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亚菲 | 从销售到生产,从恶意抢注到违法代理,全链条打击山寨侵权——最高法2025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办案手记


作者:罗亚菲
广州敦和律师事务所
一、最高法十大典型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直击恶意注册全链条
2026 年 4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发布2025 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由敦和律师事务所全程代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的“反复恶意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案”(蓝某啤酒(广州)有限公司诉广东金某卡尼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功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7941.html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6Jz5EBkRFNaaauxoTGV_6w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核心评述:
本案是司法机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市场主体持续、反复、规模化恶意注册商标、囤积商标的典型标杆案件。生效裁判明确,市场主体在已有在先司法判决、行政裁定已否定其恶意注册行为的前提下,仍大规模、持续性申请大量近似商标,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商标注册本意,应当依法作出完整否定性评价。同时,判决清晰划定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边界,明确深度参与恶意注册全流程、协助申请人批量囤标牟利的代理主体,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案集中体现了国家从严整治商标恶意注册、遏制商标囤积乱象、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司法导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心观点:
本案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品牌保护现实需求,突破传统知识产权维权仅规制终端侵权行为的固有局限。针对空壳主体批量抢注知名品牌近似商标、层层授权流转、割裂侵权链条规避责任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模式,法院打通商标民事侵权、商标行政规制与不正当竞争审查的适用边界,将商标恶意申请的协助方、专业代理机构纳入司法规制范围,实现从生产销售终端到注册申请源头的全链条治理,为酒类、快消等行业知名品牌应对职业化、链条化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复用的司法实践样本。
二、经办律师手记:从 250 万胜诉到再诉,我们为何选择 “乘胜追击”
作为敦和律所代理蓝某啤酒维权系列案的主办律师团队,当看到案件入选最高法十大典型案例的那一刻,我们内心满是欣慰与振奋。这份荣誉不仅是对我们办案成果的认可,更是对我们坚持全链条打击、根源性治理维权理念的肯定。
要知道,针对该侵权团伙,在本案之前我们已率先拿下商标侵权前案的全胜战果,具体案情与胜诉细节可点击查阅:蓝某啤酒维权胜诉详情。在前案中,我们代理蓝某公司,直击山寨厂商生产、销售侵权啤酒、攀附品牌字号的违法行为,最终两案合计获赔250 万元,成功斩断了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链路,为蓝某品牌守住了市场终端。
按理说,拿到高额赔偿、认定终端侵权成立,这场维权似乎可以画上句号。但作为全程跟进案件的经办律师,我们深知:单一的商标侵权诉讼,只是打掉了侵权的“表面枝叶”,并未铲除恶意山寨的 “根源毒瘤”,这场维权远未结束。
侵权商标的申请者金某卡尼公司并非基于自身正常生产经营需求申请商标,而是专门瞄准啤酒行业头部知名品牌,进行规模化、针对性恶意抢注。根据企查查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累计申请商标数量高达107个,主要抢注三类标识:一是与蓝某品牌文字、图形高度近似的系列商标,包含“蓝某” 文字、读音近似文字、英文翻译近似、核心图形摹仿等形式;二是与百某集团旗下科罗娜、哈尔滨啤酒等品牌文字、字母、图形高度近似的商标,如百英、哈冰等;三是与马爹利、野格等其他国内外知名酒类品牌近似的商标等,整体呈现专业化、批量式、攀附性恶意抢注特征。
金某卡尼公司抢注大量近似商标后,分别授权给不同市场主体使用,以此分散侵权责任、割裂侵权链条,进一步扩大侵权范围。据原告公司统计,已有近10家不同啤酒厂商生产该公司恶意注册的不同商标的山寨啤酒,更有数百家销售商参与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为全力打击此类侵权行为,蓝某公司联动全国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各地合作代理机构及律所,对分散在各地的生产、销售侵权行为开展长期、持续性打击,在此过程中耗费了巨额的打假维权成本。
而在整条恶意注册产业链中,广州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更高注意义务,长期持续为金某卡尼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谷某公司熟悉商标申请、答辩、转让、异议、无效、行政诉讼全流程规则,在明知金某卡尼大批量攀附知名品牌、无真实使用意图的前提下,持续为其批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为其提供商标转让、异议答辩、无效抗辩等配套服务,协助其维系恶意商标存续、完成商标流转牟利。即便在前案侵权诉讼审理期间、部分抢注商标已被国知局驳回的前提下,谷某公司仍持续协作新增商标申请,主观过错与故意十分明确。
也正因该长期、批量的恶意注册行为,蓝某公司常年承担着繁重且高昂的商标确权成本:针对金某卡尼每一件抢注商标,权利人均需要单独启动独立的行政救济程序:
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阶段,需逐件提起商标异议;若异议失败,商标将直接核准注册,权利人只能再逐件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若申请人不服国知局裁定,还会依次启动北知、北高法院的行政诉讼。
单枚商标的争议流程动辄数年,而对方采取批量同步申请、持续新增注册的模式,直接导致权利人的维权工作量、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呈爆炸式增长。与此同时,抢注主体普遍利用程序规则,通过答辩、延期、上诉等方式刻意拉长审理周期,延长恶意商标的存活时间;在旧商标争议未了结的同时,不断批量申请新的近似商标,形成恶性循环。
即便权利人历经多轮程序最终取得胜诉,实现法律层面的正义,但漫长的维权周期早已错过品牌管控、市场拦截的最佳窗口期,滞后的法律救济往往丧失实际市场价值,最终形成赢了官司、耗损市场的被动局面。
这也是我们坚持在前案250 万侵权案件胜诉之外,另行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核心原因:摒弃被动的碎片化单点打击思路,优化采取整体性、链条化的维权打击路径,真正意义上直击侵权注册、使用的源头,从而实现从生产销售终端到商标抢注、专业代理的全链条闭环打击。
在开展本案进一步办案策略设计时,我们首先汇总了本所过往针对恶意抢注人开展各类法律行动的实务经验,同时结合当前司法、行政端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及违规代理行为的最新政策导向,统筹搭建本案全链条维权框架。
三、针对恶意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之诉路径探索
针对恶意抢注人不以使用为目的、以山寨攀附他人品牌为核心目的实施恶意商标注册,并将恶意注册商标授权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敦和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深耕知识产权维权实务,落地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也总结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高效维权路径,我所办理了以下典型案件:
① 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广东泰琪丰电子有限公司、周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https://mp.weixin.qq.com/s/xq3jKGlnaPlHuyF-y0DuLA
该案中,法院采取双行为、双定性、双追责裁判思路,一方面认定其将恶意抢注商标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构成商标共同侵权,判令恶意抢注人就连带侵权赔偿100万元;另一方面将其批量、反复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单独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再赔偿100万元,这实现对恶意抢注及授权侵权行为的全链条追责。
② 布里奥尼股份公司诉宁波某公司恶意注册商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s://mp.weixin.qq.com/s/RklosrWVqvlY3NfRfB98FA
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无真实使用意图、规模化批量抢注涉案品牌近似商标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即便恶意商标未大规模实际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该主张最终获得法院生效判决支持,明确了批量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可规制性。
③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亚瑟士)诉泉州澳模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https://mp.weixin.qq.com/s/ZgO1Uyabn1fo46vBveHpvw
法院认为,被告的恶意抢注行为对原告商誉构成侵害,适用《商标法》第57条第7项,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法院穿透商标形式合法表象,直接否定侵权方以恶意注册商标作为不侵权抗辩的主张,破除商标有效即可合法使用的行业维权误区,即便涉案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仍直接认定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从上述成功案例可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司法机关全方位重拳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政策与司法导向下,针对职业化、批量性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权利人除逐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的传统确权路径外,针对批量恶意抢注整体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已成为更高效、更彻底的维权选择。相较单一确权案件,该路径优势显著:一是可集中审理、整体评价,避免化整为零、分散作战;二是可同时判令停止注册、转让、授权、使用行为,并判令赔偿损失,实现「停止侵权+损失填补」双重效果。
四、监管重拳:商标代理行业整治的强力信号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持续推进商标代理行业“蓝天” 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恶意抢注、商标囤积、违规代理等乱象,多份官方文件及典型案例明确从严监管导向: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4/11/content_5750902.htm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代理“蓝天”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通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10/art_53_181357.html
监管层面持续强调,商标代理机构负有法定审慎审查义务,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违背公序良俗与诚信原则的行为,违规机构将面临业务限制、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后果。
我方本案的维权路径,与国家知识产权治理、行业整治导向完全一致,既追责前端恶意抢注主体,又穿透追责专业代理协助方,斩断恶意商标注册产业链。
五、维权思路与典型价值:打破猫鼠游戏,实现侵权源头穿透式追责
本案入选最高法十大典型案例,核心价值在于突破传统知产维权的固有局限,破解品牌方长期面临的打假困局。
传统山寨侵权维权中,侵权人持续不间断批量申请各类近似商标,迭代推出侵权产品;而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合并处理跨品类、跨标识的分散侵权行为,权利人只能拆分案件、分头维权。一边是层出不穷的新抢注、新侵权,一边是逐件异议、无效、诉讼的繁重工作,维权节奏永远落后于侵权迭代速度,长期陷入打地鼠的被动博弈,维权成本居高不下。同时,终端打假存在天然局限:大量恶意抢注主体以空壳公司运营,无实际资产、无实际经营,仅通过商标授权、转让层层分流,将侵权行为拆解割裂,下游代持、分包生产、分散销售,导致权利人难以向上穿透追责。
在该链条中,批量恶意注册商标是整条山寨产业链的“恶之种子”;而商标代理公司虽然往往是实体的经营者,但受制于“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传统避风港,过往多数判例中更是极少将明知侵权但仍深度参与商标代理的代理机构纳入共同侵权规制范围,这是恶意注册一直难以得到根治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案诉讼思路实现关键突破:
第一,明确职业化批量恶意抢注行为本身构成不正当竞争,无需拘泥于仅主张注册人为“无使用意图的囤积行为”。此类职业化批量恶意注册行为,核心目的就是将抢注商标作为合法外衣进行使用,借助形式上的商标注册效力,掩盖其攀附品牌、实施侵权、扰乱市场秩序的真实目的,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商业道德,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正当竞争本质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规制;
第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规则,明确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的共同责任。代理机构具备专业知识产权认知,负有更高合规注意义务,明知恶意仍提供全流程协助服务,属于共同侵权帮助行为,不能以代理人身份简单免责;
第三,穿透式识别产业链分工,部分不良代理机构不仅是业务协助方,更是恶意商标布局的策划者、推动者,甚至通过关联主体深度参与商标囤积与授权牟利,应当从严规制。
本案裁判规则的落地,具备极强的行业示范意义:
彻底改变以往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侵权打击仅聚焦终端、难以向上溯源,商标确权仅能单个逐一狙击、难以体系化治理,且确权与维权行为相互割裂分散的维权短板,确立全链条、上下游一体化追责的司法标准,从根源遏制恶意商标产出,终结无休止的被动式个案打假,真正为品牌方构建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作为长期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团队,我们始终认为,高质量的品牌维权,不在于个案赔偿金额的高低,而在于能否从源头遏制侵权、规范行业秩序。本案获评最高法典型案例,既是对办案思路的认可,也为全行业处理链条化、职业化商标恶意抢注纠纷,提供了可参考、可落地的完整解决方案。
本案办案律师:罗亚菲、韦玉科、齐振凯、时简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