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亮 |“小满文案”事件中的版权问题分析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版权侵权乱象层出不穷,从当年的琼瑶诉余正案到最近平台之间的长短视频之争,再到如今的“小满文案”涉嫌侵权事件,版权保护任重道远。互联网信息具有隐蔽性和分散性的特点,这使得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更加复杂和困难。

5月21日是二十四节气中的“小满”,奥迪公司邀请刘德华演绎《人生小满》广告,这本是引发观众强烈共鸣的优质广告,当天也被全网刷屏,如今却落幕为一番乌龙事件,本文仅就该事件中的版权问题作一分析。

重点导读

一、事件回顾

二、文字作品的权利内容及保护方式

三、“表演权”权利的内容及保护方式

四、“摄制权”权利的内容及保护方式

五、视听作品的权利内容及保护方式

事件回顾

5月21日,奥迪与刘德华合作的新广告片《人生小满》发布,随后在全网引起广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该视频在微信视频号的点赞、转发超10万,在奥迪官微播放超455万、点赞超1万,在刘德华抖音更是点赞超500万。但在发布的当晚,这则广告片就陷入“抄袭”风波——《人生小满》的广告文案与被抄袭的“北大满哥”的文案对比,重合率之高,如同“复制粘贴”。

奥迪于5月22日发布道歉声明并下架广告视频。

数小时后,广告创意代理方上思广告发布声明称,公司奥迪服务团队系奥迪小满篇品牌视频开发团队,在未与版权方沟通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了抖音博主北大满哥关于“小满”的视频中文案内容,给刘德华先生、北大满哥、一汽奥迪品牌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和困扰,深表歉意,并诚恳地向原作者道歉。

针对该事件,人民日报评论道:该广告文案被讥为复制粘贴般抄袭,奥迪公开致歉并承认“监管不力、审核不严”。一起“车祸”,人仰马翻,该有人承担责任。保护原创就是保护创新,抄袭是行业丑闻,更涉嫌违法,必须零容忍。

文字作品的权利内容及保护方式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里的独创性是指作品表达而非作品思想或观点的独创性。换言之,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作者在其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即以书面语言作为表达工具的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文字作品的表达首先是文字组合。对于相同的科学原理,不同的人写作加以描述,其文字总是有所区别的,这是因为不同的人基于自己富有个性的选择和判断而使用不同的遣词造句。但是对于小说、戏剧等具有情节的文学作品而言,其表达不仅包括文字组合,还包括情节。可见,《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

判断请求保护的对象是否作品时,首先应当把其中不受保护的思想抽象出去,再把属于公有领域、有限表达的部分过滤掉,然后对剩余的部分判断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独创性可以体现在作品的内容上、表达形式上或者两者兼具。对于“小满文案”中的文字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前述方法予以分析、认定。

“小满文案”中“有小暑一定有大暑,有小寒一定有大寒,但是小满,一定没有大满”,应属于公有领域的“公知常说”及其“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至于满哥文案中那首诗的第一句“花未全开月未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也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满哥的文案绝不仅仅是这么一句话,他的整体文案表达一种“盈而未满的确幸,才是生活的盛意”的人生态度,整体文字表达才构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

再看奥迪广告中的文案是否构成改编。改编权系指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换言之,改编权所保护的是基于原作品产生的派生创作利益,因而如果他人的修改尚未达到改变原作品基础上产生新作品的程度,此种修改不应纳入改编权保护范围,所涉行为可由复制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加以控制。从两者文案比对情况来看,二者文案已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加之奥迪广告是将文案制作成短视频在互联网中传播,故应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表演权”权利的内容及保护方式

关于表演权侵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据此表演权控制的是两类行为:一是由演员对作品进行的公开表演(现场表演);二是机械表演,上述两种情况都是在不特定公众在场情况下进行的公开表演。《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奥迪公司安排刘德华制作奥迪广告,奥迪公司作为组织者,应该对使用案涉文字作品进行表演承担注意义务。但是刘德华在广告拍摄过程中表演了“小满文案”,并没有在公开场合进行表演,也没有在其他场合利用机械设备机械再现他对作品的表演,因此不构成侵犯公开表演权

举例来说,如果刘德华在综艺节目中表演“小满文案”,该综艺节目属于公开、直播类的节目,现场既有观众,也有节目工作人员,存在众多不特定公众,是可能构成侵犯公开表演权的。但是如果刘德华参与的综艺节目系封闭录制节目,现场无任何观众,表演当场仅有导演、歌手、摄影、剪辑、灯光、合成等节目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之间都是有着密切关系,并非不特定公众,不管是刘德华现场表演还是使用机器设备进行机械录制都没有不特定公众在场,故都不应视为公开表演,表演权侵权都是不能成立的。

“摄制权”权利的内容及保护方式

关于摄制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摄制权的规定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14条: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作者有权许可他人以摄制电影的方式对作品进行改编和复制,以及发行由改编和复制而形成的新作品。根据上述解释可知摄制权属于演绎权的一种,而演绎权控制的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发展这种表达在原作品基础之上创作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由此形成的新作品被称为“演绎作品”。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得到文艺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为了摄制影视作品而对其作品进行复制、改编并拍摄完成影视作品,以及发行该影视作品都是侵权行为。

奥迪广告拍摄过程中,奥迪公司委托制作方确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在录制“小满”广告,但是摄制方式是原样忠实于刘德华的表演及文案的表达,并非通过演绎形成了新的作品,故并未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故摄制权侵权不能成立

实际上,摄制权的主要作用在于控制根据小说、剧本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的行为,也就是将原作品中的内容以视听作品形式予以展现,由此形成的视听作品本身当然是有别于小说、戏剧作品的新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如果该视听作品取得商业上的成功,编剧、导演和摄影等视听作品作者的智力贡献当然功不可没,但也与作为视听作品基础的小说、戏剧等作品具有价值密不可分。

视听作品的权利内容及保护方式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用“视听作品”名称取代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将其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可见视听作品的共性在于画面的上下衔接体现出的独创性,有的以连续画面体现故事情节或传递信息,有的则以连续画面展示纯粹的的视觉艺术美感,是创作方法(使画面上下衔接)和呈现方式(可播放的连续画面)使视听作品区别于其他类型的作品。

奥迪广告可能涉嫌侵权,但是奥迪广告的展现具备连续动态效果的表现形式,也显然符合视听作品的形式要件,判断的关键在于奥迪广告的连续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视听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制作者通过对素材的运用而形成的足以表达其整体思想的连续画面,连续画面的制作一定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选择,故判断连续动态画面的独创性时应当区别画面呈现与思想层面,对于体现作者独创性选择的连续画面上下衔接、呈现状态、连续画面的视觉艺术美感的独创性进行判断。

从连续动态画面独创性角度分析,如前文所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作者在其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判断请求保护的对象是否作品时,首先应当把其中不受保护的思想抽象出去,再把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过滤掉,然后对剩余的部分判断是否符合连续动态画面独创性的要求。独创性可以体现在作品的内容上、表达形式上或者两者兼具。

奥迪广告整体不属于思想范畴,作品的保护遵循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而思想到表达是一个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从无数具体的细节到作品的最终主题思想,这是一个自下而上的抽象和概括的过程。随着抽象和概括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具体因素被排除,而在由下至上的递进关系中,被抽象和概括出的内容相对于下一层次的是“思想”,相对于上一层次的却可能是“表达”。

概括性“人生小满,不自满,知不足”主题设计是思想,但是如何展示、体现“盈而未满的确幸”式的连续动态画面则可以具象为具体的表达。奥迪广告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可以描述为:

  • 第一层次:“人生小满,不自满,知不足”主题设计,该内容应当属于思想范畴;
  • 第二层次:“花未全开月未圆”的古诗歌选择,在这一层面,上述元素虽然属于公有领域,上述元素的具体设计仍然可构成作品;
  • 第三层次:刘德华参与视听作品过程中的表演,人物结合画面、音乐对于视听作品最终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具有一定贡献;
  • 第四层次:制作者通过逻辑推演、情境设置,从自然界各种植物、山水、节气等由“小满”引入“人生小满,不自满,知不足”人生哲理,并由刘德华娓娓道来,对整个连续动态画面进行展示。

可见,奥迪公司围绕“人生小满,不自满,知不足”主题独立创作,在策划阶段,制作者进行了创作脚本的撰写,该阶段涉及主题、故事结构、镜头运用、文案阐述等各方面;在拍摄方面,涉及镜头的运用,特效、动画的添加等。制作者根据主题,对拍摄画面进行精细的剪辑和后期制作,进行音乐、文字、画面等的组合和挑选,故奥迪广告也是可以构成视听作品的。

在互联网环境下,新的传播技术和新的创作方式不断涌现,催生许多新的作品形式和新的传播途径,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更加隐蔽,侵权行为出现了碎片化、分散化和海量化的特点,司法裁判应准确把握作品认定的标准,统一作品独创性的基本判断方式,依法维护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权利人和受让人依法行使诉权,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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