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种典型NFT发行模式中的法律风险透视
NFT数字藏品本质上是一个知识产权的生意,因此这个领域已经不再局限于单纯的个人收藏、欣赏这一种交易发行方式,而是可以扩展出各种不同的玩法,并且可以跟实物衍生品进行嫁接,从而打通了线上和线下的艺术品市场,如果运作得当,可以将供应链整合进来,与当下正在鼓励和强调的数字经济非常契合。
在这样一个颇有想象力的商业模式中,已经出现了诸多不同的创新玩法,发行方可以设计出不同的交易机制跟买方进行互动,过程中还可能引入供应链、电商平台等其他参与主体,因此有必要对一些典型的模式在法律上加以分析,对其中的发行方风险给予关注。
一、赋能发行
“赋能”是数字藏品NFT领域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流行概念,指的是将发行的数字藏品NFT附加各种类型的增值权益, 赋能后的藏品对持有人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发行方也需要注意其中的特殊法律问题,包括:
1.优先抢购其他藏品权益。指的是一旦购买了赋能的NFT藏品,有权对其他指定范围的藏品获得优先抢购的机会,一般是平台赋能(对平台上全部藏品或指定藏品有抢购机会)或者发行方赋能(对发行方指定的藏品享有抢购机会)。这种情况下,发行方要注意对“赋能”的范围、条件、时间等有明确的说明,特别是在NFT发行前就进行赋能的,应当尽量界定清楚赋能范围,避免使用“发行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方式进行兜底。
2.商业化收益分享权益。指的是一旦NFT被用于其他商业化场景获得了盈利,则NFT持有人可以分得相应的部分收益。这种情况也是买家在购买前非常看重的一个决策因素,发行方应注意避免夸大宣传,对于尚未开展的商业化行动或者日后不一定能够做到的商业运营效果尽量不要提前承诺,否则可能构成欺诈。
此外,应当在商业化运营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应的交易数据,以便在兑现赋能时,能够向有疑问的买家给出解释依据。
3.DAO投票权等带有人身属性的权益。这种赋能主要是绑定在一些虚拟地块、DAO组织令牌、创始人头像等NFT藏品上,通常该类藏品具有人身属性,并且价值较高,关系到藏家参与社区治理的权限和社区的日后运行,发行方应注意设计出较为详尽的投票规则,在这之前可以告知藏家具体权益以日后公布的规则为准。
二、盲盒及隐藏款发行
盲盒发行NFT也几乎是各大NFT平台发行的标配了,这种模式下,用户付款前是不知道盲盒中具体的藏品内容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射幸合同”性质,发行方需要注意盲盒定价尽量与藏品的自身价值相匹配,不可过分偏离,此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已发布了《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可以参考采取相应的合规措施,重点是概率公开、价格和价值的匹配、不得开展涉金融类营销、介入二级市场做市、炒作、过度营销等。
特别是如果盲盒中设置了隐藏款(即常规系列之外、出现概率更低的藏品款式),更加应该注意公示概率以及控制价格的问题,避免出现涉赌风险。
三、版权绑定发行
一般情况下,NFT和版权是互相剥离的,大多数NFT售卖条款中都约定了买家只拿到数字藏品所有权,版权本身仍然在发行方手中。但这种情况对买家的约束过高,因此逐步的出现了将版权和NFT绑定一并发行给用户的情况,这种情况对于买家而言有巨大的诱惑力,相当于是将除人身权益之外的全部作品版权一并转让给了买家,突破了单纯的收藏意义上的授权,买家可以借此充分行使后续的衍生品开发、转授权等权益。
发行方应注意将绑定的版权具体权项在发行时界定清楚,如果是系列作品,尽量将发行计划提前告知,避免买到版权的用户由于后续陆续发行大量近似版权导致权益贬值。另外,应当格外注意作品本身的原创性或者取得了必要且充分的第三方授权,避免一旦买家将版权投入大规模商用,结果权利本身出现瑕疵,届时必然买家会追究发行人的赔偿责任。
四、发行后的追加授权
部分发行方在NFT售出后,结合买家的反馈或者自身的一些新想法,可能会追加一些版权授权,比较典型的是cryptofunk发行方在发行了上千套主题系列藏品后,通过铸造“NFT公开信”的方式告知买家,其可以“随意更改我的作品,最好贴在小便池上”,部分买家看到公告后也确实开始进行二次创作,这种是相当于追加了买家修改权、改编权和发行权,单纯从法律角度看,这个公告肯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授权内容和范围却比较模糊,如果日后买家将修改后的版本用于各种场景中的应用或者商业运作,又或者用于侵权、违法的渠道,都可能给发行方带来风险,建议这种追授发行还是在法律层面界定清楚的前提下发布公告或者规则。
五、实物衍生品绑定发行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独版藏品还是多版藏品,都可以被用于开发实物衍生品,一旦衍生品盈利,藏家可以分润。
发行方应当提前告知买家衍生品开发的具体操作逻辑,例如是发行方主导开发、售卖衍生品,还是买家自行开发售卖(或者双方合作开发),
六、合并铸造
通常是将已有的多个NFT藏品合并铸造生成一个新的NFT藏品,之前用于铸造的藏品则需要销毁。
这种模式下,销毁藏品本身对平台而言容易办到,但对应的NFT也应该彻底销毁,因此应该考虑到如果NFT已经上链或者被转移到公链等各种情形,避免销毁不彻底再次投入流转后引发的纠纷。
七、权益质押
这种方式目前还并未在NFT交易平台大规模采用,通常出现在区块链游戏或元宇宙平台上,要结合一定的游戏玩法来实现,用户将买到的NFT权益交给平台进行“锁定质押”,用来完成一定的游戏或任务,待具体目标实现后可以获取约定好的收益。
发行方和平台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注意不能将质押权益跟代币挂钩,目前代币是不被我国现行法律所接受的,其次应该注意游戏的玩法,在设计之初要跟博彩划清界限,避免将质押行为变成“下注”。
八、版税奖励池
这种模式通常是为了激励用户购买或对已购买用户回馈而设计,版权方或者平台拿出一部分版税或者平台佣金作为奖励池,向购买藏品的用户进行分配。这种模式要注意的是涉传风险,避免将全部版税归集到一个池子里,避免将版税分配跟用户拉新挂钩。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平台尽量不要使用平台的技术服务佣金进行奖励,一旦藏品涉及到炒作等问题,平台可能会被牵连。如果一定要参与,尽量将佣金转换为版税,或者有强力的炒作管控措施作为配套。
作者:张延来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