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彬彬 | 借用“米其林厨师”傍名牌违法



《米其林指南》餐厅评级是米其林公司的核心业务线之一,最早开始于1900年,2016年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从上海到广州、北京、成都,再到浙江、江苏、福建,现在已覆盖15个城市。《米其林指南》是基于美食对餐厅进行评选,但并不对美食和厨师进行评级,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米其林美食”和“米其林厨师”。

随着《米其林指南》的推广,一些在米其林餐厅工作过的厨师,打着“米其林厨师”的头衔,与其他餐厅或各种饮食相关的产品合作,突出使用“米其林”、“米其林厨师”等标识,配以米其林厨师研发等宣传。在米其林餐厅工作过的厨师的声誉,来源于米其林公司的餐厅评级活动,与其一百多年积累的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分不开的。任何以“米其林厨师”来博取眼球、进行不当宣传的行为,都是米其林公司不能允许的,米其林公司对此类傍名牌行为始终秉持零容忍的态度,无论依据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会将维权进行到底。


香漫谷餐厅——米其林厨师匠心主理

香漫谷餐厅是主要分布在川渝地区的连锁餐厅,该餐厅声称主厨陈某某辞去香港米其林餐厅主厨职务,游学泰国民间学习冬阴功汤绝密烹饪方法,与重庆火锅结合,创立了香漫谷泰式小火锅。香漫谷餐厅在其连锁店面里和外卖包装上,均突出宣传“米其林厨师匠心主理”,在品牌故事中介绍主厨曾经的米其林主厨身份,有的店面还突出宣传“米其林绝密烹制”,同时在其公众号和网站介绍中使用“米其林大厨”“米其林主厨”“米其林级”“米其林水平”等字样。


米其林公司于2022年发现香漫谷餐厅的侵权行为,在发送律师函沟通无果后,于20238月以轮胎商品和指南商品上注册的“米其林”和“MICHELIN”商标为权利基础、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张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一审法院于202410月做出判决,认可《米其林指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认定上述使用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赔80万元。

一审法院的具体论述如下:

“米其林公司出版发行的《米其林指南》及衍生在餐饮行业的米其林美食星级评定,自2006年起在国内《米其林指南》经专业书籍和各大媒体的长期宣传和介绍,特别是2017年起上海、广州、北京国内《米其林指南》的陆续出版发行之后,米其林指南推荐、评星餐厅在餐饮行业获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餐厅能够被《米其林指南》评上星级,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餐厅品质的认可,进而提升餐厅知名度和经济效益。”

“被告的涉案行为是通过宣传其创始人来自米其林指南评星餐厅,为了借用《米其林指南》推荐、评星餐厅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香漫谷餐厅随后针对判赔金额和责任承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生效,万慧达代理米其林公司参与本案。

一审判决:(2023)渝01民初689

二审判决:(2024)渝民终425


修习堂益生菌——米其林星厨特调

修习堂益生菌,声称其开发者是四位来自纽约、巴黎、香港及澳门的米其林星厨,在其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米其林星厨特调”,在其公众号和销售网页中突出使用“米其林”或含有“米其林”字样的标识,包括“米其林星”“米其林星厨”“米其林星厨特调”“米其林星厨调味”“米其林星美味”“米其林星调”“米其林星厨餐厅”。


米其林公司于2023年发现修习堂益生菌产品上的侵权使用,在发送律师函沟通无果后,于20251月以轮胎商品和指南商品上注册的“米其林”和“MICHELIN”商标为权利基础、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张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一审法院于20257月做出判决,认定指南商品上的“米其林”构成驰名商标(对其他三枚商标是否驰名不再审查),认定上述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判赔60万元。

被告提出描述性使用的抗辩,称与被米其林公司评级的餐厅的厨师存在合作关系。对此一审法院予以驳回,认为无论是突出使用“米其林”还是“米其林+通用词语”的用法均基于“米其林”商标的知名度,构成商标性使用;且前述对“米其林”的使用中未见相关餐厅信息,被告意在淡化合作对象,借用“米其林”的声誉,超出合法使用范畴,足以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具体论述如下:

“对于单独突出使用“米其林”标识的行为,当然构成商标性使用;对于其他在“米其林”文字之后缀以通用词语的情况,该等标识完整包含了涉案“米其林”商标,构成被标识的核心识别部分,而“星”“星厨”“星调”“星厨特调”“星厨调味”“星厨餐厅”“星美味”等,实质是使用通用词汇来修饰“米其林”,基于“米其林”商标具有较强知名度和显著性,消费者及相关公众看到该等标识,容易误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系米其林公司所推出,或与米其林公司有特定联系。”

“尽管被告抗辩称,曾获得过米其林评级的玥餐厅的经营者广州幸卉餐饮有限公司及工作人员参与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研发,其使用被诉标识为描述性使用不侵权,但考察上述被诉标识的使用场景,均未见其合作对象玥餐厅的任何信息,被告这种模糊、淡化合作对象,及在被诉产品外包装上将标识‘米其林星厨特调’与‘本品由米其林星级获奖餐厅联合研发’说明字样隔页分离,在宣传推广使用常采用短语、断句、分行等方式突出‘米其林’的使用方式,已经超出客观、全面、无歧义描述的范畴,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其相关的非商标性使用的抗辩,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主张为其突出使用了自身商标,明显更小,且基于事实描述的“米其林星厨特调”,没有起到商标识别作用:

“一审判决忽视被控侵权产品包装及宣传页面上均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其商标为SUPERTANG、明显小且非显著地标注“米其林星厨特调”等短语的事实,且该等短语系基于广东修羽白中心与米其林餐厅真实存在的合作所作的描述,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包装及宣传页面上突出使用“米其林”或含“米其林”字样标识,进而错误认定构成商标性使用和商标侵权。”

二审法院强调,与“SUPERTANG”相比,“米其林”的更强的显著性和影响力,即使字体更小,也足以引起公众联想;而与相关餐厅和厨师的关系,未见任何介绍,上诉人使用“米其林”的意图昭然若揭;此外,“米其林+产品名称”的用法,更容易让人误解“米其林”指向商品来源:

“‘SUPERTANG’,虽系注册商标,但无证据显示其具有知名度,即便该标识在包装整体设计中字体较大、较为突出,但其能够起到的识别商品来源作用有限,而“米其林”字体虽小,但其较强的显著性和影响力足以引发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联想。虽然广东修羽白中心、广州修羽白公司、羽海一公司、羽料一公司、仙乐公司、仙乐安徽公司解释称“米其林获奖餐厅”系指被米其林公司评选为广州米其林一星的玥餐厅,“米其林星厨”系指该餐厅厨师洪某,但案涉包装或宣传中均未明确指出上述餐厅或厨师的名称,相关公众无从得知,不能看出其标榜或宣传该餐厅或厨师的意图,故本院认为上述解释并不合理,不予采信。除上述予以解释的标识外,其余被控侵权标识更是表述模糊,尤其是“米其林益生菌”“米其林星美味研发”等,更容易让人误解,故使用者以“米其林”指向商品来源的目的明显。因此,案涉含有“米其林”字样的标识使用于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上,以及后续的宣传推广及销售环节大量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样的宣传语,明显具有攀附米其林公司商标商誉的主观目的,且确已产生商标识别性作用的实际效果,应认定构成商标性使用。”

二审法院在20265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生效,万慧达代理米其林公司参与本案。

一审判决:(2025)粤73民初228

二审判决:(2025)粤民终2323


短评

上述两个案件中对米其林商标的使用,都是基于“米其林厨师”展开,同时辅以突出的“米其林”或“米其林+通用词语”,虽然相关人员或多或少与米其林餐厅存在一定联系,但其对米其林商标使用的本质目的,还是为了借用米其林公司及其商标的声誉,进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以为与米其林公司和《米其林指南》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使用行为,不但不正当地利用了米其林公司的声誉,还可能使《米其林指南》面临被贬低的危险,甚至淡化米其林公司的驰名商标,给米其林公司造成严重损害。

如前所述,《米其林指南》是基于美食对餐厅进行评选,但并不对美食和厨师进行评级,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米其林美食”和“米其林厨师”。任何人通过宣传“米其林美食”“米其林厨师”来吸引眼球,都是米其林公司所不能容忍的。消费者见到所谓的“米其林美食”和借用“米其林厨师”宣传的商品和服务,也一定要小心避坑。

来源: 万慧达知识产权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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