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申请商标时谨防不良影响

产品运营,品牌先行。品牌的基础是商标,商标对一个企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标只有在获准注册后才能获得专用权,才能支持和保护品牌的发展。

申请人在选择商标时,既希望有利于品牌宣传,也希望能够顺利获得注册。笔者在这里提醒商标申请人,一件商标是否能够顺利获得注册,不仅要考虑在该商标申请日前是否存在近似度较高的在先商标,还要考虑该商标是否存在不良影响的风险,否则将会遭遇官方驳回,影响商标的注册及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177页2.8:“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除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外的情况,一般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由该申请人注册使用,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十三条:判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一)该商标使用时的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二)该商标的构成要素以及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三)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记载,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可以作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依据。

本文结合实务中涉及“不良影响”的一些案例,提醒申请人在选择商标时,除了彰显自己的品牌个性之外,不要触碰公序良俗、社会道德的底线,谨防不良影响。

案例1:“胡想世界”商标(第35类)驳回

【驳回理由】:“胡想世界”作为商标用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案例评析】:该案中,“胡想世界”并非词典中的固有词汇,其中“胡想”的含义为“没有根据或不切实际的瞎想”,官方审查时从严审查,认为“胡想世界”带有贬义,会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申请人最好不要抱着侥幸或者打擦边球的心理试图去挑战官方对于“不良影响”的审查尺度,否则换来的是不利的结果。

案例2:“going down”商标(第10类)驳回

【驳回理由】:“going down”英文读音与中文“够淫荡”接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避孕套等)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案例评析】:该案经历了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终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字母“going down”构成,虽然该字母组合直译具有“下降、下沉”的含义,但是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具体情境下具有不文明含义。申请人通过商标标志的低俗暗示打擦边球,制造营销噱头,吸引公众关注的行为本身也容易对公共秩序、营商文化、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情形。商标是附着在商品上进入公共领域的商业标志,除了指示商品来源、承载企业商誉之外,还负载着一定的价值传扬和文化传播功能。本案申请商标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如此裁判并无不当。

案例3:“周强及图”商标(第2类)驳回

【驳回理由】:该标志

含有的“周强”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案例评析】:“周强”这个人名用作商标注册时,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重名,虽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与其申请的商标名称一致,但这件商标由于违反了不良影响条款,注定不能注册。

案例4:“溥仪眼镜 PUYI OPTICAL”商标(第9类)驳回

【驳回理由】:该商标为我国清朝末代皇帝溥仪的名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案例评析】:该案经历了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取得了有利的结果。其中,驳回复审的结果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溥仪”一词系我国普通消费者熟知的清朝末代皇帝溥仪的名字,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眼镜”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一审判决结果延续了商评委的决定: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中的“溥仪”二字,是我国末代皇帝溥仪的名字。其在作为清朝末代皇帝退位后,被日本帝国主义在我国东北扶植为傀儡政权伪满洲国的执政皇帝,沦为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和奴役我国的工具;新中国成立后,溥仪作为战犯接受我国政府的教育改造后被特赦,成为新中国的公民。溥仪的上述经历,使得其成为我国历史上不同于其他皇帝,具有特殊身份和影响的历史人物。将“溥仪”二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商评委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北京高院判决结果:申请商标中显著部分为“溥仪”二字,与清朝末代皇帝溥仪的名字相同。虽然溥仪曾为伪满洲国的执政皇帝,但经政府教育改造后成为新中国的普通公民。因此,“溥仪”二字作为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并不会直接产生任何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影响。将申请商标与其指定的“眼镜”等商品相结合,亦不会造成任何《商标法》意义上的不良影响。商评委及一审法院仅因申请商标中采用了清朝末代皇帝溥仪名字作为构成要素即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不良影响而禁止使用的情形,理由不充分,本院应予纠正。该案上诉的主要理由为:溥仪已成为具有正面宣传意义的人物,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溥仪出庭作证指控日本侵华事实的证据;溥仪经过改造被特赦,成为新中国公民的宣传报道等证据;毛主席、周总理多次接见溥仪的历史资料;溥仪成为政协委员的证据;媒体的正面宣传报道的证据;《我的前半生》及多次印刷的证据;长春等地建有多处博物馆,介绍溥仪生平等。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溥仪已成为具有正面宣传意义的人物,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二审中得以翻盘。

结语

综上,在申请商标的选择上,其实大有学问,绝不仅仅是随便选择一个名称、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的组合就可以用作商标去申请。除了考虑商标的独创性、易宣传、与商号一致等因素外,一定要考量申请商标是否存在不良影响的风险。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每年都在不断增长,随着申请量的增加,驳回量也随之增长,官方的审查标准也一再从严,包括在不良影响因素的审查层面上。商标因不良影响被驳回后,除非有大量的有利证据予以支持,例如案例4中的

商标,否则一般情况下在驳回复审及后续行政诉讼程序中意欲改变结果难度很大。

再次提醒:选择申请商标时,谨防不良影响,避免触碰这个雷区。商标申请前,请尽量三思而后行。

来源:汇业知识产权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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