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新 | 实时屏蔽禁令治理体育赛事盗播的域外经验与本土化路径
张立新 | 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目次
引言
一、实时屏蔽禁令治理体育赛事盗播的缘起与实践
二、实时屏蔽禁令治理体育赛事盗播的实施规范与优势
三、我国引入实时屏蔽禁令治理体育赛事盗播的必要性
四、我国法律框架下引入实时屏蔽禁令的可行路径
结语
摘要:随着体育赛事网络化传播的加速,盗播行为呈现出极强的技术化、跨境化与即时化特征,传统法律治理手段日显乏力,体育赛事版权保护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欧洲多国法院探索适用了实时屏蔽禁令这一治理手段,由赛事组织者申请、网络接入服务商执行,通过“实时监控—动态更新—及时屏蔽”的过程实现了有效治理。相较之下,我国现行的“通知-移除”规则、诉前行为保全、侵权诉讼及行政措施均存在局限性,有必要考虑引入实时屏蔽禁令。现阶段,法院可通过对《体育法》《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解释引入该禁令,及时提高对体育赛事的保护水平;未来,可通过《著作权法》和《民法典》明确权利人的实体法请求基础,并将其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类特别程序,以构建体系化、清晰化的体育赛事盗播治理机制。
关键词:体育赛事盗播;实时屏蔽禁令;行为保全
引言
体育赛事直播不仅是广大观众欣赏竞技体育的重要方式,更是赛事组织者和电视台等转播商获得经济回报的核心依托。围绕体育赛事的直播、转播等各类传播行为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传播产业和利益链条。然而巨大的利益空间也诱发了猖獗的侵权行为,不法网站利用技术手段截取直播信号进行实时盗播的现象日益泛滥,且屡禁不止。以英超比赛为例, BBC的一项调研显示,有近1/3英超联赛球迷通过非法的在线流媒体途径来观看英超比赛。[1]此类盗播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转播商的经济利益,也践踏了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长此以往,体育文化和体育产业的发展也必受其害。
为了遏制体育赛事盗播,英国、法国等体育产业大国都在积极探索实时屏蔽禁令这一从源头上遏制体育赛事盗播的法律治理途径,且产生了良好效果。国内也有学者主张将屏蔽禁令制度引入我国,[2][3][4]但现有研究多是对该制度的一般性介绍与分析,没有关注到实时屏蔽禁令这一特殊的屏蔽禁令类型以及其在体育赛事盗播治理中的独特适用性。
在此背景下,本文希望系统梳理实时屏蔽禁令在域外的产生背景与实践经验,深入分析该禁令的实施规范与内在优势。同时,重新审视我国体育赛事盗播的严峻现实与现有法律规制手段的实施效果,探讨实时屏蔽禁令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 实时屏蔽禁令治理体育赛事盗播的缘起与实践
“实时屏蔽禁令”又称“直播屏蔽禁令”(Live Blocking Injunction),最初由英国法院为打击屡禁不止的英超联赛盗播而使用。此后,爱尔兰、法国、意大利、加拿大、卡塔尔、新加坡等其他国家法院也纷纷效仿,进一步推动了实时屏蔽禁令的发展与完善,并使其成为治理体育赛事盗播的重要工具。
(一)针对体育赛事盗播的实时屏蔽禁令的产生脉络
“实时屏蔽禁令”的原始形态可追溯至欧盟《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及相关权某些问题的指令》所规定的网站屏蔽禁令(Website Blocking Injunction)制度,演变自针对重复侵权行为的动态屏蔽禁令(Dynamic Blocking Injunction),特别适合于治理体育赛事盗播。
所谓“网站屏蔽禁令”,是指权利人向法院申请的要求网络服务商停止传播侵犯版权的作品的禁令,通常由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屏蔽网站的域名、IP地址、URL等方式实现。与传统的“通知-移除”规则相比,该禁令的实施主体不再局限于提供信息存储、搜索或链接服务的提供商,而是扩展到了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提供商,从而可以实现对大规模侵权网站的源头性治理。然而,单纯依靠“静态”的屏蔽禁令仍然无法彻底解决侵权问题,因为侵权人可以通过制作镜像网站,或改变域名、IP地址、URL等方式绕过此种屏蔽。为此,欧盟法院开始颁发“动态”的屏蔽禁令,允许权利人在不另行申请的情况下,更新屏蔽目标,打击将来出现的提供实质性相似内容的侵权网站(〔2011〕ECR I-6011)。
但是,与一般的网络侵权又有所不同,体育赛事盗播通常集中爆发于赛事进行期间,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与期间性,这对禁令的执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如此,此种盗播通常是以侵权人截取直播信号并向用户提供流媒体服务的手段实现,用户可以通过机顶盒、媒体播放器和移动设备应用程序等各种服务平台来链接提供侵权直播流的服务器进行观看。这意味着,针对网站所采取的屏蔽禁令难以有效规制此种侵权行为,因为这些设备和程序并不依赖于对特定网站的访问。为此,欧洲地区的法院又在动态屏蔽禁令的基础上尝试颁发“实时”的屏蔽禁令,即与体育比赛直播实时同步,使权利人能够在特定赛事期间及时更新拟屏蔽对象名单,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快速采取屏蔽措施。同时,此种禁令还将屏蔽对象聚焦到了提供侵权直播内容的流媒体服务器,以便实现对各类侵权平台的“一网打尽”。此即本文所称“实时屏蔽禁令”。
(二)实时屏蔽禁令治理体育赛事盗播的域外实践
在英超足球协会有限公司诉英国电信公司等网络服务提供商一案(〔2017〕EWHC 480 (Ch),以下简称“英超联赛”案)中,英国高等法院率先探索了实时屏蔽禁令的适用。本案原告是英超联赛的管理机构,拥有所有英超比赛转播画面和与之相关的所有作品的版权,被告是六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原告根据《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97A条请求法院对被告发出禁令,指令被告采取措施阻止用户访问提供侵权英超比赛直播视频的流媒体服务器,为转播服务平台(如天空体育等)提供版权保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向被告下达了实时屏蔽禁令,要求被告在2017赛季进行期间屏蔽提供侵权英超联赛直播视频的流媒体服务器,以阻止用户访问。此后,经原告申请,法院又多次延长了这一禁令的适用时间,使原告在每个英超赛季都能够获得实时屏蔽禁令的保护。此后,爱尔兰、法国、卡塔尔、新加坡、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和地区也为英超联赛颁发了此类禁令或采取相似措施(〔2019〕IEHC 615、〔2020〕IEHC 332)。[5]除了英超联赛,欧洲冠军联赛、意大利甲级和乙级联赛、职业拳击比赛、加拿大冰球联赛,以及其他在爱尔兰、英国、意大利、葡萄牙、荷兰等国家举行的诸多比赛都获准执行实时屏蔽禁令。[6]
除了商业赛事,实时屏蔽禁令在一些区域性大赛和国际大赛中也屡见适用。2021年非洲杯期间,法国法院依据《法国体育法典》第L333-10条的规定颁发禁令,要求法国的四大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在比赛进行期间屏蔽所有非法盗播网站(No RG 22/50416 - No Portalis 352J-W-B7G-CV4XG)。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期间,加拿大法院依照《联邦法院法》第44条以及《联邦法院规则》第373条的规定,责令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在赛事期间屏蔽提供世界杯转播侵权流的所有服务器的IP地址(2022 FC 1432)。
事实证明,针对体育赛事的实时屏蔽禁令对于保护版权和打击盗播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英国学者在2016年发布的研究表明,动态屏蔽禁令改变了消费者的行为方式,用户对BBC等合法的流媒体网站的访问量增加了10%,对Netflix等付费流媒体网站的访问量增加了约6%。[7]法国视听和数字通信管理局(ARCOM)公布的数据显示:实时屏蔽禁令使得法国的体育赛事盗播率大幅下降,在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期间,法国足球甲级和乙级联赛的非法收视率下降了76%;同一时期,欧洲冠军联赛的非法收视率也下降了77%。[8]在英超联赛向法院申请延期禁令的判决中,法院也表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表明,实时屏蔽禁令在打击英超比赛盗播方面是极为有效的。[9]
二实时屏蔽禁令治理体育赛事盗播的实施规范与优势
随着各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实时屏蔽禁令已经形成较为规范的实施流程、限度与配套机制。在治理体育赛事盗播方面,禁令的“实时性”与赛事直播的“时效性”高度契合,因而具有突出的制度优势。
(一)实时屏蔽禁令治理体育赛事盗播的实施过程及其限度
实时屏蔽禁令的具体实施过程可以分为申请、执行和延期三个阶段。在申请阶段,一般是体育赛事组织者等权利人作为原告,以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电信服务运营商,即电信公司为被告,以诉讼的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起诉的目的在于制止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
在执行阶段,权利人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和识别非法的直播流,提供服务器的IP地址等定位信息并通知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由其采取屏蔽措施,阻止互联网用户访问提供侵权直播流的服务器。其核心在于,权利人并非一次性地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固定不变的目标服务器地址,而是可以在体育赛事进行期间,定期重置其需要屏蔽的服务器名单。因此,无论侵权人如何绕过屏蔽措施,权利人都有机会将其使用的服务器纳入屏蔽名单。根据英国、西班牙等国的判决,权利人重置服务器屏蔽名单的频率是每周一次(〔2017〕 EWHC 480 (Ch)、ECLI: ES:JMM:2020:2)。在权利人更新屏蔽名单之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屏蔽措施。例如,在英超联赛在荷兰提出的禁令申请中,法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实施屏蔽的时间为收到通知后三十分钟内(ECLI: NL:RBDHA:2018:615)。这对于单场比赛可能仅仅持续一两个小时的体育赛事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保护商业信息并防止侵权人规避屏蔽措施,法院一般不会公开服务器的屏蔽标准和屏蔽名单。但在“英超联赛”案中,法院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公开了三个屏蔽标准中的两个:其一,权利人必须有理由相信,该服务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允许或帮助访问含有英超联赛比赛镜头的侵权流;其二,权利人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该服务器还有其他实质性目的。在“卡塔尔世界杯”案和“非洲杯”案中,加拿大法院和法国法院所适用的标准更为宽松,只要服务器在赛事前后非法传播比赛内容或以盗播为主要目的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即可屏蔽(2022 FC 1432、No RG 22/50416 - No Portalis 352J-W-B7G-CV4XG)。同时,为了节约权利人成本和司法资源,对于英超联赛等每年一度的商业化赛事,权利人还可以在禁令到期后通过提供此前禁令行之有效的证据申请延长禁令有效期(〔2014〕 EWHC 3354 (Ch))。
当然,作为打击网络侵权的“非常”手段,一旦适用过度,实时屏蔽禁令就可能影响到网络服务提供商、服务器运营商等其他主体的商业利益和互联网用户的通讯与言论自由,进而引发对其正当性的质疑。因此,其实施也必须受到一些限制。通常,各国主要从两方面对其进行规制。
其一,实时屏蔽禁令的颁发必须符合相称性原则,即需要衡量采取实时屏蔽禁令这样严格的救济措施与其他各方可能遭受的损害是否相称,以在版权保护和网络自由、商业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之间进行平衡。[10]一般来说,大型体育赛事和成熟的商业化赛事所蕴含的版权利益和经济价值尤其突出,因此获得禁令的可能性也更大。
其二,实时屏蔽禁令必须有防止滥用的保障措施。首先,禁令必须受到时间性的限制,一旦体育赛事结束,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恢复对此前屏蔽的服务器的接入。其次,权利人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即便侵权流媒体服务器被托管于境外,也要向托管商发出通知。最后,禁令需要有配套的解除和变更方式。例如,对于此前被屏蔽,但已经停止侵权的服务器,权利人应当及时将其移除屏蔽名单(〔2018〕EWHC 1828 (Ch));如果费用、禁令的有效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禁令(〔2014〕EWHC 3354 (Ch));只要禁令影响到非侵权内容的传播,相关用户也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禁令(2022 FC 775)。
(二)实时屏蔽禁令在体育赛事盗播治理中的显著优势
相较于其他类型电视节目或影视剧等内容的直播,体育赛事无疑具有特殊性。热门赛事通常会通过跨国转播授权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传播网络,而授权的核心标的则集中于几十分钟至几小时内的比赛直播画面,具有极强的“时效性”。盗播一旦发生,几分钟内即可扩散至百万用户,传统的“事后追责”机制无法真正帮助版权人和转播商挽回损失。盗播行为会直接分流付费用户,影响赞助商和广告商的曝光量与赞助权益,而由此带来的最终影响,则可能是门票价格的上涨或赛事质量的下降。正是鉴于体育赛事直播的上述特点与巨大影响,各方都迫切需要有能够针对其传播特性的盗播规制手段,实时屏蔽禁令无疑是最佳选择。
首先,从屏蔽流程来看,实时屏蔽禁令的“实时性”有效契合了体育赛事直播的“时效性”特点。实时屏蔽禁令的适用是一个“实时监控-动态更新-及时屏蔽”的循环过程。相较于需要履行“通知”“转通知”程序的“通知-移除”规则和时间成本极高的诉讼救济,实时屏蔽禁令的适用可以与体育赛事的直播同步进行,实现对盗播侵权的及时阻断。不仅如此,基于体育赛事可预见的盗播风险,权利人还可以在固定的赛季或重大赛事开始之前就取得禁令,提前着手屏蔽名单的制定和赛事期间监控工作,实现“防患于未然”的事先救济和预防性震慑。
其次,从屏蔽对象来看,实时屏蔽禁令以流媒体服务器作为屏蔽对象,可以实现对体育赛事盗播平台的全面打击。体育赛事盗播在平台数量与类型上均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机顶盒、专业流媒体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社交媒体乃至物联网设备等都可能成为用户终端,侵权人亦可通过变更网址、切换平台等方式规避监管。但上述平台的共同点是均依赖流媒体服务器传输侵权直播流,只要权利人能识别服务器的定位信息,即可通过网络接入服务商予以屏蔽。由此,实时屏蔽禁令在屏蔽对象的选择上突破了普通屏蔽禁令仅能针对网站的局限,无疑更加有利于维护体育赛事直播平台的利益。
最后,从申请与执行主体来看,实时屏蔽禁令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作为申请人,以网络接入服务商作为被申请人和禁令的执行人,有效提高了盗播治理的效率。体育赛事的版权产生与归属较为复杂,而英国、法国等实时屏蔽禁令的主要实施国已经通过法律规定和商业实践,使体育赛事组织者成为适格的禁令申请人。例如,在英国,赛事组织者作为比赛场地的所有人或承租人,因享有控制拍摄与直播的“场所权”[11],可通过合同约定确定版权归属;在法国、意大利等国,法律赋予赛事组织者专门的民事权利或邻接权,使其能够直接向法院申请实时屏蔽禁令。这一设计既减少了因权利主体分散导致的维权不确定性,也降低了举证成本,避免了重复诉讼。同时,网络接入服务商作为能够直接采取屏蔽措施的主体,无疑是禁令的最佳执行人,且有助于克服侵权人跨境托管服务器带来的规制障碍,提升禁令实施的整体效率。
综上,实时屏蔽禁令在域外体育赛事盗播治理中已展现出较高的成熟度与治理效能,其高效性、全面性与可操作性等优势,既反映了版权保护与技术规制的深度耦合,也为反思和完善我国体育赛事盗播治理机制提供了重要参照。
三我国引入实时屏蔽禁令治理体育赛事盗播的必要性
本文认为,将实时屏蔽禁令应用于体育赛事盗播治理是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潮流与大势所趋。但于我国而言,这也是自身的现实需求。随着我国商业体育赛事的发展及国际赛事的引入,各种侵权盗播行为频发,而现有传统网络侵权治理手段在体育赛事盗播治理中仍存在明显不足。
(一)我国体育赛事盗播侵权的严峻现状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体育大国,我国的体育产业也一直饱受盗播的侵害。有调查显示,在2021年东京奥运会开幕的前十天,我国监测到直播侵权链接4759条,个别重点商业网站的累计侵权链接已近3万条且持续走高;[12]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因传播侵权内容被删除的侵权链接逾227452个.[13]
为了遏制体育赛事盗播侵权,国家版权局等部门也曾采取过多项措施。例如,我国多次在奥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进行期间开展“剑网”专项行动,也将体育赛事节目列入了重点作品版权保护名单等。[14]尽管如此,我国体育赛事转播商仍然没有摆脱每逢大型体育赛事就遭遇盗播侵权的困境,足球联赛等商业赛事的境内外权利人的版权和经济利益也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在去年召开的体育赛事网络保护研究会议上,业内专家明确指出:“涉及体育赛事的盗版侵权案件数量显著增加,重大体育赛事的盗播现象屡见不鲜。互联网的无边界性和快速传播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许多盗播平台利用技术手段规避监管,使得追踪和取证变得更加困难。加强体育赛事版权保护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15]
(二)我国现有体育赛事盗播治理手段的局限
目前,我国针对体育赛事网络盗播的主要法律手段包括“通知-移除”规则、诉前保全、诉讼救济和行政救济,但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均有局限之处,难以充分保障转播商等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1“通知-移除”规则难以满足体育赛事盗播侵权治理的“时效性”
“通知-移除”规则是各国打击网络版权侵权的主要法律武器。依据该规则,赛事版权人或其转播商发现网络侵权后,可以通知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断开侵权链接,如服务商不及时处理,将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前文已述,体育赛事直播具有明显的“时效性”特点,而“通知-移除”规则通常采取“发现一个、通知一个、移除一个”这样“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侵权人极易通过更换侵权平台或新建侵权链接等方式规避打击,而“发现-通知-移除”过程中产生的时间差,足以让侵权人在赛事期间获得理想收益。此外,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手段,“通知-移除”规则的适用效果严重依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配合程度。考虑到体育比赛的进行时间本身就较短,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出于引流需要,会以通知不合格、未收到通知,或采取技术措施需要一定时间等理由,故意拖延实施技术措施,[16]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此种主观故意,也往往难以苛责或推定。在此情况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自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2 现行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无法在体育赛事盗播治理中广泛适用
在“通知-移除”规则难以应对实时盗播的情况下,部分转播商尝试通过诉前行为保全进行维权。北京冬奥会期间,央视国际公司和腾讯公司作为授权转播商,先后向浦东法院和天津自贸区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被申请人停止通过手机软件等提供赛事内容,法院分别在48小时和24小时内作出裁定,支持了权利人的申请(〔2022〕沪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2022〕津0319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卡塔尔世界杯期间,浦东法院再次支持了央视国际公司的申请,责令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并不得再通过其运营的网站或跳转至第三方网站的方式提供比赛直播服务。[17]
相较于传统的“通知-移除”规则,诉前行为保全的优势在于扩大了所打击的侵权行为时间范围,即可以针对部分重点网站和流媒体平台,禁止他们在整个体育赛事期间提供直播服务。然而,诉权行为保全的严格要求决定了其难以在体育赛事盗播治理中广泛应用。该措施的申请需以能够确认侵权人所处位置、查明侵权人身份信息,且通过充分举证,证明侵权人此前实施过类似侵权行为,并有可能再次实施侵权可能为基础。实践中,能够被提起行为保全的网站或软件运营商寥寥无几,因为只要侵权人将流媒体服务器托管至境外,我国的转播商和法院就鞭长莫及。
3 诉讼救济难以成为打击体育赛事盗播侵权的主要手段
除了作为主要打击工具的“通知-移除”规则和偶见适用的诉前行为保全,也有部分权利人通过起诉来打击盗播行为并主张损害赔偿。例如,央视国际公司就曾多次在欧洲足球锦标赛、足球世界杯、奥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期间向未经许可直播相关赛事的国内网站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且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22〕沪0115民初88829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8民初21297号民事判决书等)。
诉讼的好处是有希望获得侵权赔偿。然而,作为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诉讼途径的成本高且周期长,在打击体育赛事实时盗播方面显然不具效率优势。不仅如此,与行为保全一样,诉讼的提起也只能针对在我国境内且可确定的侵权人,对于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盗播平台运营商仍然无能为力。因此,诉讼往往只能作为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向侵权人主张损失赔偿的手段,是“事后为之”的选择,或者说是“秋后算账”的威慑工具。
4 行政救济无法适用于常规赛事和商业赛事
也许正是由于上述侵权治理手段的效果不佳,在我国,每逢重大赛事或国际赛事,往往还会由行政机关牵头,联合多部门、多行业,部署专项行动打击盗播等侵权行为。例如,北京冬奥会期间,国家版权局联合六部门采取的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18]巴黎奥运会期间,中国版权协会邀请国家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各持权方和各大商业平台参与的奥运会版权保护工作预警会等,[19]均有效打击了侵权盗播。
与前述法律救济手段不同,行政救济途径虽然治理效率高、效果好,但投入成本极高,这也就决定了其只能适用于短期的国际大型体育赛事,并不适用于级别较低的常规赛事或商业比赛,后者仍然仅能依靠国内权利人自行投入力量进行监测和维权,而面对盗播者架设在境外的服务器和不断“创新”的传播方式,权利人的维权行动常常是“按下葫芦浮起瓢”,最终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20]
总体来看,相较于现有的“通知-移除”、诉前行为保全、诉讼救济和行政救济等措施,在侵权盗播日趋频繁化、专业化、域外化的情况下,实时屏蔽禁令具有不可比拟的效率与成本优势。但必须明确的是,实时屏蔽禁令与上述治理措施之间并非替代而是互补关系,可以与后者形成功能耦合的制度网络,在各自具有比较优势的场域发挥独特功能。例如,在盗播侵权人可以确定并且我国法院可以管辖的场域,由赛事组织者直接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等,尤其是加大惩罚性赔偿等措施的适用,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并在经济上获得补偿。再如,在偶发性的盗播情况下,“通知-移除”规则作为一种低成本的治理措施也有继续适用的余地。
四 我国法律框架下引入实时屏蔽禁令的可行路径
在现有法律治理手段均存在明显局限,难以适应当前体育赛事盗播侵权特点与维权需求的情况下,我国迫切需要引入实时屏蔽禁令以遏制体育赛事的盗播侵权。但是,如何将禁令救济这一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诉讼理念与强制性措施融入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是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建议从短期和长期两个维度来设定实时屏蔽禁令的引入路径,以使其更加契合我国的现实需求与制度土壤。
(一)短期应对:基于现行法的引入、解释与适用路径
从短期来看,通过对现行立法进行体系化的解释以寻求实时屏蔽禁令在我国的适用是使其尽快实现本土化的可行路径。考虑到在知识产权领域,行为保全与禁令在内涵上是一致的,[21]我国暂时可以借助民事诉讼领域的行为保全措施探索实时屏蔽禁令的适用,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体育法》与《民法典》也有相应的解释空间。
首先,关于实时屏蔽禁令的申请人。在我国,虽然体育赛事组织者并不直接对体育赛事的转播享有法定的版权或邻接权,但根据《体育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其确实享有“转播权益”,即授权媒体机构播送体育赛事以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和第104条第1款在规定行为保全措施时采取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宽泛用语,并未严格限定申请主体。据此,体育赛事组织者可以援引《体育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适格权利人申请实时屏蔽禁令。
其次,关于实时屏蔽禁令的被申请人。现行《民事诉讼法》将行为保全的被申请人设定为直接实施侵权的主体,但在体育赛事盗播侵权中,难点恰恰在于直接侵权主体的确定。而实时屏蔽禁令的优势正在于解决此问题,通过将被申请人从直接侵权主体转换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可以将被告由“不特定”转换为“特定”的状态。但此时,问题的关键在于,以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电信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与我国在网络版权侵权规制中一贯采取的立场不尽相符,因此特别需要论证其在当前法律框架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技术中立”原则的影响下,考虑到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内容具有不同的识别和控制能力,我国规定可以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不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但不可否认,电信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必要技术条件(〔2014〕EUECJ C-314/12)。而由于体育赛事盗播行为的泛滥、起诉材料的送达等情况,电信公司实际上也很难不知悉侵权行为的存在(〔2017〕EWHC 1877 (Ch))。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作品传播方式的转变,许多学者也开始反思机械适用的“技术中立”原则对于遏制网络版权侵权所产生的不利影响。[22][23][24]僵化适用传统版权保护规则显然不能有效打击日益多样化、隐匿化的版权侵权行为。而考虑到我国《民法典》在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规制时并未区分其类型与责任,也为实时屏蔽禁令的适用留下了可以解释的空间。[25]因此,本文认为,法院可以援引《民法典》第1195条第1款和第1197条的规定,推定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的主观过错,认定其间接侵权责任,以适应实时屏蔽禁令对被申请人主体的要求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最后,关于实时屏蔽禁令的实施方式。“实时监控-动态更新-及时屏蔽”的循环过程实际上是将禁令所针对的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由特定的、静态的转化为不特定的、动态的过程。在侵权主体方面,如果以网络接入服务商为被告,则禁令所针对的侵权主体自然就可以从特定变为不特定。在侵权行为方面,《民事诉讼法》本就未要求行为保全必须在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申请,浦东法院在卡塔尔世界杯期间颁发的保全裁定也说明了这一点,即权利人可以借助诉前行为保全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我国引入实时屏蔽禁令,并以流媒体服务器是否被用于体育赛事盗播为标准决定是否采取屏蔽措施,将静态的侵权救济手段变为动态甚至实时的状态,实现对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的一并打击,是符合现行法律框架规定的。
综上所述,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我国如引入实时屏蔽禁令,体育赛事组织者可以依据《体育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适格申请人,援引《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和104条的规定申请禁令。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第1款和第1197条的规定,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可以作为禁令的被申请人。以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作为禁令的规制对象本身也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可以契合实时屏蔽禁令的动态性与实时性。
(二)长期构建:实时屏蔽禁令的体系定位与立法完善
虽然英美法系国家的禁令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行为保全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且实时屏蔽禁令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也具有适用空间,但二者之间仍存在显著区别。实时屏蔽禁令起源于衡平法规制体育赛事盗播的实践,是专门针对网络盗播的特别救济,其制止侵权与防止侵权的功能优先于追究侵权责任和获得损害赔偿,因此并不依赖侵权之诉。而诉前行为保全属于一般性临时措施,通常附属于后续的侵权之诉,尽管也具有制止侵权的功能,但其最终目的仍在于追究侵权责任。换言之,在体育赛事盗播规制中,实时屏蔽禁令本身即为目标,延长禁令有效期等附加效果也是针对禁令本身而言的,只有当禁令作为一项独立的程序时,权利人才可以申请,所以依托诉前行为保全实施的禁令只能作为短期或过渡方案。
基于此,本文认为,从制度的应然性和长期性来看,既然《体育法》已经确认了赛事组织者的实体权利,《著作权法》亦应为其设置专门的邻接权,以为其在实时屏蔽禁令等侵权救济中提供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其次,应当在《民法典》中明确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作为其成为禁令被申请人的实体法依据。最后,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置实施实时屏蔽禁令的特别程序,作为赛事组织者的程序权利基础。该特别程序可以明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管辖法院,允许权利人随时或定期更新需屏蔽的流媒体服务器名单,将一定时期内所有潜在侵权服务器纳入打击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就时间限制、技术要求、责任分配、费用承担等问题作出统一规范。例如,可以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屏蔽时间作出明确限制,以防止侵权行为的持续和权利人损失的扩大;还可以要求权利人来承担监测义务并制定屏蔽标准,以便评估其检测手段的正当性与屏蔽标准的合理性。上述举措可以使法院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效率处置权利人的禁令请求,快速实现制度目的。
此外,实时屏蔽禁令的“实时性”特点决定了其在规制对象方面具有极大的非特定性。对于权利人而言,这能够最大化地保障其利益,而对于被屏蔽的服务器使用者和网络用户而言,则可能影响其商业自由、通讯自由与言论自由。因此,还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文件等,明确限制措施,防止禁令的滥用。最高院可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颁发实时屏蔽禁令的考量因素,用于衡量准许禁令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是否小于或相当于不准许禁令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也应要求法院在裁定中对禁令的实施时间、权利人的通知义务和禁令的解除变更方式等作出明确说明。
结语
体育赛事的盗播治理是一项需要坚定决心、强大力度、先进技术与清晰法度的复杂工程,任何一个因素的缺失都有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肆意蔓延,给赛事组织者、转播商等体育产业链条上的诸多参与者造成损害。面对已经利用技术手段打破实施地域限制且成本愈发低廉的网络盗播,我们也应探索更多技术手段的深度应用,实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有效治理,而不应囿于已然滞后于现实需求的法律规则,陷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治理怪圈。欧洲诸多国家的探索与适用已经证明,实时屏蔽禁令是能够实时监控盗播源头、动态打击盗播行为、高效规制盗播侵权的手段,值得我国关注和借鉴。
*本文原载于《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5年第12期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版权保护视角下动态屏蔽禁令制度的本土构建研究”(25YJC820049)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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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立新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