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云 张清奎 | 化学领域数值范围权利要求的支持性审查边界——从电解液、中间膜及光伏银浆无效案看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适用

罗云 | 高级合伙人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张清奎 | 名誉主任委员
中国药学会医药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目次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缘起
二、类案裁判形成的支持性审查规则
三、从类案中可以归纳出的审查方法
四、光伏银浆两件无效决定中的规则适用
五、对“支持性审查是否过严”的回应
六、结语:以支持性审查维护化学领域专利边界的可预期性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缘起
在化学、材料、电池及光伏浆料等技术领域,权利要求中的组分含量、浓度比例、温度区间或其他数值参数,通常承担界定技术方案边界的实质功能。一个看似简短的“0.1%至10%”“不超过0.07重量份”或者“0.25重量%至15重量%”,背后对应的是一组由化学组成、制备条件、反应环境和性能结果共同限定的技术方案集合。尤其在这些实验性学科领域,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通常较低,其可验证性高度依赖于实施例的实验数据。专利权人能否取得这样的保护范围,不能只看权利要求文字是否能够在说明书中找到形式上的出处,更要看说明书是否已经把该范围内的技术方案作为其完成的技术贡献公开给社会。
这也是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在化学类案件中经常成为授权确权争议焦点的原因。该款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在无效程序中,违反该款的情形亦可以作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从规范功能看,支持性审查旨在防止权利要求脱离说明书公开形成过宽概括,并不要求说明书逐一列举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的每一个实施方案,也不能把实施例数量机械转化为保护范围的上限。审查核心在于:申请日公开的信息,是否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认或者合理概括出权利要求限定的全部技术方案,并相信其能够解决发明所称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应技术效果。[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已经把这一点表述为可操作的审查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仍不能得到或者合理概括得出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定权利要求不符合“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这一路径要求审查者从文字对应关系继续深入,判断说明书公开的技术事实是否足以支撑权利要求所作的抽象、概括和扩张。[2]
近年来,化学领域多个授权确权案件均围绕同一问题展开:当专利说明书只公开少量点值、有限种类化合物或者局部实验结果时,权利要求能否进一步概括为宽泛的组分种类和数值范围。讨论这一问题,不宜从个别无效决定的结论出发,更不宜把支持性审查形式化理解为行政机关对实施例多少的评价。比较稳妥的分析方法,是先从已经公开的判决和无效决定中归纳规则,再回到具体案件中判断审查结论是否落在既有裁判尺度之内。
二、类案裁判形成的支持性审查规则
第一类值得关注的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锂二次电池非水电解液系列案件。相关案件的争议焦点均涉及权利要求对电解液组分含量范围的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文字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大量额外试验或者付出其他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一般不能认为该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3]
在上述系列案件中,权利要求1对于电解液组分的含量限定了宽泛的范围,而说明书实施例集中在少量点值。例如,在(2024)最高法知行终933号案件中,权利要求1限定的硝酸盐、二氟磷酸锂的含量范围为“0.01质量%~5质量%”,而说明书仅给出了0.3质量%或0.08质量%的实施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说明书中并未给出5质量%端值及该端值附近的实施例,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电池充放电过程中,电解液中各个成分之间会相互影响及作用,在低含量范畴内微小的改变都可能引起效果的较大差异。因此本领域中对于电解液成分的调整幅度通常较为谨慎,尤其对于作用原理尚不明确的成分,即使较小的调整也需要充分的实验证明效果或者作为进一步调整的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实施例(0.3质量%、0.08质量%)的技术效果向下扩展至0.01质量%,向上推及5质量%,得到一个上下限相差百倍的数值范围0.01质量%~5质量%,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无法推论出该范围内所有数值均具有与0.08质量%、0.3质量%等同或近似的效果。故而法院认定,这样的概括方式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可见,这组判决对于化学领域中数值范围的支持性审查提供了一个明晰的指引,也即:当技术效果受到参数数值的显著影响,且技术效果随着参数数值变化的规律趋势尚不明确时,仅凭一个或几个离散的窄分布的实施例点值,不足以支持跨越多个数量级的宽数值范围。
此外,这组判决的规则价值在于,它把“补充实验数据”和“说明书支持”之间的关系说清楚了。补充数据可以进入审查,但不能改变申请日公开内容的边界。若权利要求本身覆盖了说明书没有揭示、也无法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预期的技术方案,则事后数据不能把一个原本过宽的权利要求修补为合格的保护范围。对于化学组分数值范围而言,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数值范围往往决定技术效果能否实现,其作用已经超出实施方式优选程度的调整。
第二类案件是三星电池材料案。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由化学式1表示的化合物以0.1%至10%的量存在于正极中”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该案所涉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集中在少数化合物和1%、2%、3%的点值,未公开0.1%、10%端点以及端点附近或能够反映范围变化趋势的实验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权利要求限定的参数数值是一个较大的范围时,为了证明权利要求限定的参数数值范围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通常需要观察说明书有无记载该参数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值、该参数数值范围的中间值的实施例以及相应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限定的“0.1-10%”是一个上下限相差百倍的较宽的数值范围,仅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目前所给出的1重量%、2重量%和3重量%三个数值的示例和对比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在0.1%-1%、3%-10%乃至0.1%-10%的重量值范围内,电池单元都能取得耐热冲击性得到改善的技术效果。[4]
该案没有建立所谓“数值范围必须公开端点实施例”的绝对规则。法院关注的是:在热稳定性、耐冲击性等效果难以由结构和含量直接预测的情形下,说明书公开的少量点值不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信0.1%至1%、3%至10%以及其他未验证区间均能达到相同或者相应技术效果。换言之,端点和中间值之所以被反复提及,是因为它们能够帮助判断说明书是否揭示了数值变化与技术效果之间的稳定关系,不能理解为法律要求申请人机械提交某种固定格式的实施例。
第三类案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86177号无效决定所涉夹层玻璃用中间膜案。该案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中间膜的成分X含量的范围为0.07以下,远大于说明书给出的含量范围0.0014-0.0151,同时说明书中也未记载该参数范围最大端点处的附近值和中间值。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于本专利的中间膜而言,其光学性能跟组成中间膜的组分、各组分的含量以及各组分间的关系及工艺过程均密切相关。本专利的说明书在有限的实施例中仅论证了在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内的极小范围的技术方案的有效性,说明书亦未针对各组分的种类、含量及各组分间的关系及工艺过程与其光学性能之间的规律作进一步的论述。基于说明书目前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或者推测出除说明书实施例中给出的较窄的范围以外的其他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所概括的较大范围的成分X及其含量可能存在无法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仍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过度劳动予以排除,这种排除的不可预期性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可预期性,有损权利要求的公示效力。[5]
这一决定再次确认了在化学领域“可预测性”与“支持性”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化学领域组合物的性能通常由组分种类、含量、各组分间相互作用及工艺条件等多变量共同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凭有限实施例往往难以合理推知远大于该实施例所验证范围的整个数值区间均能达到所述技术效果。当说明书既未记载中间值、端点附近的实验验证,又未提供组分含量-性能之间规律性的论述时,对权利要求的宽泛概括便缺乏充分的技术支撑,难以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要求。
三、从类案中可以归纳出的审查方法
上述判决和决定共同指向一条较为清晰的审查路径:在化学领域数值范围权利要求的支持性审查中,裁判者不再满足于“实施例的数值落入权利要求范围”这类形式判断,而是深入考察说明书或现有技术究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了何种认识基础,使其能够合理确信整个宽范围均能实现预期技术效果。这一审查路径的核心,可以归结为两个相互关联的审查焦点:实施例的“点”是否具有代表性,以及说明书或现有技术中是否提供了可供外推的“趋势教导”。两把标尺共同度量着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贡献与权利要求所寻求的排他范围之间的距离。
(一)实施例的“点”是否具有代表性:从离散点值到范围支撑的映射
审查的首要工作是审视说明书提供的具体实验数据——即那些作为发明支撑的“点”——在数值轴上的分布状态。当权利要求限定的数值范围上下限相差数十倍乃至数百倍时,若说明书仅提供集中于一两个窄区的个别点值,这些“点”便难以被称为具有代表性,也就无法承担起支撑整个宽范围的重任。
所谓“代表性”,并非要求实施例必须覆盖端点和全部中间值,而是要求这些实施例的分布和数量,能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产生合理的确信:整个范围内的方案是经过发明人验证或可通过合理途径推知的,而非仅仅在某个局部区域是可行的。在电解液案中,说明书仅在0.08质量%和0.3质量%附近验证了效果,却未能触及0.01质量%和5质量%这两个相距五百倍的端点;在三星电池材料案中,1%、2%、3%的点值亦不足以覆盖0.1%至10%的整个区间;在中间膜案中,实施例的0.0014至0.0151与权利要求的“0.07以下”之间横亘着巨大的空白地带。在这些情形下,实施例的“点”均因过于集中而缺乏代表性,无法完成从“点”到“范围”的合理映射。
判断实施例是否具有代表性,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是权利要求所涉领域的技术可预测性程度。当所涉领域属于可预测性较低的化学组合物领域,各组分的含量微小变化即可能引起技术效果的显著波动,那么对实施例代表性的要求就更为严格。电解液案判决中关于“在低含量范畴内微小的改变都可能引起效果的较大差异”的事实认定,正是对低可预测性领域的描述。在此类领域,少数几个离散点值的证明力较弱,权利人需要提供更多分布于不同区间的实施方式,或者提供足以跨越区间进行推演的技术教导。
(二)说明书或现有技术是否提供可供外推的“趋势教导”:从离散经验到普遍规律的跨越
即便实施例的“点”分布有限,若说明书或现有技术提供了某种形式的技术教导,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合理预测参数变化时技术效果的变化趋势,则宽范围仍有可能获得支持。这里所说的“趋势教导”,是指说明书或现有技术所揭示的、能够解释或预测数值变化与效果实现之间对应关系的技术信息,它是连接离散实验数据与宽泛数值范围的桥梁。
“趋势教导”的实质意义在于,它将经验层面的“实施例做到了”上升为规律层面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如果说明书揭示了组分含量与性能之间的作用机理、提供了展示效果随含量变化的梯度实验数据、或者基于公知常识能够合理推知变化趋势,那么即使没有覆盖全部数值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凭借这种趋势教导对未经验证的区域作出合理预期。相反,如果说明书仅仅罗列了若干成功实验的结果,而对为什么选择该含量、含量变化时效果如何演变、是否存在阈值效应等问题未置一词,那么这些实验结果就仅仅是个别的经验碎片,无法被整合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技术知识。
在三类案件中,趋势教导的缺失构成了认定不支持的关键理由。电解液案中,法院注意到“作用原理尚不明确的成分,即使较小的调整也需要充分的实验证明效果”;中间膜案中,合议组明确指摘说明书“未针对各组分的种类、含量及各组分间的关系及工艺过程与其光学性能之间的规律作进一步的论述”;三星电池材料案中,法院关注的同样是难以预见变化规律。这些裁判意见的共同指向是:当说明书或现有技术缺乏趋势教导时,宽泛的数值概括便缺乏充分的技术基础。
由此可见,支持性审查与充分公开审查虽然都涉及说明书公开内容,但二者关注点并不相同。充分公开主要回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实施发明,支持性则进一步回答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贡献相匹配。一个实施例可能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某一具体方案,却未必足以支撑权利要求概括为大范围的化合物类别或者含量区间。正因为如此,在化学类无效案件中,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控制过度概括,具有独立而实质的审查意义。
四、光伏银浆两件无效决定中的规则适用
在上述规则背景下再观察两件光伏银浆无效决定,争议焦点便不应被简化为“是否缺少端点实施例”,而应当回归到第三部分所归纳的两个核心标尺:说明书实施例的“点”是否具有代表性,以及说明书或现有技术是否提供了可供外推的“趋势教导”。两件决定的说理脉络,恰恰是沿着这两个维度展开的。
第660129号决定涉及第201180032359.1号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以厚膜浆料组合物为对象,包含导电材料、铅-碲-锂-钛-氧化物和有机介质,并将铅-碲-锂-钛-氧化物限定为0.5重量%至15重量%。根据决定书载明,说明书实施例中该铅-碲-锂-钛-氧化物的含量点值主要为1.93重量%、2.27重量%、2.84重量%和4.55重量%,未覆盖0.5重量%至1.93重量%以及4.55重量%至15重量%两个区间。[6]
第660062号决定涉及第201180032701.8号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同样指向厚膜浆料组合物,但关键组分为铅-碲-锂-氧化物,并限定该氧化物含量为0.25重量%至15重量%。根据决定书载明,说明书实施例中相应含量点值为1.13重量%、2.27重量%、2.84重量%、3.40重量%、4.55重量%和6.81重量%,未覆盖0.25重量%至1.13重量%以及6.81重量%至15重量%两个区间。[7]
从“点”的代表性这一维度观察,两件专利的实施例分布均呈现出典型的集中特征:已验证的点值密集于1重量%至6重量%的中段区间,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却分别向低含量端和高含量端大幅度延伸,形成了从已验证区域到未验证端点的巨大空白地带。这种分布状态与电解液案、三星电池材料案及中间膜案高度相似——实施例的“点”因过于集中而难以被认定为具有代表性,无法支撑本领域技术人员形成“整个宽范围内方案均可行”的合理确信。
从“趋势教导”这一维度观察,两件决定均注意到了涉案技术体系中氧化物含量对电池性能的显著影响。决定书载明的实验结果显示,两件涉案专利自身说明书记载的数据明确表明,在其他条件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玻璃料含量由2.1重量%变化至4.2重量%,太阳能电池效率即由12.61%骤降至2.93%,填充因子同样由64.2骤降至30.7,这一性能劣化最终导致无法满足实际使用的需求。这一事实说明,氧化物含量的变动对目标电性能具有无规且高度敏感的影响。此外,说明书既未揭示关键氧化物含量变化与电性能之间的作用机理,也未提供展示效果随含量变化的任何可循规律或明确的关联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在未验证的低含量区间和高含量区间,相应技术方案能否解决发明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并达成相当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两件光伏银浆决定以氧化物含量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作为无效理由,其审查逻辑与电解液系列案、三星电池材料案及夹层玻璃中间膜案所体现的规则并无实质差异:在低可预测性技术领域,当说明书实施例的“点”缺乏代表性,且未提供可供外推的“趋势教导”时,宽泛的数值范围概括便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技术贡献,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五、对“支持性审查是否过严”的回应
围绕化学类无效案件,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质疑是: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数值范围都要求说明书提供端点、端点附近值和多个中间值,是否会使专利保护过窄,进而削弱创新激励。这个担心有其合理背景,但不能由此否定支持性审查的必要性。正如第三部分所归纳的,审查重点在于说明书公开的信息密度能否支撑权利要求概括的跨度,而非实施例数量本身。所谓“点”的代表性与“趋势教导”两项标尺,恰恰为区分合理概括与过度扩张提供了可操作的分析工具。若说明书通过机理说明、结构关系、对比实验或者稳定趋势,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整个范围内的技术方案均能实现相应效果,则较宽范围也有获得支持的可能。换言之,支持性审查所限制的并非宽范围本身,而是缺乏技术教导支撑的、纯粹占位式的宽范围。
从审查说理角度看,需要避免把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处理成概括性经验判断或者结论判断。只要审查机关围绕技术问题、关键技术手段、实施例分布、效果趋势、未覆盖区间的可预测性以及补充数据的证明功能逐项展开,支持性结论就具有可检验的专业基础。对外部观察者而言,也应当更多关注这些具体说理是否成立,不能仅凭“采用26.4作为无效理由”这一形式,就推定审查结论过严或者草率。
相反,在组分含量对技术效果高度敏感、实验数据没有显示稳定趋势、权利要求又覆盖远离实施例的端部区间时,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试验验证”为由维持宽范围权利要求,并不符合支持性审查的制度功能。常规试验能够验证某一具体方案是否可行,并不等于申请日文件已经公开了该具体方案,更不等于说明书已经把大量未验证方案共同概括为同一技术贡献。若把筛选负担交给竞争者和社会公众,专利权的边界就会从公开文本转移到事后试验,公示功能也会被削弱。
另一种质疑是,涉案发明如果在某些实施例中确实表现出改进效果,是否仍有必要因支持性问题宣告全部无效。这里需要区分技术贡献的存在与保护范围的匹配。专利制度保护的是已经公开并能够被合理概括的技术贡献,不能以少数成功实施例为支点取得所有可能组合和宽范围参数的排他权。某些具体实施例具有技术效果,并不能当然证明权利要求所覆盖的全部组分、全部含量范围和全部组合条件均具有相同贡献。
还应看到,支持性审查对于化学领域专利稳定性本身具有正向作用。过宽的化学组分数值范围会使后续研发者难以判断哪些技术方案被真实公开、哪些只是权利要求文字上的占位。如果审查机关和法院在授权确权阶段不能有效约束这种过度概括,相关专利在侵权诉讼、许可谈判和市场竞争中反而更容易引发不确定性。严格而有边界的支持性审查,可以促使申请人在申请日更充分地公开实验基础、参数变化规律和代表性实施方式,也能使维持下来的权利要求具有更高稳定性。
从这个角度看,两件光伏银浆决定所采取的审查尺度,不应被理解为对化学材料领域发明保护的削弱;其意义在于把保护范围重新拉回申请日技术贡献能够支撑的位置。对于已经完成并公开了宽范围技术规律的发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并不会阻碍其取得相应保护;对于仅以有限点值支撑宽泛组分范围、且效果高度不可预测的权利要求,该款则应发挥排除不当扩张的功能。
六、结语:以支持性审查维护化学领域专利边界的可预期性
化学类专利的难点在于,权利要求中很短的一段数值文字,可能覆盖大量不同的实际技术方案。尤其在电解液、玻璃料、中间膜、光伏银浆等体系中,组分种类、含量比例、制备条件和性能结果之间往往具有复杂关联。支持性审查要求审查者回到申请日公开文本,判断专利权人是否已经把其要求保护的范围作为技术贡献公开出来。这一要求虽然严格,却是专利制度中“公开换保护”的基本交换关系在化学领域的具体展开。
从最高人民法院电解液系列判决、三星电池材料案,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夹层玻璃中间膜无效决定,再到两件光伏银浆无效决定,可以归纳出较为一致的规则:对于低可预测性的化学组分数值范围,说明书应当提供足以支撑上位概括的代表性实施例、效果数据、变化趋势或者机理教导;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据此合理预期整个范围内的技术方案均能解决发明所称技术问题,且需通过大量额外实验才能筛选可行方案,则权利要求不得仅凭文字记载取得宽泛保护。
因此,对光伏银浆两件决定的评价,不宜停留在对个案结论的直观赞成或反对,而应当放在上述类案规则中检验。就决定书所载事实看,涉案权利要求中的关键氧化物含量范围明显宽于说明书实施例覆盖范围,说明书实验结果又未揭示可稳定外推的技术效果趋势;在光伏银浆这种对玻璃料组成和含量高度敏感的体系中,认定相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符合既有司法裁判和无效审查所形成的专业判断路径。
专利确权程序的价值,不只在于确认某一件专利最终维持还是无效,更在于通过个案不断校准技术贡献与权利边界之间的关系。对于化学领域而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具有防止宽范围数值权利要求脱离说明书公开、维护专利公示和市场预期的重要功能。只有让保护范围建立在申请日已经公开并能够合理概括的技术事实之上,专利权的稳定性、竞争秩序的可预期性以及后续创新的空间,才可能同时得到维护。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第六十九条。二者均为现行有效规范,前者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后者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0〕8号)第八条,现行有效,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1277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1284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933号行政判决书。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44号行政判决书。
【5】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8617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6】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601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第201180032359.1号发明专利。
【7】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600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第201180032701.8号发明专利。
作者:罗云 张清奎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