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友德 | 从美国泰勒案透视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博弈


作者 | 郑友德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教授
上图为斯蒂芬·泰勒利用其AI系统“创造性机器”生成的作品,题目为《最近的乐园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随着生成式AI的爆发,机器能否作为“作者”获得法律保护成为全球法学界关注的焦点。近日,美国计算机科学家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将其与美国版权局的长期纠纷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司法部2026年1月23日对此提交反驳意见简报[1],明确重申:现行版权制度仅保护人类的智力成果,纯机器创作的作品无法获得版权。
一 斯蒂芬·泰勒及其创造性机器的版权诉求
计算机科学家斯蒂芬·泰勒长期以来一直走在挑战版权法边界的最前沿,他要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由AI系统在没有人类作者直接贡献的情况下创作的作品应受版权法保护。
在2025年10月提交给联邦最高法院的调卷申请书中,泰勒针对其AI系统“创造性机器”(Creativity Machine)生成的作品《最近的乐园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展开辩论。泰勒认为,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条款禁止将该机器视为版权注册的作者。他指出,美国版权局以及下级法院在法律中强行解读出“人类作者”这一必要条件,属于越权行为。泰勒在申请书中直言不讳地批评版权局“极大地逾越了其职权”,制定了对技术应用持有“深度敌意”的政策,并警告称这种立场将削弱美国成为全球AI领导者的愿景。
泰勒还提出了一套试图将AI创作纳入现行版权法框架的理论:他认为该作品应被视为普通法下的“雇佣作品”,因为是他通过编程和提示指令主导了创作。此外,他援引传统的财产“添附”原则(Principle of Ascension),即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自动获得该财产所产生的任何增值或产出物的所有权(例如土地上的庄稼、家畜的幼崽)。他主张AI生成的图像应当被视为其生产工具(计算机/算法)的“产物”自动归属于他。
二各级法院的连续判决与法律解读
泰勒的法律抗争始于2019年,当时美国版权局因其申请中明确标注作品为“由机器自主创建”且将“创造性机器”列为唯一作者而拒绝登记。泰勒在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版权局失败后,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于2025年3月维持了原判。
上诉法院合议庭认定,1976年《美国版权法》的整体文本已将“人类身份”作为作者身份的必要条件。法院指出,多项法定条款只有在作者是人类的情况下才具有逻辑合理性。例如,法律将版权期限与人类寿命挂钩(通常为作者死后70年),并规定在作者去世后的版权有效期内,该权利由其遗属共同拥有并根据法定份额行使。法院强调,虽然版权法可以涵盖使用新工具创作的作品,但从未延伸至“缺乏人类实质性引导”的情况。对于泰勒在二审中试图辩称自己发挥了控制作用,法院认定这与其最初提交的行政记录直接矛盾,属于“弃权”主张。
三司法部基于版权法提出的系统性反驳论据
美国司法部在简报中指出,尽管《美国版权法》未对“作者”一词下达明确定义,但在解释该术语时必须结合其在整体法律框架中的语境。通过对《美国版权法》各项条款的深度剖析,司法部提出了以下系统性论据,证明版权法预设的作者必须具备人类属性:
(一)机器缺乏版权主体资格
司法部明确指出,根据《美国版权法》第201(a)条,版权最初“归属于作者”。然而,法律意义上的机器“无法拥有财产”,因此在法律逻辑上无法成为版权的初始持有人。如果认定非人类实体为作者,将导致版权从诞生之日起便处于权利主体缺失的状态,这与版权法将版权视为可转让、可拥有的财产属性相悖。
(二)版权法对版权产生与行使的人类身份要求
司法部列举了版权法上版权的产生依赖于人类属性的约束条款,证明这些法定限制在非人类语境下将因缺乏人类属性而彻底失效:
1.寿命与死亡的计量基准:根据《美国版权法》第302(a)条,版权期限通常持续至作者去世后70年。司法部强调,机器并不具备生理意义上的“寿命”,因此法律失去了计算版权保护期的唯一基准。
2.家庭血缘与代际传承机制:《美国版权法》第203(a)(2)条中规定,在作者去世后的版权有效期内,版权授权的终止权仅能由其未亡配偶、子女或孙子女共同拥有并按法定份额行使。这种旨在保障作者家属生计的福利机制在AI语境下因缺乏人类亲属关系而完全落空。
3.民事行为能力与亲笔签名:《美国版权法》第204(a)条要求版权所有权的转让必须由权利人提供“签名”。司法部指出,机器既不具备法律认可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无法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4.主权身份与地理归属:《美国版权法》第104(a)条将版权保护的资格与作者的“国籍或住所”挂钩。司法部辩称,机器既没有国籍也无所谓住所,无法满足国际版权保护体系对权利主体身份的识别前提。
5.主观层面的创作意图:《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将“共有作品”定义为两个或多个作者具有合作贡献之“意图”的作品。司法部指出,机器缺乏心理动机,无法与其他创作者达成法律意义上的合意。
(三)“雇佣作品”对人类契约关系的必然依赖
泰勒主张其AI创作应被视为“雇佣作品”,但司法部通过对版权产生路径的解构,证明了该主张在逻辑上根本无法成立:
1.版权衍生前提的缺失:法律拟制的“源头”必须是人。雇佣作品条款虽允许雇主被“视为作者”,但这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拟制下的权利归属转移。其运作前提是:作品必须首先由具备人类身份的“雇员”或“受托人”创作出来,随后版权才会依据《版权法》规定或书面协议自动归属于雇主。
2.主体身份的缺失:机器无法履行法定的契约义务。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1条,雇佣作品必须基于“雇佣关系”或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由于机器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既无法作为“雇员”建立受法律保障的劳动关系,也无法作为“受托人”签署任何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3.版权源头缺失:司法部强调,版权最初必须“归属于作者”。如果没有一个具备法定“作者”资格的人类实体作为权利的原始起点,那么“权利转移”就成了无米之炊,泰勒也就无法通过这一制度“继承”任何合法的版权。
(四)对投资受损论与行业影响的深度驳斥
针对泰勒提出的“不予注册将打击AI产业投资”及“消除创新动力”的论点,司法部给出了基于事实的回击:
1.过度夸张的渲染:政府认为泰勒的主张“极大地夸大了本案的意义和裁决的影响范围”。
2.既有的注册实践:版权局并非一味拒绝包含AI成分的作品。事实上,简报指出版权局在2023至2025年间已登记了许多包含AI生成材料的作品。
3.创作控制权准则:版权局在处理此类申请时,核心在于评估人类是否对作品的表达行使了实质性的“创作控制权”。
4.本案的极端特殊性:泰勒的特殊性在于他明确“放弃了任何参与或创作控制”,这种极端情况与广大利用AI作为辅助工具的创作者完全不同,因此拒绝其注册并不会影响到正常的AI辅助创作行业。
四历史判例援引:从1884年Sarony案看AI创作的法律边界
司法部在简报中深入挖掘并援引了1884年的标志性判例 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2]。该案确立了摄影作品的可版权性,司法部提取了其中的判决要点作为法律依据:
1.“智力劳动”是版权的本质:联邦最高法院认定摄影作品受保护,是因为作品是摄影师“智力劳动”的产物,保护的是作者“自身的原创心理构思”。当作品如泰勒所言由机器“自主生成”时,以上人类智力干预便不复存在。
2.“人类代理人”作为创作来源:Sarony 案将“作者”定义为“事物的起源、发起者或制造者”,明确指向人类。在摄影体系中人类是创作的“主要驱动者”,但在泰勒的申请中,AI变成了实质上的“制造者”,这违反了人类中心原则。
3.机械过程与艺术创作的二分法:判例预见到,如果作品仅是通过没有任何新颖性、发明或独创性的机械设备完成的,则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AI自主生成的纯机械再现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艺术原作”。
五斯蒂芬·泰勒的法理余烬:致联邦最高法院答辩状解析
2026年2月9日,斯蒂芬·泰勒针对美国司法部的反对意见,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最终的答辩简报[3]。这份文件不仅是他个人版权诉讼的最后冲刺,更是在法律层面对AI时代作者身份定义的深度解析。以下是基于其答辩状要点的详细拆解:
美国版权局行政越权且适用非法定标准。泰勒在简报中抨击美国版权局在适用法律上缺乏正当性,明确指出该局强行施加的“人类作者身份”要求实质上是一项“非法定要求”(Non-statutory Requirement)。他辩称,版权局目前赖以拒绝注册的依据并非源自《美国宪法》或《美国版权法》的明文规定,而是出自其自行编纂的《版权局实务手册》(Compendium)及相关非限制性指南,这些材料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泰勒强调,这种将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凌驾于成文法之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越权。特别是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24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案中的最新裁决,法院在审理行政争议时,不应再对违背法律文本的行政机构的解释给予“切弗伦式的尊重”(Chevron Deference)(即不再无条件服从机构对模糊法律的解读)[4],而应行使独立审判权来解释法律含义,判定版权局的行政政策是否已非法限缩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
《美国版权法》并不排斥把“非自然人作者”视为“作者”。泰勒通过对《美国版权法》条文的微观解析,反驳了“作者必为人”的固有偏见。他论证道,既然法律在“职务作品”制度中明确承认没有生物属性的“法律实体”(Legal Entities)可以作为版权法上的作者[5],这本身就证明了作者身份与自然人身份并非绝对绑定。泰勒进一步指出,法律对“匿名作品”的定义是“未标明自然人为作者的作品”,这在逻辑上为非自然人的创作留下了法律接口。此外,版权法专门为这类作品设定了脱离人类寿命限制、自创作起长达120年的保护期计算方式,这一制度设计在法理上已然为AI或软件生成的作品预留了席位,证明了版权体系完全能够容纳非自然人作为作者产出的成果。
版权局对生成式AI实施技术歧视与判定双标。答辩状严厉批驳了版权局在实务操作中的武断性,认为其无法在“生成式AI”与相机或传统数字工具之间划出清晰界限。泰勒引用《太空歌剧院》(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案例指出,尽管人类创作者投入了超过600次提示词修正及复杂的色彩、风格参数调整[6],版权局仍以“使用了AI生成基础图像”为由全盘否定其保护资格。他援引 Burrow-Giles v. Sarony 案及 Star Athletica 案辩称,版权保护的判定应当基于作品本身的表达和感知,而非产出该作品的机械手段。泰勒认为目前的版权政策实质上是对采用前沿技术手段的创作者实施“技术歧视”,全盘抹杀了人类在AI交互中付出的实质性创造力。
建议重构基于财产所有权与雇佣作品的法律路径。为了确保法律的连贯性,泰勒构建了一套多重权属防御体系,主张即便不讨论AI的法律人格,版权也应基于其背后的法律关系获得确认。他重申,其用AI创作的作品应被视为版权法框架下的“职务作品”,因为作为所有者、程序员和使用者的泰勒实质上主导并安排了整个创作过程。同时,如上所述,他主张应适用传统的财产“添附”原则,强调正如由他全权拥有的AI机器所产出的成果,其权利应自然归属于该资产的所有者。这一逻辑旨在将版权最终导向真实的人类主体,完全符合版权法激励创作与确认财产收益的初衷。
警告国际版权法的割裂会使美国处于竞争劣势。泰勒在总结中向美国法院发出了地缘政治层面的警示,指出美国版权局的僵化立场正使美国在创意产业的全球博弈中陷入被动。他列举事实证明,英国法律已经明确保障计算机生成作品(Computer-generated works)的版权,并规定作者归属于“为创作进行必要安排的人”。同时,中国法院也已裁定AI生成图像具备可版权性。这种明显的“国际版权分裂”意味着同一件AI作品在海外受法律保护[7],而在美国却面临权利真空。泰勒强调,这不仅损害了美国居民和企业的竞争优势,更背离了法律应随技术进步而演进的宗旨,因此恳请最高法院准予调卷令(Certiorari)以纠正这一偏差。
六最终裁决对AI行业的版权风险及潜在影响
如果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如司法部所建议的那样拒绝受理此案,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关于“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基石”的裁决将成为全美不可动摇的准则。这一结果将直接引发生成式AI行业的连锁反应,首当其冲的是无形资产价值的剧烈缩水。任何被认定为缺乏人类实质性控制的AI自主生成内容将自动滑向“公有领域”,这意味着企业巨额投入研发的视觉素材、音频或代码将失去法律护城河,竞争对手可以无成本地合法复制,开发者将面临权利救济真空。
其次,AI行业将面临“创造性贡献”认定的高度不确定性。美国司法部明确指出单纯的“提示词”不足以使AI使用者晋升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者,这预示着企业必须建立严苛的合规留痕机制。在利用生成式AI进行商业创作时,必须详细保留人类在选择、安排及深度修改过程中的证据链条,否则其产出的核心无形资产将面临不受版权保护的巨大风险。这种从“纯技术竞赛”向“严苛合规博弈”的转向,将极大地拉高AI企业的法律运营成本。
小结 关于AI创作归属的未来博弈
试想在不远的未来,创作的火种已从碳基生命的指尖转移至硅基芯片的脉络:AI正以工业级规模喷薄出前所未见的视觉插画、交响乐章、电影场景乃至复杂代码。当这种非人类监管下的生产力成为全球文明的常态,一个终极拷问便无法回避:谁拥有这些时代的镜像?目前,美国政府给出的回答依然冷峻,除非背后站着一位人类,否则版权不属于任何实体。
然而,随着AI系统的进化日益超越人类的干预边界,这种回答正让创作者、创新者及整个数字工业感到前所未有的焦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至今尚未敲定是否审理泰勒的上诉,这正是决定现代AI时代版权格局的十字路口。若拒绝受理,则“人类作者”将成为最后的法律禁区;若决定受理,则可能开启一个重定义创造力的新纪元。无论结果如何,这场关于AI作者身份的博弈才刚刚拉开序幕。它最终将定义,在一个创造力不再为人类所独占的时代,我们究竟该如何保护和定义创造力。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Stephen Thaler v. Shira Perlmutter (No. 25-449): Brief for the Respondents in Opposition. Washington, D.C.: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January2026.https://www.supremecourt.gov/DocketPDF/25/25-449/395854/20260209174350865_25-449%20Reply%20Brief.pdf2026年1月28日最后访问
【2】同上
【3】Reply Brief for Petitioner, Thaler v. Perlmutter, No. 25-449 (U.S. Feb. 9, 2026). https://www.supremecourt.gov/DocketPDF/25/25-449/395854/20260209174350865_25-449%20Reply%20Brief.pdf
2026年2月17日最后访问
【4】同上 Reply Brief at 8
【5】同上 Reply Brief at 4-5; 17 U.S.C. § 201(b)
【6】同上 Reply Brief at 9-10
【7】同上 Reply Brief at 12
作者:郑友德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