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影响
《协议》包括九个章节,虽然总篇幅不长,但基本覆盖了中美经贸谈判中涉及的主要核心议题。从内容上看,该《协议》并非一个框架性文件,而是规定了极为细致的落实条款,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以及食品和农产品贸易两个章节。
知识产权作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开篇第一章的主题,凸显了知识产权问题在中美双边经贸活动中的重要性,以及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共同诉求。《协议》第一章包括11个小节36个条款。从内容篇幅来看,知识产权部分重点关切内容排名前三的分别是: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制造和出口盗版和假冒商品、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执行与程序。
一、商业秘密相关条款分析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
《协议》中保密商务信息与我国法律中的经营信息相类似,但更为具体,其列举的内容通常出现在当事人订立的保密相关合同条款中。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目标是技术秘密,经营信息因其外延宽泛和可变动性,且判罚数额认定难度较高,在实际案例中较为罕见。《协议》签署将可能推动保密商务信息的保护力度在司法实践层面有所加强。
(二)民事程序举证责任转移
《协议》第一章第二节第1.5条涉及民事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其总体要求是: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司法程序中,如商业秘密权利人已提供包括间接证据在内的初步证据,并且可以证明其已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则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转移至被告方。
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过程中,我国传统的举证方式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具有偷盗、窃取文件或样品等侵权行为事实存在,这导致原告举证难度较大。2019年颁布的《新反法》第三十二条是其中的一大亮点,该条款对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作出重要修改,降低了原告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修改后的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规则与《协议》第一章第二节第1.5条的认定标准基本一致。
(三)刑事执法启动门槛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即存在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可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实际损失作为刑事执法的门槛,而《协议》第1.7条明显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适用刑事调查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相关条款的分析
(一)针对盗版和假冒行为的执法
《协议》第一章第七节第1.21、1.22、1.23条涉及加强对盗版和假冒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在针对盗版和假冒行为的行政执法方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公布执法行动的数量、执法行动信息以及软件使用的年度审计结果,提高执法行动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二)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执行和程序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首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入法的先河。2019年修订《商标法》时,将惩罚性赔偿数额从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201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2020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可见,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成为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协议》第一章第九节第1.27条中提出的从重处罚的要求。
三、专利有效期相关条款分析
《协议》第一章第四节对专利尤其是专利有效期的延长做出了约定,对于专利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进一步约定:中国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应延长专利的有效期,以补偿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并非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就本条规定而言,不合理延迟应至少包含,自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起4年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3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以较晚日期为准。
四、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影响分析
(一)协议内容的落地
根据《协议》第一章第十一节第1.34条的约定,《协议》的内容将通过各国国内政策法规的修制实现落地。从实践层面来看,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修制的高峰期。2019年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商投资法》《电子商务法》等,新《专利法》《著作权法》《国防专利条例》等正在经历修订程序。从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的修订内容上看,《协议》中提及的大部分条款已经在政策法规的修订内容中逐步体现。下一步应密切关注国内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从而为企业合法合规开展经济活动提供及时指导。企业也将在知识产权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开展工作以对应管理要求的变化。
(二)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从《协议》的签订到近年来国内相关政策法规的修制,可以发现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正在逐步加强。这就需要每个市场参与者大幅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降低知识产权风险。例如,《协议》约定了民事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商业秘密权利人只需要提供间接证据,就可以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方。人才是企业最具核心竞争力的资产,这在科技类型的公司中表现尤甚,而核心人才的流动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这就要求企业在人才引进或人员管理方面,做好知识产权背景调查,避免引进人员非法使用原雇主的商业秘密,而导致企业被动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三)不断增强知识产权风险意识
《协议》中约定为遏制可能发生的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强现有救济和惩罚的适用,应提高法定赔偿金、监禁刑和罚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相应地,国内各知识产权部门法的修订也在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断提高惩罚力度,这导致被判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失将大幅增加,推升了知识产权风险级别。知识产权风险的增强,要求企业在做好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同时,应树立知识产权风险意识,建立风险识别、排查和应对机制,将知识产权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减少该风险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加快高价值知识产权布局
我国专利、商标等审查周期明显缩短,尤其是涉及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专利申请,这将有利于相关产业内的企业通过优先审查、审查高速路PPH等国内外加快审查的机制,加速全球的知识产权布局,快速形成核心竞争力,抢占市场先机。此外,对应《协议》提出专利有效期延长的要求,可以预期专利有效期延长将凸显高质量专利的持有价值,在实务层面上将推动企业不断地主动地提升自身专利质量。
(五)增加知识产权预算
五、总结
知识产权作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涵盖了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类型,还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及市场实体执法等司法和行政执法内容。这些内容对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设定了新的规则,并将在未来深刻影响中美双边贸易活动。同时,该协议对中国本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也意义深远,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编辑:肖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