷幕。(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2. 腾讯诉陌陌侵权使用周杰伦歌曲获赔
近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腾讯两公司诉称,其已取得周杰伦音乐专辑《依然范特西》的独家授权。陌陌公司在其运营的陌陌App中,通过视频直播功能免费提供涉案八首歌曲的伴奏部分,侵害腾讯音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陌陌App中设置语音直播、视频直播、KTV歌房服务,模仿腾讯两公司全民K歌App的运营模式,系不正当竞争。陌陌公司辩称,陌陌App以直播交友为主要功能,故相关歌曲在软件中的作用不同,不可依照腾讯音乐公司与网易云公司之间的许可使用费对本案经济损失数额进行推定;在线KTV运营模式并非全民K歌软件首创,且使用相同的运营模式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陌陌App提供涉案八首歌曲,使公众可以获得上述歌曲或伴奏部分,未取得腾讯音乐公司许可,构成侵权;腾讯两公司通过手机应用软件提供语音直播、视频直播、在线KTV等属于其提供服务的一种模式,不属于法律赋予的某种权利,不能仅凭相同的运营模式即认定陌陌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陌陌公司赔偿腾讯音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合理费用6500元。(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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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高管”承诺再次侵权就赔偿1000万,这笔惩罚性违约金法院会酌减吗?
当事人在知识产权首次侵权后达成协议约定,侵权人若再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需要赔偿权利人1000万违约金。然而,侵权人违反约定再次侵权权利人起诉后,侵权人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人民法院酌减人民法院会采纳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侵权人应予全额赔偿。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承诺不再侵权,否则赔偿1000万
原告是某国际知名有机硅生产商在国内成立的销售公司,拥有一系列有机硅消泡剂类产品的知识产权。
2007年6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金某就职于原告处,担任高管。
2010年11月,金某与其他三位案外人共同设立被告青岛某公司,并以他人代持股的方式持有青岛某公司40%的股份,且负责该公司的全面经营。
原告发现,在青岛某公司设立以后,金某违反与原告签订的保密条款,利用获取、掌握的技术配方及工艺,由青岛某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原告遂以两被告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诉至外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承诺不披露、不使用原告研发和拥有的商业秘密信息,不再销售侵权产品,否则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万元。
调解协议
违反调解协议约定再次侵权
然而,签署调解协议后,金某并未遵守约定,而是通过虚假转让股权、厂房出租等方式,继续实际控制青岛某公司生产侵权产品,并对外销售。为此,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4月至2021年4月,青岛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因销售获利数额为889万余元,金某及青岛某公司及其他三位被告人姜某、宫某、孙某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青岛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450万元;金某等4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之后,原告以两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赔偿原告违约金。
对此,金某认为原告的实际损失仅为889万元,且在刑事案件中,4名被告人已合计向原告赔偿570万元,损失已经得到了部分填补,遂请求对违约金进行酌减。
人民法院: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可以不予调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需要对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1000万元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认为,是否对该违约金进行调整,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考虑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第二,考虑双方利益是否严重失衡;第三,考虑违约金的惩罚性质;第四,考虑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
综合分析后,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如果两被告违反约定则应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且金额尚属合理,应予全部支持。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违约金?
知识产权惩罚性违约金一般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对方在合同中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若相对方发生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则需支付的具有惩罚功能的一定数额金钱或其他给付。
本案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违约金便是在侵权人首次侵权时,约定侵权人再次侵权所需承担的合同义务。
二、违约金确定为何需另诉解决?
需要说明的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违约金虽多出现在调解或和解协议中,但却需认定新的侵权事实后方能生效,且侵权人又基于《民法典》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酌减,故本案需立案审理,而并非通过前案调解协议的执行程序解决。
基于《民法典》585条,知识产权惩罚性违约金属于违约金之特别表现。违约金制度虽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但实践中亦认可惩罚性违约金。本案中,两被告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故侵权人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酌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的典型意义是什么?
知识产权是科技进步、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本案通过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违约金的支持,积极维护知识产权的应有价值,有效惩处侵权者,以期起到相应的社会示范效果。
实践中,建议权利人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意识,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可以通过积极和潜在侵权者约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违约金,从而在事前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尽可能杜绝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来源:上海高院)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