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 影视剪辑短视频未经许可对外发布,法院判赔5万元

引言

短视频凭借其内容多元、短小精悍、娱乐性强等特点,已然成为大众不可或缺的休闲娱乐方式,也为各大平台贡献了主要时长和流量增量。各大UP主们以“XX带你看电视剧”“XX名场面盘点”“三分钟看完一部电影”为主题,表面上以介绍、评论剧情为名,实际上则将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院线电影重组、拼接、加工成新的短视频,博取流量,一时风光无两。殊不知,这些“剪刀手”UP主们发布的混剪视频已存在侵权风险。

基本案情

《锦绣未央》系由演员唐嫣、罗晋、吴建豪、毛晓彤等人主演的古装剧,于2016年11月11日在北京卫视、东方卫视首播。原告深圳腾讯、北京腾讯、天津腾讯经《锦绣未央》著作权人授权,依法享有《锦绣未央》非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原告发现某网站上某粉丝4.4万的视频播放账号发布有《锦绣未央》剧集的视频片段、剪切后的视频共计246条。每条视频时长约几十秒至3分钟不等,配有“锦绣未央:李未央偷听到太子妃和王爷的这番话,愣是没敢进去探病”等能够概括视频剧集内容的标题。经平台披露,侵权视频账户主体为戴某某。原告以戴某某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戴某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锦绣未央》著作权人授权,依法享有《锦绣未央》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被告戴某某未经《锦绣未央》原著作权人及原告许可,擅自切片原视频后以“短视频+标题概括”的方式在网络平台上提供《锦绣未央》电视剧供公众点击收看,侵害了原告对《锦绣未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创作难度、知名度、市场价值及预期的市场收益,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目的、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和损害后果等因素,并结合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发展形势和特点。最终判决被告戴某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法官说法

自2018年以来,我国就通过开展“剑网”专项行动、发布《联合声明》、出台《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方式,严厉禁止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的侵权行为。禁止的侵权影视剪辑短视频有哪些类型?短视频创作者如何合法使用影视资源?

问1:什么样的影视剪辑短视频未经许可对外发布会导致侵权?

1.纯剪辑类短视频,即通过切割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单纯保留影视作品中的特定情节以形成多段短视频,将影视的故事发展脉络、剧情、人物关系进行还原,构成了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此类短视频会侵犯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2.影视解说短视频,即盘点、概述、评论特定影视作品,并根据自身主观感受和观点创作解说词,对影视作品中的经典片段加以评述。此类短视频因其包含原影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也可能侵犯原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影视混剪短视频,即创作者截取多个影视作品片段组合加工,融入创作者独特思路,组合加工成新的故事。此类短视频往往不会对原作品产生实质性替代,但可能歪曲、篡改原剧情及人物角色设定,故可能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

值得强调的是,视频的长短并非影响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因素,即便每条短视频时长仅几分钟甚至几十秒,只要短视频内容包含原影视作品的主要剧情,即为对原影视作品的复制、再现,构成对权利人享有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问2:怎样使用影视作品不侵权

1.先付费后使用。向权利人支付版权费用,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后合法使用。

2.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12种具体情形,依照该规定在合理限度内引用已发表影视作品的片段,且短视频不足以达到替代原影视作品的程度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问3:如何判断是否“合理使用”?

司法实务中常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影视剪辑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看使用目的,即引用目的是否包括在我国《著作权法》列举项目之内,是否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目的在作品中适当引用 ;二看使用手段,引用比例及引用是否存在必要性,引用部分与二次创作作品的融合度;三看使用效果,是否会产生替代原作品的效果从而造成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快乐“拆”剧一时爽,侵权赔偿眼泪淌。短视频创作者在视频平台分享追剧快乐的同时,更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牢尊重原创底线,创作更有深度、更具吸引力的短视频,助推文化产业多元繁荣发展。

来源:通州湾示范区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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