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7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副庭长付金联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本次发布的11个典型案例,涉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名誉权”“依法平等保护”“挽救困境民营企业”“善意文明执行”等多个方面,集中展示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取得的成效。

一是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这次发布的大通公司实际控制人伪造企业印章罪一案,法院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联合检察院监督企业合规改革,指导企业加强内部治理;综合考量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及企业合规整改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既挽救了企业,又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实现涉企犯罪源头治理。通过这一典型案例,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转变办案理念,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二是运用禁令,及时制止造谣中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侵权行为。本次发布的小米公司诉网络侵权案,法院依申请及时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及视频,防止进一步扩大对民营企业名誉权的损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恶意损害企业名誉权的司法态度,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是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今天发布的电力咨询公司与农业局合同纠纷案,法院判令农业局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有力执行措施,及时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在文旅公司一案中,法院判令违约国有企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通过这两个典型案例,推动各级人民法院有效落实平等保护原则,机关法人、国有企业违约毁约、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同样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四是依法挽救陷入财务困境的民营企业。这次发布的系列破产重整案,法院通过引进重整投资人,改善企业流动性,“破产不停产”,在维持企业营运价值的同时,债权得到了高比例清偿,实现企业、上下游债权人、股东、职工和近10万名燃气用户双赢多赢共赢。通过这一系列典型案例,引导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使企业获得新生。

五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这次发布的案例中,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案涉烂尾楼没有简单一拍了之,而是依法引资恢复项目建设,1472套房产竣工交付,一揽子执结近500件关联案件,妥善化解了近900个债权人的8亿多元债权,农民工工资全额支付,职工就业得以稳定。通过这一系列典型案例,引导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多做“放水养鱼”之事,少行“竭泽而渔”之举,在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能动司法,通过一个个案件的审理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1: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文旅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诉宁波巨大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2: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行为保全裁定

案例3:沈阳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浑南区农业农村局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4: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案例5:涉“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6: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等破产重整系列案

案例7:上海三岔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8:老河口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

案例9:九江大洪钢铁有限公司经理刘某职务侵占案

案例10: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助力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健康发展系列执行案

案例11:唐山成唐商贸公司与天津喜津混凝土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详情

案例2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行为保全裁定

【案例索引】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51722

基本案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系由知名民营企业家雷军创建,并由雷军担任其法定代表人,其名下商标“小米”是驰名商标,手机、电视等产品多次获奖,所代表的小米系企业是中国知名科技创新企业。被申请人是专业自媒体从业人员,专门从事科技类公司资本市场研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凤凰网、腾讯新闻等多个平台发布了多篇关于“小米”“雷军”“小米科技”的评论文章及视频,称“小米”为“……”,称其创始人“雷军”为“……”,称“小米科技”为“……”(此处隐去诸多涉贬损性言辞)。小米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则认为,一方面小米公司并非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另一方面对小米公司进行报道是其日常工作,其发表的关于小米公司的文章均根据公开信息撰写,并未侮辱或诽谤雷军和小米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22330日,小米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部分被诉侵权文章及视频。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243日就行为保全及时组织谈话。

一是依法审查案涉文章及视频内容,准确认定侵害小米公司名誉权的较高可能。法院详细审查被诉侵权文章及视频内容,识别有关内容主要是对小米公司的经营模式、企业风险、企业价值观等方面的评论以及对其法定代表人雷军的评论,查明在被申请人发布的案涉文章和视频中,含有“……”等涉贬损性言辞。法院认为案涉文章及视频已经引发了广泛社会舆论关注,且雷军为小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针对其职务行为的言辞直接影响小米公司,依法据实认定上述言辞对小米公司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可能造成小米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存在侵害小米公司名誉权的可能性。

二是依法认定行为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在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中的紧急救济功能。案涉文章和视频发布于互联网上,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征,且被申请人在诉讼中仍针对小米公司持续发文,关注度进一步提高、不良影响持续扩大。法院在谈话中当庭登录案涉文章和视频链接,及时认定如不立即停止案涉文章和视频的传播,将严重影响小米公司商誉和正常经营活动,从而造成难以弥补、无法救济的损害。在小米公司提供100万元担保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适用行为保全制度,准确判断采取行为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删除被诉部分侵权文章及视频,且已于202282日执行完毕,消除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不良影响。

社会影响

本案当事人诉中申请行为保全,针对企业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法院在审查后发现相关网络言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时,及时适用保全救济制度,依法限制网络不当言论持续发酵,避免损害后果继续扩大,缓解了受损害企业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等困难,有效地防止了民营企业因名誉持续受损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该行为禁令的发布极大地增强了企业及企业家维护自身名誉的信心,同时也警示网络自媒体在对企业经营进行舆论监督时应诚信客观发声,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诚信、文明、有序舆论环境。

典型意义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具有示范作用的民营企业家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案中,小米公司是高科技领域知名民营企业,对小米公司和其创始人、法定代表人雷军的贬损性言论不仅影响小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还影响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舆论环境。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自媒体传播速度更快、受众人群更广,其针对企业及企业创始人发布的言论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影响更大,可能使得民营企业迅速因负面评价而处于劣势地位,从而丧失投资、交易等方面公平竞争的机会,甚至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法院认定针对企业及其创始人所发布的言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时,依法及时适用诉讼保全制度,强调网络自媒体在对企业经营进行舆论监督时应诚信客观发声,限制贬损性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严格禁止故意误导公众认知、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减轻和消除影响,切实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名誉权提供司法保护。

案例5   涉“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

基本案情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种业公司)是全国首家专门从事鲜食玉米种子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专业种子公司,该公司研究开发有包括“万糯2000”在内的多个鲜食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于201592日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于201511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来源为“W67”דW68”。华穗种业公司于20201016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系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亲本“W68”的技术秘密权利人,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搏盛种业公司)侵害“W68”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有关侵权责任。该院认为,搏盛种业公司构成对“W68”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搏盛种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W68”作为亲本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社会影响

“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的案件,本案以商业秘密为视角,明确了育种材料亲本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明晰了秘密性、保密措施的认定等方面的裁判思路,回答了育种创新成果保护领域的诸多共性问题。由于目前绝大多数种业企业均对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本案裁判规则将对种业企业的经营方式提供指引和参考,帮助种业企业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最终促进育种材料研发创新,助力我国种业的高质量发展。

典型意义

“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明确了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意义,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有效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持续创新,促进构建多元化、立体式的农作物育种成果综合法律保护体系。随着我国农业专业化和商业化的发展进程,育种创新主体需要为育种创新链条中的不同环节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的保护机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但能够为育种创新成果提供直接有效的法律保护,而且能够有效增加特定产品的商业附加值,提升特定产品的市场价值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种业创新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人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审判为创新型民营企业助力赋能,保证确有创新性的育种创新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专利等多种知识产权手段保护育种创新成果,构建符合企业发展和需求的全链条立体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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