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军 | 以典型案例看“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

作者 | 姚建军

目次

· 引言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三、司法、行政、仲裁、调解联动多元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护航“一带一路”战略,是法律人始终思考的命题。众所周知,伴随着“一带一路”合作从基建联通迈向创新联通,中国专利、中国技术、中国品牌、中国文创全面走向世界。但不可否认的是跨境专利侵权、技术秘密泄露、商标恶意抢注、跨境盗版等纠纷频发,已成为制约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短板。当宏观的合作协议落地,很多企业的处境就是:看得见侵权、拿不到证据、走不通程序、耗不起时间。如何破解困境,选择路径维权,已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之举。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路径进行研究,以期为企业提供参考。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十余年来,我国对外经贸合作实现了从商品输出向技术输出、品牌输出、标准输出的转型。新能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数字文创、跨境电商成为丝路合作新主力,知识产权已成为跨境合作的资产、竞争力、博弈点。从制度看,沿线各国法系不同、标准不一导致各国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不统一,企业出海合规难度高;从治理现状看执法能力悬殊,侵权成本低,跨境隐蔽侵权、批量仿制、恶意抢注常态化;维权成本高,域外诉讼周期长、执行难突出。基于此,单一的维权模式已无法适应多元开放需求,构建行政管源头、司法守底线、仲裁主商事、调解化小微的多元化、分层化、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形成四维协同、各司其职的联动的成熟法治体系,保护路径定位清晰、功能互补。

(一)行政保护:跨境知识产权的源头前置保护

行政保护的优势是主动性、高效性、前置性。不同于司法被动受案,行政机关可主动巡查、专项整治、口岸管控、风险预警,实现侵权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是知识产权保护最基础的防线。涵盖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海关边境保护、涉外知识产权预警职能。如侵犯CHANEL”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办案部门从物流点日常检查入手,及时发现线索,针对侵权产业链完整、隐蔽性强、跨地域网络化特征突出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对农村及城乡接合部等监管薄弱区域同类侵权行为形成强力震慑。还有全国海关涉外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典型案中,国内企业大批量仿制家电、五金配件,企图出口东南亚、中亚沿线国家,属于典型跨境商标侵权、外观专利侵权。海关依托口岸监管职能,主动筛查、拦截、查扣,截留侵权货物,从出口源头阻断侵权产品流向丝路市场,将侵权企业录入信用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进而形成的路径为口岸边境风控,强化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筛查,筑牢出口关口;涉外专项治理,针对沿线高发抢注、仿制、盗版开展专项执法整治;前置服务企业,发布风险预警,指导出海企业提前布局、合规经营。

(二)司法保护:守住知识产权出海的刚性底线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效力惩戒最强的救济途径。通过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形成民行刑一体化惩戒体系,是维护创新秩序的法治底线。司法需要解决的是证据怎么固、管辖怎么选、境外怎么执行等。如济南铁路法院审理的涉中欧班列跨境商标假冒轴承出口刑事司法案,国内企业接收境外订单,未经权利人许可,批量生产假冒品牌轴承,通过中欧班列出口销往欧洲沿线国家,属于典型跨境商标侵权。本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全额没收侵权货物、阻断跨境侵权产业链。很多企业认为:货物出口国外,国内司法管不着。但本案的裁判规则是依托中欧班列跨境贸易链路,国内司法机关对涉外出口知识产权侵权,拥有司法管辖权,可直接刑事追责、跨境封堵侵权源头。还有跨境专利侵权取证简化、境外证据采信案。在最高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外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境外企业长期在丝路沿线仿制中方专利产品,以往企业维权难点是:域外证据多、公证认证繁琐、周期极长、证据不易被采信,该案最终判赔94万余元,降低了我国企业跨境举证门槛。本案的裁判规则在于,对“一带一路”跨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境外电子证据、技术证据,可以适度简化公证认证程序,直接采信并作为依据;侵权萌芽阶段可固定网页、产品图纸、销售链路、聊天记录;依托涉外证据规则,简化域外公证流程、降低维权门槛。上述案件也提示企业,对出口跨境流通侵权,应主动启用国内刑事、行政、民事司法前置封堵。在出口源头、国内链路、物流端口提前固定证据、追责、阻断,这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企业司法保护不是“出国打官司”,而是国内固证、国内确权、源头阻断、跨境协助、境外执行的全链条司法闭环。

(三)仲裁保护: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出海最优商事选择

仲裁是正义与善意的相融共生,不仅是是非对错的刚性裁决,更兼顾商事合作的长远善意。仲裁人依衡平情理断案,创设之初就是为了实现个案公平。如果说司法是兜底,那仲裁就是一带一路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主力主战场,是技术出海最适配、最安全、最高效、最国际化的维权路径。实务中的涉外技术合作、联合研发、品牌出海纠纷,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很多。如附条件交付义务的履行抗辩与公共利益平衡。2018528日,A公司与B研究所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A公司完成“××一号”两颗卫星的设计、制造、测试、试验并在轨交付,合同总价款1,961万元。若双方发生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后因B研究所未付款,A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B研究所支付合同尾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仲裁庭裁决:B研究所向A公司支付合同尾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高科技设备交付与付款争议案件中,仲裁庭对违约责任认定和损失计算进行了利益平衡。对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进行了合理调整,避免了因商业纠纷过度损害社会公益。还有标准必要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AB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约定B公司转让指定标准必要专利。A公司付清转让费后,B公司未履约交付专利,A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对方履行转让义务并赔付违约损失。仲裁庭组织调解促成双方和解,重新确定转让专利范围,就转让手续、费用、专利豁免权责达成一致,仲裁庭出具调解书确认和解效力。

也许有人会问,当事人为什么选择仲裁,理由是什么?其实答案非常简单:司法有属地保护、仲裁无国界;司法一般不保密、仲裁全程不公开审理,代码、技术、商业模式绝对保密;仲裁可以选聘自己的技术专家仲裁员+法律仲裁员,解决了看不懂的技术难题;司法不允许选择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司法判决难跨境执行、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可跨境执行。这里需要特别的提示企业,选择仲裁应做到: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所有出海技术合同、授权合同、代工合同、联合研发合同,均要约定仲裁条款;明确争议解决机构在中国境内或中立第三国;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国际通行规则;依托《纽约公约》实现“一份裁决、全域执行”,沿线多个国家加入纽约公约,仲裁裁决执行力高。这或许是大企业知识产权维权首选仲裁的根本原因。

(四)调解保护:小微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的柔性分流保护

记得《说文解字》中有言:判,分也;调,和也。中华传统历来崇尚“以和为贵”“和谐共赢”,相较于诉讼,当事人对于以调解等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可能更具有天然的趋向性。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因此,提升民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除了高质量的司法、仲裁等多元化的争议解决,调解以低成本、高效率、保合作为特征,适合海量小额、高频、碎片化知识产权纠纷,实现繁简分流,节约司法与仲裁资源。很多企业维权最大误区是无论大小纠纷,一律起诉、一律仲裁。现实为盗版、短视频盗播、商标侵权越来越多,维权成本大于侵权收益,打官司得不偿失。如浙江金华检察机关跨境游戏版权联合调解案。北京某游戏企业丝路出海,遭遇境外版权方恶意缠诉、跨境权属争议,案件复杂、涉外主体多、持续久;继续诉讼会严重影响企业海外布局。办案机关采用中外联合调解、行业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先业厘清知识产权权属;中外双方调解员联合磋商;达成调解协议后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效力。最终企业避免巨额诉讼损耗、保住海外市场、后续反而达成1500万的跨境IP合作转让大单。


三、司法、行政、仲裁、调解联动多元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路径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权利客体多元、侵权形态复杂、跨境纠纷处置难度大的特征,单一救济模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与“一带一路”经贸合作下多层次的维权需求,由此形成行政、司法、仲裁、调解协同并行的多元保护机制。如广东高院发布的依托“法院+WIPO”诉调对接机制。维某公司系全球知名的女士服装、护肤品企业。某科技公司等被告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仿冒该驰名商标的香水等化妆品。维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800万元。一审判决后,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院依托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共同建立的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移送委托该中心进行专业调解。在WIPO专业调解员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方案,纠纷圆满化解。此案说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常面临跨境维权成本高、规则差异大以及跨法域信任壁垒深等难题。本案是主动对接国际规则、创新跨境纠纷化解机制的生动实践。该模式将“中国司法权威保障”与“国际调解机构专业优势”深度融合,彰显了我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的开放姿态,为同类跨国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提供了借鉴与参考。

 还有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共同签署《南山区合作备忘录》。根据备忘录,各方将建立协同合作与资源共享机制,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优先适用仲裁与调解。各方将共建“调解+司法/仲裁确认”一站式绿色通道,优化案件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临时禁令执行等环节的协同流程,实现仲裁、诉讼、行政执法与调解的有机衔接,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更高效、多元的解决途径。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与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通过“仲裁、诉讼与调解”多元联动机制,成功化解一宗涉及知名手机商标的侵权纠纷。A公司系国内通讯领域的知名厂商,是知名商标O的合法权利人。2025年初,A公司发现,B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手机保护膜时,在商品标题中直接使用“O商标无白边高清贴膜”等表述,还在产品详情页突出标注“官方正品”字样。A公司认为,该行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虽然双方均愿意协商解决,但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A公司申请福田区法院调取B公司在电商平台的后台销售数据,主张以该数据为基础确定和解方案与赔偿金额。面对和解僵局,知仲中心与福田区法院迅速启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机制。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福田区法院将案件移交知仲中心调解,并同时开展B公司后台销售数据的调取工作。知仲中心成立专业调解工作小组,综合运用商标法律规范,结合手机零配件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诉求与商业考量。同时,参考后台销售数据及福田区法院近年来商标侵权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为双方提供调解建议。经多轮沟通,双方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知仲中心从获得B公司销售数据到促成调解,仅用时50天,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这起案件的成功解决,充分体现了“仲裁、诉讼与调解”多元联动机制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优势,凸显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创新特色:一是建立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的信息实时共享机制,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提供客观依据;二是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的专业优势,提升调解精准度和有效性;三是为当事人提供灵活、高效的多路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案,实现合作共赢。由此我们说,合力是一种艺术,一种境界,合力不只是简单的加法之和,而是走向成功的智慧和境界。

写到此,让我们再回味一下我国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多元解纠的完整路径:

从职能定位来看,行政保护主动性、高效性、前置性,事前、事中主动监管模式、口岸防控,属于前端防控体系,筑牢知识产权源头防线,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前端治理;司法保护具备终局性、强制性特征,民事诉讼完整厘清权利归属、计算损害赔偿,刑事程序可规制情节严重的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等,是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商事仲裁针对平等市场主体间的技术、商标许可等合同类知识产权纠纷,依托当事人意思自治、专业审理、保密高效、跨境可执行的制度特性,完美匹配跨境技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维系跨国合作的现实诉求,是出海企业主战赛道;专业调解依托中立第三方居中斡旋,弱化诉讼、仲裁的对抗属性,柔性化解、低成本分流、保合作稳关系,是小微纠纷的最优路径,在WIPO诉调对接机制支撑下,高效化解中外当事人之间的跨境知识产权矛盾,兼顾法律公正与商事利益平衡。四类保护路径各司其职、有机衔接,既强化国内创新成果保护力度,也为我国企业出海参与沿线国家产业合作提供稳定、可靠跨境场景的法治保障,是推动高质量对外开放、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制度支撑。

总之,知识产权是一项充满活力、充满创新的事业。创新是新质取代旧质的质变过程,知识产权是创新的活力和源泉,创新能够改变世界,更是推动时代发展的根本动力。一带一路的腾飞,始于通道畅通、兴于贸易繁荣、强于法治护航。在一带一路漫长的出海征途里,真正保护中国创新的,是每一次精准取证、每一次有效仲裁、每一次高效调解、每一次刚性司法追责。用好纠纷解决路径,就是为中国技术出海护航、为中国品牌守路、为丝路创新赋能!由此,我们才能让中国创新在丝路沿线行稳致远,让法治护航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成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最坚实的法治底气。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护航“一带一路”倡议,是我们每个人的历史使命。未来我们将以专业稳外贸、以协同治理机制促共赢,共担历史责任,以法治筑通途,以匠心护创新,以规则破壁垒、以仲裁助远航,弘扬中国古代丝绸之路法治文明,让每一项中国专利都能享誉世界,每一个中国品牌都能扎根丝路,每一次中国创新都能向阳远航!为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仲裁人的智慧和力量!

作者:姚建军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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