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征 | 从专利侵权诉讼案例谈鉴定报告的生成与结构 ——以成都芯源系统有限公司诉茂睿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为研究案例


作者 | 魏征
目次
一、关于涉案专利的“公开”与“保护”
二、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比对
三、关于鉴定意见书的生成与结构的讨论
四、结语
“公开换保护”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理。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规定,就是“公开换保护”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具体体现与实践。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成都芯源系统有限公司诉茂睿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2903号)中,涉及在处理“公开”换“保护”关系时需要搞清楚芯片及其逻辑电路的实际结构与工作原理,该案例提供了一个需要借助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的结论与法院如何采纳鉴定意见的样板。本文下面对该案的涉案专利的“公开”与“保护”的关系入手,具体论述如何作出鉴定报告以及当前实务中的误区展开分析。
PART 01
关于涉案专利的“公开”与“保护”
成都芯源系统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710561412.6、名称为“用于同步整流管的控制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具体信息见下图。

(1)涉案专利“公开”了什么?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同步整流的开关电源电路的控制电路。其在背景技术中指出:
[0002]反激式开关电源的副边整流方案目前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同步整流,即使用二极管(如图1A所示),另一种是同步整流(如图1B所示)。同步整流使用门极驱动信号控制同步整流管SR2的开通和关断来实现整流。图2曲线示出了二极管和同步整流管的功耗特性。在实际应用中,低功率反激式开关电源工作区间处于阴影范围内。在该区间,同步整流管功耗特性曲线12位于二极管功耗特性曲线11下方,即同步整流管的功耗低于二极管的功耗。
因此,使用同步整流管功耗较小,从而具有更高的转换效率。低功耗产生的热量比较少,因此使用同步整流管其温度特性也更优越。
[0003]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副边同步整流方案由于其较高的转换效率而应用于笔记本电源适配器、无线通信设备、液晶屏电源管理、以太网电源等对转换效率要求较高的场合。
[0004] 在副边同步整流方案中,通常根据副边整流管的漏源电压来控制副边整流管的通断。但该控制方法常常由于副边整流管的漏源电压振荡的原因而导致误触发。

从上述描述看出,涉案专利面临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基于副边整流管(SR2)的漏源电压(VDS)来控制副边整流管的通断时,如何消除现有技术存在的副边整流管的误触发问题。
为此,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4“公开”了一种开关电源电路,其中包括对该电路的“副边同步整流管”进行控制(防止其误动作)的控制电路。



图4表明,涉案专利是在现有技术开关电源电路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控制电路。该控制电路设置在“副边整流管(SR2)”的两端,图5给出了该控制电路(50)的一个具体实施例;图6则示出了图5中部分信号波形示意图。
(2)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什么?
从布局策略看,权1请求保护“控制电路”,权6请求保护“开关电源电路”。其中,“控制电路”是单元级的技术方案(权1),而“开关电源电路”中含有权1的控制电路,故权6属于系统级方案。
“1.一种同步整流的开关电源电路的控制电路,所述开关电源电路具有储能元件和耦接至储能元件的副边开关,所述控制电路包括:
副边控制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其中所述第一输入端接收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所述第二输入端接收副边开关两端的开关电压,基于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和开关电压,所述副边控制电路在输出端输出副边开关控制信号控制副边开关的通断;
其中,所述副边控制电路检测开关电压的转换速率,在开关电压的转换速率低于预设的转换速率阈值时,保持副边开关关断;
其中,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用于调节转换速率阈值;
其中所述副边控制电路包括:
导通控制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导通控制电路的第一输入端接收开关电压,所述导通控制电路的第二输入端接收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基于开关电压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所述导通控制电路在其输出端输出导通控制信号;
关断控制电路具有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输入端接收开关电压,基于开关电压,所述关断控制电路在输出端输出关断控制信号;以及
逻辑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逻辑电路的第一输入端接收导通控制信号,所述逻辑电路的第二输入端接收关断控制信号,基于导通控制信号和关断控制信号,所述逻辑电路在其输出端输出副边开关控制信号;
其中所述导通控制电路包括:
第一比较器,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
其中所述第一比较器的第一输入端接收第一阈值,所述第一比较器的第二输入端接收开关电压,基于第一阈值和开关电压的比较,所述第一比较器在其输出端输出第一比较信号;
第二比较器,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
其中所述第二比较器的第一输入端接收开关电压,所述第二比较器的第二输入端接收第二阈值,基于第二阈值和开关电压的比较,所述第二比较器在其输出端输出第二比较信号;
脉冲电路,具有输入端、调节端和输出端,所述输入端耦接至第一比较器接收第一比较信号,所述调节端接收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基于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所述脉冲电路在输出端输出脉冲信号,其中,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并且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该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以及
逻辑门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逻辑门电路的第一输入端接收脉冲信号,所述逻辑门电路的第二输入端接收第二比较信号,基于脉冲信号和第二比较信号的逻辑运算,所述逻辑门电路在其输出端输出导通控制信号。”
权1请求保护的主题是控制电路,其采用图5给出的模块结构(三个虚框所示的模块)。根据“十六字诀”中的“点名+连接”,可以先从图5中的模块开始点名:
包括导通控制模块501、关断控制模块502,以及逻辑门电路LG1。
其中,导通控制模块501又包括:第一比较器、第二比较器和脉冲电路TW1。在点名之后,可根据图5来描述三个模块的连接关系。
为了方便讨论,本文先运用“点名+连接”,对权1进行重新整理:
1.一种同步整流的开关电源电路的控制单元,包括:导通控制模块、关断控制模块,以及逻辑门电路;其中,
所述导通控制电路包括:
第一比较器,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
其中所述第一比较器的第一输入端接收第一阈值,所述第一比较器的第二输入端接收开关电压,基于第一阈值和开关电压的比较,所述第一比较器在其输出端输出第一比较信号;
第二比较器,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
其中所述第二比较器的第一输入端接收开关电压,所述第二比较器的第二输入端接收第二阈值,基于第二阈值和开关电压的比较,所述第二比较器在其输出端输出第二比较信号;
脉冲电路,具有输入端、调节端和输出端,所述输入端耦接至第一比较器接收第一比较信号,所述调节端接收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基于第一比较信号和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所述脉冲电路在输出端输出脉冲信号,其中,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并且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该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
所述关断控制电路具有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输入端接收开关电压,基于开关电压,所述关断控制电路在输出端输出关断控制信号;
所述逻辑电路,其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逻辑电路的第一输入端接收导通控制信号,所述逻辑电路的第二输入端接收关断控制信号,基于导通控制信号和关断控制信号,所述逻辑电路在其输出端输出副边开关控制信号。
整理之后的权1,去除了与保护主题无关的内容,完全按照图5给出的结构撰写。但原有的权1撰写比较繁琐和冗长,存在“命名”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控制电路”本来就是开关电源电路中的控制单元,就不宜叫“控制电路”,改成“控制单元”比较合理;或者,将开关电源电路中的“电路”去掉,就叫“开关电源”。还有,本来就是三个基本模块(三个虚框所示的模块)构成的控制单元,功能是对副边进行控制,再引入“副边控制电路”,逻辑上属于重复限定,给后续的侵权判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再有,“所述开关电源电路具有储能元件和耦接至储能元件的副边开关”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些限定不是权1主题中的“内容”,而是控制单元的控制对象。
权6的撰写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不再赘述。本文下面给出权6的一种推荐式写法:
6.一种同步整流的开关电源电路,包括:
储能元件;
耦接至储能元件的副边开关;以及
权1至权5 任一所述的控制单元。
上述的分析与整理改写过程,其实就是权利要求的解释过程。通过这个过程,我们可以充分理解涉案“公开”与“保护”的关系,原来涉案专利的“发明核心”就是控制单元(公开),其工作原理就是“基于导通控制信号(来自501)和关断控制信号(来自502),逻辑电路(LGI)在其输出端(G2)输出副边开关控制信号”。具体而言,控制单元检测开关电压的转换速率,在开关电压的转换速率低于预设的转换速率阈值时,保持副边开关(SR2)关断。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是“控制电路”(权1)和基于权1的“开关电源电路”。从布局意识来看,既然权6请求保护的“开关电源电路”,那么权1请求保护的“控制电路”就不应该将本不属于“控制电路”的内容(“储能元件和耦接至储能元件的副边开关”)写入权1,否则还引发该内容在权1中是否定性为“使用环境特征”的无谓争议,
PART 02
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比对
(1)关于比对基础
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的权利基础来自权利要求书,权利人可以从权利要求书中选择合适的权利要求作为权利基础,因此,专利权的保护是基于“权利要求的内容”。在成都芯源系统有限公司诉茂睿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中,芯源公司主张的权利基础为权利要求1、2、6、7。
(2)关于比对对象
专利侵权诉讼是“虚”与“实”的对抗,所谓“虚”,是指权利要求采用文字撰写,由于文字本身的用法与多义,其保护范围需要通过解释来确定,在这个意义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虚的。而被诉侵权行为具体体现在被控侵权产品或者被控侵权方法上,故其本身却是“实”的。根据2903号判决书中披露,原告方的确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芯片)的实物,其并附带了该款芯片的产品数据手册,根据“虚实对抗”原理,原则上,比对对象应该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实物。
在该案一审中,双方都提交了各自委托的鉴定意见书。
原告方芯源公司委托智某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某公司)对其核定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鉴定。鉴定移交材料包括涉案专利授权文本、MK180X数据手册、简版图。
2023年7月,智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的对比结果为:MK180X数据手册与简版图所确定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被告方茂睿芯公司委托上海科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就茂睿芯公司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电路原理图及数据手册所包含的对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鉴定。鉴定移交材料包括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茂睿芯公司提供的详版图、茂睿芯公司提供的MK1808数据手册。
可见,原被告双方不约而同地采用产品数据手册(虚)作为比对对象。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虚虚对抗”也是法院可以接受的做法。
被告方委托的科某公司出具了沪科鉴【2023】知鉴字第0204-1号鉴定意见书,载明:
假设该芯片的触发信号(nodly)对应涉案专利的“脉冲信号”,经分析该芯片不符合涉案专利的如下特征:
该芯片不具备涉案专利“逻辑门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逻辑门电路的第一输入端接收脉冲信号”、“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该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的技术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主张用MK180X数据手册,而被告方主张用MK180X数据手册。两者的版本并不同。
随后,科某公司又出具的补充意见书,回应了数据手册的版本问题,载明:“
1.鉴定意见书中将NOR1、NOR2名称写成‘与非门’为笔误,对应的中文逻辑器件名称为‘或非门’。……
3.无论采用芯源公司主张的数据手册,还是茂睿芯公司提供的数据手册,都不影响鉴定意见的鉴定结论。”
PART 03
关于鉴定意见书的生成与结构的讨论
原被告各自委托的鉴定机构结论截然相反。
原告委托的鉴定机构做法是:对比“MK180X数据手册与简版图所确定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看两者是否相同。其结论是完全相同;
被告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做法是:在假设该芯片的触发信号(nodly)对应涉案专利的“脉冲信号”的基础上,得出该芯片不具备涉案专利“逻辑门电路,具有第一输入端、第二输入端和输出端,所述逻辑门电路的第一输入端接收脉冲信号”、“在第一比较信号由第二电平值跳变为第一电平值时,所述脉冲电路输出脉冲信号”、“保持一段预设的时长,该预设时长可通过转换速率阈值调节信号来调节”的技术特征。
到底采纳哪家的鉴定结论,是个问题。这无疑给法院审理带来相当大的不便与挑战。
本文认为,上述两家鉴定机构的做法都是从“技术特征”入手,而没有坚持以权利要求的整体方案为准,来分析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权利要求请求保护方案的工作原理(本质)是否相同。
前已述及,涉案专利的控制单元具有三大模块,即:导通控制模块501、关断控制模块502,以及逻辑门电路LG1。那么,鉴定机构要回答的问题是:被控侵权产品手册中的电路图,是否也可以划分为这三大模块?如果是,则进一步回答,在此基础上,其控制的逻辑设置和信号走向是否也相同。换言之,鉴定机构首先要先理解作为权利基础的权1,其整体的模块机构和工作原理“是什么”,然后在对比被控的电路图是否具有相同的模块结构,而不是从权利要求中拆分出某些“技术特征”进行直接比对。在原告委托的鉴定机构的报告中,尽管得出特征比对相同,但在没有整体分析的前提下,还不能排除存在其他逻辑设置的可能性,故其结论还不能令人信服。在被告委托的鉴定机构的报告中,如果只是单纯分析说被告产品“不是什么”,而没有分析被告产品本身“是什么”?为什么“不是什么”。因此,结论也不能令人信服。
本文进一步认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该先明确告知鉴定机构作为权利基础的权利要求方案“是什么(A)”(即权利要求解释先行),然后明确告知鉴定机构在权利要求方案“是什么(A)”的基础上,对被控的技术方案“是什么(B)”作出鉴定意见,最后,才是分析A是否等于B。所以,正常的鉴定意见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明确作为权利基础的权利要求方案“是什么(A)”;二是被控的技术方案“是什么(B)是什么;然后才是通过特征比对,来得出A是否等于B的结论,至于是否为等同特征,属于法律问题的判断,应交给法院审理定夺。同理,如果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的要求中也应体现出上述三个部分。特别是,权利要求的解释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法院最好在审理权利要求的解释之后(即完成上述第一部分),再具体委托鉴定机构,并说明具体的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还有必要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在此基础上,法院也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而不是将权利要求解释权完全“让渡”给鉴定机构。
实务中鉴定机构的做法是直接跳过前两步,直奔特征对比。其弊端是,比对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多家鉴定机构的报告相互打架的情况在所难免。
PART 04
结 语
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成都芯源系统有限公司诉茂睿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具体论述了解释权利要求是作出鉴定意见的前提条件,并提出生成鉴定报告的基本结构。本文更赞同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总结出的裁判要旨:
“在解释涉及逻辑电路的电学领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遵循整体逻辑解释,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完整技术方案为基础,重点理解各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连接关系、信号流向与控制时序,避免将技术特征从其所处的逻辑链条中割裂出来解读。”
其中的“遵循整体逻辑解释”原则,对应于本文前述的权利要求的分析与“改写”;其中的“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完整技术方案为基础,重点理解各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连接关系、信号流向与控制时序”,正是解释权利要求的基本方法论,因此,也是具备鉴定条件的前提要求,只有搞清楚权利要求请求保护方案的“实质”是什么,才能有针对性地判断被诉侵权方案是否具备权利要求的逻辑结构和“各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连接关系、信号流向与控制时序”。
作者:魏征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