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征 | 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理与应对——以第5810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为研究视角




作者 | 魏征

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理,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审理方式是坚决切断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骨肉相连”关系,只是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本身;第二种审理方式是以“公开换保护”这一专利法基本原理出发,先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入手,搞清楚其“发明目的”与“发明实质”,探究在发明实质下,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否能够与发明目标自洽,再对权利要求进行“平常心”的解读。两种审理方式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第5810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称“该审查决定”)采取了前一种审理方式。本文以该审理决定为例,试图对比分析两种审理方式,并讨论专利权人正确的应对“姿势”。


基本案情及第一种审理方式

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宁波希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510552636.1,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9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13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宁波希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1-5。其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1]如下:

“1.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包括支架、固定在支架内的磁性传感单元和两个永磁体,所述磁性传感单元具有敏感轴,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永磁体分别沿磁性传感单元敏感轴的方向设置,且位于磁性传感单元的同一侧,所述两个永磁体的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所述磁性传感单元的敏感轴方向和永磁体充磁方向平行。”

针对无效请求人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权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该审查决定认为:

“本专利说明书第0031段记载了本专利的工作原理为,相较于单个永磁体的线性区域非常小、且磁场较强容易饱和的问题,两个尺寸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的永磁体的磁场分布图如图9所示,在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磁感线为直线,且该区域的磁场随形变(z轴方向上的位移)的变化也为线性,且该位置磁场较小,线性区域更大。

基于上述原理,本专利说明书第 0025-0039段记载了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的技术方案,其中两个尺寸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的永磁体如图1所示并列排布以形成图9所示磁场分布,磁性传感单元如图1所示设置于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由于该中轴线位置磁感线为直线且该区域的磁场随z轴方向上的位移的变化也为线性,因而位于中轴线位置区域的磁性传感单元的输出信号随磁场的变化也为线性,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压力传感器存在的线性度窄的技术问题。由此可见,两个尺寸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的永磁体如图1所示并列排布以及磁性传感单元如图1所示设置于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的相关特征为本专利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于要求保护的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未限定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不足以构成磁性传感单元的输出信号和两个永磁体沿 z 轴方向的位移呈线性关系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本专利声称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采用巨磁电阻元件或磁性隧道结元件为敏感元件的压力传感器存在的线性度窄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简言之,合议组认为,说明书附图1中显示的“两个尺寸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的永磁体如图1所示并列排布以及磁性传感单元如图1所示设置于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的相关特征为本专利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这些“必要技术特征”没写在在权1中。

可见,针对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合议组明确知晓图1和图9完整公开了采用两个永磁体的磁场分布方案可解决线性度窄的技术问题,但合议组无视说明书的教导,采用第一种审理方式,果断地“切断”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之间的联系,错误地得出权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结论。


关于第二种审理方式

如前所述,本文提出的第二种审理方式是:以“公开换保护”这一专利法基本原理出发,先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入手,搞清楚其“发明构思”或“发明实质”,在“发明构思”的指引下,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对权利要求进行“平常心”的合理解读。

(一)涉案专利发明构思的“识别”

本文仍然循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怎么办”的进路,探寻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

(1)关于“从哪里来”

说明书[0004]段记载: 

中国公开号为CN102928132A的发明专利公开了一种用磁性隧道结为敏感元件的压力传感器,采用该传感器可以大大提高测量精度。但是采用该类传感器依然有一个问题,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该传感器依然有输出信号线性区域小的问题。

(2)关于“到哪里去”

说明书[0004]段记载: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而提供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本发明解决了采用巨磁电阻元件或磁性隧道结元件为敏感元件的压力传感器线性度窄的特点,具有高精度、小体积且易装配的优点。”

(3)关于“怎么办”

说明书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有如下段落:

[0027] 如图1所示,本发明提出的磁性压力传感器包括磁性传感单元11、第一永磁体12A、 第二永磁体12B、电感线圈13以及支架15。所述磁性传感单元11、第一永磁体12A、第二永磁体12B以及电感线圈13位于支架15内并固定,所述磁性传感单元11具有敏感轴1,以敏感轴1的方向为z轴,以磁性传感单元11的几何中心为原点,所述第一永磁体12A和第二永磁体12B沿z轴方向位于同侧,所述电感线圈13位于磁性传感单元11的另一侧。其中,31为第一永磁体12A和第二永磁体12B的充磁方向,该充磁方向和磁性传感单元11的敏感轴1的方向平行,支架15外部为立方体或长方体,内部是一种异形结构件,其内部形状和尺寸与传感单元11、第一永磁体12A、第二永磁体12B以及电感线圈13相匹配。支架固定第一永磁体12A和第二永磁体12B的一面为一平面,该平面与z轴垂直,支架15外部与z轴垂直的两个平面为接触面,支架15沿z轴方向的位移与压力近似为线性关系(如图4所示,数据标记为方块的即为压力 - 形变曲线图)。

[0028]本发明提出的磁性压力传感器的工作原理为:将所述磁性压力传感器的两个接触面受到待测压力的作用,由于压力导致支架15的形变,从而引起第一永磁体12A和第二永磁体12B沿z轴方向的位移,进而影响第一永磁体12A和第二永磁体12B沿z轴方向磁场32的分布,由于磁场32沿z轴方向的分布产生变化,且该场强变化和永磁体沿z轴方向位移呈线性关系(如图2所示),且传感单元11的输出信号随磁场32的变化也为线性,同时压力与z轴方向的位移也为线性关系,因此后端通过接收该输出信号可计算出磁场32的变化,进而得到待测压力的大小。

[0029]采用上述方法测量压力大小有一个缺陷,那就是磁场32并不是严格随着支架15的形变线性变化的,其线性区域非常小,在实际测量中,传感器的输出和位移(支架的形变)并不是呈线性关系,其实际测量图如图4所示,输出-位移(形变量)曲线并不是很理想的线性关系。为了克服上述问题,本发明采用了两种方式:

[0030](1)设置电感线圈13,利用电感线圈13的自感作用以抵消磁场32的导致非线性变化的分量,使得磁场32随支架15的形变线性变化。为了进一步强化电感线圈13的效果,可以在电感线圈13内设置磁芯14。

[0031](2)设置两个尺寸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相同的永磁体。单个永磁体的磁场分布图如图8所示,由该图可看出接近单个永磁体正下方(沿z轴方向)的磁感线为直线,且该区域的磁场随形变的变化为线性的(如图2所示,其中横轴高度为z轴方向上),因此采用单个永磁体也可以实现磁性压力传感器。但是单个永磁体的线性区域非常小,且磁场较强,容易饱和,因此不易于传感器的轻薄化。为此,可设置两个永磁体代替单个永磁体,其磁场分布图如图9所示,由该图可看出在两个永磁体的中轴线位置磁感线为直线,且该区域的磁场随形变(z轴方向上的位移)的变化也为线性,且该位置磁场较小,线性区域更大,因此采用两个永磁体的设计为本发明的优选设计。

(4)归纳发明构思

根据上述“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怎么办”的进路,我们试着总结一下该专利的发明构思如下:

以两个永磁体代替单个永磁体,外加一个磁性传感单元,构成了权1的“磁性压力传感器”,即“两个永磁体(12A、12B) + 磁性传感单元(11)”的结构,使两个永磁体形成的磁场分布呈现出图9的样子,其线性度宽于现有技术,明显提高了“磁性压力传感器”测量的精准度。

(二)第二种审理方式——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对权利要求进行“平常心”的合理解读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权利要求1是否体现了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

为便于读者结合图1理解权利要求1,在权1中增加附图标记。

“1.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包括支架(15)、固定在支架内的磁性传感单元(11)和两个永磁体(12A、12B),所述磁性传感单元(11)具有敏感轴(1),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永磁体(12A、12B)分别沿磁性传感单元敏感轴(1)的方向设置,且位于磁性传感单元11的同一侧,所述两个永磁体(12A、12B)的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31)相同,所述磁性传感单元(11)的敏感轴(1)方向和永磁体充磁方向(31)平行。”

应用“十六字诀”中的“点名+连接”,可见在权1中的前序部分,明确“点名”限定“磁性压力传感器”的结构构成是“两个永磁体(12A、12B)+磁性传感单元(11)”,而“其特征在于”之后的“所述两个永磁体(12A、12B)分别沿磁性传感单元敏感轴(1)的方向设置,且位于磁性传感单元11的同一侧,所述两个永磁体(12A、12B)的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31)相同,所述磁性传感单元(11)的敏感轴(1)方向和永磁体充磁方向(31)平行。” 则体现了图1所示的“连接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其中的“所述两个永磁体(12A、12B)分别沿磁性传感单元敏感轴(1)的方向设置,且位于磁性传感单元11的同一侧”这句话,即表明:“所述两个永磁体(12A、12B)”之间是沿着“磁性传感单元敏感轴(1)”方向的“并列设置”。试想,如果不将“所述两个永磁体(12A、12B)分别沿磁性传感单元敏感轴(1)的方向设置”理解为就是“并列设置”,难道还有其他别的可能吗?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这个解释显然是“直接的毫无疑义”的。

况且,在“所述两个永磁体(12A、12B)的大小相同且充磁方向(31)相同,所述磁性传感单元(11)的敏感轴(1)方向和永磁体充磁方向(31)平行”的约束下,则更进一步证实“所述两个永磁体(12A、12B)”只能是“并列设置”的关系。

如果上述分析过程仍不被理解,我们不妨举个例子:

假设某权利要求“限定”三角形A中的三条边长分别为a、b、c,又“限定”a2 + b2 = c2,就算该权利要求并没有直接限定三角形A为“直角三角形”,则必然“直接的毫无疑义”地得出三角形A为“直角三角形”的结论。

这个例子给我们带来的启发是,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表征方式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限定。既可以直接为三角形A为“直角三角形”,也可以通过三条边长满足a2 + b2 = c2间接限定三角形A为“直角三角形”。


讨论

如前所述,第581032号审查决定采用第一种审查方式,得出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的结论;而按照第二种审查方式,则得出相反的结论。第一种审查方式将权利要求当成一座孤岛,本文称之为“孤岛说”;第二种审查方式奉行的是“说明书乃权利要求之母”,权利要求的解释离不开说明书的支持,两者之间是“骨肉相连”的关系,本文称之为“骨肉说”。可以说,无论是说明书,还是权利要求书,都是权利人的“亲骨肉”。

(一)“骨肉说”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现行《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根据该规定,“权利要求”的功能是确定保护范围的,因此,需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说明书及附图”的功能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的解释过程不可能抛开“说明书及附图”而不顾,这是专利制度“公开换保护”的基本运行逻辑所决定的。所谓“公开”,是通过“说明书及附图”而展现的;所谓“保护”,表面上是“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实际上体现“公开”与“保护”之间的对价与平衡关系。具体来说,“保护”不能超出“公开”的范围,但也不能走向极端,使“公开”换不到保护。因此,需要平衡好两者的关系,就不得不重视“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作用。所以,“说明书及附图”既有“公开”的职能,又有“解释权利要求”的职能,集两个职能于一身。值得指出的是,上述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以”两字,常常令业内人士困扰。在他们看来,“可以”就是可有可无,就是随心所欲,甚至就是“不可以”[2]。其实,法条中的“可以”,是一个“开放”的说法,既“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又可以承担“充分公开”的职能。而且还说明,不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专利审查历史档案”、“其他权利要求”也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二)“骨肉说”还得到最高法院判例的支持

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著名的“墨盒案”[3]中明确指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对于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不可或缺,通常情况下,仅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而不参考说明书及其附图,不可能正确理解权利要求及其用语的含义。权利要求的解释就是理解和确定权利要求含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才能正确解释权利要求。” 

在2025年底公布的(2023)最高法知行终1164号行政判决书中,关于“说明书”的功能,最高法院认为:“专利说明书提供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等方面的详细信息,其作用在于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开出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接着,最高法院又论述说明书的内容对权利要求的说明(解释)作用。

判决书写道:“在权利要求书中未作记载而是在说明书中基于对发明目的、应用场景、作用机理的阐述,属于对权利要求的说明,不属于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

如果将该案的裁判观点套用到“磁性压力传感器”案中,即便“并列设置”没有写进权利要求1中,但通过“说明书中基于对发明目的、应用场景、作用机理的阐述”,可以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进而得出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结论。

(三)“孤岛说”违反专利法“公开换保护”的基本原理

有观点[4]认为:

“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且符合专利的发明目的解释,但权利要求隐含限定的符合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实现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所需要的技术内容,而不是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发明目的所需要的技术内容直接“读入”权利要求,直接作为其隐含限定的技术特征。这种解释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和必要的限度,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该观点从语法逻辑上也难以自圆其说。

首先,如果“根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实现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所需要的技术内容”,那么,还能认为权利要求存在“隐含限定的符合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吗?其“隐含”从何说起?

其次,“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且符合专利的发明目的解释”,其中,“发明目的”不是一个确切的概念,需要仔细阅读分析说明书,也就是说离不开说明书的指引,那么,又是如何能做到避免“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发明目的所需要的技术内容直接‘读入’权利要求”中呢?

该观点从法理逻辑上也站不住脚。

这是因为,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要求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要符合其发明本质。是否将相关技术内容“读入”权利要求,既是解释的过程,又是解释的结果,而是否“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和必要的限度”是一个因案而异的价值判断,虽然没有明确的标准可循,但完全可以在解释的过程中得到妥善处理。“读入”本身被融入到解释权利要求的过程中,只要“读入”是符合其发明构思或发明目的,就应当认为是“合理且必要的”。

诚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在撰写技巧上存在些许瑕疵,也是不争的事实。涉案专利所公开的“发明”就是图1显示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的也应是这个技术方案。照理说,只要照着图1“看图说话”,将图中内容“翻译”成权利要求的“点名+连接”的格式,并非难事。实际上,权利要求1也没有通过撰写不当扩大保护范围。个中的瑕疵,完全可以通过合理解释权利要求得以克服。而第581032号审查决定的做法,更像是对专利权人的惩罚,导致专利权人获得的利益与其对现有技术所做出的贡献明显明显失衡,明显有悖于专利法“公开换保护”的基本原理。


结语

第5810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披露的案例,表面上是权利要求1中是否存在所谓“隐含技术特征”之争,实质上是解释权利要求采用何种标准之争。换言之,是“孤岛说”与“骨肉说”之争。当前的实务中,这两种“学说”是同时存在的。甚至在同一个审判机关或审查机关中的不同的审判组织中,两种“学说”似乎相安无事,彼此井水不犯河水。这种现象看来还会长时间存在,已经见怪不怪了。在“磁性用力传感器”案,专利权人与请求人“共舞”,错误地承认权利要求1并未明确限定“图1实施例所示的两个永磁体的磁化方向、相对位置设置以及磁性传感元件与永磁体的相对位置设置、磁敏感方向”的技术特征,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当为本专利图1所示实施例的技术方案。其实,说明书公开了图1这一唯一的实施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本来就指向图1这个技术方案,何来“限缩性解释”之说?可见,面对这种尴尬的局面,专利权人别无选择,惟有坚持“骨肉说”来解释权利要求,才是其正确的应对“姿势”。正如本文前面所分析的,采用“发明构思法”,可以权利要求1的“内容”整体解释,而得出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结论。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的前提是:认真查明技术事实,识别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所体现的发明构思。在整体把握发明实质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中存在的瑕疵予以正确解释,杜绝故意放大撰写瑕疵而作歪曲解释的现象。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修改后的权1的最后一句(即下划线所示),是原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将其纳入原权1。
【2】所谓“时机论”,其实就是“不可以”的体现。“时机论”是指,权利要求中的“白纸黑字”都是清楚的,权利要求就不用解释(没有解释的时机),此时即说明书及附图“不可以”解释权利要求。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

【4】参见(2025)最高法知行终779号行政判决书。

作者:魏征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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