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祺 | 跨法域视野下SEP司法救济的分歧与出路——基于“诺基亚诉宏碁、华硕及海信案”与“InterDigital诉亚马逊案”的比较考察


作者 | 王子祺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目次
一、引言:SEP全球纠纷解决中司法救济路径的分歧二、SEP领域近期两大关键诉讼进展:不同司法救济路径的比较分析
三、司法立场差异对SEP诉讼的影响
四、SEP纠纷的本质回归:许可价格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五、结语:SEP司法救济路径的反思与重构
一、引言:SEP全球纠纷解决中司法救济路径的分歧
在全球5G技术加速普及、产业深度融合的当下,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作为技术标准实施的核心支撑,其许可博弈日趋激烈,已然成为各大科技巨头与创新主体争夺技术话语权、划分产业利益格局的核心战场。与传统专利侵权纠纷主要围绕技术壁垒和市场排除不同,SEP纠纷自始便深度嵌入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与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承诺框架之中。其争议焦点并不限于侵权成立与否以及SEP是否专利权有效,更涵盖许可条件与价格的合理确定,以及在谈判陷入僵局时如何通过制度性安排提供有效救济。在此背景下,法院在SEP纠纷中的定位发生了转变,逐步承担起矫正标准锁定效应、弥补许可谈判失灵、重塑谈判结构平衡的重要功能。司法裁判结果不仅直接决定个案中的许可结果,更通过重塑谈判预期、引导当事人诉讼策略选择,对全球SEP许可谈判的结构乃至许可费率的形成机制产生深远影响。
然而,从比较法视角观察,近年来各主要司法辖区围绕SEP纠纷的司法救济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处理思路,反而逐步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却各具代表性的司法取向。一方面,以英国法院为代表,逐步发展出以实质解决SEP许可费率争议为核心的裁判路径,即围绕FRAND费率作出实体裁决,并辅以临时许可(interim license)安排。临时许可的制度设计通过维持市场现状、设定临时支付机制,在保障专利权人于纠纷期间获得合理对价的同时,也保障审理程序的完整性,使法院能够就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即专利许可费金额,进行全面、实质性的审查,并最终裁定全球FRAND费率;另一方面,以德国法院及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部分分庭为代表,则总体上延续了传统专利法以侵权认定与禁令救济为中心的处理范式。在该路径下,SEP纠纷主要被理解为专利权人对其排他性专利权的行使问题,法院不会对具体FRAND费率作出实质裁决,而是通过禁令救济所具有的强大威慑力,对实施人施加压力,从而间接推动许可谈判的达成。这一模式依赖侵权认定与许可行为和谈判意愿审查,在程序上具有较高效率。但禁令一旦被签发,往往会对实施人的全球业务布局、供应链稳定性、销售渠道安排以及标准技术的推广应用产生超出个案范围的外溢效应,并在事实上促使实施人以权利人提出的全球费率方案达成和解。德国法院和UPC从而间接为专利包设定全球定价。
上述两种不同的处理思路,反映了不同法域基于其各自法律传统、制度逻辑和价值取向,对司法介入边界、FRAND承诺产生的法律效力、合同自治原则与公共利益考量等核心问题的不同理解,也在实践中塑造了当事人的诉讼策略与管辖权选择,直接影响着包括全球信息通信技术产业在内的创新生态与竞争秩序。基于此,本文立足英国与德国和UPC两大关键类型司法辖区的最新实践进展,通过比较分析两种典型司法救济路径的制度逻辑、实践效果与潜在局限,揭示其对SEP许可谈判和纠纷解决的实质影响,进而探讨如何在司法效率与实质正义之间,构建更为合理的SEP司法救济路径。
二、SEP领域近期两大关键诉讼进展:不同司法救济路径的比较分析
(一)英国
2025年12月18日,英国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EWHC)驳回了诺基亚关于管辖权的异议,裁定宏碁(Acer)、华硕(ASUS)及海信(Hisense)有权获得诺基亚的临时许可,并明确设立了每台设备0.365美元的临时许可费率条款。[1]法官还区分了不可退还部分(0.03美元/台)与可多退少补部分,确保临时许可既能保障实施人继续其商业运营,又能避免专利权人遭受不可挽回的利益损失,并使其可以获得部分许可收入。
具体而言,法院与ITU-T标准组织下的RAND承诺有关的分析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核心要点[2]:
首先,法院以实施人明确承诺愿意接受由英国法院裁定的RAND条款为前提,认定三家公司都属于“善意被许可人”(willing licensees),而诺基亚的拒绝行为将会被视作违反FRAND承诺。
其次,Mellor法官对RAND义务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专利权人在面对善意被许可人时,必须提出“足以被接受”的RAND要约,而非仅满足形式上的“真诚谈判”,判断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实质性地提供了可行许可。
最后,针对诺基亚以提出可调整的RAND要约及仲裁安排为由,主张英国法院应驳回与临时许可相关请求的抗辩意见,法院进一步澄清,仲裁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意自愿选择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管辖法院”(forum),不能当然排除英国法院对RAND争议的管辖权。而对于诺基亚将RAND义务理解为仅需进行“真诚谈判”而非必须授予RAND许可的抗辩理由,则被判决认定与其向ITU-T承诺的RAND义务相悖。此外,Mellor法官还在判决中对德国慕尼黑法院及UPC在近期亚马逊诉InterDigital案中所持的立场予以回应。德国和UPC倾向于认为,实施人在英国申请临时许可,可能会干扰其在外国法院寻求侵权救济,进而构成对外国司法主权的干涉。然而,Mellor法官指出,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声明仅是针对诺基亚作出的RAND承诺这一合同义务而作出确认声明,无意对外国法院的司法程序作出任何限制或干预,并未违背国际礼让原则。
从制度层面审视,英国的临时许可并非偶然的制度创新,而是基于以实质正义为导向的衡平法传统,对SEP纠纷现实困境作出的制度回应。临时许可机制既可以以临时许可费的支付避免禁令对市场运行造成即时冲击,又能够通过多退少补的结算机制,使最终裁决的RAND或FRAND费率能够回溯性地校准双方利益。由此可见,其不仅具有制度上的可取性,也具备实践上的正当性。这一思路在此前的松下诉小米案[3]、联想诉爱立信案[4]以及三星诉中兴案[5]中均有所体现,强调临时许可并非终局性裁判,而是防止市场因禁令而被迫中断以及确保英国诉讼程序审理完整性而采取的临时平衡工具。在费率争议尚待实体审理之际,不应因单一法域禁令的风险而中断标准实施行为,从而保障全球产业链的稳定运行。
同时,英国法院在本案中对RAND义务作出了进一步阐释。Mellor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将“善意”(good faith)明晰为具体的行为标准。当实施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英国法院最终裁定的全球FRAND条款,并在程序上积极配合费率审理时,应当确认其为“善意被许可人”。在此基础上,其实施行为在终局费率确定之前原则上不应因禁令而被阻断。相应地,如果SEP权利人在该情形下拒绝提供合理的临时许可安排,或以禁令施压作为主要谈判策略,则可能被评价为对RAND原则下诚信义务的违反。循此逻辑,引入临时许可后,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为“善意”时,可将以下因素纳入考量,如实施人是否明确承诺接受全球范围内的RAND裁决、是否积极配合相关审理程序;权利人是否在终局裁决作出前,愿意提供合理的过渡性许可安排等。相比法院德国法院和UPC最终只主要考虑许可行为和意愿作为禁令是否颁布的标准,以上因素则紧扣程序进行中的动态行为,尤其是终局裁决作出前的程序表现,与临时许可本身“过渡性、程序性”导向高度契合,有助于法院综合判断双方在整个许可与审理过程中的状态。
不过,该制度亦存在争议[6]:专利权人认为声明性裁定会影响其在其他法域法院提起的诉讼和救济请求,或存在国际礼让的界限问题。
(二)德国与UPC
与英国法院形成鲜明对比,德国法院及UPC在SEP纠纷中仍然坚持以侵权认定和禁令救济为中心的审理路径。在InterDigital诉亚马逊案中,德国及UPC法院不仅未采纳类似英国的临时许可思路,虽然德国慕尼黑法院在后续案件判决中认为英国临时许可不会对其案件审理造成影响,但是德国法院和UPC在本案中颁发禁令,禁止被许可人亚马逊在英国法院寻求临时许可声明。
2025年8月29日,亚马逊在英国针对InterDigital持有的四件EP(UK)专利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不存在侵权行为、相关专利并非标准必要专利且应被宣告无效,同时申请由法院确定RAND费率;并在终局费率判决作出之前适用“可调整许可”(adjustable licence)。随后,基于对亚马逊可能在英国寻求临时许可的担忧,InterDigital于9月24日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及UPC曼海姆地方分庭申请反临时许可禁令(Anti-Interim-Licence Injunction, AILI)。2025年9月26日与30日,InterDigital赢得全球首例反临时许可禁令。UPC曼海姆地方分庭与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先后作出单方裁定,禁止亚马逊在英国法院寻求临时许可救济或者声明InterDigital违反FRAND义务。[7]随后,UPC曼海姆地方分庭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终局命令,维持此前签发的反临时许可禁令,并规定最高5000万欧元的初始罚款及每日50万欧元的追加罚款,明确拒绝承认英国法院强加的临时许可。[8]
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的裁决理由主要基于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宣告会使得专利权人怯于行使在德国的专利权,而UPC曼海姆地方分庭则系统梳理了英国临时许可相关判例,细致剖析该制度对UPC诉讼程序的潜在冲击。法院坚持SEP与普通专利无本质区别的立场,坚守禁令救济优先的传统专利救济模式。在FRAND抗辩框架下,法院仅对权利人许可要约是否构成“明显不FRAND”、是否触及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进行审查。法院明确表示,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否则不应为其司法管辖区之外的领域确定FRAND许可费率。法院进一步指出,英国临时许可制度即便仅为宣告性救济,亦会对专利权人形成实质压力,迫使其放弃在UPC的侵权诉讼与禁令主张,构成事实上的禁诉令,干扰UPC司法管辖权与程序独立性。此外,UPC强调欧盟法适用的优先性,英国法院取中间值确定费率的做法,无法保证临时许可费率是FRAND费率,UPC有义务进行干预,从而确保不违反欧盟反垄断法。与该立场相矛盾的是,UPC法院目前尚未对许可费率做出过实质审理,其如何确保许可人利用颁发的禁令压力迫使被许可人签署的许可费率不违反欧盟反垄断法。
德国与UPC的司法救济模式主要有如下三大特点。其一,审理速度快,但仅聚焦许可行为和谈判意愿等方面形式审查。德国采用专利侵权与有效性分离的“二元制”审理模式,UPC更是以高效审理为核心目标。因此,法院对FRAND抗辩的审查,多集中于当事人是否履行谈判程序上的义务,例如是否提出许可要约、是否及时回应等。至于许可费率是否在实体上符合FRAND原则,只做是否明显不FRAND的初步评判,而不进行实质评判。其二,以禁令为核心救济手段,在客观上强化了权利人的谈判优势。在德国及UPC的裁判逻辑中,只要初步认定SEP侵权成立,且实施人一方存在形式上的谈判瑕疵,法院通常即支持禁令请求,较少考虑许可僵局的成因。这种模式下,权利人可通过快速获取禁令,以产品禁售为威胁,迫使实施人接受其单方主张的费率,本质上是通过司法强制力影响谈判地位。其三,存在明显的域外效力,间接裁定全球费率。德国及UPC签发的禁令原则上仅在其辖区内发生法律效力,然而多数SEP实施主体为全球经营企业,一地市场受限往往会对整体供应链及全球商业布局产生连锁反应。权利人可借助这一特点,通过在德国与UPC提起诉讼、获取禁令,将其单方主张的费率强加于全球许可协议,间接实现全球费率单方裁定的事实效果。
总的来看,英国以合同为基础的FRAND权利救济体系,体现的是一种实质正义导向的治理逻辑,试图通过削弱禁令胁迫,重塑谈判结构并由法院最终主导费率争议的解决;而德国及UPC路径则坚持效率与排他性优先的专利传统,通过广泛适用禁令与防御性命令,维护属地司法秩序。二者均是在全球SEP治理碎片化背景下,对司法角色与制度边界作出的不同回应。
三、司法立场差异对SEP诉讼的影响
近年来,全球SEP诉讼纠纷呈现爆发式增长,尤其在德国及UPC辖区,案件数量激增态势更为明显。2015年8月至2023年4月,德国法院已裁决近80起涉及SEP禁令的案件。[9]2026年1月13日,国际知识产权服务公司Unified Patents发布的《2025年专利纠纷回顾报告》数据亦显示,2025年,UPC侵权诉讼案件量相较2024年增长25.6%,达206件。[10]另据统计,截至2025年6月,UPC已累计受理近千起SEP相关案件[11],并宣布增设第三个上诉法院合议庭以缓解案件压力[12]。上述数据表明,SEP诉讼在特定法域呈现出高度集中与快速扩张的趋势。通过比较德国境内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三家主要地区法院的案件数量和欧洲其他国家的法院的案件数量,可以得到以下趋势:
第一,鉴于德国地区法院整体上被认为对专利权人较为友好,且长期实行较为严格的禁令救济制度,德国法院受理的专利案件数量明显高于欧洲其他国家的法院,成为欧洲专利诉讼的重要集中地。
第二,自2023年6月统一专利法院(UPC)正式运行以来,德国法院的案件数量出现较大回落。然而,随着慕尼黑地区法院逐步采取更加有利于专利权人的立场,并在个案中不断为专利权人提供有利的程序与实体工具,同时对实施人提出更为严格的行为和抗辩要求,其案件受理数量在2024年和2025年再次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
专利诉讼数量整体快速增长这一现象并非因偶然的市场竞争加剧或技术迭代频繁,而是由于德国与UPC的法院司法立场与救济模式,变相鼓励权利人通过诉讼解决许可争议,导致诉讼纠纷爆发。具体而言,德国与UPC法院的现行司法规则为权利人提供了强烈的诉讼激励,使其倾向于以诉代谈。德国法院长期实行侵权与无效程序分离的“双轨制”结构,审理周期较短,程序相对简明,初步禁令易获取,且无需进行实质审查,权利人仅需初步证明侵权成立及实施方存在形式谈判瑕疵,即可快速获得具有强威慑力的禁令。2019年至2023年间,德国SEP禁令案件的支持率高达86.7%。在全球范围内,超过一半的SEP禁令裁定出自德国法院。[13]2023年6月正式运行的UPC则延续了这一导向,依托一案覆盖18国的广域效力,以快审快结和低门槛救济成为权利人维权首选,其侵权诉讼平均裁决周期仅13.9个月,初步禁令获批率58%,权利人在侵权及撤销诉讼中的整体胜诉率近60%。[14]这种低投入、高回报的诉讼模式,使得诉讼不再是谈判失败后的最后手段,反而成为权利人启动许可谈判、施压实施人的前置工具,直接推动了SEP诉讼数量的激增。进一步而言,不同司法辖区的审理路径分歧也加剧了诉讼泛滥。当全球SEP纠纷缺乏统一的解决标准,权利人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实施人也难以找到合理的救济渠道。理性的当事人必然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域提起诉讼。SEP权利人深谙德国与UPC的救济倾向,纷纷选择在该辖区提起诉讼,通过禁令施压获取高价许可;实施人为对抗禁令威胁,又不得不在多个法域启动防御性诉讼(如寻求英国临时许可),形成多地起诉、多方对抗的复杂局面,导致诉讼战火进一步蔓延。
四、SEP纠纷的本质回归:许可价格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近年来,全球SEP领域的管辖权博弈持续升级。在跨法域并行诉讼的背景下,各类程序性工具——禁诉令(ASI)、反禁诉令(AASI)、反反禁诉令(AAASI),乃至针对英国临时许可路径所作出的反临时许可禁令(AILI)层层叠加、相互嵌套。然而,不难发现,这一日趋复杂的程序对抗格局始终围绕着一个内在原因——许可价格的合理确定。正是因为这一实质问题长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才促使当事人基于不同法域的司法倾向主动选择管辖地,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裁判结果。
对于SEP许可纠纷的争议实质,有学者从谈判结构与利益实现机制予以揭示[15]:从谈判磋商结构观察,SEP纠纷产生于权利人与实施人围绕许可条件的反复博弈。技术谈判旨在确认专利真正价值,商务谈判则将该价值转化为具体费率、期限及许可范围等合同条款。谈判磋商的焦点并非是否许可或者是否禁止产品使用标准技术,而在于以何种条件达成许可关系。从资源配置效率与成本收益结构分析,在标准不可替代与高沉没成本的影响下,专利权人依赖许可收益实现研发回收,实施者亦难以通过退出市场实现替代配置。达成许可协议通常优于排除实施,是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双方争议因此集中于以何种许可条件达成交易。由此可见,SEP许可纠纷本质上系围绕许可条件确认展开的利益分配争议,其法律属性更趋近于合同纠纷。
本文认为,这一观点同样可以从立法逻辑和争议演进结构两个层面证成。专利法以“以公开换保护”为制度基础,通过赋予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排他性权利,实现创新激励与技术传播,其核心救济形态因而体现为停止侵权。但SEP有所不同,技术一旦被纳入标准体系,便具有高度不可替代性。在此背景下,权利人于标准制定阶段所作出的FRAND承诺,实际上已将完整的排他权行使方式转化为以合理条件为前提的许可义务。既然权利实现的主要方式体现为许可收益而非市场排除,则围绕该权利所产生的争议,自然便集中于许可条件的合理性,尤其是许可费率是否符合FRAND原则。且从纠纷运行逻辑来看,SEP纠纷亦并不以认定侵权为终局,而以费率确定为最终落点。在多数案件中,即便法院确认实施行为构成侵权,争议亦未当然终结。侵权认定往往仅在于确认实施人有与权利人进行许可谈判的法律义务以及为后续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许可费提供法律前提。真正具有终局意义的,是全球许可范围、费率计算方法、计费基础、地域覆盖及组合许可结构等核心条款是否获得明确且具有可执行性的确定。若费率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即便侵权责任已经确认,纠纷仍可能在不同法域间延续,并通过禁诉令等程序工具愈演愈烈。
然而,在以禁令为核心的救济体系中,费率问题往往被程序性地延后。在SEP语境下,禁令所形成的排他性压力,使实施人面临退出市场或承担高额赔偿风险的现实威胁,从而在谈判中处于明显不对称地位。由此达成的许可协议,虽可能在个案中加速和解,但其结果未必能够实现对FRAND费率的实质审查,更可能是禁令压力下的策略性妥协。在此背景下,英国法院近年来逐步确立的审理路径显示出其独特的制度价值。法院明确表达了这样一种立场:SEP纠纷的妥善解决不应受禁令所制造的谈判优势影响,而应回归到司法对许可价格的实质判断。临时许可并非否认侵权事实的存在,而是通过暂时中和禁令的胁迫效应,并将争议焦点集中于费率合理性这一核心问题。一方面,它避免了禁令对市场运行所造成的即时冲击,防止标准实施被迫中断、产品退出市场或服务停摆;另一方面,它也为法院最终对全球FRAND费率作出实质裁判创造了必要的时间与空间条件。正是在这种“先稳定、后裁判”的逻辑下,SEP纠纷得以从程序性博弈回归到法院对实体争议的裁判。相比之下,将禁令作为主要救济手段,虽并非全然缺乏正当性基础。但若长期以此作为主要核心救济,费率问题不仅难以在公开、规范的司法程序中获得充分审查,反而容易局限于封闭的谈判磋商之中。这不仅削弱了FRAND承诺的可执行性,也使得不同案件之间难以形成可供市场预期的价格参照,进一步加剧了许可不确定性。
因此,从SEP治理的长远角度看,推动司法向费率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倾斜,既是实现FRAND原则的直接要求,也是缓解跨法域冲突、减少程序滥用的现实路径。只有当法院在尊重专利权排他性的前提下愿意、也能够对许可价格作出明确判断时,SEP纠纷才能真正回归其应有的法律属性,而不再被禁令逻辑所主导。
五、结语:SEP司法救济路径的反思与重构
SEP纠纷与传统专利侵权纠纷在争议结构上存在根本差异。其核心问题并非侵权成立与否的确认,而在于合理许可条件,尤其是许可费率的确定。因此,相关司法救济制度需契合其内在法律属性,不能简单套用传统侵权救济模式。纵观全球主要司法辖区的实践,当前大致形成了两种典型救济路径,且各存优劣。德国及UPC凭借快审快结的程序优势和高频禁令救济,能够迅速促使当事人回归许可谈判轨道,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实施人的策略性拖延行为。然而,一旦禁令被异化为决定SEP许可价格的关键筹码,FRAND承诺所蕴含的公平、合理与无歧视要求便难以真正落实,司法裁判容易沦为对谈判程序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存在权利人借禁令威慑获取超额许可费的可能性。此外,标准本身具有公共属性,其制度目标在于促进标准技术的广泛实施与产业应用,而非通过排他性救济阻断相关产品或服务对标准技术的使用;而英国法院构建的以临时许可与费率裁判为核心的救济体系,通过主动介入FRAND费率审理,试图切入纠纷实质、定纷止争,但其程序结构相对复杂,对司法资源与时间成本要求较高,审理周期通常比较长。
由此可见,合理的SEP司法救济路径,不能简单地在上述两种模式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而应在准确界定SEP许可纠纷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构建层次分明、功能协调的救济体系。禁令救济应回归其本源功能,作为防范实施人明显恶意或拒绝谈判的最后手段,而非权利人决定许可价格的工具;费率裁判应成为纠纷解决的核心机制,但亦需结合明确的善意标准与程序约束机制,尽量加快案件审理,缩短审理周期。SEP司法救济既不宜走向效率至上的单向逻辑,亦不可陷入无限扩张的实质审查,而应在程序效率与实体公平之间实现审慎而动态的制度平衡。
未来,随着UPC司法实践的不断积累,以及各国法院对FRAND承诺法律属性的进一步厘清,各国和地区的SEP纠纷的裁判体系将会继续发展。但可以预见的是,唯有当司法裁判真正回归到许可价格这一争议核心,禁令嵌套与跨法域程序博弈的紧张态势才有可能逐步纾解。这既是司法回应的应有之义,亦是全球SEP治理演进的必然方向。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See https://www.iam-media.com/article/nokia-has-interim-licence-declaration-issued-against-it-english-high-court.
【2】Acer, Hisense & ASUS v. Nokia Technologies Oy [2025] EWHC 3331 (Pat).
【3】Panasonic Holdings Corporation v Xiaomi Technology UK Ltd & Ors [2024] EWCA Civ 1143.
【4】Lenovo Group Limited & Ors v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 Anor [2025] EWCA Civ 182.
【5】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 Anor v ZTE Corporation & Ors [2025] EWHC 1432 (Pat).
【6】参见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反临时许可的诞生|当英国“稳局”遇上欧洲“守边”——InterDigital v. Amazon 案与全球FRAND秩序的再分化》,https://mp.weixin.qq.com/s/o-Ja_CTNuvNUgreEll3CiQ?click_id=158.
【7】See https://ipfray.com/breaking-interdigital-wins-worlds-first-ever-anti-interim-license-injunctions-upc-munich-i-regional-court-enjoin-amazon/
【8】See https://ipfray.com/upc-threatens-amazon-with-initial-e50m-59m-fine-severe-consequences-declares-all-uk-interim-licenses-unenforceable-suggests-eu-wto-action-against-uk/
【9】See Justus Baron, Santiago Bergallo & Eric Sergheraert,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German Caselaw on SEP Injunctions after Huawei v. ZTE, 24 Northwestern Law & Econ Research Paper 13 (2024).
【10】See https://www.unifiedpatents.com/insights/2026/1/13/patent-dispute-report-2025-in-review
【11】See https://www.juve-patent.com/cases/top-10-patent-cases-of-the-year-2025/?etcc_cmp=Top+10+cases+2025&etcc_med=Social+media
【12】See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ews/unified-patent-court-upc-announces-setting-third-panel-court-appeal
【13】See Justus Baron, Santiago Bergallo & Eric Sergheraert,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German Caselaw on SEP Injunctions after Huawei v. ZTE, 24 Northwestern Law & Econ Research Paper 13 (2024).
【14】https://www.juve-patent.com/sponsored/simmons-simmons-llp/upc-statistics-60-success-rate-patentees-rapid-and-further-key-insights/
【15】参见张广良、乔子轩:《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法律属性研究》,载《知识产权》2025年第10期。
作者:王子祺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