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就三部知识产权相关规章修改征求意见

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网站、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对部分规章拟作出的修改中,包括若干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现摘录如下:

二、 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二)将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六项、第十八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反垄断执法机构”。

(三)将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修改为“《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九、 对《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0号)作出修改

将其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十、 对《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 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8月2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请在信封注明“规章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章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7月22日


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VxJJXDjHn1BCwoyM3V3cAg


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领域内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拟一揽子修改规章30件。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因机构改革,部门名称变化或者职能划转、归并,仅对名称进行条款修正的,共8件,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二是主要基于上位法修改、条款中援引的规章文件名称修改、监管实践发生变化,以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规章间协调,需要修正的,共16件,包括《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是主要基于“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进行修正的,共4件,包括《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四是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需要将规章名称予以规范的,共2件,包括《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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